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和艾滋病的预防措施_艾滋病论文

同性恋和艾滋病的预防措施_艾滋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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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性恋是疾病吗?

什么是同性恋和同性恋者?我国学者较为贴切地描述了同性恋的特点:同性恋是指对某一同性产生性爱的思想和感情,而不论有无明显的性行为;同性恋是指同性个体之间肉体亲昵的性行为;同性恋的特点是指向同性,即与同性的人发生真正的或想象的性行为;同性恋是指在思想中或实际行动中,更喜欢与同性个体发生性关系的癖好;同性恋是指有明显的同性性行为和同性爱幕等等(注:张北川:《同性爱》,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6、36、232-257、35页。)国际学术界以《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为代表对同性恋的描述为:同性恋者是一个有着显著的、持久的、唯一的受同性性吸引,对同性有性渴望和性反应,寻求同性性活动并从中得到性满足的人(注:Homosexulity,Ethical Aspects,in Warren T.Reich,Encyclopedia of Bioethics,1982,p.671.)可以定义同性恋为:同性别人之间的性爱或情爱关系。这种关系可存在于内隐的心理上或外显的行为之中。如果一个人终生或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和同性别的人建立心理或行为上的这种关系,就可以称为同性恋者。

对同性恋者采取合适的政策,首先要对他们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他们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则首先必须回答:同性恋是疾病吗?

从历史上看,认为同性恋是疾病应该说是个进步。因为在认为同性恋疾病以前,认为同性恋是罪恶。在漫长的中世纪,欧洲的教会和一些国家制订了多种惩处同性恋者的法律,其中包括长期监禁和苦役,甚至将同性恋者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即使在19-20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快乐的王子》脍炙人口闻名世界的唯美主义文学家王尔德和电脑之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因破译德国密码而立下赫赫战功的图灵均因同性恋行为事发而受到监禁,身体受到摧残或心里忧郁而死。更不要忘记,德国纳粹在集中营杀害了同性恋者30余万,他们以粉红色三角为标记,地位与犹太人相当。现在犹太人已经得到平反,但对同性恋者却至今没有还他们一个公正。

1886年克拉夫特—埃宾在他的《性心理疾病》一书中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性精神疾病,是性倒错,而不是犯罪。因为他认为只有男女之间的阴茎—阴道性交才是唯一“正常”的性行为方式。在弗洛伊德的早期著作中,曾认为同性恋是“性变态”、“反常行为”、“失调”,但在晚期他认为同性恋是“一种人人会有的复杂的扩散性的体验。”真到蔼理士,才明确指出同性恋并非疾病。但在我国认为同性恋是疾病的看法仍占主导地位。1985年陈仲庚在《变态心理学》中认为同性恋是性变异,1985年阮芳赋在《性知识手册》中认为同性恋是性变态,1989年高彩芹在《性与人生》中认为同性恋是病态行为、精神症状,1989年刘燕明在《性偏离及其防治》中认为同性恋是性偏离,以及一些精神病学著作(如上海医科大学主编的《临床精神病学》,北京医科大学主编的《精神病学与相关问题》,夏镇夷主编的《实用精神病学》等)都认为同性恋是性倒错、性变态或性心理障碍。有的认为同性恋属于性变异;还有的把同性恋归属于性心理障碍或精神(心理)疾病(注:张北川:《同性爱》,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6、36、232-257、35页。)。

性变态又称性反常。这个词汇的中心是变态二字。从字面上看,变态是介乎于常态(正常或健康状态)和病态(异常或疾病状态),这两端的状态。在《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变态一词解释为生物个体出生后形式和构造发生显著变化的现象。它包括生长和生化方面的变化,以及随之发生的生理、生化和行为改变。性变异中的变异一词是生物学术语,用来指由遗传差异或环境因素引起的生物个体间或同种生物的各群体间的不同,包括在形体代谢、能育性、生殖形式、行为和智能等明显的或可度量的性状方面的不同,目前关于同性恋起因的研究包括有遗传假说、性激素或内分泌假说、胎儿期脑差异假说等生物学学说以及心理动力学及行为科学学说。这些学说目前尚未定论。但到目前为止,科学研究没有发现男女同性恋者在个体构造、形体生长和生理生化,能育性、智能等与异性恋者有显著的差异,或者说,在异性恋者之间的个体差异或同性恋者之间的个体差异均比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之间的差异为大。所不同的仅是性取向的不同,由此产生一系列行为模式的不同。如果仅有这种不同就说同性恋是性变态、性变异,未免使人感到理由不够充足。

在历史上和现在认为同性恋是疾病可有以下理由:

第一,同性恋违反自然,违背了自然律。在他们看来,性行为的常态是情爱或性爱只能发生在雄性(男)和雌性(女)两性之间,即遵循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自然法则。他们还进一步认为,人的生殖器官(特别是外生殖器)是生物进化过程中形成的,是人类进化的产物。对性快感的追求只应当限制在与之相应的异性生殖器官的交合之中。同性爱者在性交时的参与器官如口腔、肛门往往毫无性意义,这完全背离了大自然的规律(注:张北川:《同性爱》,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6、36、232-257、35页。)。

这个理由存在三个问题:其一是概念上的错误。物理学上的“异性相吸、同性相斥”与生物学中的性别差异不是一回事,不能混淆。造成这种混淆可能受中国传统阴阳文化的影响,按照阴阳文化,物理学上的负(阴)电、正(阳)电和生物学上的阴性、阳性是一回事。但这是错误的。其二是事实上的错误。性别差异是生物学系统发育史中发展到比较高级的阶段才出现的现象。另外,即使是在已经有了性别差异的生物中,同性性活动也非常常见。其三是方法上的错误。认为异性恋属自然律是通过归纳法概括出来。但是归纳推理有其局限性。反之,同性恋的存在,可以否证这条自然律(注:David Miller,Popper Selection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p.108-114。)。

第二,同性恋违反正常。什么是正常?正常是统计学平均值,但统计学平均值不等于正常。在统计学平均值以外的也可能是正常,而不是异常。在统计学上地球上大多数人是右撇子,过去许多人因此而认为右撇子是“正常”,左撇子是“异常”,所以强迫左撇子的孩子校正过来,使用右手。现在我们很少这样认为了。同理,大多数人的血型是O型,A、B、AB型都是少数。但不能认为前者是“正常”,而后三者是“异常”。为什么它们仍是正常?因为它们运输氧的功能并没有影响。由此可见,“正常”这一概念,比统计学平均数还要更多一些内容。这个更多一些内容是什么?我们可以从血型的讨论中得到启发。A、B、AB型虽然是少数,但它们运输氧的功能没有障碍。同理,左撇子也没有影响手的功能。因此我们可以说,即使不在统计学平均数内,如果作为物种所有的功能没有影响或障碍,就是正常。以物种为准很重要。以人科人属为准,近视和远视都属异常,即使将来大多数人的视力变为0.5,我们也不能说这是正常的,或者有一天人的眼睛能够像猫一样在夜里看清东西,也不能说是正常,因为我们不属于猫科动物。同性恋者除了性取向外,其作为人生理功能和社会职能与异性恋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他们异常、病态、患病。

第三,认为同性恋是疾病,有利于同性恋者在社会上得到更好的对待。这是一种后果论论证或人道主义考虑。我想,这是唯一可以接受的理由。但这会引起另外一些问题。如果同性恋者就应该给予治疗,但对素质性同性恋者来说,他们并不要求治疗,也治疗不好。国际权威性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DSM—Ⅲ)认为,同性恋者如果不存在对其性取向有心理冲突、痛苦感受者,则不是疾病。也就是说,只有身为同性恋者,但不愿意接受,要求改变性取向,才是精神疾病,称为“性别认同障碍”,正如身为异性恋者要求改变自己的性取向一样。世界卫生组织于80年代颁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国际统计分类手册”》第10版也将同性恋从疾病内删除。

二、艾滋病是同性恋病吗?

在艾滋病发现的早期,艾滋病病例都是一些男性同性恋者,因此也称艾滋病为“男性同性恋者免疫缺陷症”。这个述语以及所代表的艾滋病观念,起了严重的误导作用。直到今天,包括一些在决策中有影响的人士还认为同性恋行为是艾滋病的原因,为了预防艾滋病,必须禁止同性恋。

在概念上必须明确,艾滋病的病因是艾滋病病毒。病因决定了这个疾病的特异性。我们可以拿结核病与艾滋病作一比较。结核病与艾滋病在体征和症状上各有其独特的特点,因此可以把这两种疾病区分开来,把这两种疾病的任何一种与其他疾病区分开来。结构病的病因是结核杆菌,艾滋病的病因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许多著作都谈到忧郁、劳累、营养在感染结核病中的作用,但我们不会称结核病为营养不良症,否则就不能把结核病与其他营养不良症区别开来。同理,同性恋的某些行为,确实使他们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但同样的行为也可以感染其他性病,我们称艾滋病为同性恋病就不能把艾滋病与其他性病区分开来。另外,同性恋者至今没有感染任何疾病的大有人在,同性恋者之间的行为差异与异性恋者一样大,也不是所有同性恋的行为都是高危行为。再者目前许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根本就不是同性恋者。所以,认为预防艾滋病必须禁止同性恋,是没有道理的。

此外,禁止同性恋也是不可行的。根据社会学家的调查研究,同性恋存在于古今中外的绝大多数的社会中。1946年的金西报告指出,美国成年男子中30%有过同性恋行为;10%的成年男子主要过着同性恋生活(注:张北川:《同性爱》,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6、36、232-257、35页。);4%则为终生同性恋者(注:李银河、王小波:《他们的世界——中国男同性恋群落透视》,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英国的同性恋者占总人口比例的5.3%;法国为5.7%;意大利为6-8%;丹麦为5-10%。我国学者于1989-1990年对两万名国人调查,发现中国当代有7.6%的大学生、2.54%的已婚农民有同性恋行为(上海性社会学中心刘达临等)。1991年北京市的一项调查发现:北京市成年男性中2-4%是同性恋者。德国的施奈贝尔70年代对许多国家进行的调查发现:绝对的同性恋者占人口总数的3-4%,怀特姆(1983)对同性恋占人口总数的百分比进行了跨文化社会背景的研究发现: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同性恋者在人口比例中所占的比例相差甚小(注:张北川:《同性爱》,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6、36、232-257、35页。)。我国学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是非常固执而难以改变的(注:李银河、王小波:《他们的世界——中国男同性恋群落透视》,第64页;周华山:《同志论》,香港同志研究社1995年版,第5页。),同性恋者在同性性活动中获得的性快感与异性恋没有本质的不同(注:张北川:《同性爱》,第243、174页;李银河、王小波:《他们的世界——中国男同性恋群落透视》,第117页。)。

这种情况应该促使我们考虑一下这样的问题:同性性活动,对于异性恋者是不自然的,而对同性恋者来说,却是自然的。正如异性性活动对于异性恋者是自然的,而对于同性恋者是不自然的一样。治疗同性恋的失败,也可以促使我们作这样的考虑。性心理、性欲望、情爱、性爱这种属于最深层的隐私,外力包括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你可以镇压、压制、禁止,但它们不会消失,表面上这种活动减少了,实际上它们转入了地下。一旦转入地下,我们又如何做他们的工作,对他们进行教育,推动他们改变高危行为?所以,禁止同性恋既不可行,又不可取。

但是应该承认,在一部分同性恋者中间存在着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行为。同性恋者有一部分人主要是情爱,很少或没有接触性器官的活动,或者他们(她们)与单性伴长期生活在一起。那么这种同性恋行为就没有任何危险性。在女性同性恋者中这种人比较多。如果有接触性器官的同性性活动,如果双方又缺乏生理卫生知识,没有保护措施,就容易发生损伤、疾病。有损伤或感染了性病,就容易感染艾滋病。由于对同性恋不宽容的社会条件,同性恋者很难有住所,他们能与单一性伴相处,不得不在公园、街头结识同性对象,促使同性恋者发生多性伴和随意性行为。所以,并不是同性恋行为本身造成对性病和艾滋病的易感性,而是多性伴、随意性行为、没有保护的性行为使同性恋者容易感染性病和艾滋病。因此,为了预防艾滋病,没有必要禁止同性恋,而有必要改变同性恋者的高危行为。

三、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吗?

认为同性恋不道德有这样一些理由:

第一,同性恋违反了某些公认的伦理原则。在西方,同性恋违反了基督教的婚姻生育原则。上帝既然造了一个亚当一个夏娃,男女交合生子是上帝的安排。性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生育,为了生育而性交,就是合乎道德的,反之,一切非生育目的的性活动就是不道德的。由于生育的性活动必然发生在阴茎—阴道性交,因此一切肛交、口交都是不道德的,不管它发生在同性还是异性之间。基督教基本的性道德教义是“原罪说”,即把对性欲的追求当作罪恶。基督教的神学之父奥古斯丁指出:上帝赐予人类的性行为本无色情,是无可指责的。只因亚当与夏娃忤逆上帝,发现了“肉体娱悦”,才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过而促其蒙羞。色欲,是亚当和夏娃所犯下的“原罪”。这种“原罪”也遗传给了他们的后世子孙。从此难以驾驭的色欲冲动和羞耻感,使“性”销不留意,便造成了对神灵的亵渎,导致人类在罪恶的深渊中越隐越深。人类唯有以不含激情的性来繁衍基督徒的后代,方可赎罪而得到拯救,被上帝召回天堂。在这样的理论体系下教会将婚姻视为对意志薄弱的人类的一种责任。人们必须牢记自己的原罪,时时刻刻地抵制肉体娱悦的感受和表达的任何企图,以赎罪而获得新生。基于上述看法,基督教对夫妻日常性生活进行了荒唐干涉。性交方式规定男子上位是唯一适当的;性交频率多少也依带来生育结果而定。除此以外的性交,次数越少越好,最好一次也没有,性交时机规定在各种宗教节期严禁性交。每周一、四、五、六、日为纪念日,诸如纪念耶稣被捕、受难、复活……时应该禁欲;每周二、三若落在节日或斋戒期中,诸如复活节、圣诞节前40天……也要禁欲。如此一来,一年中可以性交的日子已所剩无几了。公元7世纪,各种宗教节期在一年中竟然占到273天,直至16世纪,宗教节期禁忌日还有140天左右(注:李银河:《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

在中国儒家的伦理原则也认为性的唯一目的是生育,“为后也,而非色也。”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婚姻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性交为了生育,不为生育而性交就是“淫”,便不道德。西方传统性文化强调“罪感”,非生育的性活动是“有罪”,我国传统性文化强调“耻感”,非生育的性活动是“可耻”。然而在封建社会的中国,一方面是认为性欲可耻,另一方面却是三妻四妾,“无后”成为休妻的最好理由,因此中国的“性耻”文化是一个男权主义的虚伪的文化。

性是人类正常生理本能。告子曰:食色性也。作为一种本能,它不仅有生育的目的,也有快乐和健康的目的。我国道家早就指出性具有保健意义。性能养生。性欲的满足对人的健康有积极的意义。一个人如果长期不能达到性欲的满足将产生一系列的生理症状,如局部的充血、失眠、易于发怒、抑郁、头痛、以及各种模糊的神经症状(注:韩磊、王爱丽:《男性文化》,北方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93-94页。)。大自然在给予人类生育能力的同时还赋予了人类另一个能力,即性感受力。这种性快感不但伴随着生育活动而且也是单独存在的。人的生殖系统及性器官也不仅仅是生育的工具。在男女性交时,差不多每次都可以排出精子。而女性却要每四个星期才排卵一次,到这时才有受精孕育的机会和可能,而其它性交的排精就仅能获得性快感而不能执行生育功能(注:霭理士:《性心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336页。)。大自然这样的安排,说明生育活动一定要伴随着性快感,就连精子与卵子结合的性交也有性快感,因此,性交除了生育以外还有单独存在的性快感获得功能。

其实,性的快乐目的在人们中间早就承认了。避孕药具的推广,本身说明了认可性的快乐目的。如果只承认生育目的的性活动为合法,否认一切非生育的性活动,那就没有必要推广避孕药具。一切避孕药具就是要把生育同性分开,而一切人工生殖也是要把性同生育分开。避孕是没有生育的性活动,而人工生殖是没有性的生育。在美国,到了60年代才在法律上正式承认避孕是公民的隐私,任何人不得干涉。而在以前各州都实行所谓“反自然性交法”,对一切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活动进行法律干预。实际上这种法律干预也是不可行的,法律不过是表明立法者的信念罢了。

第二,同性恋多性伴、随意性行为是淫乱和道德败坏,对青年产生坏影响。可是事实上多性伴、随意性行为、性乱并不是同性恋的必然行为,只是一部分人的行为。同性恋者的生活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人有同性恋行为,但并不知道或并不认为自己是同性恋者;有些人认为自己是同性恋者,但并没有过任何同性恋行为;有些人是在周围环境中没有异性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找同性对象;有些人则在有异性可供选择时仍寻找同性对象。有些男性在与同性对象交往时仍旧在外表和内心认同男性。有些同性恋者有长期的对象,过着一种“事实婚姻”似的生活;有些则从未有过长期的固定伴侣,而是不停地更换性爱对象(注:方刚:《同性恋在中国》,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5页。)。那些长期成对共同生活的同性恋者,他们的同性性关系类似于那种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或坚贞的恋人。他们殷切希望与理想中的同性个体建立那种类同异性恋者家庭的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对于他们并不存在多性伴、随意性行为、性乱,说他们也是“淫乱、道德败坏”岂不是冤枉?另一方面,许多,甚至大多数同性恋者不是不想望过那种类似一夫一妻的生活,但是在社会存在压制、歧视同性恋的条件下,做到这一点谈何可能?不给他们条件过持久的单一性伴的生活,他们只能去公园、街角,又骂他们淫乱,岂不失之不公?反观一些异性恋者,有着完备的过一夫一妻的生活,可是他们仍然多性伴、随意性行为、性乱,为什么不因此而骂异性恋(不是个别的人)“淫乱、道德败坏”?

第三,同性恋破坏婚姻制度及社会稳定。回答了第二条理由,也就回答了第三条理由。目前多数同性恋者这种性伴不稳定、多性伴、随意性行为不完全是他们的自愿选择,一部分也是环境使然的。如果允许,他们也愿意有个稳定的家庭,这个家庭同样可以执行异性家庭的职能。目前的问题是:非不愿也,是不允也。我们怎能将这个罪名加于并非他们自愿选择的决定?这样也不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如果不去理解、了解他们,带着偏见压制他们,倒会对社会的稳定不利。

第四,同性恋传播疾病。在前一节我们已经比较全面地讨论了艾滋病与同性恋行为的关系。通过同性性行为有可能传播疾病,但通过异性性行为同样也可能传播疾病。传播还是不传播疾病,决定于性行为参与者本身是否有病,以及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不在于他们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就总数来说,异性恋者传播的疾病肯定要比同性恋者多,可是谁也没有因此说异性恋本身不道德。

四、对同性恋者的健康教育

现在没有人反对应该在同性恋者中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问题是教育者应该以什么样心态去进行教育?首先,应该按照宽容、有利、自主和关怀原则,对同性恋者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政策。按照宽容、自主原则,即使我们自身不是同性恋者,也不赞同这种性取向,我们也应该以宽容对待他们,尊重他们的性取向,容许他们的自主决定。正像我们对待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中的人一样,以平等相待,“求同存异”。这就意味着我们对他们应采取团结、支持的政策,而不是隔离、压制的政策。采取这种政策和态度,有利于做他们的工作,对他们教育。因为教育并不是像把一个东西放在篮子里那么容易。没有受教育者对教育者的信任,没有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尊重、平等待人,受教育者是难以接受教育的。按照关怀原则,我们应关心他们的健康,关心他们的生活质量,关心他们遇到的种种问题,适当给予解决。只有在这样的政策中,对同性恋者进行的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才能有效。

反之,压制的、歧视的政策违反了宽容、有利、自主和关怀原则,其后果将是占人口1-5%的人转入地下,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他们可能的高危行为将不能得到适时的改变,这等于说在预防艾滋病的天罗地网中留下了一个很大的漏洞。而且对同性恋者的政策不适当,也是给其他易感人群传递了一个错误的信号:他们也会受到像同性恋者那样的对待。于是他们也就会转入地下,这样造成更多更大的漏洞。我们的辛辛苦苦的预防艾滋病的工作就有可能付之流水,中国成为艾滋病高发国的前途,就不但是可能,而且会成为可怕的现实。

例如在国家卫生部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提纲中同性恋教育一项内有要求同性恋者“避免性接触”的提法。但对异性恋者并没有这个要求。这不但不切实际,而且可能伤害同性恋者的感情。切合实际的合适的提法应是要求他们改变多性伴、随意性行为,尽量减少或避免肛交,采取安全性行为。同时只要求而同性恋者避免性接触,而不要求异性恋者避免性接触也会给异性恋者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异性恋的性行为是完全的(注:Warren.J.Blumenfeld,Homophobia——We All Pay the Price,Boston:Beacon Press,1992,p.230.)。

教育者必须首先受教育。要对同性恋者有效地进行预防艾滋病、改变行为的教育,教育者应该了解同性恋。

如果能按照宽容、有利、自主和关怀的原则来评价我们预防艾滋病的行动,就能为制订有效而合乎伦理的政策奠定基础,防止我国成为亚洲又一个艾滋病高发国的目的就有可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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