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化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国际经验回顾_小城镇论文

新城市化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国际经验回顾_小城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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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形态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的演进过程,其本质是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从农民向市民的转换。从国内外城镇化历程来看,完善的市场机制与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与动力源泉,不同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决定了不同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推进城镇化,既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在创造制度环境、编制发展规划、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调试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推进新型城镇化至关重要。

一、不同城镇化模式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城镇化发展在规模速度、空间布局、产业基础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其背后的根源在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其动态演变。

(一)国外三种典型城镇化模式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根据城镇化发展的动力、路径、方式的差异,世界各国的城镇化大致可以分为欧美城镇化模式、日韩城镇化模式与拉美城镇化模式。不同城镇化模式下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分工协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欧美城镇化模式:市场主导、政府补位

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历经两次工业革命,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欧美国家相继从农业社会进入城市社会,在世界上率先基本完成城市化进程。总体而言,欧美发达国家的城市化伴随着工业化孕育、发展、成熟的自发演进过程。在两次工业革命之前,欧美主要国家基本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的主导地位,形成了自由竞争的产品市场、要素市场。随着两次工业革命的推进,企业自由竞争与要素自由流动启动了欧美各国近现代城市的孕育发展,也重塑了各国城市的结构格局。一是两次工业革命为城市化提供了产业支撑,为轻纺工业、重化工业、服务业的产业结构升级提供了大量新兴就业岗位,英国圈地运动、美国西进运动后的传统农民完成了向产业工人的转换。二是两次工业革命改变了城市的空间布局,一些煤铁资源丰富或水陆交通方便的地区由于工业生产与产业工人的集聚而成为新兴的城市,如英国西北部的纺织业城市、德国的鲁尔工业区、美国的大西洋沿海城市,而一些作为政治、宗教、文化中心的传统城市发展缓慢。[1]

在工业化与城市化早期,由于奉行自由主义的城市发展政策,以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出现了基础设施匮乏、城市人口膨胀、生活环境恶化、劳动住房短缺、传染疾病蔓延等严重的“城市病”。为此,英国相继制定了《济贫法》修正案(1824年)、《市政公司法》(1835年)、《公共卫生法》(1848年)、《住宅补贴法》(1851年)、《环境卫生法》(1866年)、《新城法》(1946年)、《城乡规划法》(1947年)等,重点解决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空间布局存在的问题。另外,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农业农村衰落是发达国家一度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以德国为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德国政府推行城乡等值化建设,让农民在工作条件、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居住环境、社会待遇等方面享有与城市形态不同类但等值的服务,较好地实现了城乡统筹发展。

2.日韩城镇化模式:政府主导、市场调节

经过“二战”后短暂的恢复与调整,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韩国迎来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并相继进入城市化成熟阶段。总体而言,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繁荣是日韩城镇化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由政府充当经济活动的总指挥,充分发挥政府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宏观调控、区域规划与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作用。以韩国为例,韩国实行政府主导性的不平衡增长战略,推进以低工资为基础、轻工业为中心的出口导向型开放政策,吸引了农村人口大规模涌入城市。为优化城市规模与空间结构,日本汲取欧美国家的经验,较早地出台了《国家首都区域发展法》(1956年)、《新工业城市建设法》(1962年)、《中部地区区域发展和调整法》(1966年)、《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77年)等,有效地减少了人口与产业在大城市过度集中的问题。

与此同时,政府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以韩国为例,长期奉行“大工业为主、大企业为主、大城市为主”的方针使韩国农业农村发展一度被忽视。从1970年开始,韩国启动新村运动,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乡村文化建设、推动农村工业化,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了基础。从1998年起,韩国又开展了以“生活改革运动”、“构建新的地区共同体”为核心的第二次新村运动。与此同时,韩国通过建立农业服务体系、培育新型农民、确立城乡基本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2]

3.拉美城镇化模式:政府错位、市场失灵

“二战”后,主要拉美国家为摆脱殖民宗主国的经济控制,大力发展民族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总体而言,尽管主要拉美国家在形式上实现了经济市场化与政治民主化,但实际上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与有效的政府治理体系,政府治理失当与市场机制失灵使拉美城市发展与经济发展脱节,引发了过度城市化问题。从经济发展战略来看,主要拉美国家奉行进口替代发展战略,强调以资本品与耐用消费品生产为主的重工业导向,但畸形的产业结构无法为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村人口提供充足的正式就业岗位,进城的农民主要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低、劳动条件差、收入水平低的传统服务活动。从城市发展导向来看,主要拉美国家受限于财政收入一般采用不均衡城市发展战略,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教育、就业、医疗等公共服务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城市,在人口迁移未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诱发了严重的大城市病。[3]

城乡发展失衡是拉美城市化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于工业发展先天不足,主要拉美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普遍采用了“以农养工”的战略,在根深蒂固的农村大地产制条件下,农村贫困问题持续恶化。同时,政府对农村建设投资少,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水电等条件差,大批农村人口被迫“推向”城市,因此拉美国家的高度城市化是建立在农村经济持续恶化、普通农民大量破产的基础上的。另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社区发展、公共服务等较少考虑进城农民等低收入者的权益,以致形成了大量的贫民窟。城乡发展失衡是拉美国家长期重工轻农、重城轻村的政策产物。

(二)不同时期我国城镇化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以计划经济制度、城乡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起点。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镇化得到快速发展,城乡关系从二元分割逐渐向统筹发展转型。不同时期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产业支撑、空间布局、政策导向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根源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阶段性调适。

1.1978-1992年城镇化恢复发展时期:政府松绑、市场搞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了市场化改革的序幕,基本实现了从严格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过渡,为城镇化发展注入了动力。一是赋予市场主体地位,在农村,通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鼓励发展乡镇企业,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力;在城市,通过对企业推行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二是推动价格制度改革,从价格双轨制到价格闯关的推进,城乡商品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农村集贸市场与城镇个体经济活跃。三是探索对外开放政策,相继开放了14个沿海城市。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活跃,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乡镇企业。

城乡二元制度的松绑是城镇化恢复发展的直接动力。1984年实施“自理口粮制度”,第一次为农村人口有条件地进入城市(镇)亮出绿灯。1992年我国试行“蓝印户口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城农民,以蓝印户口作为从农业户口向正式城镇户口的过渡。在城乡行政体制方面,为打破城乡行政壁垒,从1982年开始推行市管县体制,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作用。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适当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推动小城镇发展。1986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放松了设市标准,城市数量不断增加。[4]

2.1992-2001年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政府主导、市场引导

党的十四大确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其一系列实施举措是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动力源泉。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行股份制与抓大放小改革,释放国有企业的活力。二是提升民营经济地位,从国民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逐步改变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三是推动全面对外开放,东部沿海地区在外资、外贸的带动下成为我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区域。四是以立法与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培育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五是通过财税、金融、外贸、投资等一系列改革,初步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的基本框架,增强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在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下,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离乡进城,涌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

为适应农村劳动力的跨区流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首先在小城镇被打破。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为适应不同类型城市与小城镇的发展,1993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进一步完善设市标准,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小城镇,大战略”,第一次赋予小城镇建设重要的战略地位。

3.2001-2013年城镇化统筹发展时期:政府调控、市场调节

21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入统筹发展的新时期,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适出现了新的内容。一是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推动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进一步市场化,倒逼政府改革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其中“非公36条”的出台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公平待遇。二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并通过“五个统筹”予以阐释,标志着我国城镇化发展思路的重新定位,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在此背景下,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镇流转,推动了城镇化的稳步推进。与此同时,农民工权益保护及其市民化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保障农民工权益,2003年中央提出了对农民进城就业实行“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清理与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与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较为完整的农民工政策体系,各地各部门以此为指导重点解决转移培训、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200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与中心镇落户条件,部分大城市也制定了放宽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的政策。[5]

二、传统城镇化模式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弊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城乡分离的二元制度、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城市行政体制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其特征是政府的有形之手主导城镇化发展进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受到抑制。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市场机制在城镇化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没有根本扭转城镇化发展中政府与市场关系失调的态势。

(一)城乡户籍制度:农民工市民化所需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

户籍制度是理解我国传统城镇化模式下城乡关系失衡的核心,也是透视传统城镇化模式下政府与市场关系失调的焦点。城乡二元制度的形成始于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该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国家进一步实行了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食品供给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等。与此同时,国家通过人民公社的组织制度,将农村劳动力固定在有限的土地上。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政策调整赋予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享有了自由迁徙权、生产经营权、就业选择权等,但进城务工农民在社保、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难以平等共享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各级城市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市民化设置了不同程度的户籍门槛,一些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尽管放宽了对农民工的落户政策,但限于财政实力,无法为新市民提供较多的公共服务。此外,由于缺乏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成本分担机制,财政转移支付以户籍人口而不是以常住人口为基数,相关政策缺乏对输入地与输出地的统筹协调,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多由输入地政府承担,导致输入地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积极性不高。城乡户籍藩篱使大部分农民工无法真正实现市民化,其非农身份转换滞后于非农职业转换。

(二)城市行政体制:过度行政化限制城市及城市群在市场机制下发育成熟

我国城市行政体制呈现显著的“过度行政化”特征。第一,在现行城镇行政层级下,城市(镇)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博弈,导致各级城市政府之间财权与事权的分配失衡,各级中心城市通过行政资源集中实现行政区域内的垄断式自我扩张,而吸纳大部分农民工就业的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则难以获取充足的公共资源。第二,在现行市镇设置标准下,城镇边界是典型的行政区划边界而非市场经济边界。一方面,在中西部地区大量建制市特别是通过县改市方式新设立的县级市,城市功能发育不足,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既有的城镇行政区划设置无法适应人口与产业的快速集聚,一些人口与产业规模达到全国地级市平均水平的小城镇在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支出等方面只享有建制镇的权限,限制了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发育成熟。第三,在现行城镇行政体制下,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城市区域之间存在着行政分割现象,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各地城市政府之间存在着激烈的非合作博弈。部分城市政府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构筑自我封闭、自我配套的经济结构体系,有意识地限制生产要素的跨行政区自由流动,制约了区域性的公平、有序与自由竞争的统一市场形成,进而限制了城市群、城市圈、城市带的发育壮大。[6]

(三)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市场缺失阻碍农民实现合理的土地财产权益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由于农村市场的缺失,农民难以实现合理的土地财产权益。第一,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农民只享有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流转权利,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一直存在虚置的问题。第二,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缺失。国家统一征用是农村土地进入城市土地交易市场的主要方式,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以及完善的地权登记制度,农村宅基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实践中也往往难以实现其合理的市场价值,自发的农村土地交易仅限于农村集体内部少量的土地流转。第三,农村土地金融发展不足。在现行土地制度与担保法规条件下,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等不具有抵押担保品属性,无法为农民进城务工创业提供金融担保支持。尽管部分地区试点荒地抵押、林权抵押等制度探索,但总体而言农村土地金融创新没有取得大的突破。第四,农村土地征用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在现行《土地管理法》下,农民从农地征用中获得的补偿上限是土地农业产值的30倍,但无法从农地征用的巨大增值中获得收益,客观上降低了失地农民进城安家落户的经济能力。此外,现行土地制度在农民宅基地补偿标准上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四)城镇投融资制度:政府与市场在城镇建设中的职责不清引致投融资梗塞

现阶段,在城镇建设中政府与市场的定位没有理清,造成城镇建设投融资梗塞。第一,政府与市场在城镇建设中的职责不清。在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医疗、教育、社保、文化等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没有理清可经营性、准公益性、纯公益性等不同性质的项目,政府与市场的投融资定位较为模糊,不同层级政府的投融资分工职责不甚明确,过分倚重地方财政资金,而为弥补财政性建设资金的不足,部分城镇政府将一些公益性项目简单推向市场,依靠银行贷款、土地出让等途径维持建设运营。第二,行政垄断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城镇建设领域。各城镇建设项目主要由各城镇政府及由其授权的国有企事业机构以垄断方式投资建设运营,民营资本受制于行政壁垒难以进入,城镇建设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难以真正形成。第三,由政府主导的城镇建设投融资结构不合理。从建设内容来看,城镇建设投入重地上轻地下,重设施轻服务;从资金来源来看,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为例,主要依靠财政资金,而财政资金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从资金投向来看,现行城镇建设投融资具有向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集中的内在冲动与机制偏好,不利于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特别是中心城镇、特色城镇的建设与发展。

(五)产业经济政策:政府有形之手越位使得城镇化发展的产业支撑能力不强

改革开放以来,出口、投资、消费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其中,外生性的国际消费需求与政府投资增长较快,而内生性的国内消费需求与私人投资增长相对较慢。从经济发展战略来看,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人为压低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价格,以要素密集投入获得比较优势的出口替代型经济战略尽管对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付出了资源环境代价,收入分配不均问题凸显,不适应经济增长与资源生态、民生福祉协调发展的要求。从产业经济政策来看,由于我国征税以生产环节为主而非以消费环节为主,各级政府倾向于“生产偏好型产业发展模式”,热衷于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通过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的大规模政府投资带动钢铁、水泥、冶金、装备制造等重化工业发展,产业结构呈现重化工业大而不强、服务行业弱且小散的态势。从地方经济竞争来看,基于税费、土地、融资等产业政策的博弈诱致了各地产业结构雷同与产能过剩。总体而言,要素市场相对扭曲,产业政策有失偏颇,地方竞争尚不规范,使得城镇化发展的产业支撑能力不强。政府不当干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形成。

三、新型城镇化模式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准确定位

与传统城镇化模式不同,新型城镇化更强调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不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的财产权、迁徙权、择业权、交易权,强调在公平竞争下让人口与要素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自由流动。

(一)对新型城镇化模式的认知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城镇化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就业非农化滞后于户籍非农化、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发展不协调、城镇化发展与资源生态环境不协调等。针对传统城镇化模式的弊端,201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但新型城镇化“新”在何处,本身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城乡关系来看,新型城镇化强调从城乡二元结构向统筹城乡发展转变,在尊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性的前提下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与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从人地关系来看,新型城镇化强调从重物轻人的导向向以人为本的思路转变,从根本上扭转重基础设施轻公共服务、重城镇建设轻人文关怀、重经济增长速度轻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的局面,着力改善城镇常住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重点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从产业支撑来看,新型城镇化强调宏观需求结构从外生型需求主导向内生性需求主导转型,经济增长动力从投资主导向消费主导转型,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着力促进产业结构高级化,为城镇常住人口提供有尊严的就业岗位、宽松的创业环境、合理的收入报酬。从空间治理来看,新型城镇化强调从基于行政区划的藩篱式城市格局向以城市群为主体的网络状城市格局转变,以迅捷化的交通网络、无差别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就业机会为核心,引导大都市区人口与产业向周边城市与小城镇扩散,形成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的城市群,在更大范围的城镇区域内提高综合承载能力与治理水平。[7]

尽管新型城镇化模式的内涵非常丰富,但其重点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围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镇化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服务问题,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开放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发展各具特色的城镇产业体系,推进不同城市间的专业分工协作,增强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产业承接能力,提高城镇产业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纳能力。

(二)新型城镇化模式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准确定位

从城市发展起源来看,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效益与经济要素集聚的交易效率是城市孕育、发展、成熟的动力,城市是代表着公共产品的“城”与代表着市场交易的“市”的融合。新型城镇化模式需要回归城市发展的本源,以人的城镇化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的协同机制,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协调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手段。

1.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错位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新型城镇化模式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从城市发展本源来看,政府主要承担城镇公共产品供给,包括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社保、救助、文化等公共服务,以及制定政策措施、规划指导等,而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经济要素在城镇的集聚主要由市场调节,市场主导产业发展、城镇建设等领域。在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下,公共产品供给与经济要素集聚影响着城镇规模、布局及其相互关系,最终决定了新型城镇化模式下的城镇形态。[8]

2.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不缺位

在公共领域,政府既不能撒手不管,更不能过度膨胀,各级政府、部门在城镇化发展中的事权、财权与权利、责任的分配需要明确、合理,其运行需要公开、透明,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边界与权责范围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则刚性,也要适应不同地区城镇化发展阶段的差异保持一定的制度弹性。在私人领域,市场既不能放任自由,避免出现过度郊区化,更不能裹足不前,避免出现缺乏产业支撑的过度城镇化,围绕农民工市民化这个重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生活需求中的作用,让企业、产业发展交由市场说了算,逐步清理针对企业不合理的税费负担、准入门槛,重点加强对吸纳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行业的扶持与服务。总体而言,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下,形成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限政府与有效市场。

3.协调政府与市场作用手段:要补位

在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明确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基础上,也要让政府与市场相互补位、协同作用。就政府而言,要在市场担任主角的领域做好配角服务:一是对微观主体的市场行为分类予以矫正、引导、扶持,比如,对中小企业少取多予放活,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资予以补助,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对中观产业发展及其布局的规划与引导,在不扭转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提供公益服务,为产业孵化发展导航。就市场而言,市场机制是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社会资本、市场主体,形成多主体参与的投资、建设、运营方式,引导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加大向市场购买公共服务。在综合协调政府与市场手段时,既要避免政府、部门“公司化”对城镇化发展的过度干预,也要避免简单地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推向市场。

四、新型城镇化模式下政府与市场发挥功能的作用方向及着力点

发挥政府与市场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作用,需着力推进城镇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建立纵向可延展、横向可协同的城镇行政体制

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需要加快城镇行政体制改革,重点是减少城市行政层次、优化城市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权责分配。

1.减少城市行政层次

多层级的城镇管理体制使得不同行政级别的城市无法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而市管县体制进一步加剧了“市”级城市与“县”级城市之间的矛盾,“市”级城市通过行政优势挤占了“县”级城市的公共资源。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减少城市行政层次,推进省直管县改革。一是扩大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实现财政意义上的市县分治;二是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推进省直管县行政改革,实现隶属关系上的市县分治,使市与县在法律地位与行政级别上平行;三是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逐步试点取消副省级城市、地级市。通过减少城市行政层次,使不同层级城市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到有效梳理,以县为主的中小城市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掌握较充分的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破除市对县财政、资金、行政审批权等公共资源的抽取与截留,促进城市之间的平等竞争与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2.优化城市行政区划

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优化城市行政区划,改革设市标准与政策,根据城市经济辐射边界范围实现从地域型行政区向城市型行政区的转变。第一,把常住人口规模作为设市标准和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的重要依据,将吸纳人口规模、经济总量达到建制城市标准的强县或强镇转型为省直辖的县级市,并赋予其与管辖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二,推进中心城市行政区划改革,针对中心城市对周边县市带动能力强的特点,根据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市的经济关联度等,将周边县市并入中心城市、转型为市辖区,为中心城市向大城市、特大城市发育预留发展空间。第三,适度整合县域行政区管辖规模,将部分人口规模较小的县按照地理位置相邻、发展水平相近、历史联系紧密等原则予以合并。通过优化城市行政区划,推动各级城市通过市场力量发育壮大,从而促进不同性质、类别与等级规模城市间的融合发展。[9]

3.调整城市权责分配

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优化中央与地方之间、各级城市政府之间的权责分配,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重点是完善县级城市的综合管理职能,加快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第一,重新定位省级政府与县级城市政府的职能性质与权责分配,弱化省级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社会管理和资源权力分配的行为,强化省级政府作为广域性行政组织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区域统筹作用。第二,稳步推进强县扩权改革,将工商、税收、投资、土地等管理权限有序下放到县级城市政府,使县级政府真正成为有权有责有财的完整政府,逐步形成县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机制。第三,稳步推进合乡并镇与强镇扩权改革,赋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较好的中心镇建立一级独立财政和行政管理体制,拥有社会保障、集镇规划、户籍管理、财政税费等部分县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常住人口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缓解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共服务滞后之间的矛盾。

(二)建立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

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是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为此,急需逐步探索财权事权统一的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地随人转的城乡土地制度,最终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探索财权事权统一的成本分担机制

全面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需要依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溢性、受益范围和财权与事权相对称原则,合理界定各层级政府为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第一,中央政府统筹负责全国范围内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重点解决跨省迁移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在中央统筹的基础上,省级政府重点负责省内跨市县迁移农民工市民化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城市政府负责各项公用设施与基础设施建设、卫生健康服务、就业创业指导等地方性公共事项的支出。第二,根据中央与地方、不同层级城市政府对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分工责任,优化相应的财税分配比例,适当提高基层政府所占的财税份额,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自主支配财力。第三,建立与常住人口挂钩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专项补助资金,形成“钱随人走”、“钱随事走”的机制,加大对中小城市、小城镇和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大中小城市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将财政转移支付作为保证中小城市(小城镇)和欠发达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途径。

2.建立健全地随人转的城乡土地制度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需要建立健全地随人走的城乡土地制度。第一,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定居规模相挂钩、与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规模相挂钩的政策,保障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第二,完善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探索“两地”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开合理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试点承包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审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折股到人,引导与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第三,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跨区交易,改革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将一次性征收改成长期受益或者不动产税形式,引导规范农民宅基地及其附属物置换为城镇住房等。

3.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

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需使户籍制度回归社会管理功能的本位,推动城乡居民平等共享各项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第一,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完善大城市、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落户政策,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把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流动就业人口纳入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人均建设用地、人均教育支出、人均卫生支出、人均社会保障费用等指标的统计范畴,将农民工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支出列入各级城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城镇总体规划应逐步覆盖与城镇连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城市给排水、供电、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与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向与城镇连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延伸。第三,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共享的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化管理的一揽子基本公共服务包,主要涵盖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文化、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就业服务七个大类,城乡居民均等共享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公共服务,各级政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类型属性的不同承担各自的职责。

(三)建立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的网络化城镇空间结构

针对城镇空间布局存在的问题,需要以城市群发展为导向,推进城市群公共工程建设,引导城市群产业空间重组,加快城市群治理模式创新。

1.推进城市群公共工程建设

城市群是我国城镇化空间结构的主体形态,其发展导向是打造中心大城市与外围中小城市、小城镇一体化发展的“城市群共同体”,需要推进资源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三个方面的基础工程建设。第一,对城市群内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统筹规划,优化布局不同类型的环境功能区,搭建环境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立同保共育的生态安全体系。第二,以枢纽型、网络化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建设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一体化体系;按照“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城市群城际网络的高速互联与城市网络的光纤覆盖,推进三网融合的信息服务一体化体系;统筹布局城市群内重大能源基础设施,推进油、气、电输送网络一体化建设。第三,在城市群内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技术、设备等要素开放共享与合理配置;在允许存在制度差异的条件下,实现城市群内各基本公共服务框架、内容、实施步骤的相互对接;实行城市群内基本公共服务待遇互认,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无障碍流转。

2.引导城市群产业空间重组

城市群的健康发展需要以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现代农业为基础,形成空间集聚、产业集群、功能集成、高度协作、合理分工的产业一体化空间布局。第一,东部地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需要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结构高端化,利用新兴技术革命与产业革命带来的机遇,夯实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在全球产业链重构中抢占国际产业竞争高地;在中西部与东北地区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利用产业配套与资源优势,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先导产业,形成支撑若干新兴城市群的产业基础。第二,在城市群内部实现产业间分工与产业链分工,产业间分工客观要求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向中心城市集聚,传统加工工业、低附加值制造业等产业向城市群外围城市转移,产业链分工客观要求产业的研发设计环节、决策管理环节、物流销售环节集中分布于中心城市,产业的制造加工装配环节分散于城市群的外围城市。第三,围绕城市群的产业发展与布局一体化,构建资源共享的科技与智力支撑平台,大力发展科技情报、知识产权、技术评估、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加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等载体建设,打造一批开放共享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与孵化基地。

3.加快城市群治理模式创新

城市群作为跨行政区的城市体系,其内部经济社会一体化与行政管理分散化的矛盾阻碍了城市群的发展壮大。促进城市群市场机制的建设,需健全城市群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城市群公共财政与储备机制。第一,由国务院牵头,归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以及部分不跨省的城市群,组建国家级城市群协调发展管理委员会,针对中原城市群、关中城市群、呼包鄂城市群等省内城市群,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组建地方级城市群协调发展管理委员会,城市群协调发展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群的总体规划、基础设施、经济发展等拥有广泛的管理权限。第二,建立健全非正式治理机制,促进城市群内政府之间、政府与民间的合作交流,修订统一各成员城市的地区性政策,如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研究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统一的商标保护等措施,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三,建立城市群公共财政机制与公共财政专业委员会,通过协调平衡城市群公共资金的投入方向、地区、时间等引导城市群建设,建立城市群公共财政储备制度,共建共享区域公共物品,探索城市群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系。

(四)建立无差别国民待遇、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市场

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各种经济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市场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基本条件。为此,需要着力消除个人身份偏见、破除企业属性歧视、规范政府行为决策,为新型城镇化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消除个人身份偏见

人是新型城镇化中最活跃的要素,人口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与集聚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主要内容。根除传统城镇化重物轻人的弊病,需消除政府对进城务工农民的身份歧视,引导社会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价值认同。第一,清理对进城务工农民不合理的管理规定及其收费,简化各项管理服务流程,降低相关管理服务费用,对存在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予以一定的减免。第二,逐步落实进城务工农民与城镇居民平等共享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等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推进各项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顺畅流转,消除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第三,在进城务工农民集聚的社区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引导农民工参与社区事务,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身份偏见,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第四,加快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入,增强农民工在工作技能、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市民化程度。

2.破除企业属性歧视

在传统城镇化模式下,一些地区存在产业空心化问题,部分地区产业结构呈现典型的重资本轻劳动、重国企轻民企、重大型企业轻中小企业的特征,大量吸纳劳动就业的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瓶颈。促进各种类型企业的活跃与集聚,需破除企业属性歧视,给予不同企业以无差别的国民待遇。第一,改革工商注册与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产业负面清单”与“居所负面清单”,协同准入与监管,简化管理服务流程,优化对中小企业与微型企业的管理服务模式。第二,总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运行的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广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由审批制度变革为备案制度,探索从事前管理向事后管理的转型,破除中小民营企业投资准入的弹簧门,也避免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第三,拆除地区保护主义藩篱,重点是消除城市政府在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中的公司化倾向与准入性歧视,合理区分城镇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准公益性项目与公益性项目,完善市场投资准入制度,明确市场准入门槛、技术标准、服务标准与建设运营管理要求,为民营企业释放更多的市场空间。

3.规范政府行为决策

如何规范政府行为是影响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调适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主要内容。总体而言,各级城市政府主要承担创造制度环境、编制发展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等职能。明确政府职能边界,需探索各级城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形成针对权力运行的问责机制。第一,根据各级城市政府、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能分工,分类别建立企业投资、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权力清单,逐步完善重要岗位的职权目录,明确政府只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由谁来做。第二,探索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与问责机制,明确由谁问责、向谁问责、如何问责,使得城镇化发展的责任分解到各级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具体岗位。第三,引导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推进政府行为的全流程公开,包括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与结果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工市民化中的各项权益。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推进新型城镇化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调适及其功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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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化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国际经验回顾_小城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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