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兼论“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_所有制论文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兼论“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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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466(2004)02-0025-04

一、混合所有制是打破单一所有制而出现的一种所有制类型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是不存在混合所有制的,那时也没有这样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在现实中出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后自然地形成的。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那时的所有制关系十分简单:只有公有制而无私有制。而且公有制只有两种形式,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那时也叫全民所有制),便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尽管那时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也采取了国有经济那样的管理模式,实际上同国有经济差不了很多,人称“二全民”、“准国有”,但是二者之间的界限还是清清楚楚的。因为它们的投资和来源不同。国有经济是国家投资办的(包括接管的官僚资本以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来的资本);而集体经济是改造个体劳动者,由他们的资产合并和投资而形成。现在所说的产权不清晰,主要是从所有者主体不清晰说的,产权客体的边界还是清晰的(当然,后来通过合并、改组等也不清晰了)。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进行所有制改革,提倡互相投资和联合,提倡引进外资,甚至出现了个人入股投资的现象,因而便陆续地出现了混合所有制。单一的公有制开始被打破。

最早的混合所有制是上世纪80年代初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经济联合体。当时,国务院曾发出指示,提倡实行和发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农村集体社队之间的联合。联合的方式是互相投资,优势互补,也有合并的。于是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联合体。所谓互相投资,多力是农村社队出土地、厂房、劳动力,城市国有企业提供技术、设备、资金等联合办厂。所以,那时的经济联合体实际上是两种所有制的联合。有的地方叫国合企业。这种联合体的出现,大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缓解当时市场上的商品供应紧张局面起了很大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商纷纷进入,出现了“三资”企业。那时的外商主要是港、澳和东南亚的华侨。“三资”企业,指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海外投资者与内地国有、集体企业创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这种经济成分,与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引进外资的情形相仿,可称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其中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今天看来也就是混合所有制。但那时还没有形成混合所有制概念,没有人把以上的这些联合体、合资、合作企业统称为混合所有制。

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农村的集体企业出现个人直接投资(1985年中央文件称为股份式合作),慢慢形成了合作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概念,同时城市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试验,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思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出现混合所有制概念。至少我自己到这个时候才开始写这方面的文章,论述混合所有制的好处和重要性。

而中央文件,最早是在十五大报告,正式肯定这个概念的。报告说,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而这里所说的混合所有制,显然主要指股份制,也包括股份合作制。因为在论述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时,除了着重讲股份制是否公有要看国有和集体是否控股以外,还讲了城乡大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是新事物,属于“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这就是说,集体经济中有了个人股,也可以称之为混合所有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仅再次采用了这个概念,而且对混合所有制给予更高的评价。如提出了适应经济市场化的需要,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告诉我们,要搞好混合所有制中的股份制,应强调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规范的公司制,建成为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样深化改革的结果,才可以使股份制在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中,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到现在为止,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在混合所有制这个群体中,除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联合企业、联营企业等等,此外,还应该包括员工持股的公有企业,有职工个人持股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人持股,有的是技术股,有的是劳动股,还有的是管理股。这各种各样的股,在乡镇企业中不少。而大型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互相持股,子公司、孙子公司有总公司的股,总公司在子公司和别家的企业也有自己的股份。这样的企业,不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还通过投资入股分红,通过生产要素分红,体现自己的利益,从而使产权关系更清晰了,而且由于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者更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了,这样必然会增强企业活力。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优越性

对这个问题目前人们议论较多,且认识不一。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总体来说,可以称之为社会所有制,因为企业的资产由不同的投资者的投资而形成,这些资产已经融合在一起了,已经社会化地占有和使用了。特别是在股份制企业中,资本的所有权已经分离为股权和法人所有权了。资本的所有者变成了投资者,已经不能再取出来归自己支配了,但他可以分红得利,只负有限责任,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同时企业作为法人,获得了法人所有权,而有权支配、使用和处置由投资者的投资而形成的企业资产了。企业要自负盈亏,承担有限责任。盈了是股东的;亏了,资不抵债了,则可能破产。所以,这样的企业,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他们有权产生董事会进入企业,产生自己的治理结构,也有权产生监事会,监督企业的治理结构执行股东大会决策的情况。这样的权力结构必然是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统一;这样的企业,必然要以盈利为目的。要控制企业必须控股,但也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否则人家就不投资了。股份制这种资本和组织结构,到现在为止,是全世界最合理、最科学的结构。当然,在实践中也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例如,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也要研究如何解决,使之更加完善。

其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资本都社会化地占有和使用了。所以用社会所有制表述这类企业的性质是可以的。何况社会所有制是马克思提出的一个概念,意在表述社会资产的一般属性。

但社会所有制概念太笼统、太广泛了。这个概念本身并不错,但它不能说明每个具体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正如民营企业的概念也挺好,但它不能说明每个具体企业是私营企业,还是个体,还是合作制企业,还是民营科技企业等等。同样,要说明每个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具体性质,还要看每个企业的股权结构,谁来控股,遵循什么原则,等等。例如股份制企业遵循的是股权原则,要看谁控股;而合作制企业遵循的是一人一票原则,所以持股者差异不能很大。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概而论是不够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仍然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定义股份制的性质,但不强调绝对控股了,而是强调控股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强调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言外之意是,国家和集体不控股,私人控股,那就是非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混合所有制的优越性,除了前面所说的有利于两权分离,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以外,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开辟和扩大资本的来源,把企业做大做强。这点,马克思当年就强调过,指出它可以办一些单个资本办不了的事情。特别是联合体这种混合所有制,明显地有利于发挥不同投资者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这种混合所有制的优越性,不仅有利于我们引进海外资本,而且有利于引进外面的先进管理经验,引进海外企业的先进技术。可以说,混合所有制比起单一的所有制,其优越性是很多很多的,所以它的发展前景相当广阔,不可估量。由于它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有可能会成为主体。

但是,现实中的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多半还是国有企业。例如在深、沪上市的1200多家股份公司中,绝大多数是国有控股公司,私营企业上市的不过几十家,还有的是买壳上市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意识形态障碍造成的。有一阵子,还有人公开反对私营企业上市。今后,随着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贯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私有制与公有制要一视同仁,这些障碍会越来越少。私营经济的正道本来就是股份制,家族企业也可以走向股份制,全世界都如此。因而由私营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的,自然也会越来越多。

三、混合所有制与混合经济应看成两个概念

鉴于现在的一些研究者,把混合所有制与混合经济当作一个概念使用,不知所指,所以再把这个问题单独谈谈。

混合所有制指的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指的是企业。而且如前所说,这种所有制是一种类型。作为一种类型,它当然包括许多的具体的所有制形式,其背景是,凡企业都有一个所有制问题。以前有人说,要淡化所有制问题,所有制怎么能淡化呢!淡化了,岂不就没有了嘛,这是不可能的。现在我们谈的深化所有制改革,实质上是探索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只是众多企业所有制中的一种类型。这种所有制类型中,凡是投资者由两个或多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都属于混合所有制。

至于混合经济,原本是指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宏观经济成份是由多种所有制组成,也就是马克思和列宁都说过的经济结构概念。它们之间有主有次,又互有联系,协作配合,也可以转化。例如小商品生产者可以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但每种所有制之间的界限还是清清楚楚的,这就是混合经济。只有社会上的所有制全部由单一的所有制组成,才不是混合经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董辅礽同志就开始使用混合经济的概念,他说,社会主义经济象是一锅“八宝饭”,这个“八宝饭”是由江米、莲子、红枣、豆沙等做成的,它们同处于一个社会,密切配合,可以使它们的长处更长,短处更短,使整个社会的生产率更高。江米、莲子等分别地说,都不是“八宝饭”,只有组合在一起才是“八宝饭”。大概他指的江米就象是国有经济,其他的莲子等,象是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当时还有人不赞成他这个比喻,但他使用的概念的内涵是很清楚的。我国现阶段的宏观经济结构就是混合经济,其中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还有股份制、联营经济,甚至还有社团所有制、社区所有制、基金所有制,种类多种多样,形式也不尽相同。并且各有不同的主体和适用范围,这样才能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但它们之间的界限还是很清楚的,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分清混合所有制与混合经济的不同内涵、不同所指,实际是分清不同的研究对象,这对明晰产权关系,深化所有制改革,提高认识,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无疑地都是很必要的。

四、混合所有制可能成为我国经济主体

不论何种混合所有别,由于其投资主体非常明晰,而且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份额清清楚楚,尽管这些资产已经混合在一起了,不再分割使用,但里面有谁的股份多少,在总资产中占多大比重,都是十分明确的。因为它关系到每个投资者的责任,也关系到他的权益。盈了,他可以按股分红,亏了,他也只承担他那一部分的责任。企业决策重大问题,实行的是股权原则,一股一票。股份多,发言权就大,股份少,发言权就小。所以,混合所有制一般不存在所有者不到位的问题。这样的企业最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这也正是公有制经济能够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原因所在,混合所有制成了接轨的链条和途径。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里当然指的是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但绝不限于公有制,也绝不限于股份制,其他非公有制也可以搞股份制,也可以搞其他类型的混合所有制,例如联营、合资,甚至合并等等,相互持股。公有制企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向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职工可以在自己所在的企业入股、持股。特别是企业搞大了,成为企业集团了,总公司可以持分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的股,子公司也可以反过来持总公司的股。所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是无限的。说它可以成为我国经济的主体,是有根据的。它同民营经济有可能成为我国经济的主体,一点也不矛盾。将来单一的所有制,如独资企业(分自然人独资、外商独资和国家独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其数量也不会少,特别是中小企业、家族企业很有可能大都是单一的所有制。但大部分中型企业、大型企业有可能都是各种各样的混合所有制。

五、员工持股、股票期权并不否定“谁投资,谁所有”原则

如前所说,“员工持股”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但现实中的员工持股,包括股票期权,其情况比较复杂。

一是其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差不多都是投资者拿出实实在在的钱财作为投资而形成,注册资本要到位,企业要有章程。因而股权多少就是多少,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这是不能含糊的。而员工持股的数额和做法,则未必都拿出钱(现金)财入股。这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

据我所知,城镇集体企业为明晰所有制,要改为股份合作制时,绝大部分是将企业的原有资产的一部分(我把它称为劳动积累)量化到职工个人,作为分红的依据,有的是实量化,也有的是虚量化(实量化与虚量化的区别是,实量化在职工离开企业时可以带走,虚量化则不行),这样,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增加,只是变更了所有者。前些年在上海郊区出现的管理股也是这样,职工在企业担任什么职务(如车间主任、班组长),就按职务送股,作为分红的依据。不担任就不持管理股了,只拿工资。山西在乡镇煤矿出现的劳力股,则是给外地的打工者送股,以稳定职工队伍,变换打工者身份。只有技术人员的技术股,则是要拿出实实在在的技术成果才行。这种做法在民营企业还相当普遍,即所谓的送股。浙江的一家民营企业老板送股给企业的职工,面还相当大。

二是员工持股的企业尽管都属于混合所有制,但具体到每个企业的性质,则要视职工持股的比重、大小而定。我的看法,如果企业是国有企业,或改革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比重不大,则仍可视为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如果职工持股占到了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也要有一部分“不可分割的资产”),则这样的企业便是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按照十五大报告,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现实中还有这样的情况,国有小企业为了转制,由职工出资,买断了企业资产,职工持股的差距又不很大,这样的企业便是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了。上海和山东诸城都有这样的实例。如果员工持股的企业原来是城镇集体企业或者私营企业,职工持股的比重不大,这样的企业就仍然基本上是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至于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其来源于未来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这同企业管理层收购国有资产的情况还是不同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行。

不论是员工持股还是股票期权,都不能否定“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原则。前一时期,有人在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提出要否定“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而提出劳动价值论原则,这是不对的。因为劳动价值论只是说明价值是劳动创造的,但不是分配的依据,即使是按劳分配,也还要在分配前做各种必要的扣除,这是马克思都讲过的,不能谁创造的就归谁所有。而“谁投资,谁所有”则是一个公理,是绝对不能否定的,也否定不了的。如果否定,谁还会投资呢?当然,集体企业改为合作制,把原有的劳动积累量化到职工个人,是可以的,其主要依据是贡献。但贡献也要以“谁投资,谁所有”为前提。发展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同样不能否定“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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