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劳动力市场结构与绩效分析_雇佣关系论文

明清江南劳动力市场结构与性能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江南论文,明清论文,劳动力市场论文,性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货币是资本的最初表现形态,主要以商人、高利贷资本(这里所称的“资本”无非是货币财富的代名词而已)的形式生存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各个社会历史阶段。货币变为资本的关键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市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之俱来的产物。但在此以前,很早就存在劳动力的买卖现象,其中一些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

完全的自由雇佣劳动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表现为劳动者同其占有的劳动条件的分离,并由此导致旧生产方式的解体。但是,如何理解这种“分离”呢?中、外历史上不仅一直存在丧失生产条件的劳动者,而且还常常出现一定规模的雇佣劳动。雇佣劳动作为私有制社会里的一种剥削方式,以直接生产者为谋生而出卖自身劳动力为前提。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即仅为一种辅助的劳动形式和次要的生产关系。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才成为普遍的社会生产形式。

历史上的雇佣劳动力有不自由、不完全自由和完全自由之分。中国古代的雇佣劳动力大都与人身依附关系结合在一起,不过也时常存在着自由身份的雇工,可其来源多属流民。两宋以来,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突兀性发展,许多雇工的身份无论从事实上抑或从法律上都趋于“自由”。特别在明清江南地区,较为自由的劳动力的买卖和雇佣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商业等领域中已经不是个别、偶发的现象了。那么,可否据此推定已经萌生出新的生产方式呢?

根据经典作家对人类社会经济运动的系统考察、精辟分析,以下几点可以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的重要标志:其一,受雇者必须有起码的人身自由,并且与生产条件(尤其是土地)脱离,以保证雇佣关系的稳定性;其二,自由劳动者必须受雇于资本,即雇主的生产组织和经营方式具有“合理化”性质,如同马克思所说,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而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两者相互制约,两者相互产生。其三,必须在同一资本下雇佣一定的数量。因为唯有集中劳动和协作,才能发展起以剥削剩余价值为旨趣的资本主义生产,而商品生产才能变成资本家。这是马克思所说的向资本主义生产过渡的“真正革命化的道路”。

依此尺度,从劳动力市场的视角,探析雇佣劳动生产、经营组织的性能,有益于对明清江南商品经济予以历史定位。

资本的形成是以自由劳动者从农业的分离为起点的。列宁指出这种分离过程经历了三个逻辑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和手工业在市镇分离,第二阶段是城市手工工场业的独立形式,第三阶段是城市大工业的出现。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尚未走到第三个阶段,即使在商品经济发达水平臻至古代中国巅峰的明清江南地区,前两个阶段的发展也很不顺利、很不完善。

江南农村的商品性生产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为主体,农业与手工业在家庭内部顽韧地结合在一起,使得作为地方小市场中心的市镇成为四乡农副产品的集散与加工基地。市镇上为市场而生产的手工业也多由分散、孤立的独立家庭作坊承担。这种以农村商品性生产为基础、市镇以依附于农村的城乡“融合”关系难以导致农业与手工业在市镇的分离。在这种背景下,迈向“城市工场业”的第二阶段的路途异常艰难。鉴于这种状况,苏州、杭州和大市镇(兼及府、县治)中寥若晨星的较大规模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是我们勘察是否出现新生产关系迹象的出发点。

与中国传统政治型的城市相比,明清江南新兴的市镇具有商品经济的突出功能,苏、杭以及一些府、县城邑的经济职能大为增强,在这些城镇中存在众多的劳动力买卖现象和一些雇佣劳动组织,这已为广大论者认可。但近年诸多量化研究表明:仅在工艺要求水平较高的丝帛织造业中以及棉纺织业的踹、染阶段,才出现少量较为规范的雇佣劳动,即集中生产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它们与广泛的小商品生产相比,只能算作孑然兀立、时隐时现的孤岛散屿。

几十年来,关于明代“资本主义萌芽”说佐证的资本雇佣现象是众所周知的几则史料,兹择取关于江南地区的典型个案进行辨析。

一为徐一夔《始丰稿》卷一“织工时”中对元末明初杭州丝作坊的一段记载:“余僦居钱塘之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工对曰:‘……吾业虽贱,日佣为钱二百缗,吾衣食于主人,而以日之所入,养吾父母妻子,虽食无甘美,而亦不甚饥寒。’”这里确有雇佣劳动存在,但生产组织规模狭小,充其量为个体家庭手工作坊的稍加扩大,似不能算作资本生产;且雇工身份也并不“自由”,有奴役劳动成分。

明代丝织业中出现了一种“呼织”、“趁织”的雇佣形式。蒋化成《西台漫记》卷四记载万历年间:“吴市民罔籍田业,大户张机为生,小户趁织为活。每晨起,小户数百人,嗷嗷相聚玄亩口,听大户呼织,日取分金为饔飨计。大户一日之机不织则束手,小户一日不就人织则腹枵,两者相资为生久矣。”这反映了松散的雇佣状态,即尽管采取了集中劳动的形式,但雇主与雇工之间缺少固定的契约关系,一般情况下雇主还直接参加劳动,还没有引起各个生产参加者集团之间的分裂。

在上面两个案例中,雇工来去自由,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雇工阶级(如同农业中的“短工阶级”),也就不可能存在固定的资本雇佣关系。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也出现雇佣劳动固定化的趋势。康熙《苏州府志》“风俗”载:“明万历居民,郡城之东,皆习机业。织文曰缎,方空曰纱,工匠各有专能。匠有常主,计日受值。有他故,则唤无主之匠代之,曰换找。无主者,黎明立桥以待。缎工立花桥;纱工立广化桥;以车纺丝者曰车匠,以濂溪坊。什百为群,延颈而望,如流民相聚,粥后散归。若机房作减,则此辈衣食无所矣。每桥有行头分遣……”有了劳动力买卖的场所,并不等于形成了劳动力的市场。但这类雇佣关系的确反映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即工匠基本丧失了从事独立个体生产的物质条件,沦为受雇者。当然,这种状况也颇复杂,“无主者”像鸟那样飞来飞去,反映出资本雇佣关系的不纯粹性。

作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还有着更为深刻的涵义:他们在双重意义上是自由的,摆脱了旧的保护关系或农奴依附关系以及徭役关系而自由了,其次是丧失一切财物和任何客观存在形式而自由了,自由得一无所有。而前述的雇佣劳动者多数是在竞争中破产后从农副业的个体生产中排挤出来的本地人,他们一旦赚够可以独立经营的资金,便倏地又转为小商品生产者了。相对而言,外地雇工群的形成更有意义。明清时期,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剩余和发达的工商业的吸引,外出打工现象非常普遍。苏、松一带的踹、染作坊多雇佣专业技能娴熟的“江宁人”。这类外地雇工在更大程度上摆脱了土地的束缚,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比较彻底,有利于资本雇佣关系的稳固。而外地雇工往往以行帮的形式出现,其首领“行头”虽以承包或合营的方式而投入部分垫支资本,但可变资本却由踹坊、染坊所依附的“字号”或“布号”支付,如此繁多的层次和环节,使得行头和开设字号的商贾都难具备雏形资本家的性格。

单纯地考察劳动力是否自由、自由度多大并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判断资本雇佣关系的根本还在于辨析雇主的生产组织和经营的性质。明清江南私人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虽然生产的是“作为资本的产品”,但多数属于规模狭小的小业主性质的手工作坊,向以营利为目的、榨取剩余价值的大规模商品生产的跃进异常艰难,几无可能。况且在企业组织内部,还保留着东家带徒弟、“相资为生”的浓厚宗法关系色彩,离“理性资本主义”生产的组织结构与“合理化”的经营方式相距甚远。

随着相对自由的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的官手工业受到私人手工业的有力竞争而呈式微之势,但就江南地区的丝织造业而言,私人手工作坊的规模远不及官府统属的手工工场,而且官府手工工场里的劳动力使用和生产关系发生了相当显著的变化,有的论者认为这里已经显示出国家资本主义方式的若干征象。我们依旧从劳动力的分析入手。明中叶,设在苏州、杭州以及江宁的官织造局将世袭服役的班匠制改为匠户的劳役代金制,即由强制性劳动改为比较自由的出资募雇,至清初又废除匠籍,手工业者的身份趋于自由,徭役制度几近消迹。在官办丝织工场里,除强令刑徒罪犯服役外,征雇的身份较为自由的工匠尚存被强迫管制的徭役性质,况且其酬薪低微,远不比受雇于私人作坊。工场的运作一如官僚衙门式的机制,因其产品不经过流通环节而直接供给宫廷、官府,其经营便不具备追求市场利润的合理性。这样的国家资本决无资本主义属性可言,因此这里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资本雇佣关系。

明清江南地区的商业、金融信用组织,如店铺、典当铺、商号、银号等,其内部也存在着大量的劳动力雇佣现象,但内部血亲宗法色彩浓重,这与商人资本组织的家族、地域构成有关。即使血缘关系松疏的“伙计制”也是如此。小说《金瓶梅》中描写的西门庆与替他经商的伙计之间显然属主仆关系。纵然后起的会馆、公所存在着典型意义上的商人资本雇佣劳动现象,也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生联系不大,因为从本质上说,在生产关系、产业结构的改变后才有意义。至于在饮食、娱乐等服务性行业中雇佣劳动的使用更无意义,反倒折射出商人资本不能转为产业资本的势态。

最麻烦、也是分歧最大的是农副业中的雇佣劳动问题。明清江南农村,普遍有“伴工”、“忙工”、“短工”活动的记载,长工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大为削弱,而且明清律令有关条款的规定亦有益于“雇工人”的自由。实际上,地主、富农与长工、短工不是从事工资劳动的农业工人,而多是源于土地兼并、天灾人祸、劳动力剩余而失去或缺少土地的农民,他们与土地的分离是暂时的,这种形式的出外就工不啻为充佃的补充形式。而地主雇佣长工常用于家庭非生产性劳动,雇佣短工则是农忙季节亟需劳动力所致。这类现象与历史上久已存在的农业雇佣劳动并无二致。出现部分质变的是从事商业性生产的经营地主、富农或佃富农经济。

那么,从事交换价值生产的经营地主、富农、佃富农经济是否能使土地关系变为资本性质从而产生资本雇佣劳动关系呢?

同西欧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相比,中国古代由于地权的硬化性,土地买卖频繁,少数商人和佃富农租地经营商业性农业只能作为特例。地主、富农农副业的商品化生产,主要是由于高额利润的诱使。生产者多是僮仆,明清奴婢制度尤其发达。纵令使用法律身份较为自由的雇工,也不能算作资本雇佣关系,因为土地连“虚拟资本”的形式都不具备,更谈不上企业型的经营和创造资本了。况且在明清江南地区,这种经营方式十分稀疏,又极不稳定。与其雇佣劳动亲自组织生产,还不如出租土地坐享其成,如明人张履祥在《补农书》中卷所述,雇佣长工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效益并不理想。不若“地尽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

在城镇工商业生产关系没有发生突破性变革的背景下,农村的商品性生产不可能自行萌生新的生产方式和资本雇佣关系。明清江南农村经济生活的景观可以从描绘常州一带农村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图卷里得到富有代表性的反映。正是汪洋大海般的商品性小生产者的矻矻不停的勤苦劳动,带来了江南地区商品经济的空前高涨。

通过对手工业、商业、农业诸领域中劳动力使用和生产关系的考稽,我认为明清江南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发育得很不健全,很不成熟,不具备近代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的结构与性能,其关键在于劳动雇佣关系没有冲破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篱。资本与劳动的结合程序低,终其原因是由前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人资本的独立作用而造成从事商品生产的产业资本不发达所致。社会产品大都为土地所产,而非资本所产;商品化的财富更多地表现为商人资本形态,而非产业资本形态。只有在社会分工、城乡对立、生产力突飞猛进的背景下,集中生产的、以追求市场利润、剩余价值的资本“合理性”经营得以吸引大多数农村人口离开土地转化为工商业人口时,真正典型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才会出现,经济结构、社会形态也才会发生革命性的变革。鸦片战争之前,在商品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江南地区,我们还没看到这种曙光。

标签:;  ;  ;  ;  

明清江南劳动力市场结构与绩效分析_雇佣关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