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视野下的国家公共权力_公权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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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自治的法人组织,有着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诉求,而且可能与国家利益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一致,甚至会侵害这些合法权益,这就使国家公权力对公司行为的管束显得必要且迫切。同时,公司有自己独特的运作方式,它从成立到消亡都需要国家公权力的管束,但这种国家公权力的羁束必须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力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三个界限,即公司权力、公司权利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一 公司法视野中国家公权力的内容及其特点

现代公司法中国家公权力的主要内容有:

(一)登记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因此,国家在公司登记注册方面拥有三种公权力:(1)设立登记权。(2)变更登记权。(3)注销登记权。

(二)公司经营监管权。这种权力的设置是国家为实现其经济职能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国家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资本稳定原则,不得随意变更资本数额及其构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国家通过制定《产品质量法》,要求公司必须保证自己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通过制定《价格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范公司的产品、服务的定价行为和竞争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公司法》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诚信守约,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三)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指的是国家对公司设立等在经济布局上的一种强力干涉,以维护经济平衡、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为目的。

公司法视野中的国家公权力既具有权力的一般特点,又与通常意义上的权力有所区别。1、积极性特点:公司法视野中的国家公权力具有四个积极性特点,即(1)强制性。国家公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能够使权力相对人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且这种服从无须事先征得权力相对人的同意;(2)等级性。由于国家公权力存在于有序结构之中,因而居于不同层级的权力就有了等级、大小的区分,在运行中则呈现出自上而下的单向性;(3)对象性。国家公权力有特定的职责范围和行使界限,绝对的到处都适用的国家公权力是不存在的,在特定的范围和界限内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旦超出了特定的范围和界限,国家公权力就失去应有的效力;(4)整合性。国家公权力的实质体现为一种价值控制和资源控制,权力主体通过这种控制给权力客体带来精神利益或物质利益的价值和资源,迫使权力客体服从自己的支配,使分散的社会力量一体化,使社会秩序维持在国家公权力意志的范围之内。2、消极性特点:(1)自我扩张性。国家公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在行使、运行过程中,因为自身的支配地位而可能超出法律、道德为其设立的范围和界限,国家公权力的自我扩张性是权力与生俱来的内在缺陷;(2)趋利性。不管是权力还是权利,其指向对象均为利益,权力与权利的这种利益性倾向既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又是国家公权力自我腐烂的腐蚀剂;(3)垄断性。国家公权力在权力主体、内容、作为方式等方面均表现出垄断性特点,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与程序,可以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但这种委托并不能改变国家公权力的垄断性特点。这种消极性特点容易导致国家公权力失去其应有的中立性,从而使社会公众失去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

二 公司法中国家公权力设限的必要性及其理论依据

为公司法中的国家公权力设限,其必要性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权力自身的腐蚀性。(二)人类本性中固有的贪婪、自私等缺陷。(三)公司自治的内在要求。(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为公司法中的国家公权力设限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的“社会制约权力”思想,其基本精神为:1、它着眼于社会与权力的关系,认为社会力量对于国家权力可以起到有效的制约功能。2、它以社会与国家之间的适度分离为前提,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主张社会是制约权力的主要力量,要求把权力制约置于社会关系中进行考察。3、社会对于权力的制约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以社会制约权力”理论从社会与国家二元划分的角度,论证了“以社会制约权力”这样一个基本的权力制约范式。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杰斐逊关于权力来源于人民委托的观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等,都为“社会制约权力”提供了理论基础。

以社会制约国家公权力确实具有较好的制约效果:1、它使权力处于各种社会群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保障国家公权力更多地满足社会的需要,有助于实现国家公权力服务于社会公众这个根本的目标,有助于防范公权力执掌者之间形成某种利益同盟,联手攫取社会利益。2、它还构成了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就是民主的象征。因为,当社会制约权力的目标实现之后,就意味着民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3、“以社会制约权力”可以为国家权力划定确定一个大致的边界。因为,当某种权力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抵制的时候,就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已经到达它应当止步的边界。

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备制约国家公权力的主体资格。在法制完备、法治程度高的国家,公司作为自治、独立的法人组织,其存在就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其自身所拥有的权力、权利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就成为国家公权力的界限。

三 公司法中国家公权力的主要界限

所谓国家公权力的界限,指的是为避免国家公权力在使用与运行过程中因其固有缺陷而造成消极后果或不良后果所设置的阻却性要素。在公司法中,国家公权力的这种阻却性要素有三个:(一)公司权力。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典型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模式,即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行使。(二)公司权利。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享有广泛的权利。(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在公司法中,利益相关者是指有与公司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群体,可能是公司内部的(如雇员),也可能是公司外部的(如供应商或消费群体)。大多数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所有者和股东、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供应商、购买者和顾客、广告商、管理人员、雇员、工会、竞争对手、地方及国家政府、管制者、媒体、公众利益群体、政党和宗教群体以及军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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