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战争时期李鸿章违反命令的考证_李鸿章论文

中法战争时期李鸿章违反命令的考证_李鸿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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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2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6)03-0083-04

1884年,李鸿章和法国方面签订李福协定,协定实际承认了法国对越南的占领。马士认为,李鸿章订立这个条约时,在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及云南开放通商方面越出了清廷授权①,这个观点得到广泛认可,并进而认为李鸿章为获得清政府认可,作了不少牵强附会的解释②。邵循正认为,李鸿章之“说明本为敷衍当局,故所言多牵强。”“李福此约,若就初十日上谕之标准论之,李之交涉实大失败。”③牟安世不认为李鸿章违旨,推测清政府虽然提出了条件,但没有要李鸿章必须贯彻实行的意思④。言外之意是认为李鸿章没有实现清政府提出的条件。根据新公布的资料,清政府真实态度是所提条件“恐难字字做到”,而不是可以置诸一边⑤。关威则认为李鸿章订立条约是得到清政府同意的,没有违旨。李鸿章之所以作出妥协,根本原因是中国在军事上的失利。妥协是不情愿的,是一种想打打不胜条件下的无奈的选择⑥。其实,要说明李鸿章是否违旨,最好的办法是将清廷授权和李福协定的内容进行比对,分析二者有无不同。同时,更应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李福协定涉及藩属、通商、宗主权问题属于特定历史概念,应分析清政府对这类概念的本意。

一、李福协定和清廷授权的比对

关于李福协定条文与清廷四月初十日授权内容的比对:

1、关于藩属问题

清廷授权:“越南世修职贡,为我藩属,断不能因与法人立约,致更成宪;此节必先与之切实辨明。”

李福协定:法国约明,现与越南议改条约之内,决不插入伤碍中国威望体面字样,并将以前与越南所立各条约关涉东京者,尽行销废。

谈判记录:福:吾知中国所争者不在区区一越南,实以属邦甚多,不能轻弃越南,致使上国体制有碍。李:此事关系极重,允宜恪遵朝廷意旨。贵总兵官谓中国所争者在上国体制,不徒在区区一越南,可谓明白已极。福:(中国)约明于法、越已定未定各约,概置不问。李:询以“不问”二字系属何意?福:“不问”二字与“不认”二字有轻重之别,中国不问法越条约,并非认允其约,犹之法国不问中国朝贡中国之事,亦非承认中国属邦也。

李鸿章解释:越南照旧职贡一节,已隐括在“法国现与越议改条约,决不插入伤碍中国体面”字样之内。

根据谈判记录,法国虽然默认越南向中国朝贡,但不意味着法国承认越南是中国属邦;中国默认法越之间已定未定各约,即是默认法国对越南的实际占领。显然,根据条款,越南是中国属国问题没有得到法国承认。但是,法国默认越南对中国朝贡依旧进行。比照清廷授权,“世修职贡”基本实现,但“切实辨明”则未做到,清政府后来的反应也是如此。

马士是按照西方保护国制度来理解中国对藩属国的宗主权,并据此认为李鸿章违背授权的,他似乎不很理解中国宗藩关系的巨大弹性。例如,按照传统宗藩关系,甲午战争前夕,中国对朝鲜政策本来是积极的,但马士却认为,“按照西方行事的照例的办法来说,中国应看作是对朝鲜未尽责任。它既是宗主国,那么它就必须保护它的藩属,使免于内忧外患。”⑦依据这种理解,清廷四月初十日谕旨所谓维持越南对中国的“世修职贡”,其本意不过是越南对中国朝贡照常进行而已,但在马士那里,含义却发生了如下变化:即世修职贡=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中国对越南的保护国地位。这样,自然得出清廷谕旨李鸿章“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不应放弃”,但李福协定却“已经放弃了的”结论⑧。

众所周知,西方保护国制度和中国朝贡制度有极大区别。保护国制度的标准,是保护国主权的丧失;而朝贡制度所谓“国体”全不在此,乃是朝贡册封等事。光绪五年,日本认为琉球早已成为日本附庸,琉球进行反驳,其观点颇可参照:“日本谓敝国国体国政皆伊所立,敝国无自主之权。夫国体国政之大者,莫如膺封爵锡国号受姓封朔律令礼制诸巨典。”琉球据此认定,琉球自明初即朝贡中国并受册封,琉球国号及国王姓氏均中国所赐,琉球“历奉中朝正朔,遵中朝典礼,用中朝律例,至今无异”,怎么会是日本附庸呢(实则琉球内政早已受到日本控制)⑨?参照这种说法,既然根据李福协定,越南仍对中国朝贡,那么中国国体便没有受到伤害。旧派人物李慈铭认为,根据李福协定,中国既没有赔款,边防如故,越南朝贡如常,法国也无其他勒索,赞誉李福协定“无伤国体”,“自来款议,此举差优,平情论之,(李鸿章)功不可没。”⑩主战之邓承修认为李福协定“似与国体无伤”,怀疑法国为什么急于求和(11)。

2、关于通商问题

清廷授权:“通商一节,若在越南地面互市尚无不可,如欲深入云南内地,处处通行,将来流弊必多,亟应豫为杜绝。”(12)

李福协定:中国亦宜许以毗连越南北圻之边界,所有法、越与内地货物听凭运销。

谈判记录:福:北圻边界听凭彼此货物往来运销无阻。李:但不准在中国境内开口通商。

李鸿章解释:通商一节,已包括在“毗连越南北圻边界,所有法、越与内地货物听凭运销之内”,既云边界,必不准深入云南内地明矣。

显然,没有规定在中国云南境内开埠通商的内容(13)。

显然,根据谕旨,清廷不是反对通商,而是认为不应在“云南内地”而应在越南境内开辟通商口岸。通商问题主要取决于云南当局的意见。在李宝谈判时,云贵总督岑毓英同意云南可以通商但不能设立通商口岸。揣测谕旨,应是此意。马士将谕旨中通商问题理解为中国“不应允许对云南通商”,显然没有把握清廷授权的实质内容。

显然,在越南朝贡及通商问题上,李鸿章基本是按照授权办理的。虽然在藩属问题上没有完全做到,但清政府本来也不抱“字字做到”的期望。总理衙门认为这个协定“不索兵费,不入滇境,其余各条均与国体无伤,事允可行”(14),大体是较为客观的评价。

二、甲申易枢后清廷对越目标变化

既然李鸿章没有违背清政府授权,而李福协定又确实使中国丧失了越南,则问题不在于李鸿章,而是清廷授权存在问题。以常理度之,此前法国志在吞并越南,中国着力阻止法国吞并北圻。中法越南争端最难解决者,应是如何对待越南领土问题,亦即是由法国吞并越南,还是由中国在北圻建立缓冲区问题。四月十日谕旨出台前,李鸿章考虑的谈判的难点也在这里。李鸿章在四月四日奏折中说:“然不能不鳃鳃过虑者,约有两端。……将来越地分界,必有以分界太少为言者;滇境通商,必有以通商宜拒为言者;其他条目不少,指摘必多。”(15)显然,李鸿章对分界保护越南问题是有明确认识的,但在四月十日谕旨中并未提到,而是重点谈论朝贡等“国体”问题。

虽然中国将朝贡问题看得很重,其实不难解决。法国完全可以按照英国对待土耳其的办法,采取默认态度,由属国自行决定是否朝贡。李脱谈判时,法方即提出法国对越南对中国的属国地位和中国对法国对越南的保护国地位采取默认态度,“中国不必明认越南为属国,法国亦不必明认保护之权”,“惟两国自保已有之权利耳。”(16)李德谈判时,法方同意“越南仍为中华有名无实之属国,向来如何礼节,法国可不过问。”(17)谕旨不提越南分界保护问题,仅提越南对中国朝贡问题,应是清政府对越目标的一大变化。后来一些人抨击李福协定,主要原因也在此,即它实际上放弃了对越南的保护,任由法国吞并越南。

谕旨中为何没有重点讨论分界保护越南问题?这和甲申易枢后清政府对越目标发生重大变化有关。从各种迹象看,对分界保护越南问题,当时清政府的态度,一是不关心,二是认为这是李福协定后的善后具体问题。

甲申易枢后,清政府对越政策从制定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甲申易枢前,清政府对越政策,受总理衙门、广东、广西及云南督抚及军机处影响较大,尤其是总理衙门的态度起了重要作用,李鸿章一般依据总理衙门的意图行事,本身的对越看法无由实施。甲申易枢后,重大问题多下廷议讨论,不再象以前那样广泛征求、尊重云南、广西和广东督抚的意见。军机处及总理衙门成员大多不熟悉洋务,常常提不出明确的对越政策,往往将外交事务交由李鸿章处理,此即李鸿章所指出的,醇亲王及军机处诸人“皆不谙洋务,几如无舵之舟,独令鄙人从中为难”的情况(18)。

甲申易枢前后慈禧太后和奕譞的态度,经过学者研究,已十分清楚。甲申易枢前后,慈禧太后虽时常主战,但对中国是否有和法军作战的实力心中无数,时时不忘和谈。其反对对法国妥协,主要表现在拒绝向法国赔款方面,而非反对由法国实际控制越南(19)。

甲申易枢前,奕主政的总署在对越谈判中,表现出置中国对越南之宗主权及法国对越南之保护权这些原则问题于一边,而讨论中法对越南实行分区保护等实际问题的倾向。甲申易枢后,总署的态度和以前有很大不同,表现出关心中国宗藩关系这一原则问题,而对分区保护越南等实际问题不甚关心的倾向。对于李福谈判,总署强调越南对中国朝贡关系,认为缓冲区、云南通商等问题乃是李福协定订立后的具体细节问题。光绪十年(1884)三月二十六日清廷字寄、二十七日电寄李鸿章,令其与福禄诺谈判(20)。二十七日,总署将谕旨内容电告李鸿章,并说“简明条约可在津定。至划界、通商、修河、开路之类,似以中法派员到越会勘详议为宜。能否办到,希酌,总以无损国体为要。”(21)按:这段话十分重要,说明总署没有让李鸿章和福禄诺谈判如何划界问题,当然也就意味着没有授权李鸿章谈判如何划分缓冲区问题,而认为这是李福协定后的善后问题。这是一个重大失策。

正是由于把划界看作是善后处理的具体问题,在闰五月初四日上谕中,要求拟订详细条约时,把分界作为需要重点解决的四个问题之一(22)。同日军机处上奏时,也注重对越南的分界保护问题,认为“仍以红江为界最为上策;否则亦宜以四月十五日以前驻兵之地为界,或于关外空出若干之地作为瓯脱,彼此均不侵占亦可。”(23)结合三月二十七日总署对李鸿章电报内容,显然清政府将划分缓冲区、通商之类问题当作拟订详细条约时的具体细节问题,这和李福谈判前总署的指导方针是一致的。李福协定后,李鸿章的下属津海关道盛宣怀曾上书醇亲王奕譞,为李鸿章说项,也强调分界是善后问题,可为参证。盛宣怀认为分界和通商可在“将来筹议详细章程时”处理。但又指出实际操作存在困难,“不如不分界”,一则如果明确分界,法军所到之处,“难以割让,则我得尺寸无用之边地,而反予彼以全越之实据。”二则中国将“受分裂属藩土地之名,更受分裂属藩土地之恶名。”(24)

李鸿章本来就不主张在越南采取积极政策,反对和法国作战。他一贯认为,只要中国固守边境,就不必担心边防危机。中法越南交涉的结果,必以云南通商为结局。越南和中国的封贡关系只是虚名。越南国王孱弱,不足以图存。在法军进攻河内前,李鸿章判断法国目的不过是实现红江通商,并非吞并北圻,更无进攻中国之意。不过,李鸿章虽然有自己的想法,但和法国谈判是奉旨行事,他不可能抛开清廷意旨而纯粹贯以己意。此前的李宝谈判、李脱谈判和李德谈判均是如此。即使合乎李鸿章本意但与清廷意旨不同,谈判必不能达成协议。

李宝谈判时,在分界保护方面,中法双方无大差异。在通商方面,虽然李鸿章认为必以云南通商为结局,并了解到云贵总督岑毓英不反对云南通商,但李鸿章获知西太后“似不甚以商务为然”,亦不敢贸然答应法国在保胜通商的要求。直到谕旨令云贵和两广总督妥议,云贵总督岑毓英“纵许其通商,绝不能(在云南)安设码头”的上奏后,才能定议(25)。再如分界问题,虽然李鸿章本意对保护越南不以为然,但在和脱利古谈判时,都提出中、法对越南实行分界保护问题,因法国态度和总理衙门原意差别太大,谈判便不能达成。李鸿章除了向总署建议清廷速作决断外,亦无可奈何(26)。分界问题是中法双方争议的焦点,李鸿章是熟知的。在李福谈判时,李鸿章若不了解清政府意向,不可能自作主张将违旨将中法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随意放弃。况且从清季外交先例看,违旨后果十分严重,崇厚即是先例。李福谈判时,清议声势正盛,李鸿章不会冒此风险。

当然,由于在中国从越南撤兵问题上发生争执,且李福协定中法文本差异甚大,中法战争最终爆发。此后中国作战目标,主要是反对赔款及法国踞地为质。期间中国军队向北圻法军进攻,目的是对进攻台湾的法军形成牵制,不是恢复对北圻的控制。《中法新约》签订后,清军很快从越南撤出。

注释:

①参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译本第2卷,第390页。

②如丁名楠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1卷,第292页,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③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第124-125页,台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影印本。

④他认为,从光绪十年四月初十日清政府的授权看来,“似乎清朝政府并不是无条件地接受诱和,后来签订的屈辱的和约(指李福协定——笔者)是李鸿章欺瞒的结果。其实不然,李鸿章在五月十一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的奏折中,就已经反驳了这些条件;在他同福禄诺所签订的《中法简明条约》中,除事先已经允许的不赔偿兵费和保全体面外,也并未依照上述条件来作。而清朝政府之所以提出这些条件,无非是为了装饰门面,敷衍抵抗派,原来也并没有坚持命令李鸿章必需把这些条件加以贯彻执行的意思。”见牟安世:《中法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5页。

⑤甲申易枢后,奕譞在给翁同龢的密信中说:“越事连蹶,愤极。法舰由厦门北来,停泊烟台,正虞其内犯。昨合肥电来,彼中有福禄诺者,与李有旧,愿从中调处,划界通商不索费。……揆度边防之不尽可靠,华军之屡败难支,不得不姑允此举。前已饬李统筹全局。既不别贻后患,亦不稍损国体云云,系不才添写,恐难字字作到。”引自孔祥吉:《晚清史探微》,巴蜀书社2001年版,第344页。

⑥关威:《李鸿章在中法战争中的几个问题辨析》,《历史档案》2001年第3期。

⑦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第29页。

⑧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390页。

⑨向德宏登覆寺岛来文节略,载《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9,第27-28页。

⑩吴语亭编注:《越缦堂国事日记》第6册,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3274页。

(11)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4册,第559页。

(12)清廷授权,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5册,第334页。

(13)谈判记录,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5册,第353-355页;李福协定,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第1册,第455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李鸿章解释,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5册,第351-352页。

(14)(15)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5册,第 355、324页。

(16)(17)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4册,第55、 78页。

(18)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 37-38页。

(19)参见孔祥吉:《甲申易枢与中法战争》及《〈朴园越议〉与中法战争时之清廷》二文,载其所著《晚清史探微》,巴蜀书社2001年版。

(20)《翁同龢日记》第4册,第1823页。

(21)以上根据《翁同龢日记》;郭廷以编著:《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上册,第732-733页,中华书局1987年版;《李鸿章全集》(一),电稿一,第120页。

(22)其最要者:分界究以何处为限,商税不得逾值百抽五之法格外通融,越南为我封贡之国,均须切实声明,不得稍涉迁就;刘永福一军,亦须由我措置。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5册,第389- 390页。

(23)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5册,第390页。

(24)盛宣怀上醇亲王禀,光绪十年,第51-52页,载王尔敏、吴伦霓霞合编:《清李外交因应函电资料》,香港中文大学1993年版。同年盛宣怀上阎敬铭、张之万禀,大意略同,见本书第54-55页。考盛宣怀本意,也主张对越南采取积极政策。1884年法国和越南订立条约,使其吞并越南合法化。盛宣怀致电李鸿章,认为越南和法国订立条约,不请示中国,越南王祀虽存,但越南根本已去,“本实先拔”,中国“倘敷衍调停,移置刘(永福)部,全越呼吸,俱在彼于”,越南将完全为法国控制。他建议中国可让刘永福从越南王室中“择贤拥立,据险自固,退可屏蔽滇疆,进可规复越土。我则勒兵守边,暗助饷械,而不明遣兵戎。越约可废,法衅可弭,藩属可保,边障可恃。”给醇亲王的信中提到的一些看法,未必是自己观点,更有可能是李鸿章的看法。李鸿章可能看破了清政府上下的心理。

(25)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4册,第2、39页。

(26)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4册,第55、 73、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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