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的中心”到“环境价值”--兼论价值思维的角度和方法_生态环境论文

从“人的中心”到“环境价值”--兼论价值思维的角度和方法_生态环境论文

从“人类中心”到“环境价值”——兼谈一种价值思维的角度和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角度论文,思维论文,人类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资源问题”、“生态问题”、“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提出,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成为人类思考的一个焦点。一方面,这种思考引发了对以往“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的反思和批判,应该说,这是人类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的自我批判,是人的一次重新自我定位;另一方面,这种思考又促成了“环境价值”或“环境道德”、“生态价值”或“生态伦理”等概念的产生,这一组概念联系着价值观念领域的一场革命,可以看作是20世纪人类文明最重要、最具特色的思想成果之一,其意义决不可以低估。但在目前的讨论中,关于这组范畴的涵义如何确定,其意义如何阐述,似乎还有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有待于探讨明确。本文想着重就环境价值概念与人类中心主义批判之间的一些问题,从价值观角度做一点基础性的探讨。

一、“环境价值”否定了“人类中心”吗?

有一种近年比较多见的“新”哲学观点认为,目前全球性的资源、生态和环境等危机现象,构成了所谓“人类自我中心主义的困境”;我们从中应该得出的结论是:承认和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的观念已经过时,要彻底否定“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的主体性原则”,重新提倡“客体中心”、“自然中心”的原则,或者至少要把人类和自然界看作是平列的二元或多元的主体,等等。因此,在解释“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等概念时,有些文章认为:这些概念意味着自然界、生态链或环境物是和人一样独立的、平等的道德主体、价值主体,有其自在的权利;这种伦理道德的涵义和原则,就在于人的行为要符合自然物的利益,尊重它们的权利;等等。也有人甚至更进一步地提出要以“天道论”取代“人道论”,“因为先有天道(自然界的规律),后有人道(人类的价值原则),所以天道重于人道,人道要服从天道”云云。这样一套观念被看作是适合于现在和未来人—自然关系的新价值观的核心和实质。

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必须区分人类中心与人类中心主义,我们要走出已往的人类中心主义误区,本身仍是要以人为中心的,是以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的选择;换言之,是回到更加健全理性的“人类中心”和主体意识上来;这里并不必要、也不可能摆脱“以人为中心”,更不意味着要走向“以自然为中心”。这种观点认为:当我们仍把周围的自然界叫做“环境(以一定主体为圆心的外部存在)”,把某些天然存在物叫做“资源(人类生产生活资料的来源)”时,难道不是在表明,这些名称本身就是“以人为中心”的吗?当我们探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方式的时候,指的是谁的可持续发展?要知道,自然界本身——不管有没有人类,也不管它是否经历过若干次毁灭性的灾难(例如导致恐龙的灭绝的那场变动)——从来是有生有灭、生生不息的,无所谓可持续发展与否。毫无疑问,如今我们所面临的各种资源和环境危机现象,归根到底是指在人的活动范围内、由于人的行为而产生的、并且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形成挑战的后果。自然界不会毁灭,毁灭的只可能是人类自己。因此资源和环境的问题本身就已是从人类角度提出的问题,它的答案也只能是要以人的方式、按照人的需要和能力来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关心自然”的实质仍然是“关心人”。如果离开了这个前提,不是以人为中心,我们怎样才能规定自己对自然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把维护自然界本来的平衡当作生态伦理和环境价值的最高原则,有人这样极端地地反驳说,那么就只有一种结果——消灭人类——才是最符合这个原则的方式,否则便不可能让自然界自在地发展……这一观点难道是合理的吗?因此不能赞成以“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等为理由来贬低或限制人的发展,而应该认为它们正是人本身发展的一个新的维度。

话说到此,争论的焦点和实质显然已远远超出了“要不要”保护生态环境的范围,而在于究竟“为什么和如何”来保护的问题。即通过对已往“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我们在理论上要走向哪里?是要彻底否定“以人为中心”,而走向“以自然为中心”或对其他某种非人、超人力量的服膺,还是重建一种新的人类自我中心,使人的权利和责任意识达到一种新的升华?两种观点之争在理论上的深刻性和复杂性,很大程度上涉及了关于价值的理论和思维方式。

二、人是、且仅有人是价值世界的“中心”

在“人类中心”与“环境价值”之间的关系上,有两个前提性的具体问题需要再明确一下:

一是关于存在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区分。同在任何理论问题上一样,关于“人类中心”概念也要首先有一个定性的把握。人类是不是、或者是什么样的“中心”?对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它大体上是一个关于世界存在的、“实然的”描述与判断,还是一个关于人类行为的、价值或“应然的”观念?把握存在论与价值论的区分是一个基础,只有弄清概念是在何种意义上形成或成立的,才能够合理地判断其是非得失。

首先从存在论的意义看,世界(大自然、宇宙)是没有或无所谓“中心”的。根据已有的科学知识可以知道,茫茫宇宙是无限的,它并无中心;我们人类生存的地球是以太阳为中心在运转着;而地核则是地球自己的天然的物理中心……等等,这一切都与“人类中心”无关。相反,对于宇宙大自然来说,地球上人类的存在,无论从空间、时间还是从绝对力量上看,都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相信上帝或造物主者除外)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肯定“人是世界存在的中心”,否则便是一种极端的无知和危险的狂妄。一般说来,学术界在这个层次上并无真正的分歧,有意地主张存在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情况,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

既然如此,那么所谓“人类中心”真实涵义究竟是什么呢?对它的合理解释只能是指“人是人类全部活动和思考的中心”这样一种现象。即:对人自己的关照,是人类一切活动、思考和情感的“中心”;人的尺度(人的本性、需要、能力等),是人类判断一切好坏、善恶、美丑、利弊得失的标准的“中心”;人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是人类一切价值理想、追求、选择、创造的目标“中心”;等等。总之一句话:“人是人的世界的中心,人是人自己的中心”。这是人类特有、也不能不有的一种“自我中心”现象,不论人们是否自觉地意识或把握了这种现象,它在客观上都是人的存在和活动所特有的、普遍的事实。由此看来,“人类中心”观念主要意味着人在自然界面前的自我权利和责任意识,意味着人的行为的出发点和选择的界限所在。所以这种观念主要不是一个关于世界存在和事实描述的观念,而是一种价值观念。

存在不等于价值。如果注意到存在论与价值论两种命题之间的基本区别,那么我们对于“人类中心”现象就要有一个清醒的客观的判断。一方面,看到它是、并且仅仅是一个价值命题,不可用它来否定或取代关于普遍存在的根本命题;另一方面,承认它作为人类的价值原则,总体上是必然的、合理的,不可以企图用某种理由而废除之。讨论中有时出现把两类命题相互混淆或等同的情况,比如用“自然界是否先于人类或比人类更有力”之类的存在判断来直接肯定或否定“人类中心”观念,在逻辑上都是难以成立的。包括主张以“天道论”取代“人道论”的论点,由于其论证只是强调了一种(不是全部)存在的事实,用此为理由来否定一个普遍的价值判断,就必然显得缺少足够的说服力。

另一个是关于“价值”的本性和本义。“环境价值”或“环境道德”、“生态价值”或“生态伦理”等,在理论上都属于价值范畴。既然进入了价值范畴,就需要使用相应的价值思维。然而这一点恰恰未得到充分的关注。不少人谈论它们时,由于缺少对“价值”这个前提概念的明确规定和逻辑把握,或对命题的有效域缺少必要的交代和共识,才造成了讨论中某些并非不可避免的困难。事实表明,把握住“价值”的本质和特征,常常是澄清许多有关争论的关键所在。

按照我们对价值现象的理解,认为这一概念的本质和特殊性,就在于它充分地表明了人的主体地位。价值就是以人的主体性(“为我”目的性、需要、能力等及其发展等)为尺度的一种关系。任何时候说到“价值”,都是指“对于人(人类整体或某一部分人,这一点总是具体地、历史地、多样化地表现出来的)的意义”。也就是说,在所谓价值和价值观念的领域中,正是人(实际上也唯有人)普遍地居于最高的、主导的地位,人是根据,是尺度,是标准,是目的。人类形成“价值”这一概念的本义,所赋予它的涵义和功能,应该说就是如此。这正是价值命题的一般特征和普遍含义,是理解和应用一切具体价值概念的基本前提。如果认同这一点,那么就可以进一步认为,当某一“价值”概念被说成或解释成是在人的尺度以外、或以非人的东西为尺度的时候,我们有理由怀疑它所说的不是“价值”,或者概念被弄得虚假了,被误解了。

例如谈到“伦理”、“道德”(它们都属于特殊的价值领域、价值范畴)时,我们一向都知道它们是适用于人与人之间价值关系的概念,特指人与人之间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结构和秩序状况。然而一当涉及“环境伦理”和“生态道德”概念时,有些文章却认为它们变成了适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意味着自然界、环境物是和人一样独立的、平等的道德主体、价值主体,这种伦理道德的原则是人要服从自然物的利益,等等。这种观点显然是把某种表面的现象当成了实质,从而误解或颠倒了道德价值的主客体关系。它没有注意到“环境伦理”和“生态道德”概念产生的基础,恰恰在于现实已经表明:人如何对待周围自然界,实质上已经是人类如何对待自己的问题,是人类的部分与整体、片面与全面、眼前与长远、现在与未来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为了人类的全面幸福与未来发展,我们应该树立科学的生态意识,建立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合作关系,以人道主义的态度与情感对待人类自己的生存环境……。也就是说,当我们把专属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范畴应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实际上是把“人—自然关系”纳入了“人—人关系”的范围,在前所未有的深刻意义上看到了二者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只是在这种意义上,“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这类概念才能够保持其科学的规定性从而成立,否则它们就只能具有某种比喻的意义,而不是一个科学概念。

在价值领域中必须充分揭示和保持人的主体地位,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从理论的逻辑上看来是如此,从现实看来就更不能不如此。在现实中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假如倡导“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意味着——如前种意见所说——是以自然界、环境物为主体,要求人的行为要服从自然物的利益,那么将如何实行之?首先是这里的“主体尺度和意志”如何体现和把握?其次是这里的伦理道德标准从何而来?最后是谁能充当它的真正执行者和“代言人”?我们知道,自然界的一切从来都是、并且永远都是按其自身规律运行的,比如动植物“天敌”之间从来就进行着生存竞争。而如果不是最终以对人的“赏赐”或“惩罚”为根据来加以鉴别,这些规律和现象本身并不具有伦理道德之类的价值意义,不可能成为人类任何道德原则的出发点。所以事实上的出发点只能是人自身,这就意味着要在人自己的范围内来解决问题,必须打破迷信,把人的权力和责任归还给人。这才是实践中的问题所在。

三、“环境价值”是一种怎样的价值?

从价值的角度把环境价值也归结(不如说是还原)为人的权利和责任的领域,这样是不是取消了这一概念,或者会不会导致继续轻视环境对人的作用?我认为并非如此,甚至不如说,唯其这样才更能够深刻地领会“环境价值”概念所带给我们的新的信息、新的境界。——当然,这也涉及理解和界定概念的价值思维方式问题。

价值,作为一种特定主客体关系内容,对它一定要在确定的关系中才能把握。这一点表现在描述、概念和判断之中,就是必须注意以下三个基本环节:(A)何者(客体)的价值;(B)对于谁(具体的人、主体)的价值;(C)什么性质的价值, 即满足主体什么样的或哪一方面的需要的价值。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价值判断必须是明确地或暗示地包含上述三个方面,才是清晰完整的。

当然这并不排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省略的价值判断。省略通常有两种形式,即“××的价值”和“××价值”。它以上述(A )和(C)两种形式表达出来,实际是把(B)的规定当成了默认的前提。但这种默认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在讨论中完全忘记了它,就会带来思维的混乱。例如“环境的价值”和“环境价值”两个概念共同默认的前提,都是指“对于人类整体或普遍的价值”。如果忘记了这个前提,不是就人类整体而言,而是仅仅就人们各自的现实利益来谈论环境和生态的问题,那么我们就会看到这种讨论是难以推进的。

我们讲述一点价值判断的常识,是为了强调以下重点:从严格的科学界定方式说来,在一切“××的价值”和“××价值”表述之间,应该是有重要区别的。而认识这种区别,对于我们理解“环境价值”这一概念及其意义来说,恰好比是一个理论上的关节点、突破点。

让我们来比较一下“环境价值”与“环境的价值”两个概念。——要使二者能够区别开来、成为各自成立而不彼此无谓重复的概念,我们应该注意这里所应用的理论和逻辑,把它们的内容和涵义加以尽可能严格、一贯的界定:

“环境的价值”——按照通常的理解和使用,这一概念的基本涵义是指:环境作为客体,它“对于人的生存发展所具有和可能具有的意义”。这一概念所引导的思考是:“环境能够在哪些方面满足人的需要?”由此当然会想到以往我们所看重的一切。在现实中这一概念代表了万千年来人们对待自然界的传统方式,即主要是把周围自然界当作资源和手段,千方百计去加以开发和利用的取向。

“环境价值”——与前者相对应,其基本涵义则是指:“(任何事物、包括人的行为在内)对于人的环境本性和需求的意义”。这里使用了“人的环境本性和需求”一语,意在表明,对一定环境的依赖已被确认为是现实人的一种基本需要,而满足和实现这种需要则成为对人的一种直接价值。一种现象或行为如果是促成环境有益于人的,那么它就有正的环境价值,反之则否。在这种理解和规定中,环境已成为人的主体性尺度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一概念表现在现实中意味着:人们开始把周围环境的良性循环,当成人自己生存发展的内容和标志、权利和责任之一,当作人的全面健康发展目的中的一个有机成分加以珍重和保护。“环境价值”概念所引导的思考是:“如何保护和优化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保证人自身?”

如此理解两个概念,则不难看清二者的关系。后者当然并不排斥前者,但是比前者更进了一步,它是从更全面更长远的意义上深化了对自然与人关系的理解。正如马克思曾说过的,自然环境不再只是人的手段和工具,而是作为人的“无机身体”成为主体的一部分,成为人活动的目的性内容本身。如果这样理解,那么我们确实可以说:“环境价值”观念的形成,是人类对自己与自然界关系认识的一个质的飞跃,一个伟大的进步。

回顾自然与人的关系思想史,我们似乎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有趣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以图腾时代的特征为最典型的代表形式,最初把自然界与人的关系看成仅仅是“父(母)子关系”,人依偎和敬畏身边的自然物,这是一种古老而朴素的观念;后来随着人类能力的发展,人们把自然界与自己的关系看成是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主奴关系”(人是主,自然是奴)了,这是现在正被我们检讨和批判着的那种“人类中心(+对自然的专制)主义”偏狭观念;然而在今天,“否定的否定”并不是简单地向古老的朴素观念回归,而是一种新的拓展和升华——走向人类与自然界的真正“一体化”。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的进步,决不是把自己与自然界重新、甚至更深地区别和分离开来,也不是平列起来(因此不是“兄弟关系”),而是更深切地感觉到了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一体化存在。当然,在这种一体化中,人仍然是“中心”,是人自己一切价值观念的中心。但这一次所达到的“自我中心意识”,却是以一个更广大、更长久的“人类自我”——人与自然界的一体化——为主体的意识,因此也是更加理性的、全面的自我意识。在这种理解下,“环境价值”观念并不意味着要重新压制或降低人,因此它也不应该受到人们健康理智的排斥。

“环境价值”观念的实质,是更加提高和放大人类的权力与责任感,使其与人所具有的能力、人在这个世界上所能起到的作用之间,达到自觉的统一。

四、实现环境价值的现实思考

事实证明,所谓环境生态问题并不仅仅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它们始终要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问题联系在一起,从而表明这仍然是“关于人的科学”的领域。因此我们在理论上、特别是在哲学上讨论环境价值这类问题的时候,就需要自觉地注意把握人和社会问题的特点与分寸。这是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所应具有的特征。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在剔除其传统偏见和已往落后模式之后,我们结合现实可以对它的涵义做如下两方面的理解:一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主张以人为中心;二是在“人与人的关系”,特别是立足于任何形式的个体、群体与类整体之间的关系上,主张并强调以“人类”即整体为中心。而所谓“环境价值”概念,则以同时肯定这两层涵义为其宗旨。也就是说,它要求站在人类的立场上,既不要脱离了自然环境来追求人和社会的发展,又不要脱离了人和社会的发展去保护自然环境,同时也不能把二者当作彼此无关的平行过程,任其自发地相互抗衡、相互抵消。我们只能是着眼于探索和创造二者有效的结合、统一与和谐,并且,这种结合一定要最终有利于人类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其他。

对此,事实上是存在着争论的。例如一些偏激的环境生态主义者,实际上主张要人类、或者是一部分国家地区放弃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的目标,单纯地为保存现有的环境和生态服务;而另一些强调社会经济发展为紧迫目标的人,尤其是承担地区性建设重任的人,则容易从另一方面否定环境价值的意义。这一切可以证明,通常被看作是科学技术性质的议题,实际上却总是背负着某种社会性(经济、政治、文化等)的问题。可见环境价值的问题同其他任何价值问题一样,表现出深厚的主体性底蕴。思考这方面的问题时,绝不能缺少有关主体方面的分析。在现实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矛盾:

一是现实价值主体的多元与一元的关系。现实的价值必然因主体多元而呈现多元化的状态。同一生态环境,对于发展情况不同的地区、国家和民族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可能价值。每一主体都必然要首先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来进行选择,这就会导致对生态环境的多元化立场和态度;然而“生态环境价值”这一观念的本质,却必然要求从整个人类和全球生态的角度来进行一元化的协调和合作,否则便不能实现。因此在多元和一元之间便出现了各种复杂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我们看到了当代世界在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价值上所遇到的巨大困难。当然,我们应该相信,全人类在环境价值问题上是应该和能够形成共识的。正因为如此,我相信我们需要的是将环境和人类都作为整体的思考,而不是将人类整体的责任简单机械地分割开来,也不是将某一部分自然环境(在时间或空间上)孤立地加以看待。

二是环境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平衡。环境价值问题对于世界上每一个人、每一个地区、国家、民族来说都是存在的,但它并不是人们所面对的唯一价值问题。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等等之间,不仅有“全面兼顾”的问题,而且有综合平衡的问题。这些价值选择之间的轻重缓急排列和实施,不仅与主体的价值观念相联系,而且必然受到相应的社会条件和能力的制约。在这方面,我们同样看到了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价值所遇到的复杂困难。当然我们也应该相信,每一个正常的主体都是力求达到所有价值的充分实现并且彼此和谐,以使社会走向全面持久的繁荣和发展的。正因为如此,我相信,我们的任务就在于要找到社会发展与良性生态之间的结合点,即如何做到既保护环境又不停止发展的那个有效的“度”之所在。找到这个“度”,应该说是哲学和科学、经济和技术研究的一项共同责任,是我们思考“环境价值”和“可持续发展”时所面临的一个富有挑战性的、建设性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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