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建筑保护的发展与对策论文_张晓菲

浅谈中国古建筑保护的发展与对策论文_张晓菲

西安环城公园建设管理处 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改革开放这些年来,我国的古建筑文物工作者为保护古建筑付出了无比艰辛的努力,与此同时,古建筑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喜人成绩,许多建筑先辈生前的夙愿已经得到实现或正在得到实现。但是,我们仍然要清醒地认识到当今古建筑研究和保护的不足和差距。本文就中国古建筑保护的发展与对策,做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古建筑;建筑保护;保护意识

一、中国古建筑保护的发展

我国古建筑种类繁多,包括宫廷府第、陵墓建筑、宗教建筑、民居建筑、商业建筑、生产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祭祀性建筑、桥梁及水利建筑等。古建筑保护也属于文物保护中的一种,早在《左传》里就有“文物”一次的记载,只是当时多指类似今天的古董,对于建筑涉及的很少。在古代,人们对建筑的保护行为大多数是出于延长其使用寿命的目的,所以往往会对老化严重的建筑大动土木,形式和风格都会有较大变化,这是因为古人重视的是建筑所代表的意义,如建在何地、有何故事、代表何种意义等,而不是建筑本身的风格。所以古人并没有现代的这种保存建筑原始性的意识。

在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十分重视文物保护,在文化部下面设立了文物局,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政令。虽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大量历史建筑惨遭破坏,但是动荡时期过后古建筑的保护又得以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区”这一概念的提出使古建筑保护的范围拓宽,逐渐转变为以历史性地区为中心的城市发展性保护。然而,随后的我国经济建设的复苏和崛起使大量作为保护对象的城市旧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非法拆毁,而且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维修和翻新工作使古建筑保护局面陷入混乱。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建设开始被提升到国家战略性发展的地位,并增强立法与管理体制的建设,学习国际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和方法,古建筑保护又进入一个新的局面。

总的来说,我国古建筑保护是在曲折中不断发展前进,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及人们的思想水平都对古建筑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而我国古建筑保护理论研究的薄弱也导致实践操作的效果不好,这就需要我们加快对古建筑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创文物保护新局面。

二、中国古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1、公众的古建筑保护意识缺乏

一方面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弱,例如有些专家所提出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并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配合。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地区的古居民建筑的内部设施不能赶上现代化生活水平的标准。人们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经常对古建筑进行彻底翻新,这在中国是古居民建筑被破坏的最常见现象。而且,随着旅游业和房地产的日益兴盛,开发商往往只看到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对古建筑大加改造甚至摧毁。

2、古建筑的保护与改造再利用略显表面化

我国有些古建筑在保护与改造再利用方面往往只是限于对其外观和周围环境的保护和改造,在外面看来很有韵味,但是走进去之后就会发现内部全是钢筋水泥加固的,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和韵味。

3、古建筑保护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忽视

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主要集中在单个建筑上,导致建筑群周围的历史环境和文化逐渐被忽视和遗忘。“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提出虽然扩大化建设历程中很多历史街区遭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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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古建筑消防方面措施不足

我国古建筑与西方建筑的一个不同点就是偏爱选择木材材料,建筑往往以木构架结构为主,其最大的缺点是木材的可燃性和易燃性。而我国古建筑耐火极限低,且有些建筑内有着大量的易燃性装饰物,一旦起火扑救困难。虽然大部分古建筑都配备了消火栓系统和报警设备等,但是设备的数量有限、分布不均,且由于疏于管理时常有设备破损状况出现,以至于真正发生火灾的时候并不能有效利用。

三、中国古建筑保护的相关措施

针对上述严重威胁古建筑安全的问题,我们可以探索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使古建筑文物走上规范化、专业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1、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一系列比较完善以及操作性强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条例等。历史文化名城要制定适应本城市需要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非历史文化名城但历史建筑遗留比较丰富的城市古街区、古镇、古村落也要尽块制定具有整体保护功能的法律法规,从而把大批暂时未能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直接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下。

2、既重立法、更应加强文物保护的执法工作。当前,各级各地文物管理部门必须拥有和树立更多更大的权威。比如全国九十九个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管部门,对于城市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的近期和远景规划等可能涉及到古建筑保护间题的各种项目,在实施前文管部门必须有绝对的权利参于到其中进行文物保护的规划论证,项目得到文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施工的全过程,文管部门都有文物保护的监督权,可以随时中止和纠正危及文物安全的作法,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古建筑与新建设的矛盾时,根据情况的需要可以作就地保护或易地搬迁保护的决定,其他单位和部门有义务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和资金筹集工作。为防止文管部门的工作受制于当地城市的领导决策或部门决策,产生在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两难决策中往往以牺牲文物为代价或文管部门的绝对权威被削弱的弊病,当地的文管部门可以直接对国务院负责,直接在国务院国家文物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当地的政府只有义务配合文管部门开展工作,而没有权利重重阻挠和破坏当地的文物保护工作。

3、文管部门平时要加强古建筑文物的普查力度

发现有价值的古建筑应及时确立为文保单位;有条件申报为省保的市保单位应申报为省级保护单位;省保单位有条件申报为国保的也要及时申报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条件的国保单位也要积极筹备申报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名录。

4、积极引导古民居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那些仍被主人使用的古民居建筑有申报价值的,当地文管部门要做好房屋所有者的宣传和思想工作。如果其不愿配合申报的要力争做好详细的建筑测绘工作,下最大的决心收购征集那些附于古建筑之上的雕刻件。我们要采取一些激励措施促使古民居申报成功。一旦申报成功后其房屋产权关系也随之更改,国家对其拥有绝对所有权,而其的使用权可由主人继续使用。如主人愿意易地重建新居的文管部门可以适当予以奖励。当然,不管原主人愿不愿意使用原民居,只要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后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文管部门的使用和维护要求,有关费用由文管部门承担。对于那些零星散落的民居古建筑最理想的作法是集中在一块地方集中搬迁和保护,以利用文物的保护管理,适应旅游开发的需要。

5、强化文物保护的领导责任制

每年年初,主管文物工作的各级领导均应向上一级主管文物的领导签定并递交文物工作责任状,直至向国务院负责。年内在领导的辖区内发生文物破坏或损失事件可以根据责任状自行引咎辞职或根据责任事故的归属由国务院作出责任人的相关处罚。

结束语:

随着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对古建筑的保护势必会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作为古建筑保护工作者,应勇于担负起这个历史赋予的重任,努力提高专业素质,应从前期研究开始,到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直至建立保护修复档案,使古建筑保护研究的整个过程都在科学的古建筑保护修复理论指导下进行。

参考文献:

[1]罗哲文:《罗哲文历史文化名城与古建筑保护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年,第 189~200 页

[2]王世仁.《从实际出发建立科学的保护理念》,《北京规划建设》2000 年 6 期

[3]余军:《浅谈古建筑修缮》,《施工技术》2004 年 6期

论文作者:张晓菲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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