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逻辑命题理论_假言命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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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认,逻辑命题历来是逻辑史上最难捉摸的一个问题,它不像正名、推理那样比较容易直观地为人们所理解。在先秦,除少数名辩家讨论了命题和判断的性质和关系外,只有后期墨家是真正讨论了有关逻辑命题的理论,他们在这个领域的许多方面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其中关于假言命题的性质和分类、命题之间的矛盾关系和词项的周延理论等都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

一、“辞”(命题)与“意”(判断)的区别和联系

应当指出,命题和判断是有着性质区别的,命题是用以表达判断的语句,因此作为命题本身是不考虑内容的真假的,逻辑只关心命题形式的结构和命题之间在逻辑上的真假关系。而判断则是主观对事物的一种断定,它涉及到思想内容的真假问题。例如“张兰是三好学生”。它之作为一个判断,其真假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如果事实上张兰确是一个三好学生,那么这个判断就真,否则就是假的。而它之作为一个命题就不必考虑内容(事实)上之真假,只考虑它在形式上是否正确或有效,逻辑还研究如果这个命题是真,那么它的否定命题必假;如果这个命题是假,那么它的否定命题必真等等。所以,从理论上区别命题和判断的性质在逻辑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值得肯定的是,在先秦,已有后期墨家、荀子和《吕氏春秋》等相当清楚地从理论上表述了命题和判断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后期墨家在《小取》篇提出了“以辞抒意”〔1〕的命题。 这里的“辞”和“意”究竟指什么呢?《经上》说:“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这说明“意”是通过大脑(心)的思维(辩)所反映出来的一种意断、思想,这就是判断。“言”并不是意断本身,而只是用来表达“意”的语句,这就是命题。“辞”也是用来表达“意”的工具,即命题或语句。《经上》、《经说上》还对“言”作了如下的定义:

“言,出举也。”“言也者,诸口能之,出民(名)者也。”“举”就是“告以文名,举彼实也。”(《经说上》)这里是说,“言”或“辞”是由名构成的,是用名以举实(之故)的一种表达(语句)形式。例如:“这动物是马”,即是用“马”之名以指这动物之实,当然这动物之实也是要用“动物”之名来表达的。所以,“言”和“辞”就是由“名”构成用以表达“意”(判断)的语句(命题)。

荀子《正名》篇也通过定义的形式论述了“辞”的形式和性质:

“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2〕。这就是说, “辞”是由“名”构成的,“辞”是连接两个实名的,表达一种意断。在这里,“意”就是具有思想性质的判断,而“辞”只是表达思想(判断)的语句,即命题。这些观点恰好是和后期墨家基本一致的。这就说明,先秦确是把“辞”看作命题,而把“意”理解为判断的。

《吕氏春秋》接受和继承了后期墨家和荀子的观点,更具体地提出了“辞者意之表”的论点:

“言者以喻意也。言意相离,凶也”(《离谓》)

“夫辞者意之表也。鉴其表而弃其意,悖。……听言者以言观其意也。听言而意不可知,其与桥言无择。”(《离谓》)

“非辞书以相期,……凡言者以谕心也。言心相离,而上无以参之,则下多所言非所行也,所行非所言也。言行相诡,不祥莫大焉。”(《谣辞》)《吕氏春秋》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了“辞”和“意”的关系。

其一,“言者以喻意也”,“辞者意之表也”,“言者以谕心也”。在这里,“言”和“辞”都是用来表达“意”的。“言”的作用就是表达清楚(谕或喻)心中的意思。“听言者以言观其意也”,即听其言就可以知其意。因此,“意”就是一种思想、一种断定,即判断。“辞”和“言”都只是用以表达思想(判断)的语句或交流思想的工具,即命题。

其二,“言意相离,凶也。”这就是强调言和意必须一致,一定的言和辞必须表达确定的思想。如果“言意相离”,“言”不能表达确定的思想或思想不用确定的“言”来表达,结果必然要“听言而意不可知”,其“言”就成了曲折难晓的诡辞(桥言)。这样,上面就无法检验其“言”之是非,下面则必然所言非所行或所行非所言,由言意不一而导致言行不一,其后果必然凶而不祥。这就从反面肯定了“意”是通过“言”和“辞”来表达的思想(判断),而“言”和“辞”则是表达“意”的工具(命题)。

应当说明的是,传统逻辑是一种自然语言逻辑,因此判断总是要通过命题来表达的,命题也总是表达一定的判断。所以,人们在习惯上常常把命题和判断视为相同,这虽然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但如果人们理解了命题和判断的不同性质,在自然语言的范围内称命题为判断(不讨论内容的真假),在逻辑上并不会导致混乱。仅仅在这个意义上说,把先秦的“辞”称作命题或称作判断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有关“辞”的不同种类

在先秦,尽管只有后期墨家论及了“辞”(命题)的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而且在表述上也不够系统和完善,但综合有关“辞”的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的论述,其内容仍然是相当丰富和全面的,有的思想也是相当科学和深刻的。

1.关于全称、特称、肯定和否定等直言命题——“尽”、“或”、“诺”。《经上》曰:“尽,莫不然也。”“尽”单从量词上说是表示全体、全部、无一例外的意思。但“尽”的全部含义是“莫不然也”,即“全部都是”、“没有不是”的意思。这样,“尽”就不只是一个全称量词,而且是一个全称肯定命题。

《小取》篇又说:“或也者,不尽也”。这里的“或”是相对于“尽”而言的。“尽”是指一个全称肯定命题,“或”是对“尽”(全称肯定)的否定,在逻辑上就等值于特称否定,这里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负判断。而且,这里的“或”还包含着量词上对“尽”(全称)的否定(“不尽”),“或”只肯定有些(或一个),不包括全体,因而一个特称否定命题为真(有些不是),也同时蕴涵着一个特称肯定命题为真(有些是)。

《经说上》还提出了“诺”这一概念,而且提出了“诺”有“超、诚、员、止”(应为“诒、诚、负、正”——据高亨校)四种性质。“诺”就相当于语言里的“是”,表示肯定,同意的意思。它既是一个命题联项,也是一个判断联项,是对一种思想的断定。但“诺”不能单独成为一个命题或判断,只有当它是对某个思想表示态度和断定时,才具有判断和命题的意义,因为“诺”的思想内容和命题形式都决定于彼言的具体内容和命题性质。例如,有人说“你已经结婚了吗?”回答“诺”(即“我已经结婚了”)。“诒诺”即是口诺之而心未诺也的伪诺;“诚诺”即是口诺之心亦诺之的真诺,这二诺是就“诺”之作判断的真假性质而言的。“负诺”即否定之诺,“正诺”即肯定之诺,这是就“诺”之作为命题之逻辑性质而言的。实际上,在“诺”这一形式中,可以反映和代表全称(包括单称)或特称、肯定或否定等各种直言命题。例如:“你们班里有人会游泳吧!”回答“诺”(即特称肯定,“我们班里有人会游泳”)。又如:“他们组的工人都不是青年吧!”回答“诺”(即全称否定,“他们组的工人都不是青年”)等等。

2.关于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大故”和“小故”。后期墨家对假言命题的条件性质是有相当充分的认识和揭示的。《小取》篇说:“假也者,今不然也。”这里的“假”并不是真假的“假”,而是“今不然也”之“假”,即指尚未成为现实的一种假设或假定(“今不然也”),是一种区别于“今已然也”(实然命题)的假言命题。例如,“假如我明天赶不回来,就不能参加会议了。”这就是尚未成为一种实然的假然(条件)关系。《经说上》还说到:“伎:令(今),谓也,不必成,湿(昔),故也,必绮所为之成也。”这里的“伎”也是一种“假伎”、“假设”之意。这就是说,“伎”有“谓之伎”和“故之伎”两种,“谓之伎”是就今日之事而假设之,因此不必成为事实就可以假设的(包括可能成为事实的假设)。例如,“假使我能成为一名科学家,我就一定能为祖国的科学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假使我能获得不死之药,我就可以与天地共存。”而“故之伎”是就昔日之事而假设之,因此必待已经有此事实才可以假设的,这是反映已经出现过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假设。例如“如果天下雨,那么地就湿”;“假如气温降到0℃以下,那么河面就会结冰”。总之, 这两种“伎”都是“今不然也”之伎,都只是反映一种条件关系(包括因果关系)的假言命题。

后期墨家对逻辑命题的重要理论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大故”和“小故”两种假言命题在逻辑上的条件性质。《经上》和《经说上》指出:

“故,所得而后成也”

“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无然,若见之成见也。”

这里的“小故”是指“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之故,这就相当于假言命题中的必要条件。“大故”是指“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之故,这就相当于假言命题中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由“小故”组成的假言命题,就是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只有p才q”或);由“大故”组成的假言命题就是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只有p才q并且有p则有q”或。应当指出,后期墨家一方面把“故”定义为“可得而后成也”。这里的“故”,虽然主要是为了一般地说明“故”具有条件的性质,即作为推出后件之前件的条件性质,这里可以不考虑条件之是否为充分或必要之性质,但也可以具体地把“故”理解为条件的充分性质,即有此“故”(前件)就可以成立(后件)。另一方面又把“故”仅仅理解为必要条件,因而仅仅把“故”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必要条件(非充分的必要条件和充分的必要条件)。所以,这个定义和这样的划分都是不完善、不严格的,它在事实上排除或忽视了一种充分(而不必要的)条件之“故”的客观存在。另外,《经说上》把必要条件之“故”和充分必要条件之“故”简单理解为小与大或部分与全体的区别也是不恰当的。因为条件之必要或充分必要是讲条件的逻辑性质和逻辑关系,不是讲条件的数量关系。事实上,条件之充分必要与必要之间跟条件在数量上的多少、大小并无必然的关系。有的必要条件确是充分必要条件的部分条件,例如“三好学生”中的“一好”。有的则仅仅反映了条件的不同性质,并无部分与全体之别,例如“当且仅当领到票的人可以参加会议”(充分必要)与“只有领到票的人才能参加会议”。因此,在命题形式上并无大小或多少之别,而只是条件在逻辑上的性质差别。无可否认,尽管后期墨家对条件性质的理解存在以上不足之处,而他们对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这两种逻辑性质的理论概括却是相当科学、相当精辟的,因而在先秦和中国逻辑史上都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

3.不相容的选言命题——“或”。前面讲到,由于“或”实际上具有“特称否定”和“特称肯定”两种意义,即既断定了“有些不是”又断定了“有些是”。这样的“或”也就具有了选言的意义,而且主要是指的选言。因为“有些不是”和“有些是”就包含了“有的不是”和“有的是”两种可能的情况,从而构成了“或是或不是”的选言命题形式。例如,马中有的是白马,有的不是白马,因此我们对所有的马或每一匹马都可以作出“或是白马或不是白马”的判断(命题),而且只限于不相容的关系。此外,“或”在日常语言中也主要表示一种选言关系,后期墨家也常用“或”表示选言,如“时或有久,或无久”;“其体或去或存”;“尺与端或尽或不尽”;“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等等,这里的“或”也都是一种不相容的选言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小取》篇是把“或”作为一种与“假”、“效”、“侔”、“援”等相并列的论式提出的。这里的“或”就不是指特称命题,只能是指由选言命题组成的选言推理。当然,《小取》篇把“或”仅仅定义为“不尽也”,显然是不清楚、不完善的,但也不是绝无道理的。

4.模态性质的命题——“必”和“且”。《经上》和《经说上》对必然命题的性质曾有过明确的揭示:“必不已也(已当作已。已,改也。)”“必也者可勿疑”。“必”就是指一定会出现的结果,是不可改变,不应有疑惑的,这种客观的必然性反映在判断和命题中就是一种必然判断或必然命题。

《小取》篇还提出了一种“且”的命题形式。“且读书,非读书也”;“且斗鸡,非斗鸡也”;“且入井,非入井也”;“且出门,非出门也”。“且”就是“将然”,即指将要进行的尚未进行的意思。所以,将要读书是尚未读书也;将要入井是尚未入井也;将要出门是尚未出门也。“将然”在今天是刚刚作为一种时态逻辑来研究的,而在没有建立时态逻辑以前,传统逻辑则是从实然、或然、必然的关系中反映时态的逻辑性质的。“将然”在传统逻辑中就是作一种或然的模态性质来考虑的,即既非“必然肯定”或“必然否定”,又非“实然肯定”,而是一种可能被肯定的“或然肯定”。“且读书”、“且斗鸡”、“且入井”、“且出门”等都只是一种或然肯定命题。我们认为,这里用模态性质来分析古代表示时态的命题性质是符合古代逻辑的实际和传统逻辑的特点的。

三、关于“辞”的对当关系

在先秦,也只有后期墨家揭示了命题之间的对当关系,不仅论及了全称和特称之间的关系,尤其深刻地揭示了命题之间的矛盾关系,不仅明确揭示了单称肯定和单称否定之间的矛盾关系,而且揭示了全称肯定和特称否定之间以及全称否定和特称肯定之间更为复杂的矛盾关系。此外,他们对或然肯定和必然否定之间的矛盾关系也有了清楚的认识,尽管所论及的对当关系还有不够系统、完善之处,但也已达到了相当深刻和全面的认识。这不仅是对“辞”的理论的重要贡献,而且也为矛盾律、排中律和直接推理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

1.单称肯定与单称否定之间的矛盾关系。后期墨家在论及“辩”的定义时曾明确指出: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往上》)

“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经说上》)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经说下》)这就是说,“辩”就是对“彼”的争论。具体地说,就是争论“彼”之“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其中必有“当者”,又不能“俱当”而必有“不当”者。因此,在“彼”之“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之间是必有一真(当者)又必有一假(不当者)的。那么,“彼”又指什么呢?《经上》和《经说上》又指出:

“彼,不可两也”

彼,凡(指一种牛类动物),牛;枢(指一种虎类动物),非牛。两也,无以相非也。”

这就是说,作为“辩”的对象“彼”不能是两个而只能是一个。如果一个人说“牛是牛”;另一个人说“虎非牛”,那就是关于两个主项(牛与虎)的是非之争,因而不能必然形成一是一非的逻辑关系,结果很可能是两个命题皆真(如:“牛是牛”与“虎非牛”)或两个命题皆假(如:“虎是牛”与“牛非牛”)。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彼”是指所辩的对象(在这里是指一个具体的事物),即一对相非(矛盾)命题的主项,因此它要求“辩”必须限于对同一主项(“彼”)的“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之争,才能具有一真一假的逻辑关系。当然,如果所辩的对象“彼”是一个命题(论题),那就可以构成“或谓之是,或谓之非”之争。总之,“彼”无论是指一个事物或指一个命题,都是指“辩”的对象,即构成是非之争的主项。事实上,只有关于同一主项(单称)的是非之争才具有必有一真和必有一假的矛盾关系。所以,这里论及的仅仅是单称肯定和单称否定之间的矛盾关系。

2.全称肯定与特称否定之间的矛盾关系。后期墨家在论及“止”式推论时讲到:

“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经说上》)这就是说,如果有人举一物为其然(是如此)者(“彼举然者”),就推出此类物皆为其然者(“以为此其然也”)的结论时,只要能举出此类物中有不为其然者,就可以反驳(驳倒)此类物皆为其然者的全称结论(“举不然者而问之”)。这里所指的“彼举然者”和“举不然者”显然都是指的特称命题(即“有是”、“有不是”)。因此在“此其然也”的全称肯定命题和“举不然者”的特称否定命题之间是不能同真的,如果“举不然者”的特称否定命题为真,则“此其然也”的全称肯定命题就必假。这里虽然只涉及到了必有一假的逻辑关系,但后期墨家显然是在已知(肯定)一真的前提下得出必有一假的结论的,这里不存在两者都假的可能性。所以,这两个命题不仅在事实上具有一真一假的矛盾关系,而且后期墨家也是承认它们之间具有必为一真和必为一假的矛盾关系的,只是不像单称矛盾命题那样表述得十分清楚而已。

3.全称否定与特称肯定之间的矛盾关系。后期墨家在论及“止”推论时进一步指出:

“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经说下》)

毫无疑问,这里的“此其然也”与《经说上》所设的“此其然也”理应同属全称肯定命题,其意思是说,有人从此类物皆为其然(“彼以此其然也”)的全称肯定命题,必然地推出了某物也为其然(“说是其然也”)的特称肯定命题,人们就可以用此类物皆非其然(“我以此其不然也”)的全称否定命题,反驳某物为其然(“疑是其然也”)的特称肯定结论。这就揭示了全称否定和特称肯定之间不能同真的逻辑关系。这里虽然在表述上也只提到了必有一假的逻辑关系,但实际上也是在承认(已知)一真的前提下断定必有一假的,事实上也是承认了全称否定与特称肯定之间是属必有一真和必有一假的矛盾关系。

4.或然肯定与必然否定之间的矛盾关系。前面提到,《小取》篇所论的“且”就是一种或然性质,“且读书”、“且入井”、“且出门”等就是一种既非“实”又非“必然”的或然肯定命题。《小取》篇接着又提出了对“且”的否定命题:“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止”是制止,具有否定的意思。这里的“止入井也”不仅是指现在没有入井的实然否定,因为“且入井”(将耍入井而尚未入井)也包含着现在没有入井的实然否定在内,所以这种对“且入井”的否定,就是对将要入井的否定,是指现在和将来都不再入井的必然否定。这种“且”和“止且”的逻辑关系,恰好相当于传统逻辑中或然肯定与必然否定之间的矛盾关系,因而也是必有一真和必有一假的。

5.全称肯定与特称肯定之间的差等关系。后期墨家在论及“辞”的矛盾关系中,也已经从两个方面揭示了全称肯定与特称肯定之间的差等关系。例如《经说下》所言“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就是由“此其然也”的全称肯定命题之为真必然能推出“是其然也”的特称肯定命题之为真,这就是差等关系中的一个方面。另外,《经说下》所言“彼举然者,以为此其在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这是说,在由“举然者”之特称肯定而推知“此其然也”的全称肯定时,很可能出现例外,因而只要发现一个例外,就可以否定全称肯定之为真。这就说明,由特称肯定之为真不能必然推知全称肯定也为真,这就是差等关系的另一个方面。

综上所述,两千多年前的后期墨家能对命题之间的对当关系特别是矛盾关系提出如此深刻和合理的思想和理论,不能不说是一个卓越的创见,因而也是先秦整个名辩理论中极有价值、极为重要的逻辑理论。

四、关于“辞”中的词项周延理论

关于命题中的词项周延问题一直是传统逻辑中相当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长期以来我国逻辑学界一直在争论的问题,这主要是指肯定命题的谓项是否周延的问题。使人惊喜的是,我国先秦的后期墨家,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基本上讲清楚了命题主项和谓项的周延问题。这不仅在中国逻辑史上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见,而且至今仍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

1.关于主项的“尽”与“或”。《经上》曰:“尽,莫不然也。”前面已经提到,“尽”就是指主项在数量上必须是全部,“莫不然”即指全部都是、没有不是之全称肯定命题。这就论及了一个全称肯定命题之主项为周延。

《小取》篇又说:“或,不尽也”。这个“或”是相对于“尽”而言的,“不尽”既是指主项在数量上不是全体而是部分,而且也是指命题之并非全称肯定的一种特称否定命题,所以其主项是不周延的。尽管这里的特称是不包括全体的,因而不完全等同于今天的“存在”量词,但只断定部分的特称也必然是不断定全体(不周延)的。

2.关于谓项之“一周而一不周”。《小取》篇提出的“一周而一不周”的理论,就是专门论及命题谓项的周延性质的。

“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也。”

这里的“乘马”和“不乘马”显然是指两个省略了主项的直言命题。这就十分清楚地讲明了,“乘马”(肯定命题)中的“马”是不必周延的,即不必要乘所有的马然后可以算是“乘马”,实际上只要乘一匹马就可谓“乘马”了。这里的“不待周”就是指不必是全体因而是不断定为全体的,这是和今天逻辑上的“不周延”完全等义的。而“不乘马”(否定命题)中的“马”则是必须周延的,即只有不乘所有的马(“待周不乘马”)才可谓“不乘马”,这也和今天逻辑上的“周延”完全等义。因此,在直言命题中,凡是肯定命题的谓项都是不必周延(不周延)的;凡是否定命题的谓项都是必须周延的,这就是我国古代对谓项周延理论最早、最精辟的揭示。

无可否认,《小取》篇确实还提出了相反的“一周而一不周”的问题,即“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有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究竟如何来理解这“爱人”与“不爱人”之间的“一周而一不周”呢?我们认为这是应当作具体分析的。首先,由于我国古代语言的特点,同是“爱人”、“不爱人”这样的词组,有时可以用来表达省略了主词的命题,即“我爱的是人”和“我爱的不是人”;有时又可以用来表达伦理学上的特定概念。墨家就以兼爱(爱所有的人)称为“爱人”,以别爱(不是爱所有的人)称为“不爱人”。其次,当墨家用“爱人”来表示一个命题(“我爱的是人”)时,是清清楚楚地认为其谓项“人”是不必周延的。例如《小取》篇的“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在这里,后期墨家就是由“臧是人”推出了“爱臧就是爱人”的。这就充分说明,后期墨家对肯定命题的谓项不必周延这一点是完全明白的,所以只要爱一个臧,也就是爱“人”了,这里作为肯定命题谓项的“人”就是不周延的。由以上两点可以说明,后期墨家所言的“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和“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并不是指命题谓项的周延性质,而是在对“爱人”和“不爱人”这两个伦理学概念下定义。在这里,后期墨家确实在理论表述上混淆了命题谓项的周延性质与概念定义的外延问题,结果使自己在周延理论上陷入了自相矛盾,似乎肯定命题的谓项有时也是周延的,而否定命题的谓项有时又是不周延的。实际上,后期墨家完全没有这种论点,这是在周延理论的表述上的一个失误。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否定后期墨家在周延理论上的科学价值。

无可否认,先秦关于逻辑命题的理论,尽管有不够系统和完善之处,但这些理论所反映的逻辑思想却是相当深刻和卓越的,这就为创立先秦关于推理论证的逻辑学说打下了比较科学的理论基础,因而也是整个先秦名辩逻辑不可轻视的重要环节。

注释:

〔1〕本文有关后期墨家的引文均见高亨《墨经校诠》, 中国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

〔2〕本文有关荀子的引文均见宋诗同《荀子简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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