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市场的扭曲与矫正_市场经济论文

我国现行市场的扭曲与矫正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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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市场交易的扭曲行为严重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泡沫、灰色市场、市场三角债、市场欺诈、市场垄断过度、权力经商、市场无序竞争、走私市场、非盈利组织的市场化等是市场扭曲的主要表现。矫正市场扭曲,须正确定位市场主体、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建立市场中介体系、强化市场法制、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使市场交易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 市场 市场扭曲 矫正市场扭曲

市场,作为商品或劳务的交换场所和交换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最直接表现。市场机制运行的内在要素价格、供求、竞争的作用均要通过市场得以实现,并由此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成熟的市场应该是机会均等、公平交易、竞争规范,加上有效的政府调控的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市场还很不成熟。其不成熟性不仅在于市场发育滞后,更为突出的是由“市场饥渴”所伴生的市场扭曲。市场扭曲是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所引发的市场交易偏离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的原则,失去市场规范的交易变形现象。当前,有些扭曲现象初露端倪,有些则已泛滥成灾。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矫正,则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

市场扭曲现象分析

一、市场泡沫

市场泡沫是由于炒买炒卖股票、债券、期货、房地产所产生的虚拟资本脱离实际资本而极度膨胀,呈现虚假繁荣的市场经济现象。

近年来,我国的证券、期货、房地产市场从无到有,发展较快。但由于交易不规范,投机色彩甚浓。炒股票、炒债券、炒期货、炒房地产非常暴热,来往帐目流水额巨大无比,虚拟资本膨胀,而实际投入生产领域中的资本却非常有限,没有真正发展生产力。我国的股票、债券交易,投机性过浓,转手率过高,大户造势,内幕交易时有发生。期货市场炒期货,就是炒标准化合约,炒价格。通过转让合约,找差价而获利。1992—1993年“跑马圈地”兴建开发区急剧升温,炒买地皮不盖房,一些开发区不长工厂只长草。有的土地房子尚未盖起来,已经几度易手,炒了好几圈。许多房地产公司“空手套狼”,本身就是炒家,以上炒卖行为导致市场泡沫衍生。

诚然,证券、期货、房地产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适度的投机也是正常的,但社会资本过度集中于股票、债券、期货、房地产市场上投机就非正常了。1993年上半年,我国仅证券、房地产市场就吸纳资本3000亿元。〔1〕1993年我国股票指数直线攀升, 从区区百位数迅速升到1500点以上,1994年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 股票价格才跌至300点左右,房地产升温也得以减缓,这一升一降形成了一个明显的泡沫经济周期。〔2〕大量资本沉淀证券、期货、房地产市场, 而游离于生产领域之外,偏离了资本的优化重组,违背市场机制配置房地产资源、建立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初衷。在泡沫膨胀的同时,是资源配置的紊乱和实体经济的萎缩。

市场泡沫造成经济的虚假繁荣,掩盖了起初的购买欲,并以此为前提进行过剩的追加投资,造成经济的浪费,潜伏比例失调和危机。市场泡沫也使人们对物质生产劳动淡漠,落入金钱游戏的陷阱。同时还伴生出权力股、贪污挪用公款炒股以及金融欺诈现象。尽管我国证券、期货、房地产市场尚不发达,市场泡沫有限,但市场泡沫发展势头却不可小视。

二、灰色市场

灰色市场也叫灰色交易,是交易主体在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中,介于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黑市)之间,既不遵循公开市场的一般交易原则,又不违法的交易。现代市场一般是有控的市场。有一些交易行为是有控制的,但又不是严格控制的,它可以在一定条件和前提下被允许发生,各个经济行为主体对这样的部分控制、部分允许的活动,从自身利益出发,采用各种方式逃避控制,而转为“合法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灰色市场广泛存在。一是对紧俏商品或垄断行业的商品或劳务的“走后门”交易。“走后门”交易客体从生产所需紧缺物资,到生活所需的名优产品,以至火车票、飞机票、看病就医的服务,无所不有。二是通过关系寻找价格差额。在价格“双轨制”条件下,以计划价格买进商品,以自由价格卖出商品,这种价格差额诱发了许多人的“寻私”欲。而在“双轨制”逐渐退出市场后,商品的多重价格仍然存在,出厂价、批发价、优惠价、成本价等仍在灰色交易中发生作用。三是交易主体的人情互惠。你这次给了我好处,我下次给你好处,均是以国家和集体的财富慷私人之慨。四是以“回扣”作为灰色交易的“润滑剂”。“回扣”无法明码标价,不能计入价格,基本上是幕后进行,为少数业务人员中饱私囊。

灰色市场本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物资稀缺的产物,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表现为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加上中国固有的人情观念,托关系、走后门已成为行为定势。灰色市场行为违反职业道德,与公平原则相悖,是市场经济的腐蚀剂。任其发展,势必演变成违法交易,助长行业不正之风,慈生腐败现象。

三、市场三角债

三角债是市场交易中的债务链。由于交易主体之间支付不能到期兑现,出现连环拖欠,拖欠对象又不能对等抵销,便形成债务链。

80年代末,三角债就严重困扰我国的国民经济。由于企业亏损、产品积压、基建投资和技改投资缺口严重,造成货款拖欠和相互拖欠。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更使三角债愈演愈烈。尽管经历了1991年清理三角债的大动作,但仍是前面清理,后面继续债务缠身。到1993年底,企业之间的三角债达3000亿元左右,1994年又有新发展,目前4家专业银行共2.4万亿元信贷资金存量,其中近4000亿元已属呆滞资金,〔3〕而呆滞资金又同三角债密切相关, 因为三解债讨不回,银行信贷也就有去无回。

三角债的直接后果,一是造成企业难以运转。企业债务缠身,无法正常运转,生产不能启动,这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尤甚。有的债权部门冲突,互停供电、供煤。企业生产不能启动,银行贷款无法收回,企业肥的拖瘦,瘦的拖垮。二是国家资金大量流失。如1993年河南省仅南阳地区外留企业就“悬空”银行债务2664万元,占外贸货款余额的58%。

四、市场欺诈

市场欺诈是以获利为目的的交易欺骗行为,其主要表现是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获取非法收入。

当前假冒伪劣的主要特点是标识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秤缺两。现今发现的假货种类有药品、医疗器械、种籽、化肥、农药、化妆品、服装、食品烟酒、汽车、计算机等30多个大类, 300多个品种。1994年8月26日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局等单位公布的上半年对中国 14类商品353个品种的检查情况,其合格率仅为63.2%。再者,从1992年7月—1993年7月打假一周年的统计看,假冒伪劣商品价值13亿多元, 共捣毁制销窝点、集散地12600多个,破获犯罪团伙124个。〔4〕

此外,金融欺诈也时有发生。1993年长城机电公司沈太福在几个月内靠市场金融欺诈非法集资10亿元,受骗上当者遍及全国。

市场欺诈,往往利用虚假广告作宣传,以重金回扣贿赂采购人员,以坑蒙拐骗为手段,坑害消费者,以极低廉的成本,获取巨额利润。市场欺诈,轻者违背职业道德,重者触犯国家法律,使消费者蒙受损失,甚至发生命案。从客观经济来看,使交易摩擦增大,交易信息成本剧增,破坏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市场欺诈一再猖獗,假冒伪劣打而不绝,究其原因,还在于执法不严和地方保护主义作崇。

五、市场垄断过度

现阶段,我国极少数企业(大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公共经济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经济或非经济手段,基本控制了某些商品和劳务的交易。如能源、原材料、大型机械设备,以及交通、通讯、市政服务的煤、电、水供应等。这些企业或部门以垄断为基础从而实现了较高水平的赢利或达到其它社会目标。

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由国家垄断经营是必要的,但垄断过度和失去制约,则伴生行业不正之风。一些公共经济垄断经营,把某些特权带进市场,不规范地进行市场交易。如:一些铁路运输单位及集团公司,利用“联营”“限制口”加价、车皮额外加价等方式获取垄断利润。电信部门电话安装费也上涨失控。银行把短期拆借资金或帐外拆借资金拆给本系统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用来做房地产开发、购买债券和股票等生意,以牟取垄断利润。

我国的铁路、通讯、市政服务、银行等公共经济部门,具有特殊的经济地位,具有天然的垄断色彩。其经营已得到国家补贴,它们所提供的劳务或服务,一般只能按边际成本收费。为防止过度消费和增加补贴负担,适当增加收费,以作为经济调节手段也是可行的。但将它们完全推向市场,其特殊地位使它们免于竞争的压力和交易的约束,结果造成交易价格上的混乱,违背公共服务的初衷。我们通常所见的“水霸”、“电霸”、“气霸”等,就是由垄断过度而形成的。

六、权力经商

权力经商,是指党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凭借行政权力介入市场交易,以权易钱,为本部门本集团或个人牟取非法所得收入的行为。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1992年党政机关兴办的公司占新开公司的10%左右,还有不少的行政官员明里暗里在做买卖。行政机关办公司,虽已强制脱钩,但脱钩出去的公司仍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具有特殊的经营优势。有些官员的家属经商具有同样的隐性权力或强大的行政权力保护网,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天然的优势。有些行政单位以小金库的资金派专人炒股或搞“短平快”的买卖。有的行政官员坐等“权力股”、“送干股”上门。至于凭借人财物管理权在与企事业交往中牟取个人好处,权钱交易的亦不在少数。

权力经商的直接后果就是经济的腐化和政治的腐败。大量国家财富流入个别官员或小集团的私囊,国家政府形象遭致污损,个人财富和国家利益呈反向变化。

七、市场无序竞争

公平交易、竞争规范是市场交易公认的通行原则。但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以价格合理、质量可靠、优质服务为手段的竞争,却被一些歪门邪道所取代,并一哄而起,呈无序竞争状态。

最为突出的是金融市场的无序竞争。⑴纪念品大战。以奖励纪念品为诱饵,吸引储户。⑵网点大战。有的一条街找厕所难,但储蓄所却隔几步一家。⑶开户大战。各银行为拉户头,濒濒公关,企业则多头立户,结果是企业失去银行监控。⑷结算大战。个别银行将资金拆出获取差价,头寸短少便占压它行资金;一些人盲目将资金投入房地产,资金被压死,便设法延缓清交,违反结算纪律,使得结算汇路受阻、资金流通不畅。⑸利率大战。一些银行擅自、变相提高利率,以吸纳储户,严重违反国家财政政策,破坏金融秩序。⑹集资大战。一些金融单位以高利率吸引投资者,搞名目繁多的集资,不仅影响了金融秩序,也极易产生欺诈行为。

销售市场的无序竞争也令人眼花缭乱。⑴重金回扣。由于回扣落入购销人员的腰包,交易成功的背后是国家、企业的损失。而对回扣有严格约束的企业,在竞争中必然甘拜下风。⑵请客送礼。如今酒桌上谈生意仍很盛行,陪酒、陪舞、陪客成为不少企业公关促销的重要手段。⑶有奖销售。为吸引消费者,各家竞相设立销售奖励项目,开奖渐高,甚至推出汽车、别墅、国外豪华旅游作奖励。以奖促销的商品不少是滞销商品,且价格偏高。而弄虚作假,特类号码根本就没有,高额奖励不能兑现的事也时有发生。⑷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最有吸引力。一些企业声称几年内退还全部购货本金,随着竞争的发展,甚至有的厂家声称一年还本。这些产品大多高于市价10%,而还本并无真实保障。五花八门的无序竞争手段,促长了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冲击了正常交易秩序,腐蚀了购销人员,甚至引发经济纠纷。

八、走私市场

走私市场是一种地下交易市场,也就是某些法人或民间个人为获取巨额利润,逃避关税,逃避国家控制,进行某些物品的地下交易的有形或无形的市场。

走私虽由来已久,但在当前对市场经济监控不力的情况下,走私更为泛滥。1950—1979年30年间,我国海关查走私案件,案值不过1.5 亿元,而1980—1981年就达1.5亿元,1993年上半年达27.46亿元,1993年8月—1994年6月,仅沿海12省(市)就查获8831起走私案件。〔5〕走私物品,有黄的(淫秽物品)、白的(毒品)、响的(武器弹药)、古的(文物)等。更多的是走私烟、电器、汽车,甚至废旧服装等。1994年在广东、福建、浙江、海南4省就有走私私货市场40多个。〔6〕走私主体由民间个人发展到法人,甚至执法部门。

走私市场交易是非法行为,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尤其是破坏了进出口市场秩序,破坏了某些产品的国家专卖政策,造成了国家关税、外汇损失,文物流失,也造成了社会污染、增加了社会犯罪。

九、非盈利组织的市场化

非盈利组织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家行政单位或某些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为公众提供服务而收取一定费用是必须的,但其主要开支已列入国家预算,因而不能盈利,只能是非盈利性低收费,他们均不是市场交易的直接主体。

行政性收费的目的一是提供工本费;二是作为经济调节手段。如结婚登记费、民事诉讼费就是行政性收费。由于管理上的漏洞,乱收费逐渐成了公开化、合法化,成为“创收”泛监的突破口。“盖章费”、“咨询费”、“手续费”、“服务费”纷纷出笼,行政收费市场化倾向明显。

更令人忧虑的是公、检、法部门的市场化倾向。目前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办案经费投入确实不足,但按现行规定,罚没收入可以提成,于是行政执法者便染上了“市场病”,以罚代判、以罚代关现象萌生。有利可图的经济纠纷案抢着办,耗费人力财力的治安 刑事案,甚至命案则一拖再拖,甚至不了了之。同时还出现了乱罚款、徇私枉法等,国家机器被市场所腐蚀。

一些国家事业单位的市场化倾向也显而易见。国家兴办的某些事业单位为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劳务,属公共提供的私人物品范畴,具有国家福利性质。原则上讲,由国家提供,并采取非盈利性的低收费。如今,医疗、教育、新闻、科技、文艺单位的收费出现了诸多不规范行为。医院收“红包”,学校变相卖文凭,新闻单位搞有偿新闻,文艺团体演员“走穴”等纷纷出现。这些部门的脑力劳动者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获得较高报酬是应该的,国家应有专门的政策予以保证。但他们的劳动支出如按市场取向来索取报酬,则不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社会长远发展。

矫正市场扭曲的思考

市场扭曲是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在市场交易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它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我们必须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调控市场,使市场交易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一,正确定位市场主体

从市场扭曲的现象分析,不难看出,市场主体角色错位是市场扭曲的重要原因。由于对市场主体定位不准,规范不严,任何个人或组织随意进入市场,并以超经济的权力介入市场,造成市场的扭曲。矫正市场扭曲,亟须对市场主体正确定位。

市场主体包括直接主体、间接主体、相关主体。直接主体是参与公平、公开、平等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当事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是企业和居民。他们是商品和劳务交易的直接执行者。间接主体是在宏观上以国家名义依法对市场行使必要的行政调控的“行政人”。〔7〕行政人一般是经济行政管理机关或某些履行行政权能的事业单位。相关主体是对直接主体或间接主体进行一般行政管理或实施国家监督的一类组织。如市场管理、经济监督部门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

市场主体角色定位是建立公平市场秩序的基础。只有准确定位才能使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应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和行政规章制度来定位市场主体,保障各种主体角色各行其事,各司其职,避免错位。各主体角色定位与其权能相称,不越位不逾规。参与市场交易的只能是直接主体,间接主体只能履行国家宏观调控的权能,保障市场健康发展,如任其参与市场交易,必定发生交易扭曲和腐败。相关主体更应超脱市场交易之外,监督市场的交易行为,使之交易规范化,为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垄断过度和竞争无序均不利于市场发育,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竞争充分而规范。首先,要从法律上保障进入市场的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均等,具有自主竞争的权能。一方面要取消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赋予企业的某些特权和级别。另一方面要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使企业能自主交易,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其次,保障市场主体运用经济手段展开竞争。市场竞争只能以产品质量、优质服务、价格合理、良好信誉为手段。在消费者面前,企业不能利用地方保护、特殊行业垄断地位来独占市场。企业不论大小,厂家不分高低,“出身”(所有制)不讲贵贱,均得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此外,为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国家应对非盈利组织的经济行为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行为严格区分。前者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活动,不能成为市场交易的直接主体。而后者将完全以公平的身份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国家只能保护他们的公平竞争,决不可厚此薄彼。

第三,建设市场中介体系

市场中介是联结市场主体之间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媒介。市场中介体系是为市场交易服务,沟通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信息、咨询、评估、仲裁、结算、代理等专门的业务组织,以及各种行业协会。

我国市场扭曲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市场中介服务有关。矫正市场扭曲,必须改变市场中介体系严重滞后的局面,尽快发展各种中介业务组织和各行业协会。信息、咨询、评估组织的发展有利于避免市场欺诈,为交易主体提供决策依据。仲裁、结算组织有利于解决市场纠纷,维护交易秩序。代理组织或职业经纪人,以及行业协会,有利于沟通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三角债、灰色交易,以及过度垄断和竞争无序等问题。

各种中介组织在市场主体之间将起到双向协调的服务作用。中介组织具有主动性、灵活性的特点,能有效地为市场主体解决困难,传递国家有关政策,处理权益方面的纠纷,从而增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居民之间的沟通,使市场运行有序,交易规范,企业决策科学。

第四,强化市场法制

现代市场经济应是市场法制完善的经济,而当前市场扭曲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市场法制不完善。市场法制的不完善,突出表现在市场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

近年来,市场立法虽有较大进展,但仍不适应各类市场发展的需要。如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政府干预形式由直接转为间接,由实物管理转为价值管理均需立法。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还需刑法充实新的内容。如证券交易中的犯罪惩治、非法金融组织骗取贷款权、合同欺诈、窃取商业情报、垄断市场、法人走私、法人偷漏税、假冒伪劣等犯罪惩治。

当然,强化市场法制更重要的还在于从严执法。以上市场扭曲现象,要么是钻法律的空子,将非法变合法,形成灰色交易。要么是有法不依,顶风冒犯。而市场违法行为一旦泛滥,法规就成了一纸空文,法不责众。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是从严执法。对于市场交易行为不仅应有法可依,更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决打击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法人犯法等行为。

第五,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当前我国市场扭曲与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也有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是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的干预,以督促保证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有序。它是由国家工商管理、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在法律规章制度范围内实施的干预行为。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一是要健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交易摩擦,必须有一套精干高效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因此,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物价、统计、计量、税务等部门的组织机构建设。二是要提高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他们不仅要精通市场经济的业务知识,更要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提高这支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三是要依法实施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要改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消除对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观随意性,不允许监督管理部门强行介入市场交易,搞乱收费、乱罚款,更不允许执法犯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能充当市场竞争的“裁判员”,在监督管理市场活动中,严厉处罚违法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第六,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

要保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也离不开必要的行政干预。我国当前市场扭曲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干预滞后和行政干预不当有关。由于市场交易的自发性、盲目性在所难免,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在短期内不如行政手段来得及时。因此,必要的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不可少。行政干预市场,主要是由行政机构采用强制的命令、指示、规定和下带有指令性的任务或某些具体限制等行政方式来调控市场的行为,以克服市场的不完全性,使市场发展健康有序。

行政干预从长远看,应通过设置市场、界定市场主体、引导市场方向、制订市场规则、建立市场监督体系、裁决市场重大纠纷、维护市场秩序来达到目的。在市场秩序健全,市场行为逐步规范化以后,行政干预则应逐渐减弱力度。当前对市场的行政干预措施要及时和准确,并应具有全局意义。一项行政措施的出台必须建立在市场调查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并适时调整,防止行政干预的滞后和失效。当然,在对某些市场行为实施行政干预的同时,也做好相应的经济政策调整、法规建设工作。使短期内的行政调节效应最终由经济和法律手段取代之,使市场秩序能长期保持良好的状态,市场交易日益规范化。

收稿日期:1995—04—10

注释:

〔1〕梁希尘等《加快宏观调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载《经济学情报》1994年第5期。

〔2〕李长明《中国也要警惕泡沫经济》,《中国工业经济》 1995年第5期。

〔3〕陶然《哀哉三角债,百万如云烟》,载《现代工商》1995 年第1期。

〔4〕刘大可《不让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得逞》, 载《中国工商》1995年第2期。

〔5〕〔6〕梦晓《走私忧思录》,载《东方经济》1995年第1期。

〔7〕“行政人”为行政学的概念, 对应于行政法上的“相对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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