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0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与演变_农民论文

近50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与演变_农民论文

五十年来中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及其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关系论文,中国农业论文,五十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农业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党的决策、农民的选择、实践的检验,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解决这个问题,经历了毛泽东的开拓,邓小平的创新,江泽民的完善,整整费时50年。新中国用半个世纪的时间解决了这一重大问题,这是中华民族在世界文明史上做出的又一贡献。

一、农业生产关系形式上的试验性开拓

1949~1976年的27年间,毛泽东领导新中国进行了社会主义的大试验,探索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的生产关系形式,即“要在农村这个最广阔的土地上根绝资本主义的来源”,对农业生产关系形式作了急剧性的变革,快速地、不停地由低级形式变为高级形式,结果是八年四变(1951~1958年):一变是由完成土改后的农民个体经济形式,变为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的“互助组”;二变是由“互助组”形式变为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农业“初级合作社”形式;三变是由“初级合作社”形式变为“土地归公”(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合作社”形式;四变是由“高级合作社”形式变为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形式。结果发现,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对生产瞎指挥风)泛滥,又被迫对人民公社核算单位反复进行了调整,从“一县一社”调整为“一乡一社”,再调整为“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又调整为“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最后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社会主义的萌芽:“互助组”形式。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头三年内,全国农村随着土地改革的全面完成,农民积极参加了多种形式的“互助组”。据当时的国家统计局和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的统计:1950年,全国共有互助组280多万个,参加的农民有1150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11%;1951年,互助组增加到423.6万多个, 参加的农民有1916万人,占全农户总数的18%;1952年,互助组达到800多万个, 参加的农民有3500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40%。

经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于1953年2月24 日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指出,这种初级互助组的性质、特点是:“互助组员的生产资料完全私有,但也带了共同劳动的性质,这就是社会主义的萌芽”。

当时,农民对这种互助组形式的农业生产关系形式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因为它适合新翻身、刚分得土地,但又在劳力、耕畜、农具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困难、要求互助、协作解困的农民的需要;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同时也与民间原有的、形式多样的生产互助传统习惯相符合;特别是有些农活需要两人以上的劳力才能进行,如北方的播种,南方的插秧等,其中有一些技术性农活,特别需要有懂技术的人的帮助。因此,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内就组织农民开展了互助,如江西苏区的“耕田队”、“劳动互助社”、“犁牛合作社”,陕北的“变工队”、“扎工队”,晋绥的“变工合作社”,东北解放区的“插具组”、“合伙组”、“大插伙”,华北的“插具互助组”、“劳动互助组”,等等。

互助组所起的作用,最主要是可以实实在在地帮助迫切希望帮助的农民,解决他们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从整个农村讲,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调剂和使用人力、畜力及农具的作用。这对经长期战争破坏后三年就得到恢复的农业起了很大作用。因此,这种基本上还是原始的互助形式的农业生产关系形式,比较适合农村现实,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束缚和限制,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

2.半社会主义性质:农业生产合作社形式。这种农业生产关系形式,是在共同劳动性质的常年或临时互助组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但仍然保存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其作用是能够调解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农户分散经营所产生的矛盾,能够因地种植,合理用工,节约劳动,发展副业生产,促进劳动分工分业和农业技术的改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它是互助组形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一个正常的出路,农民对它的选择一般是自愿的。

刘少奇1956年9月15 日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党中央在1952年开始有计划地发展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社”。这包含党中央在1951年12月15日印发了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而且毛泽东为印发该文件写了要全党“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的通知,草案中提出了应当对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重点地发展”。但是,在此以前,1950年间就在山西的长治、东北等少数老区试办了合作社。1951年发展到300多个,1952年发展到4000多个。这种合作社形式在1953 年后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原计划1954年由1953年的1.4万个发展到3.58万个,增加1.5倍,可是实际上发展到49万个,增加了30多倍;1955 年原计划发展到60万个,增加20%以上,可是实际上一下子达到190万个, 增加了2倍,而且参加的农户,从前一年的1692多万户、 占全农户总数的14.2%,发展到7 545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63.3%。到1956年4月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这种半社会主义的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增加到1.0668亿户,占全农户总数的90%。

这两年之所以发展如此快速,除了这种农业生产关系形式对农民发展生产有帮助,基本上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私有,农民比较积极参加外,还同当时的政治环境、党的领导加强等因素有关。这主要是:

——1952年6月6日中央提出了国内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的论断,批评了把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中间阶级”的错误,将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主要斗争对象。这意味着新中国的阶级斗争从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斗争性质,已经转变为社会主义的政治斗争性质。

——1953年8月,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改变了原定的新中国要在一个时期内“走新民主主义道路”的设想,认为过渡时期从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天就已经开始了。因此,对“确保私有财产”和“四大自由”等党内的资产阶级思想进行了批判,指出总路线就是要解决所有制问题,改变生产关系。这样,增强了对农民和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治氛围。

——1953年开始执行“一五”计划,大城市农产品供应紧张。由于实行了粮食的统购统销,任务较重,农民用粮也紧张。因此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解决个体农业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的矛盾。

——195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7次会议期间, 严厉批判了梁漱溟的“农民苦”、“农民在九天之下”的意见,结果影响了下层实际情况的反映,没有听取农民的呼声。

——1953年10月~11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要求各级书记,都要负责,亲自动手,既要办多,又要办好,积极领导,稳步发展。这对合作化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有追求数量的负面影响。

——1955年,围绕当年合作化发展数目是60万个、100万个、 还是130万个以及如何估价浙江省整顿、收缩和减少1.5万个合作社,党内发生了农业合作社“上马”、“下马”之争。争论的焦点是当时农业合作化的条件及其能否加快。由于以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为代表的一些人因反对过快发展而遭到批判,导致了农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3.“完全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形式。这种生产关系形式的特征是:把农民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这种高级合作社形式,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在陕北就曾经出现过,但当时并没有推广。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少量试办。从1952年开始,每省陆续试办了一二个。1953年11月4日, 毛泽东在与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的谈话中,首次提出了“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的概念,并强调不要叫集体农庄,而叫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样,从1955~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发展起来。到1956年4月, 高级合作社发展到2.9万个,参加的农户有66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55%。1956 年10月28日出版的《人民日报》报道,全国多数省市已经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1957年2月27日,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中强调指出,“合作化完成了”,但“合作社正在经历一个逐步巩固的过程”。1957年10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正式宣布:“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已经在1957年基本完成”。

在1956年4月全国基本实现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后, 实际上只用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就又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这很大程度上与毛泽东的“促进”有关。这段时间,毛泽东除亲自四次召集地方负责人参加的专门讨论解决农业合作化问题的会议外,还亲自主持制定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主编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等。同时,也是主观因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赶时间、赶数字、赶交差的结果。

实际上,在参加高级社的农户中,只有30%左右参加过互助组和初级社;另有30%左右既没有参加过初级社,也没有参加过互助组,而是“一步登天”;还有40%左右没有经过初级社,是从互助组直接进入高级社的。正由于发展太快,随即出现了不少问题,如“砍伐树木”、“退社”、“拉马”、“拉回耕牛”、“抢割庄稼”、“闹缺粮”、“闹分社”、“欧打社干”、“请愿”、“屠宰生猪家禽”、“包产到户”等现象,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不少过激行为和言论。

对此,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中央决定整顿高级社,清理办社中的遗留问题,改进高级社的经营管理,并在农村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教育,以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社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到1958年初,高级社形式的农业生产关系初步稳定下来。

4.“大集体所有制”或“小全民所有制”:人民公社形式。1958年8月22日, 中共河南省委在《关于人民公社情况向中央的报告》中认为,人民公社这种农业生产关系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但随后不久,即同年8月29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毛泽东亲自加了一段话,给人民公社以定性。他说:“人民公社建成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随后,毛泽东在对《郑州会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做修改时指出,人民公社形式是“社会主义大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小全民所有制”,要逐步地发展为“全面的全民所有制”。(《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1版,第7册,360、514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这说明,新中国的农业生产关系形式,已经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形式的小集体所有制改变为人民公社形式的大集体所有制。

建立人民公社是从1958年夏季开始的,到当年的秋季,它就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全国经过“并社”、扩大规模后的7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了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有 1.2亿多户, 已经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生产关系形式变革最快的一次,从开始到完成,仅仅只有几个月的时间。毛泽东之所以对人民公社“如获至宝”,主要是认为它是共产主义的“雏形”、“萌芽”。这主要体现在:“政社合一”;“一大二公”;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生活集体化,办公共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缝衣组、理发室、公共浴室、幸福院、农业中学、红专学校等;它“是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并将发展成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这些论断,很快成为促使各地普遍地、严重地刮“五风”的理论根据,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灾难。据统计,1959~1961年三年粮食连续大减产;1959年粮食比上年减产300亿公斤,1960年又比上年减产265亿公斤。1961年全国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产量下滑到1951年甚至1949年的水平,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不少农民死于饥饿。在三年困难期间,我国约有3000万农民因饥饿及浮肿病而死亡。这个教训是十分惨痛的。

5.“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所有制形式。这种农业生产关系形式,是在纠正人民公社错误,经过了三年多的时间,即从1958年11月第一次郑州会议到1962年9 月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出台,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工作后形成的。

在这期间,毛泽东全力领导了纠错,亲自主持召开了一系列相关的会议,即第一次郑州会议、武昌会议、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海会议、八届七中全会、第一次庐山会议、八届八中全会、第二次庐山会议和“七千人大会”,制定并颁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毛泽东还亲笔给各级领导干部写信,讨论问题。同时,还号召和组织中央、各中央局和各省的主要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在这一段纠错、调整工作中,最实质性的工作是调整生产关系,即在公社的所有制方面,采取了“退”的措施,从“一县一社”或“一县联社”规模退到了“一乡一社”规模,然后从公社核算退为大队核算,最后大队核算又退为生产队核算。

公社所有制于1962年底基本上退到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队所有制后,公社规模大大缩小。据统计,公社总数由原来的2.6 万多个变为7.4万多个;每个公社由原来的平均5233户缩小为1621户; 生产核算单位的规模由原来的平均每个生产队36户缩减为21户;生产队总数由原来的329万多个增加到558万多个。

至此,农业生产关系尽管已经退到初级社时每个社平均约20户左右的规模,但是,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初级社时基本上是农民私有,现在生产队核算,生产资料基本上是生产队集体所有,这与初级社不同,与高级社则相同。1962年以后至1978年以前这一段的实践证明,农村情况比三年困难时期有了好转,但到1965年粮食才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一直不高,绝大多数农民处于贫困状态。究其原因,就是:人民公社这种农业生产关系形式,从它建立之初,就存在两大弊端,即“一大二公”。退到生产队核算后,“大”的毛病不突出了,但“公”的毛病,即过分集中,只讲公平,不讲效益,也就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的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这也就是说,以生产队为基础、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农业生产关系形式,虽然已经退到初级社的规模、高级社的性质,但仍然不能很好地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说明它基本上不适应生产力水平。

二、农业生产关系形式的改革与创新

1.被搁置的“主意”。本来,早在1962年7月, 邓小平针对当时全国不止20%的地方搞“包产到户”的情况,就认为这“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至于“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必须以“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群众愿意”、“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作为选择最好形式的标准。(《邓小平文选》,2版,第1卷,323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可是,这些观点被毛泽东随后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批“单干风”、讲“阶级斗争”、强调“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所淹没。现在看来,毛泽东在50年代前期对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总的来说是成功的,但是,1957年“左”的错误在农业生产关系上开始抬头,并很快在搞公社化上占了上风。不过,当毛泽东察觉到“左”的错误后,还是“认真纠正”的,但没有从根本指导思想上认真纠“左”,基本上还是因循“左”的错误,一直把“队为基础”作为农业生产关系绝不能突破的最后防线。毛泽东从开始在农业生产关系上大搞社会主义的开拓、试验,到后来力排众议,固守“左”见,“这一‘左’,直到一九七六年,时间之长,差不多整整二十年”。(《邓小平文选》, 1版,第3卷,2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对选择农业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的酝酿。 邓小平在1962~1978年的十几年间,不管是否在工作岗位上,他都始终关注农业。他要解决农业生产关系的“主意”尽管长期被搁置,但他并没有放弃,而是一直思考,并对我们当时坚持的一些陈旧的条条框框,不断反思,从而突破了原来的一些思维定式,特别是对“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模式所具有的过分集中、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共同守贫的所谓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产生了质疑,为选择最好的生产关系形式作了思想酝酿和理论准备。

3.农村改革对生产关系最好形式的选择。邓小平在关于中国农村如何改革上尽管早有主见,但是,他对农业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对是否取消人民公社,还是非常谨慎的,主张让广大农民对此进行完全自主和充分自愿的选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传达后,各地农村改革都最先着手建立生产队的责任制。这其实也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究竟是以什么形式为最好的一场大选择。从指导思想上看,一方面是放开手脚,让农民充分自愿选择,什么形式最有生产效益,就选择什么形式;另一方面,从策略步骤上考虑,让群众选择还是有领导的、有序的、有部署的。这种部署就是按照邓小平在1962年讲过的精神进行的。在那次讲话中,邓小平讲到农业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时,曾提出了三种可能的选择:第一种可能是尽量保持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就得说服群众,加强干部;第二种可能是“包产到户”,不合法可以使它合法化;第三种可能就是要承认多种多样的形式并存,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

在1979年全面改革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农民对生产责任制形式的选择趋于多样化。各地起初建立的责任制,各种各样的形式都有,既有基本保持生产队核算单位的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分组作业、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也有基本突破生产队核算单位的责任制,主要是多种多样的联系产量的责任制,如“包产到组,责任到人”、“专业分工,包产到人”、“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大包干”等。

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召开。 全会根据农村一年来改革的实践,已初步看到农民不大愿意保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建立责任制的形式,因而果断地做出决策,把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原则通过”,拟在四中全会上“正式通过和公布”的新“六十条”,不同寻常地搁置起来,没有提交全会正式通过和公布。这表明中央已明显地感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农业生产关系形式——人民公社制度可能不得不改变。

据统计,从1979年冬到1980年夏,全国范围内已有1/3的省份实行了包产、包干到户责任制,但尚有2/3的省份由于思想不够解放,还在观望。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夏天邓小平两次发表谈话,正面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随后中央发布了“75号文件”,文件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认为这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它“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这样,邓小平谈话和“75号文件”,使农村改革在原则上解决了包产、包干到户的性质问题。到1981年底,全国有2/3以上的省份实行了包产、包干到户。

1981年12月,中央召开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并于次年1月1日批发了这次会议的纪要(即中央第一个“1号文件”)。 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包产、包干到户形式同其他各种责任制形式一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文件下达后,全国尚未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大约1/3的省份很快付诸实施。到1982年底,实行包产、包干到户的队达到90%,基本上覆盖了全国。1983年1月2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并印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央第二个“1号文件”)。这个文件把“包产到户”、 “包干到户”正式概称为“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在理论上对之进行了充分论证。1983年10月,中央正式决定废除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这就从根本上为探索最好的农业生产关系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

4.包产到户:农民选择的结果——农业生产关系的最好形式。这种形式的核心是土地制度上的经营责任化,“责任制”即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其分配方式由烦琐变简单:“大包干”。用群众的话说: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完成国家的,交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样,农民真正得到了土地经营权、劳动自主权、产品享有权、商品生产权、家庭自治权、市场准入权。一举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们的人民公社过分集中统一、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顽症,“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这种农民只好“私有”自己劳动的痼疾。这一选择结果,完全实践、实现了邓小平关于有利生产、群众愿意、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选择标准。

这是农业生产关系形式上的一种创新,是土地制度上的创举,在世界上也是独特的,是中国独有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关系形式,也是从中国实际和发展阶段出发的结果。邓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将这一创造归功于农民,说:“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城乡改革的基本政策,一定要长期保持稳定。当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该完善的完善,该修补的修补,但总的要坚定不移。”而且指出:“这次十三届八中全会开得好,肯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邓小平文选》,1版,第3卷,382、3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三、农业生产关系形式的完善、稳定及其深入发展

本来,包产到户这种责任制形式,早在1984年中央决定把土地承包期由当初的三几年统一延长到15年不变,已在全国全面而普遍地确立起来。但是,随后几年间,直到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之前,对包产到户责任制形式,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并不断受到干扰,还没有完全稳定下来。这种干扰及不同认识,主要表现在:

——80年代中后期,一些人囿于原合作制理论,受“合作制情结”困扰,坚持认为只有合作制生产关系形式才是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形式。至于包干到户形式,至多也只能算是合作经济的一个层次,不是准确的合作经济。因此,他们苦苦追求,要把包产到户加以“完善”和“修补”,使之成为合作经济,如反复倡导农村搞新的“经济联合”,提倡在原公社、大队、队三层设置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拟订其章程;提倡在双层经营、统分矛盾上只一味强调统一经营、集体经营,认为只有统一经营、集体经营才符合社会主义,才是大方向。这些其实都是在“往后看”,是用旧观点、旧框框、旧模式来硬套新事物,来规范新创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经营形式的完善和稳定。

——1985年粮食减产后,有人就说包产到户像火箭一样,推力已经用尽了,要使它“报废”。

——1987年前后,寻求深入进行农村改革的新突破口时,有人主张要搞承包土地的产权清晰,搞土地私有化,搞永佃制,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所有这些,等于干脆否定了家庭承包制。

——80年代后期,中央提出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后,有人怀疑一家一户能否搞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不相信家庭细小土地规模经营能够容纳现代农业科技,加上因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障碍,于是任意收回和占用承包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土地小调整变成了任意调整、频繁调整和大调整,多留机动地,搞“两田制”,搞土地的非农开发,搞土地的归大堆,等等,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1989年政治风波后,一些地方认为包产到户是单干,否定集体经济,挖了社会主义的墙脚,是造成动乱的根源。这些认识,又一次冲击了家庭经营承包形式。农民对此表示不安。

以上情况表明,中央必须对家庭承包责任制明确表态。1991年11月,在江泽民主持下,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三届八中全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再次重申和肯定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不变的政策,在关键时刻排除了干扰,给广大农民吃了定心丸。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人们又怀疑小农户是否能适应大市场,再次引起对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形式的冲击。对此,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农民承包地的期限从1984年的15年不变延长到30年不变。随后,大多数村已经完成了延长承包期的工作。

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全国农村普遍出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这种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在一起的经营形式,开辟了千家万户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途径。这样,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的总体框架已初步形成。

党的十五大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推进到一个深化发展的新阶段,即明确宣布,家庭承包经营这种农业生产关系形式将长期不变。1999年,又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写入新修订的宪法。这些足以说明,经过长期探索,我国已找到了农业生产关系的最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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