公平与效率: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问题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公平与效率: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问题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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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产权制度改革能否顺利完成,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前途。而要搞好产权制度改革,显然不能绕开公平与效率这一重要议题。因为随着新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人们必定要形成新的产权关系。而新的产权制度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应该成为建立新的产权关系的基础和衡量标准。而社会经济的发展效率,又取决于人们在不同产权关系条件下的公平状况。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它们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对立的一面,处理得好,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和社会进步;处理得不好,就会阻碍、甚至是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平与效率问题进行深入的认识和探讨。

一、公平与效率的涵义

关于公平。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机会的公平。主要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市场竞争中是否享有同等的参与机会、获胜机会以及被选择的机会等所形成的一种待遇关系。具体来说,包括每个人是否拥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公平地竞争工作岗位的权利、平等地分享社会资源和信息的权利等等。二是分配收入的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付出相应的劳动的前提下,使相互间的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形成的一种平等关系。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劳动者,有权要求使自身的劳动收入与劳动支出形成一种对称关系的公平。机会公平与分配收入的公平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机会公平是起点,而分配收入公平是结果,分配收入公平是以机会公平为基础的。如果机会不公平就必定带来分配结果的不公平,而分配结果的不公平又会进一步造成机会的不公平,当这种不公平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经济的效率。

关于效率。最先从经济学的角度给效率下定义并展开研究的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他力图证明:完全竞争的均衡能够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配置效率被称作帕累托效率。我国经济理论界有人这么给效率下定义:“经济社会在既定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为消费者提供了最大可能的各种商品组合。”本文将以这个定义作为立论基础。由于资源配置从不同的层面上来考察和分析,其意义和效果是不同的。因此,我们认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来探讨和研究:(1)宏观效率,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分析经济资源的配置状况。 宏观效率的大小反映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整体效能。它与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体制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充分反映着社会经济组织机构模式的运作机能及对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起促进抑或是阻碍的作用。(2 )微观效率,是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资源配置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状态与绩效。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生产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进行质与量的组合而体现出来的整体效能。它往往与社会的产权制度发生直接的关系。产权制度合理与否及由此所决定的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产权关系,往往会影响劳动者的生产情绪并进而影响微观效率的实现。

二、公平对效率实现的不同作用方式

社会经济发展的事实告诉我们:经济发展的效率,往往受制于社会的公平状况。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极其复杂:不公平,尤其是极度不公平,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而过于强调公平,仍然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这在我们以往的经济实践中都提供过相应的实证。因此,公平与否,很难说对社会经济发展效率是起促进作用抑或是阻碍作用,关键在于对其程度的把握。由于公平程度的不同,就会有对社会经济发展效率的不同作用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示:

1、极度不公平,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效率的实现。 当社会存在着极度的不公平,造成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不平等现象,就会削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降低社会经济效率,甚至最后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无效率”的状态。解放前的旧中国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土地所有者贪婪成性,肆意侵吞劳动者的生产果实,致使劳动者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由于能够到手的成果所剩无几,因此劳动者便不思进取,对生产技术的提高和耕作制度的改良都不感兴趣,其结果是造成整个国家的生产水平低下,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几乎无效率可言。

2、绝对的公平,也同样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效率。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由于片面追求纯净的“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模式,对社会公平强调过头,在社会分配中实行绝对平均主义,以致于形成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从而使许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的劳动价值难以通过分配结果得以体现,挫伤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使得整个社会经济出现了低效率徘徊的现象,整个国民经济长期处于“类稳定”的均衡状态。

3、适度的公平或不公平,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效率。 适度的公平就是适度的不公平,它们是对立的统一,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如果能灵活地加以调谐,就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用社会分配的相对不公平来促进经济发展是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他反复指出:“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人民生活永远改善不了,积极性永远调动不起来。”“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它地区、其它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允许存在适度的不公平,那么这个“度”如何把握?我国当前客观存在的不公平是否适度?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人与还没有富起来的地区和人之间是否会出现“马太效应”,差距是否会越拉越大?这些问题显然是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

三、对我国现阶段公平状况的考察和评价

我们目前存在着不公平,这是毋须讳言的客观事实。而这种不公平的表现是多方面的。而诸多的不公平最终会通过社会分配状况得以体现。因此,我们要考察社会的公平状况,就必须深入地对社会收入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

1、 我国社会当前收入分配的一个事实:一个高收入阶层正在崛起。据国家计委人力所《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状况典型调查》课题组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现在已形成了一个高收入阶层,他们主要由14类人员所组成:

我国高收入阶层的人员类型及其收入状况 单位:元

高收入人员的种类年收入

股票、证券经营的获利者 十几万~几十万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 几万~十几万

影星、歌星、名模十几万~几十万

新办公司负责人 一万~五万

企业承包者 一万~四万

“三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一万~八万

律师、高级厨师 十万~几十万

承包开发科技项目的人员 十几万~几十万

出租汽车司机二万~四万

银行工作人员万元以上

经营中介服务人员十万以上

部分离退休再就业人员万元以上

*资料来源:《中国信息报》1994.9.16

1994年,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年收入为3179元,而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仅有1220元,与上述14类人员相比,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据笔者了解,目前在高收入阶层中,某些人的实际年收入可高达几百万、数千万,甚至是以亿元为计量单位的。现在社会上有个说法:个人资产达百万元以上的人口在全国有100多万。这个说法若能成立, 那么按较为保守的估计,就意味着现在约有占全国总人口不到1‰人掌握了约30 %以上的社会融资,呈一种洛伦茨曲线分布。这是一个应该引起人们充分注意的现象。现在有的同志认为:“如果仅仅以在整个财富占有上并不具有特殊意义的1‰甚至更少的人的高收入、 高消费或资产占有状况做出以一概全的判断,那是会出现很大误差的。”对这个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在中国以12亿人口作基数,既便是1‰就意味着在全国有120万,这是一个极为庞大的群体,是很难将其置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的。

2、对我国社会公平状况的评价。 要对社会分配的公平况进行评价,国际上较为通行的评价依据是吉尼系数。评价标准是:吉尼系数小于0.2表示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基本合理; 0.4~0.5表示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 根据李培林同志的看法,“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平均差距,现阶段尚未超过合理区间。”其主要依据是:“1978~1990 年, 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吉尼系数从0.185提高到0.230,农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从0.219提高到0.310。”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表明:1993年,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吉尼系数为0.2305。事实上,国家统计局能够提供的数据基本上是属于通过正常渠道获取的、可以公开的。假如我们将一些灰色收入、黑色收入都加以考虑的话,这种差距会进一步扩大。在利息增殖的作用下,高收入阶层已经拥有的资产存量还会进一步出现“乘数效应”和“叠加效应”,这些都是我们在对社会分配公平状况进行评价时就该予以充分考虑的因素。

3、社会分配不公平状况对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 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通过界定产权关系,明确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使权利与责任对称,为产权交易创造良好条件,促进产权的有效流动,使社会资源在合理的产权结构条件下实现最优配置。而产权的交易和流动必定是在价值形态下完成,当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社会融资的相当一部分集中在一部分人手中,这种交易和流动的结果是什么呢?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产品分配形式是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事实上以货币拥有量多寡为体现形式的产品分配形式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会反过来决定和反映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货币拥有量的多少在现代经济社会里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着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四、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证社会主义产权制度改革的胜利完成

我们目前所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的。社会主义的产权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它不应该在不公平的社会分配关系下展开,更不允许由于产权制度改革而进一步加剧这种不公平,使其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效率的桎梏。因此,为了保证我国产权制度改革能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顺利完成,我们认为至少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正确的理论认识,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问题。比如顾乃忠就认为:“效率与平等是处在相互矛盾和彼此冲突之中的。社会的任务就是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或者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获得更多的平等,或者以放弃一定的平等为前提而谋得更高的效率。这是一个两难的抉择。”这里就有一个以何者为先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该坚持以下两个态度:一是不能片面地把这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有时候它们是互为条件的,社会公平是效率的源泉。在公平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选择和被选择的机会,这就能使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并实现自身的价值,使整个社会经济处于一种良性循环的状态,保持较高的发展效率;二是要以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衡量标准。当社会经济由于严重不公平而导致停滞不前的局面产生时,就应该提倡公平优先;相反,当过于公平以致于使社会丧失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机能时,就应该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

2、建立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明确国有资产的具体代表者, 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立和巩固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国为私有经济的本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在其内部及社会经济活动中实现公平。社会公平只能靠以国有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来予以保证,这就必须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增殖性能。因为说到底,社会制度的性质还是要由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力量对比来决定的。在社会经济普遍增长的情况下,国有经济假如不仅不能保证实现同步成比例增大,反而不断地流失和萎缩,就必然会失去发言权。

3、尽量缩小地区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 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地区性优惠政策的倾斜,使得各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面临着不同的机遇,一部分地区和个人确实是先富起来了,并逐步拉开了与全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我们应该让这种差距保持在较为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任其发展而造成“两极分化”,因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这就要求我们逐步缩小地区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而要缩小业已形成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工作难度较大。现在尽管有些人敛财的手段不甚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然而一旦形成私有财产,就很难改变既有的分配格局。因此,现在应着手进行的工作是要避免进一步大幅度拉开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主要是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要管住源头,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的机会公平。譬如现在有些私营企业利用国家银行的巨额贷款搞证券投机,进行洗钱活动,敛集了大量的个人私有资产,对于这种极度的投机行为,应予打击而不是大开方便之门。另一方面是要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社会分配,均衡社会经济收入的功能,加强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工作,以保证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结果的相对公平,这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由于措施不到位,加之社会成员纳税意识普遍较差,税务征管部门对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心中无数,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极为严重。要改变这种现象,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加强税法的宣传工作,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二是要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控体系,将每个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纳入有效的监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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