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钓鱼岛权利保护的思考_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论文

关于钓鱼岛权利保护的思考_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论文

关于钓鱼岛维权工作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钓鱼岛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指出,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当这一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我们必定戮力同心维护保全。近年来,日本对钓鱼岛主权归我这一铁证如山的事实频频予以挑衅。从向国民“租借”到所谓“国有化”,日本步步为营企图从“实际控制”逐渐上升到“法理控制”[1],甚至在第67届联合国代表大会打出了“将争取依照国际法和平解决有关领土和领海的争端”的幌子。面对日本咄咄逼人的态势,中国政府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实施了针锋相对的强力反制: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及时派出海监执法船编队开展对钓鱼岛海域巡航执法,大批渔船相继赶赴该海域捕捞作业,中国渔政船在此海域开展护渔执法,海军护卫舰出现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巡逻,等等。这些反制措施,彰显了我国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和意志。但是,日本的闹剧不会就此罢休,妄图霸占钓鱼岛的计谋还会一出接一出,野田甚至公开表示若爆发军事冲突,中国将付出比日本更严重的代价。而日本所谓研讨“妥协方案”,不过是缓兵之计而已。中国怎么办?谈判的橄榄枝我们已经递出,和平解决的意愿我们一直秉持,但是对于日本这样一个敢于严重践踏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公然无视现有国际法和战后秩序,傲然轻视国际公理和人类良知的国家,我们在期望通过双方谈判和协商解决领土争议的同时,还必须更为扎实地做好钓鱼岛维权工作。

一、拓宽维权渠道,推进维权常态

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也提出了自己的法理依据,其中之一就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时效”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2]应对日本所谓的法理依据,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实现钓鱼岛维权的常态化,把钓鱼岛维权坚守下去。正如人民日报《中国需要这样的坚守》所言,中国是国家领土主权、合法权益的坚守者,中国需要坚守,没有这样的坚守,中国的领土主权、合法权益就无法真正得到维护。

何为时效?《奥本海国际法》认为:用于取得时效的时效是指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法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3]与先占不同,时效不是针对无主物,而是对于已有主权归属的领土,经过相当长时期的有效占领,原有领土主权随时效消失,新的领土主权产生。[4]虽然国际法上领土的“时效取得”极具争议,国际司法实践也从未明确肯定过其作为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但我们并不能掉以轻心,必须持续不断地宣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对于一切日本单方面采取的意图妨害钓鱼岛主权归我的举动都应及时坚决抗议,并通过实际的行动,显示对钓鱼岛的事实占有、持续管理和有效控制。

一是主权宣示层面的维权常态化。在国际法上,时效虽然没有先占理论获得的公认度高,但是时效观念同样适用于国际法理论,在丹麦与英国的领土争议问题中就一定程度地伴有时效的效应。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常态性的钓鱼岛主权宣示机制。例如,定期发布主权状况白皮书和职能部门维权报告,定期更新专题地图,及时补充更新中小学地理、历史教材,在国际会议、外交场合定期表明立场,等等。通过这些方式,持续不断地宣示我国对钓鱼岛诸岛的领土主权,形成事实上的、持续有效的占有,把钓鱼岛主权归我的法律基础做实。

二是实际管理层面的维权常态化。可以说,自公布领海基点、基线之日起,我们不应再是民间保钓了,应转为国家维权,实现钓鱼岛管理层面维权工作的常态化。此前,我国一直在钓鱼岛海域保持经常性的存在,并进行管辖,如海监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坚持巡航执法,渔政执法船也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护渔,中央气象台发布钓鱼岛天气和海洋观测预报等。今后,我国应进一步深化、细化这种常态化执法。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前沿存在,确保日常都有我渔政、海监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驻守、巡航;另一方面,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确保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等对日本以及第三国船舶、飞机、人员进入钓鱼岛诸岛及其领海、领空以及专属经济区等空间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行使行政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此外,作为公务船之一的军舰,也应该适时在该海域显示存在。

二、整合海上力量,构建统一指挥

我国目前的海洋行政管理与执法处于条块分割状态,海洋维权执法涉及外交、海事、渔政、海监、海警、海关、海军等众多部门。各个部门基本处于分散执法状态,政出多门、职能交错,导致海上执法行动难以协调,影响了海洋维权执法的效果。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一种高层次的协调机制和一个有权威的国家海洋行政管理机构造成的;在现阶段,各海洋执法力量要在有效的协作机制下加强查处海上违法违规事件的力度,在今后适当的时机则要进行整合重组,构建现代化的、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5]

钓鱼岛维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自我管理或是各个部门分散管理,力量太过薄弱、分散,不利于维权的常态化推进。因此,必须按照上述路径,强化统一指挥。建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层成立钓鱼岛维权指挥部,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度配置;渔政、海监等海上执法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确保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日常都有一定数量公务船在巡航护航,对日形成足够威慑力,有效控制我钓鱼岛领土、领空主权以及海洋权益不受侵犯。一定数量的海军舰船也应按相应隶属关系,纳入钓鱼岛维权指挥部的指挥权下,与地方海上执法部门密切协同,发挥自身优势,执行赋予的海域巡航和紧急状态处置任务。一旦遇到我执法船无法完成抓捕或驱赶阻拦任务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决策部署,实施预定的处置措施,坚决捍卫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落实行政管辖,建设公共设施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二是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来说,第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我国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第二,我国对钓鱼岛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即行政管辖权和司法管辖等。其中,行政管辖是领土管辖的最主要的内容。因为,在发现、占有无主地后,行政管辖便成为取得领土主权之关键。我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有史为凭,有法为据;日本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丝毫动摇不了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但是,钓鱼岛诸岛事实上处于日本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这种状态长时间持续下去,再加上日本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断鼓噪,必将对我造成事实上的不利。[6]因此,我国必须改变这种不利态势,进一步化法理优势为控制优势,在落实行政管辖上深入做文章。

领土主权中的行政管辖,主要是国家在领土上建立某种行政机构,行使行政权以及其他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设立行政机构、划分行政区、组织生产、对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管辖权等。[7]例如在南海,我国已经设立了三沙市,加强对南海争议岛屿、海域的实际控制权。从国际惯例看,实际控制的时间越久,解决争议时的优势就越多。钓鱼岛既然是我们的固有领土,就应有军人驻守、公务人员办公、居民生活,应有军事设施,也应有为公务、科研、公益服务的建筑设施及仪器设备存在,更应该有为渔民捕捞作业服务的后勤保障设施。因此,应尽快在钓鱼岛上建立海洋水文、气象观测站,将资料向联合国气象组织发布,既是履行义务也是行使权利。应在钓鱼岛上及周边海域建立和布放航标灯和航道浮标,为通过附近海域的船舶服务。应在岛上建立渔民捕捞避风设施,为渔民服务。应开展该海域和附近海域的海洋调查科研工作,为开发利用海洋提供服务。应尽快设立保障设施,为维权常态化提供后勤保障。在这方面应借鉴俄罗斯和韩国的做法,他们在处理南千岛群岛和独岛问题上与日本的争议时,都是采取了积极强化实际控制的战略。

四、增加执法权限,提高执法能力

权责必须统一、相称。钓鱼岛维权的常态化,除了有组织建构、队伍建设、力量扩充、保障依托之外,应将相应的责权利作合理分配。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拓展海监职权。海监是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重要力量,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我国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8]从1983年3月1日国家海洋局使用“中国海监”的名称承担海洋监察执法工作时起,海监在巡航监视我国管辖海域、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钓鱼岛维权行动的常态化,对海监维权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此,一方面应当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海监执法的授权,确立海监执法时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使海监在拥有强大权能的同时能独立承担责任,使海监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的监督、检查、处罚、强制有法可依。[9]另一方面,由于海监尚未被授予抓捕和使用武力的职权,对违法者只能采取喊话警告、监视、调查取证等方式,无法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制止违法行为,因而执法过程中常常力不从心,难以圆满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赋予中国海监抓捕和使用武力等现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职权。

二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执法能力。目前,我国由于缺乏对各海上执法队伍装备统一规划建设发展的机制,导致财力无法集中、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整体技能不高。由于公务船舶吨位小、速度慢、数量少,船上装备差,已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更为复杂、艰巨的钓鱼岛维权任务,难以有效完成对钓鱼岛诸岛及周边海域的管控和执法行动。建议尽快改造和新建公务船舶,尤其是续航力大、多功能、高性能的海上巡逻船、救助船和综合测量船。吨位分大、中、小,大吨位应达万吨级,能停泊直升机,中型为五千吨级左右,小型为千吨级,速度都不能低于三十节,中小型最大速度可达四十节,船体要有较强的抗击力,要有较好的抗风和适航能力。此外,还应加强维权飞机装备建设。目前我国的海上执法队装备中,飞机只得到部分编配使用,已经编配的执法公务飞机也还未飞抵钓鱼岛上空维权执法。与日本海上保安厅的飞机相比,我执法公务飞机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续航力上都有一定差距,影响了钓鱼岛维权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建议尽快编配海上执法公务飞机,增加续航时间长、载重量大的多功能远程巡航公务执法飞机,包括舰载机和岸基巡逻机等,确保我领土、领海上空公务飞机维权执法的常态化。

五、两岸联合执法,中华民族共同维权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无论从地理上还是从中国的历史管辖实践以及中国的法律规定看,钓鱼岛一直是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问题历来受到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广泛的共同关注,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保钓维权活动。自今年日本“国有化”闹剧以来,台湾地区马英九当局也在“保钓”问题上提升了反制力度,抗议日本窃据钓鱼岛的非法行径。台湾地区当局甚至派出“海巡署”巡逻船“护渔”进入钓鱼岛海域显示主权,正如媒体所言,两岸“保钓”维权力量在逐渐合流,形成“保钓”维权的实质合力,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的民族大义。可以说,两岸同胞在钓鱼岛问题上,在共同维护民族利益和尊严方面,具有一致性。

有对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共同认知,有在民族大义面前的实质合力,便有了两岸联合开展钓鱼岛维权的坚实基础。而目前,也确实有两岸联合开展钓鱼岛常态化维权执法的客观需要。一方面,中国大陆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优势,在保钓维权行动中拥有广泛的合法权利,却在地理上离钓鱼岛较远,且岛上目前尚无可供船机补给的条件,给我维权执法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制约了我国对钓鱼岛诸岛及其海域常态化维权执法的开展。另一方面,我国台湾地区距离钓鱼岛较近,保钓维权具有地理便利优势,但是其国际法律地位决定了只有与大陆开展联合维权才更具法律和实践效果。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如果两岸开展联合维权,执法公务飞机和船舶可利用台湾的机场和码头,作为钓鱼岛维权执法临时后勤保障基地,将有力地强化对日震慑、提升钓鱼岛维权效果。在2011年1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海峡两岸南海问题学术研讨会上,两岸专家就有共识,建议两岸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南海维权执法合作。钓鱼岛维权问题也可如此。因此,两岸有关部门应尽快沟通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促成建立联合维权执法常态化机制,做出恰当的制度性安排,制定联合维权执法常态化的切实措施,加强钓鱼岛维权执法力度,提高我中华民族对钓鱼岛及其海域的管辖能力。为了中华民族大业,两岸应携手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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