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农业产业化实践的理论解释与比较分析_农业论文

论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农业产业化实践的理论解释与比较分析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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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特别是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兴起,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然而,这一现象绝非偶然。自19世纪中期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经历了一场历史性演变,纷纷由接近于完全竞争的状态发展到包含垄断因素的不完全竞争。值得注意的是,一直被经济学者视作完全竞争市场典型代表的农业也没能置身于这一潮流之外,早在本世纪50年代便开始出现大型“农工商综合体”,对农业实行集中化、一体化经营(Agricultural integration)。世界范围内的农业专业化、集中化和一体化在发生时间和程度上都明显滞后于工商业领域,但在今天却大有后来者居上的趋势,特别是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在西方国家大都长期游离于反垄断法的制裁之外,因而对农业的认识再也不能停留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水平上。在我国,自80年代后期,山东诸城率先组织“农村商品经济大合唱”,90年代初逐渐演变为“农业产业化”,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成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经营体制的第二次改革。显然,我国农村十几年市场取向改革后的所谓“农业产业化”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19世纪中期以来历史性演变过程中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具有某种形式和逻辑的相似性。

自19世纪中期以来,西方经济学者着手探索竞争与垄断的关系,试图构造和寻找协调二者关系的理论与政策,西方产业经济学正是沿着这一线索进一步发展而形成了其产业组织理论(Theory of industrialorganization)。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成熟以美国人贝恩(J.S.Bain)1959年出版《产业组织》一书为标志,该理论中的“产业”概念仅指生产同一类即具有密切替代关系商品的生产者在同一市场上的集合,这些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构就是所谓产业组织。也就是说,产业组织是特指产业内部关系的范畴。 通常, 任何产业组织都存在马歇尔冲突(Marshall's dilemma),即垄断虽然扼杀市场竞争活力,但却能带来规模经济。一个产业内部的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二者的关系,或者说,如何寻找既能避免垄断的弊病又能使生产者获得规模经营的有效竞争条件,正是现代产业组织理论所要探索的核心命题。现代产业组织理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方法可以表述为“市场结构(Market structure)——市场行为(Market conduct)——市场绩效(Market Performance)”分析,亦即,就短期而言,市场结构是既定的,特定的市场结构决定相应的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又进一步决定市场绩效的好坏;但从长期来说,三者都在变化且互为因果,市场行为的改变是市场结构变动的主要原因,但有时市场绩效也直接促使市场行为或市场结构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兴起和发展实质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过程中农业产业组织发生的深刻变革。基于这一认识前提,本文拟将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引入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分析。但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本文对“农业”的产业外延的规定并没有囿于逻辑的严密性,有的场合和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对“产业”概念的规定并不一致。本文中农业产业组织既指动植物产品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也指与动植物产品密切相关的生产者之间的关系结构。此外,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产生和形成是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特定的市场经济体制为背景的,而且是对制造业等非农领域产业组织变革与创新实践的理论概括,因而将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引入我国产业组织分析特别是农业产业组织分析显然会遇到一些不适应性,但也许正是这种不适应性才使得本文拥有广泛的探索空间。本文首先剖析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组织的不适应性,在此基础上阐明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制度涵义、目标、起点及核心内容等问题,最后讨论我国农业产业组织政策的倾向和重点。

一、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原因、制度涵义及目标

(一)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原因

1.农户超小经营规模与农业现代化对资本使用型技术进步的特定要求不适应。现代农业的根本标志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巨大提高。因为,只有当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与其他产业相近的水平,农业劳动者才能得到与其他产业劳动者相近的收入,农业才能成为稳定发展的现代产业。一般而言,只有资本使用型技术进步,即在等量土地上越来越少的活劳动推动越来越多的资本,才能带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革命性变化;劳动使用型技术进步,即在等量土地上越来越少的资本吸附越来越多的活劳动,虽可能带来土地生产率的巨大提高,但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却贡献甚微。因此,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技术变迁虽然某一时期可能表现出“劳动使用型”倾向,但从长期来看,其主流是资本使用型技术进步。

目前,我国农户的超小经营规模所造成的不经济问题是普遍存在的,然而,问题并不仅仅在于农户初始经营规律的超小化,更重要的是这种初始经营规模的长期凝固化,即农户的超小经营规模无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扩张。在农户超小经营规模的凝固状态下,农户对技术进步的理性选择必然倾向于劳动使用型,即优先追求土地生产率的提高。以粮食为例,目前我国一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粮食1300多公斤,为世界农业劳均粮食产量的一半,仅为美国、加拿大的1%左右〔1〕但粮食亩产量却是逐步提高的,现已远高于世界中等水平。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土地生产率的逆向运动虽与特定的资源禀赋状况密切相关,但其中最直接的原因恐怕还是现阶段农户超小经营规模的凝固化阻滞了农民对资本使用型技术进步的选择,这已从根本上偏离了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方向。

2.农业生产同其产前、产后部门机械分离,农业再生产诸环节的内在联系被人为截断,致使我国农业长期处于外部规模不经济状态。在农业中,土地、各种流动的投入要素如化肥、种子、农药等是可分的,拖拉机等农用机械也可以通过制造较小的型号而实现其可分性。由于农业是以动植物体的自然再生产为基础,这种农业生产要素在一定限度内的分割使用并不必然使农产品单位成本上升,因此,现代化农业较其他产业并未表现出特别明显的农场(农户)内部规模经济优势。但现代化农业却表现出明显的外部规模经济优势,即通过大力发展农业的产前和产后部门,使得产中(农场、农户)的外部环境更加有利,从而可以在不改变农场(农户)规模的条件下使农产品单位成本得以大幅度降低。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农场(农户)不存在适度规模问题,而是说一定限度内迫不得已的小规模所造成的内部规模不经济可以通过发挥农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优势得到弥补。

当今,世界上所有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都把现代化农业划分为农业产前部门、产中部门和产后部门三个领域,并实行一体化经营。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把农业产前和产后生产加工环节界定给工业部门,把农产品流通界定给商业部门,这种农工商部门对立体制事实上把农业再生产各环节的内在联系人为截断,这便为农、工、商三部门的不平等贸易创造了条件。农村改革以来,我国农业产业链条被割裂的情形虽有改善,但迄今农用生产资料(化肥、种子等)与农民的需求脱节,以及农产品流通不畅、农产品加工环节过度侵蚀产中农民利益等农业外部规模不经济的现象仍不时发生,这是目前我国农业市场绩效不佳的重要原因。

3、农产品市场结构的完全竞争性质经常诱致农户的无序、 过度竞争,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农业资源的巨大浪费。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农产品都已进入市场,农产品市场结构基本上接近于完全竞争状态。这是因为:其一,市场集中度低下,卖者众多,单个卖者所占市场份额很小,不足以影响市场价格;其二,农产品差别化程度低,接近“同质”;其三,进入壁垒低下,资源基本上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农业,主流微观经济学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所引致的市场行为几乎唯一地表现在价格竞争上,即生产者战胜竞争对手的唯一选择只是想方设法地降低产品成本,进而其资源配置效率也必然是最优的。然而,上世纪中叶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历史性演变的经验事实却表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结构不是向着所谓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犹如原子状态的完全竞争的方向演进,而是无例外地向着兼具垄断因素的不完全竞争的方向发展。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市场结构的所谓完全竞争性质基本上已经消失。现代产业组织理论揭示了隐藏在这场历史性演变背后的深刻原因,即垄断意味着资本的集中和规模经济,适度垄断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经常发生“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无序、混乱的过度竞争现象也充分说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所引致的市场行为通常恰恰不是努力降低成本,而是经常的破坏性“降价”竞争。由于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很低,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产品供给量一旦出现波动,价格只有波动更大的幅度才能消除供需缺口。因此,农产品市场的完全竞争结构是目前我国农业不时发生“增产不增收”、“多了砍,少了赶”等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现象的重要原因。

(二)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制度涵义

消除农业产业组织的上述种种不适应性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所谓农业产业组织创新,亦可称农业重组,是指为适应现代化农业要求而进一步整合农村市场取向改革业已形成的农业产业内市场关系的过程。显然,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属制度变迁的范畴。

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农业微观基础领域发生的诱致制度变迁,那么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则是在中观领域对微观基础的重新整合,这种产业内部关系的整合虽非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也决不再是经济活动当事人在逐利动机驱使下的自发行动所能实现的诱致性变迁,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也就是说,农业产业创新是政府在农业领域因势利导有意识地消除现阶段农业产业组织不适应性,进而促成规模经济和有效竞争的制度变迁过程,这个过程是以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自觉参与为基础的。

(三)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目标

有效率的产业组织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农业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即一方面建立活跃的有效竞争秩序,把农业经济搞活;另一方面是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农产品成本。所谓有效竞争是指垄断与竞争达到均衡时的市场竞争状态,亦即马歇尔冲突得到暂时解决,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可以并存时的市场竞争状态。充分享有规模经济,对于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竞争地位以及整个农业的市场绩效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对农业而言,利用规模经济的途径不仅仅是内部规模经济,更重要的是充分利用外部规模经济。

二、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起点、基础及核心内容

(一)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是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前提与起点

1.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是在农村十几年市场取向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农业产业内既有市场关系的革新而不是限制或取消,因而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既是现阶段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逻辑起点,也是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历史起点。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主要方面是对农业产业内市场关系的质的改进,从逻辑上讲,这种改进是以农业内部市场关系的业已存在和量的扩张达到一定程度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农业产业内市场关系的成长在量的方面达到一定程度后必然提出“质的改进”的要求,亦即引发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场关系的“量的扩张”与“质的改进”的高度统一。逻辑如此,历史也是如此。迄今,全国仍有2/3的农户在几亩耕地上经营着4种以上的农产品,商品率低下, 其中粮食商品率仅为30%左右,全国农户户均提供商品粮仅500多公斤, 有1/2的农户基本上是自给性生产〔2〕。这表明, 农业产业组织的种种不适应性已经制约了农业市场关系的量的进一步扩张。可见,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是我国农村市场取向改革的继续和延伸,是农业商品化、市场化的逻辑展开。

2.农业产业组织创新要求引入新的市场关系,即加快培育农村土地市场,实现农地流转的市场化。唯有如此,才能消除农户超小经营规模凝固化的制度根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基本上未形成。就全国范围而言,土地在农户之间的配置以行政调整为主。土地作为农业中最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如果不能实现流转的市场化,那么所谓的农业市场化必定是残缺的。也就是说,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决不应止于建立一个发达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而且还应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生产要素市场,特别是农村土地市场。现阶段农业产业组织在微观层次上的不适应性所表现出来的农户超小经营规模的凝固化,是农业中“人地比例高度紧张”、“农民对均田承包的强烈要求”和“土地的行政性统一调整”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旦废止土地的行政性统一调整,代之以市场化流转,就能从制度上消除农户超小经营规模凝固的根源。这是因为,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能较好地满足农户对市场信息进行分散加工、决策的要求,进而有可能确立农户经营规模适应经济情势而动态调整的变动机制。也只有在经营规模调整的条件下,农户才可能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理性地选择资本使用型技术进步,也才可能带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革命性变化。

3.加快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进程是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基础工作。实践表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农业产前、前后部门与产中部门的机械分离,以及产中部门的企业内即人民公社这一社会经济单位的内部分工而非社会内分工,仅仅制造了一种虚假的形式上的“农业社会化”,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并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农村改革以来,农业产前、产后部门与产中部门的机械分离得到了改善,农业产中部门的分工也逐渐由企业内分工向社会内分工转化,出现了一些专业户、专业村以及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分工协作方式。但就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专业产前、产后部门同产中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还没理顺,产中部门专业化分工水平更低,企业(农户、农场)“同构”、地区“同构”现象严重,农业生产的地区专业化基本上还没起步,农业生产的基本格局由人民公社时的“大而全”演变为今天的“小而全”。从分工与协作方式看,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正是为寻求规模经济和建立有效竞争秩序而对目前农业中分工与协作关系所进行的重新整合。因此,进一步改善农业产前、产后部门与产中部门的协作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责,深化农业产业中分工特别是农业生产地区专业化,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社会化,是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基础工作。

(二)推进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是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核心内容

1.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成功地解决了如何协调农业中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二者关系的问题,因而构成了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核心内容。所谓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通常指农业生产者(农户、农场等)为了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而走向集中和联合的一种新型产业组织方式,其实质是农业生产者之间或者与其产前、产后部门的相关企业签订一个或松或紧的长期合约来代替市场中相应的一系列临时交易关系。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实践的具体形态虽然迥异,但其基本属性并没有超越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范畴。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存在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农业生产者同其产前、前后部门中的相关企业在经济上和组织上或松或紧地结为一体,实现某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后者则是指分散的众多小规模农业生产者(农户、农场等)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基础上或松或紧地直接结为一体,共同协调原料供应、产品销售加工等。

无论哪种形式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共同体内部的长期合约都引入“非市场安排”,如提供保护价、利润返还等。这种“非市场安排”适应了农业特点,有利于灵活、及时、稳定地协调农业的产供销活动,这也正是农业一体化经营的广泛适应性和生命力这所在。当然,共同体内部的“非市场安排”是以市场机制在共同体外部充分发挥作用为前提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一方面使小规模农业生产者特别是农户走出了内部规模不经济的困境而获得了外部规模经济,从而增强了自身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又消除了由农产品市场结构的完全竞争性质所引发的无序的破坏过度竞争行为,但也没有因此走向过度垄断,以致于破坏市场竞争活力,而是实现了农产品市场结构由完全竞争向垄断竞争的根本转变。在垄断竞争条件下,共同体较单个农户不仅可以更好地预测市场信息,从而避免“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盲目生产状态,而且还可以避开单纯的价格(削价)竞争,转而采取提高产品品质,寻求更有利的进货渠道和进行农产品加工增值等非价格竞争手段。这就是说,垄断竞争引致的市场行为优于完全竞争,农业的市场绩效也将因此而得到提高。因此,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定农产品价格,进而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方面将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2.农业产业纵向一体化经营使农民“夺回了传统农业失去的阵地”,把人为截断了的农业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内在联系重新连结起来并进一步拉长了农业产业链条。由于农工商部门对立体制的实践使“农业就是动植物生产”的观念得到相当普遍的认同,由此便当然地进一步认定“农民就是动植物生产者”。这样,农业在主体上将不可避免地沦为原料性生产部门,农产品将越来越多地以中间产品的形式进入其他部门。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自然再生产特点决定了农业再生产诸环节在时间上的继起性不能象制造业那样通过分工颠倒重组而转化为空间上的并存性,因而农业的产前、前后部门与产中部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是有限度的。在农工商对立体制下,当农民这个以生产原料性中间产品为业的劳动者群体分散地独立进入市场的时候,他们所面临的与工商部门的交易条件恶化和竞争力低下是很自然的。农业产业纵向一体化经营通过引入“非市场安排”打破了农业产前、产后部门同产中部门的机械分离格局,进面将改变农民单纯从事原料性生产的角色,使农民的活动领域拓展为“以动植物生产为中心产前产后的部门三个领域全部内容的总和”〔3〕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组织载体在纵向一体化方面,最典型和主要的模式是“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应该说,这种相对松散的经济共同体能够容纳不同层次的农业生产力,能够提高广大农民的组织程度,因而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但龙头企业和农户的经营目标和重点并不相同,当龙头企业利益与农户利益一致时,“非市场安排”确实能给双方带来好处。不过,当公司利益与农户发生摩擦时,双方都可能会发生一些机会主义行为,不惜违约以获得眼前利益。特别是由于农户力量分散,有时不得不依附于龙头企业,甚至成为龙头企业转嫁风险的对象。因此,靠契约维持的松散型“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纵向一体化经营模式在农业产业组织创新过程中可能逐渐向引入股份制因素的紧密型“股份制龙头企业公司+基地+入股农户”的模式演变。

3.农业产业横向一体化经营特别是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把分散和小规模农户直接组织起来以“集团军”的形式共同进入社会大市场,这是提高农业的市场集中度,进而矫正农业的所谓弱质特性的根本途径。仅靠农业产业纵向一体化经营矫正农业和农民的弱者地位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纵向一体化经营高度依赖于“龙头企业”的存在及其辐射能力,但目前在我国广大农区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农区大规模培植“龙头企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而纵向一体化经营的普遍推行就受到了一定限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决不应寄希望于工商企业对农民(农户)在道义上的自觉让利和支持,甚至也不能长期依靠政府的消极保护政策,因为此类作法几乎无异于承认“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者”并任由其长期存续而发出的道德呼吁。显然,作为基础产业,农业的根本出路是寻找“农业由弱质产业变为强势产业,农民由弱者变为强者”的途径。而要实现这种根本性转变,现实的选择是加大力度推进农业产业横向一体化经营,把千百万分散的小农户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直接组织起来。这样,农业的市场结构将彻底实现由完全竞争向垄断竞争的转变,农民同工商企业的抗衡能力甚至与政府的活动对话能力将得到显著提高,从而农业将可能以平等的贸易伙伴身份与非农户进行公平竞争,共同活跃于国民经济统一大市场上。

农业产业横向一体化经营的组织载体可以是按照国家惯例以合作制原则组建的农业合作社,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较为松散的农民协会。农业合作社和农民协会等在运作过程中既可以向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购销等产前部门延伸,也可能向农产品销售、加工等产后部门延伸,还可以给产中环节提供系列化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农业产业横向一体化经营和纵向一体化经营是殊途同归的。不过,农业产业横向一体化经营不仅无须像纵向一体化那样以农村二、三产业的一定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而且它的兴起对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和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将发挥无可估量的作用。同时,农业合作社社员或农民协会会员在利益关系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农业产业横向一体化较之纵向一体化在我国广大农业区特别是落后农区具有更为广泛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从而将成为我国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也是我们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重点。

三、政策建议:农业产业组织政策的倾向和重点

政府在农业产业组织创新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业产业组织政策实现的。从国际范围看,产业组织政策大致有两个类型:一是竞争并抑制垄断的政策;二是促进集中并抑制竞争的政策。至于一个国家的农业产业组织政策更多地带有哪一种倾向,则取决于该国的市场发育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政治制度等多方面因素。从本文分析获得结论看,经过十几年市场取向改革,我国农业已基本上确立了以分散的小规模农户为市场主体的竞争秩序,目前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是以农民的买难、卖难等为表象的过度竞争问题。因此,我国农业产业组织政策应该更多地带有促进集中和联合并抑制竞争的倾向,其重点是以家庭经营为前提推进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特别是横向一体化经营。

注释:

〔1〕郑重:论中国农业现代化,《农村合作经营管理》,1997(4)。

〔3〕张慎:农民问题新探,《农业经济问题》,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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