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市场运作的缺陷与对策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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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商品的外部性、公共可消费性

作为科技商品,会产生外部正效果,由于这种外部性的存在使科技消费者不必去购买就能取得科技商品,由于科技商品与一般实物商品不同,它具有公众都可以同时消费的公共可消费性,就会使科技商品被许许多多的消费者免费消费成为可能,也成为现实。

为解决科技知识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费用,促进科技和经济发展,国家干预是必要的。国家可有三种政策选择:1.采用对间接得利的消费者征税和对科技生产者给予补贴的政策。对于此类消费者征税的政策操作难度稍大些,主要因为难以发现和分辨谁是此类消费者。2.采用外部影响内部化,即把外部市场内部化的政策。这种政策目的在于企业建立附属科研机构,促成“产学研”合作或一体化。但是这种政策效果不会理想,因为科技消费者若能免费取得科技成果是不愿花钱或投资进行科技研究与开发合作的。3.实行专利制度。国家对科技商品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利法权,有利于保护科技生产者的利益,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科技研究与开发;有利于促进科技知识向社会大众公开扩散、传播和应用;有利于避免重复研究而浪费资源。但它需要国家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司法体制。这就需要国家为建立专利制度、立法司法制度进行相应的巨额投资,并承担庞大的费用开支。

目前不仅存在上述科技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外部影响,而且还存在同种科技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之间以及同种科技商品的不同消费者之间及其与非消费者之间的外部影响。

在生产同种科技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之间,他们相互竞争,都设法最先拿出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并按法律程序申请登记与审批取得专利权。这种专利制度也是一把两刃剑,一方面取得专利权的生产者垄断产权、排斥竞争、不思进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进步;另一方面,其它许许多多同行生产者的成果不被承认、不给予产权保护,在市场上未经许可他们无权应用本专利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他们的科研面临着巨大风险与不确定性。

在科技商品的消费者与非消费者之间,采用科技成果的企业会影响非采用企业的利润和市场占有份额。一个企业采用科技成果会不利于与其竞争者的利润,而且首先采用者有更多好处或优势,亦即较早比较晚采用者会取得更大的回报。

上述两种外部影响,均是外部负效果。对于同种科技的众多生产者,在政策法规上应利用这种外部影响,力图通过专利制度构造促进科技进步的竞争机制,既避免过度的无谓竞争浪费,创造取得产权、减少风险的机会,又避免垄断的消极因素。对于同种科技的消费者之间及其与非消费者之间,国家应积极利用这种外部负效果,迫使企业积极而迅速地采用先进科技,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技术竞争能力。

二、科技商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生活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是游离不定的、变化莫测的,生产者面对这样变化无常的消费者会不断调整其生产结构和投资方向,从而也会使消费科技的生产企业不断改变采用科技的决策。科技消费企业的需求变化给科技产业带来了生产经营的高风险。

科技产业在科技研究与开发中即便有严密的计划和战略方案作指导,但科技研究与开发纯粹是在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上探索与开拓,所取得的成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自发性。这种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如研究者的智力水平、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及所具备的研究手段等。这些都会带来科技成果生产的不确定性。

科技产业不仅存在经营、生产、市场运作风险,而且存在国家科技标准制定、审批专利先进性、实用性衡量等风险。国家为促进科技发展,推动经济建设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技术指标的统一性,一般都应及早制定科技标准。然而,这对于正在研究、开发和应用中的科技有可能选择错误的标准带来了风险。在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进程中,将把科技成果的申请、审批置于国际竞争中进行先进性、实用性比较,从而使科技产业的竞争范围扩大了,竞争的风险性也更大了。

此外,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进出口政策以及有关科技法规政策修改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科技产业的不确定性。

对于上述多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消除一定的风险,增加科技产业的稳定性。

三、科技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

只有科技信息在供求双方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才会促进科技商品的销售,以满足生产企业的科技需求。然而,在科技市场上信息的外汇(包括广告、已有的技术转让、技术成果鉴定、展览、成套技术设备等)会造成市场失灵。在一般情况下购买者不详细了解科技成果的信息不会作出购买决策,但一旦摸清了技术详情后又不会购买了。这样在科技市场上信息交流出现了两难。一方面,供给者不了解需求者的信息,供给者难以找到合适的买者;需求者不了解供给者的科技商品在同行中先进性和潜在效益,需求者难以找到卖者。他们都渴望获得对方的信息,而这又有赖于要把信息传递给对方。然而,另一方面,供给者不愿外汇信息害怕搭便车者,需求者没有信息又害怕决策失误。而需求者在获得了更多信息的情况下又会强化技术预期(如等待科技进步、削减价格等)而延误技术转让。特别在技术贸易谈判中双方都回避向对手透露真情,常常使谈判非常艰难。

国家对如此微妙的信息关系也难于制订一项万全之策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性。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莫过于专利制度,它一方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发布科技信息,不仅让科技消费需求者了解市场信息,而且让科技生产者了解科技研究的动态和前沿水平;另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制止侵权行为,确保权利人的利益。除专利制度外,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可采取的政策手段还有建立健全的信息计算机网络化、科技展览及鉴定、科技信息咨询与经纪的规则,一方面传播科技信息,另一方面限制侵权行为。

四、科技市场不对称结构

如果科技市场上替代供给者之间完全竞争而潜在购买者是有限的,则各个供给者会争先恐后地销售,从而会加速科技的销售与应用。如果供给者处于垄断地位,需求者之间展开竞争,那么供给者(专利权人)将试图实施价格歧视政策。歧视的程度取决于购买者们的欲望程度及其购买能力。若购买者们急欲获得该项科技成果,则垄断供给者会成功地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价格歧视。若购买者持观望态度,则会通过一段时间的僵持才能达成价格而削弱价格歧视程度。如果科技供给者是几个寡头并存,且需求者一定,则寡头之间利益是相互影响的。寡头价格要比垄断价格稍低。

对于不同类型的不对称市场结构,政府应相应采取切实措施纠正这种不对称性。对于供给市场的过渡竞争,政府应引导企业调整科研结构。对于专利垄断,政府应在专利法中构造竞争机制,限制垄断和寡头行为,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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