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_偿付能力论文

加入WTO与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_偿付能力论文

加入WTO与中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保险业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入WTO以后,作为中国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所面临的, 既有难得的发展机遇,也有严峻的冲击与挑战。中国保险业如何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格局中谋求更大的发展,如何在进一步开放的趋势中规避风险、保障安全、获得收益,都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加入WTO之前中国保险业的主要问题剖析

尽管中国保险业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发展速度是极为缓慢的。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中国的保险业还十分不成熟,甚至可以用“体弱多病”来形容。

1.业务范围狭窄。到目前为止,中国保险业所能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还难以在较大的程度上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求。在这一格局下,各保险公司都拼命争夺为数不多的几个主要市场,例如寿险中的少儿险市场和财险中的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在保险新业务领域的开拓和新保险需求的挖掘上缺乏力度。同时,目前的民族保险业在精算水平、产品销售方式及对科技资讯的运用水平上都与外国保险业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2.资本金不足。与工商企业一样,保险公司需要有充足的资本金。特别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在前,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在后”的业务经营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比其他工商企业具有条件更加过硬、规模更加适度的资本金。但是,与庞大的保险市场需求和快速增长的保险业务规模相比,我国保险公司资本金总体水平仍然明显不足(见下表)。特别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这一资本金缺口还在进一步增大,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与西方一家中等规模的保险公司就拥有数十亿美元的资本金相比, 我国整个民族保险业的实收资本总额只有200多亿元人民币,差距之大可见一斑。

中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状况(1999年底)单位:百万元

公司名称 实收资本 所有者权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7700

776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100

5261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20

4721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6

3181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333

142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66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0631

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112401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233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541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10312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317

总计

16591

25449

公司名称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总资产(%)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44605

16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305974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5036

13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881

18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493

79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56

5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778

27

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745

38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59

60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01

77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38

91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75

72

总计 254770 9.99

资料来源:转引自田海英:《中国保险:路径选择和隐忧》,《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0月12日。

从单个公司的资本金情况来看,1996年以后新成立的小公司由于业务规模较小,资本金尚较充足;而国有保险公司和大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中国人寿和平安)由于成立时间较早、业务规模大,资本金没有及时得到补充,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可能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本身的资产负债率高达近80%,其本身缺乏可投入的资本,因而难以满足保险公司的资本需求。更令人担忧的是,据有关专家预测,中国保险市场未来五年平均的发展速度将达到20%左右。与此业务规模相应的资本金需求将达500 亿元人民币以上,再加上利差损失导致的500亿元资本需求, 总资本需求将达1000亿元以上。而目前保险业的资本总和只有200多亿人民币。因此,中国保险业未来5年的资本缺口将达到750亿元人民币参见田海英:“中国保险:路径选择和隐忧”,《中国经济学报》2000年10月12日。在目前保险国际化程度和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下,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不仅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而且也严重削弱了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加入WTO后, 在开放性的国际和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中,我国保险业要取得竞争优势地位,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增加资本金。

3.偿付能力低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核心内容,保险监管的重点由以市场行为为主向以偿付能力为主的转变代表了当今世界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因此,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最低标准,也是各国对保险业监管的重点。中国保险监管当局也将偿付能力的高低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予以高度重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作出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在其中的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和五十一条还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其标准的计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无论是在机构设置方面,还是在业务规模和市场建设方面,中国保险业都有了一个较大幅度的发展,而与这一发展不相协调的便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据估计,中国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不足差额达32.69%。 根据《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额大于20%、小于40%者,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停业、其他方式”,“不足差额大于40%时,公司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目前,虽然尚无一家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遭停业整顿,但是,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低下的现实却是我们必须面对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其严重性在于,偿付能力不足不仅会影响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另外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中国保险市场上大量的不规范行为也加重了保险企业赔付支出的压力,如产险市场的大量退保现象、假赔案现象,寿险市场的大量资本支出等,都加重了民族保险业的偿付负担。还有,由于国有独资企业特有的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也使得由此产生的高额代理人成本问题(增加经营成本)十分突出。

4.经营业绩差。中国保险业投资管理水平低、经营业绩差,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有资料显示,中国保险公司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只有1.19%,远没有达到2.1%的国际同行业平均标准, 参见田海英“中国保险:路径选择和隐忧”,《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0月12日。而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根源在于保险产品单一以及由于投资渠道狭窄引起的投资收益率低。众所周知,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寿险产品多为固定利率的传统型产品,而且精算人员在厘定相关的费率时并没有预期到近年来利率的大幅调整。由于利率固定,加之寿险产品承诺的长期性,所以在利率频繁变动,特别是在业务高速增长时期销售了大量高预定利率保险单的情况下,这些寿险产品必然缺乏抵御利率变动风险的能力,从而导致了目前国内多数保险企业巨额利差损失。基于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较高的投资风险和制度风险,监管当局对保险公司投资领域的限制非常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第5章第80 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最近几年,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有所放宽:1998年10月,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但只用从事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7月, 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8月, 允许保险资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1999年10月,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当然,这些投资范围的“变化”仍然不能满足保险经营对保险投资的需求,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仍嫌狭窄,难以与保险公司的负债规模、期限和性质相匹配,加大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一览表

公司名称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 上海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 广州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保险 广州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人身保险 上海

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 上海

中宏人寿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 上海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 上海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 上海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 上海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 上海

康联人寿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 上海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 上海

美国丘博保险集团 财产保险

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

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

公司名称资本来源成立时间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国

1992.9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日本

1994.7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美国

1995.9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美国

1995.9

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瑞士

1996.11

中宏人寿保险公司 中、加合资1996.11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国

1997.6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 中、德合资1997.5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合资1997.5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中、美合资1997.10

康联人寿保险公司 中、澳合资1998.4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英国

1998.4

美国丘博保险集团美国

1999.4

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 中、美合资外资占50% 1999.4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 中、英合资外资占50% 1999.4

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中、加合资外资占50% 1999.4

注:(1)安联、金盛、太平洋安泰、康联、 皇家太阳联合的成立时间均为批准筹备时间;其中安联、金盛、太平洋安泰均是1998年开始对外营业;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2000—03》,第61页。

二、加入WTO与中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

1.中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际上一些大的保险公司就开始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80年美国国际保险集团和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在北京设立联络处,国际上各大保险公司竞相到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设立联络处或代表处至今,已有1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了200多家代表处。1982年和1986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在深圳和海口设立分公司。因民安保险公司是香港中保集团的子公司,所以一般不把它进入大陆保险市场作为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标志。1992年9月,经中国政府批准,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包括从事寿险业务的友邦保险公司和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美亚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了分公司,从此开始了新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历史。随后外资保险公司一般以每年一至两家的速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2.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的开放趋势。随着1999年底和2000 年上半年我国与美国、欧盟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议的相继签定, 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时间表也初步确定;在财产保险方面,我国加入WTO 后外资公司即可提供主保单和持51%的股权,两年内允许外资公司设立全资附属机构,四年后外资公司可向国内外公司提供所有类别的财产保险业务;在人寿保险方面,我国加入WTO 后外资公司可自行选择合作伙伴、持50%的股权和向国内外的个人提供个人保单,四年内外资公司可向国内外的个人提供医疗保险,五年内外资保险公司可向国内外客户提供团体保单、退休、年金等保单;在再保险方面,我国加入WTO 后允许外资公司跨境提供再保险业务,设立分支、合资或合资附属机构,没有地域或数量限制。除此之外,还对我国保险中介业务和国际海上、航空和运输保险业务的开放作出了相关规定。

3.中国保险业进一步开放的影响。我国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预示着竞争机制将逐渐在保险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作用。这种竞争机制也将进一步推进我国保险业快速、健康地发展并逐渐融入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大潮之中。具体而言:

(1)有利于优化保险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效率。加入WTO之后,我国必须履行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放松对非国有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限制。其结果必然是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市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基本结构是,在上海等首先开放城市,市场主体较多,竞争较为充分;在天津等经济发达地区或内地中心城市,只有几家全国性保险公司,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的状况;在内地非中心城市或贫穷地区,则只有中国人寿和中国人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寿险市场和产险市场上居完全垄断地位。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外资保险公司将在加入WTO后的几年时间内, 进入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这些地区的市场结构将由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转变;而内地非中心城市和贫困地区将由完全垄断向寡头垄断转变,最终也将走向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

(2)有利于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深化保险市场。加入WTO之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保险营销方式的不断丰富,特别是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各保险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就会采用多种市场营销方法(如广告、代理人销售等),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以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而所有这一切,都将在无形中增强人们的保险观念和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人们保险意识的觉醒又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保险市场的供给,深化保险市场。

(3)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保险经营技术包含市场营销、 产品创新、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方面,其中有些技术是易于扩散的技术(如市场营销),可以通过模仿传播,而有些技术只能通过亲自经历才能学会(如产品设计)。由于我国坚守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寿险市场采取合资公司的形式,并且股权比重不超过50%,所以,我国的寿险人才将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外资寿险公司的先进技术,从而带动我国寿险业的发展。通过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经营理念和优良的服务规范,有助于加速完成我国保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造进程。

(4)有利于保险产品创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现代保险产品不仅具有减少损失、死亡给付、疾病护理等功能,而且还派生出了很强的信息传递、储蓄、投资等功能。我国保险业由于起步晚、发展慢,所以保险产品的派生功能十分有限。加入WTO后, 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为我国保险市场带来一些创新产品,在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投资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中国保险产品向多样化方向发展。

(5)有利于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改革。 对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适应世界保险市场发展潮流的需要,同时也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要求。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改造不仅能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而且还能引入外资保险公司的先进技术与经验,解决自身技术创新不足的问题。从而有助于我国民族保险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促进国内保险企业向国际金融保险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6)有利于引入可供借鉴的保险中介模式, 加速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成长,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成熟和良性竞争态势的形成,促使我们的民族保险业规范运行。有必要指出的是,加入WTO 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不仅仅是发展机遇,还有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挑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起步较晚并正处在成长过程中的民族保险业,将受到国外积数百年经营历史的保险资本的威胁和冲击,中资保险企业将面临着同国外具有雄厚资金、先进技术和科学有效的管理经验的老牌保险公司同台竞争的挑战。具体表现在:

a、对中资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的影响。 与国外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水平十分落后,不仅缺乏精算人才,导致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能力低,而且营销方式落后、陈旧,特别是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技术和风险管理方式,抗风险能力差。这样一种状况,必然导致中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原有的市场占有格局会被打破,外国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会逐步提高,民族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会相对下降。

b、加剧保险市场的波动。在短期内,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所带来的竞争不仅能提高市场效率,而且还能深化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容量也会越来越大,各保险公司都能从竞争中获利。但从长期看,随着保险公司数目的增加,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渐趋于饱和,竞争结果将是一些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被兼并、收购,甚至是破产,从而强化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中资保险公司若没有完善的风险分散与风险控制技术,就容易导致经营失败。这无疑也是中国保险公司面临的一大挑战。

c、新保险企业的成长将受到较大程度的抑制。在过渡期, 中资保险公司的建立与成长都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为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要受到技术、人才、市场竞争等多方面条件的限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将通过提供优惠待遇的手段来吸引优秀人才,因而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难以找到合适的人才,即使可以也面临着支付高成本的风险。新成立寿险公司则更加困难,因为国际经验表明,寿险公司在开业5~8年的时间内,将面临不能盈利的沉重财务负担。

d、保险监管机构压力增加。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及监管方式落后, 国内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人经营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等方面已经是捉襟见肘。而要对那些跨国经营的、且管理方式有别于国内保险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将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挑战。另外,对现行的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也会提出挑战。

三、适应加入WTO的要求,积极发展中国保险业

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都将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将逐步地、全面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中国保险市场也必将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保险业应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潮流,努力吸收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在组织模式、投资管理、筹集资金、人才使用等方面必将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1.加快中资保险机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的建设。中资保险机构发展的历史不长,并且目前正在经历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在业务经营的很多方面依然存在着计划经济的色彩,粗放式经营、恶性竞争、违规作业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秩序。这一切的根源还是在于中资保险企业缺乏完善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机制。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中资保险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关键还是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保险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要从构筑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严格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把保险企业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2.培养大型、综合型保险企业集团。在目前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要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不得相互持有股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产险和寿险业务必须分业经营,一家公司不得同时经营产、寿险业务。但是,加入WTO后, 国内金融保险市场开放程度将大大提高,中国保险业唯有以保险为核心向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发展,才有能力与发达的外资保险公司竞争。从目前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者来看,大多数是采用了集团控股模式实现产、寿险分业经营和专业化管理。中国保险业要在开放的环境下与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的国际综合金融集团竞争,保险企业自身需要通过走综合金融服务集团的道路来提高其竞争能力,维护企业生存的安全;国家需要通过培养若干能够按照国际规范运作的民族保险业航空母舰,来守卫国家金融领域的安全。因此,要加快保险改革步伐和对外开放速度,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向保险市场一体化、保险经营国际化、功能多样化靠拢。在目前条件下,鼓励国内现有保险公司与银行联姻,应该是一种有效选择。通过这种战略联盟,可以充分发挥银行、保险的联动优势和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等竞争优势,以迎接国际上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联合经营,以及寿险和产险联合经营的“联合舰队”的竞争与挑战。

3.拓宽保险业的投资渠道。中国保险公司资金可以投资的领域极为有限,而且,内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在投资方面的相应规定还缺乏公平性比如,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本、未分配盈余、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产,可以用于境内的投资还有:1、购买企业债券,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0%;2、境内外汇委托放款,该放款应用抵押品或金融机构担保,对每一单位的放款,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5%, 所有放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30%;3、股权投资,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4、经批准的其他投资。并且,有报道称,外资保险公司还将被允许经营房地产按揭业务。,固然,政府严格限制中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并对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政策,主要是考虑到中资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有限,避免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但是,随着保险企业商业化步伐的加快,市场开放程度加大,如此严格的投资限制显然使保险公司失去了利润空间,造成巨大的利差损失,面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危机。国际经验表明,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的价值以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必将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有必要指出的是,应该建立合理、完善的投资组织模式,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绩效。西方著名的保险公司一般采用集中统一投资模式或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来提高投资绩效。这两种模式都是指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专业投资子公司将产、寿险子公司资金分别设立帐户,独立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模式可以充分利用集团总部的双重风险监控体系防范风险。这种投资模式无疑是值得我国保险业借鉴的。

4.鼓励保险公司进入股票市场筹集资金。2000年初,国务院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表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国家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继商业银行之后,保险公司上市在政策和制度层面上已经没有顾虑和障碍。监管当局也一再表示,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可以认为,保险公司上市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宏观”条件。至于保险公司上市的“微观”基础,情况则稍微复杂一些。在13家中资保险公司中,有4 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9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这些公司由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机遇不同,因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4 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历史相对悠久,市场份额也较大,保险人才素质也较高,但同时存在着产权、责权并不十分明晰,预算约束软化、监督管理不力,行政色彩较重、市场意识不强等方面的问题。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产物的9 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尽管产权明晰、机制较新、市场意识也较浓,但是所占的市场份额小、人才整体素质较弱、市场网络不健全(分支机构较少)。

我国加入WTO之后,一方面将放开人民币业务寿险及产险的市场, 另一方面,外资保险机构允许介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地域将会扩大,中资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竞争将会十分激烈。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有保护性地开放保险业,由此决定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也将是一个逐步的过程,所受到的冲击程度也会小于其他行业。但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目前在华外资保险公司总数已经超过中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占有率已经达到1%左右,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 在开放较早的上海寿险市场已占到10%以上)。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国保险公司显然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可以说,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以增强其综合实力,应该是迎接加入WTO挑战的战略举措。 提倡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是一项符合世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选择。我们看到,在成熟的股票市场中,保险公司上市已成为一种惯例,而且世界上著名的保险公司也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股票市场上,上市保险公司的市值占整个美国股票市场市值的27.18 %。 参见Compustat PC Plus,1999年5月12日。目前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企业也大多是西方的上市企业有消息表明,即使象加拿大宏利、加拿大永明和美国恒康这样的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资产为保单持有人所有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也都正在实现非相互化(Demutualization), 转变为公众上市公司。实践证明,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来募集资本,已成为国际上保险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且,保险公司“加盟”股票市场,的确是一个“双赢”的结局;股票市场因有保险公司的“入市”而更加活跃、更具吸引力,保险公司也因为上市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上市,也是保险公司扩张自身规模,提高竞争力,迎接国外保险公司挑战的需要。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筹集资金,实现规模扩张而拓展业务发展空间,这也是国外成功的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我国加入WTO之后, 为了抵御外国保险公司强大的市场竞争,必须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利用筹集资金的机会扩充资本金规模,拓展国内或国外经营网络、开展新经营品种以提升规模效应,尽快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保险公司上市对于完善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股份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重要的实现形式之一。我国保险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转化为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有助于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而且有助于进一步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增强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在过去20年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我国保险公司存在的政企不分、行政干预严重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其中的根源除了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之外,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尤其是产权方面的严重缺陷无疑是重要因素。而保险公司上市之后,内部治理结构得到完善,其行为不仅受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管,而且还受到来自外部市场(包括公众股东、交易所等)的严密监督,这不仅有助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化,而且对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在保险公司的上市选择方面,要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不能一哄而上。国有保险公司首先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资产重组和机制转换;待条件成熟后,在保证国家控股权的前提下,通过上市实现国有保险公司所有权多元化的最终目标。符合条件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一步到位,直接上市。寿险公司目前还难以达到上市条件,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先行上市。另外,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分拆业务上市,规模较小的专业化保险公司则可以选择整体上市。

5.健全保险市场中介体系。加入WTO后, 国内保险公司要与外资保险公司平等竞争,关键之一是确保保险中介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包括代理人、经济人、公估人,以及间接为保险业服务的寿险评级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职能。

6.完善保险监管体制。在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方面,要十分注重提高监管的有效性。(1)要健全保险监管组织体系。 为了保证保险监管组织体系能够发挥其整体功能,中国保监会宜尽快完成地方性的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立,以结束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代为监管的状态,实现集中统一的保险监管组织的高效运作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机构进行合理布局,应根据各地保险业发展状况决定监管机构设立的数量与层次(一般来说,东南沿海地区可设立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如省级、地市级监管机构,而中西部则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设立跨省、市或县的监管机构);二是要保证机构的独立性。(2 )要明确保险监管重点。保险监管仍应坚持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三位一体”的系统化管理原则。(3)要根据保险公司跨国经营、 业务逐步综合化、保险风险趋于复杂的趋势和特点,积极寻求更广泛的金融、保险监管机构间的联系与协作。(4)在监管的具体策略上, 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批新设保险公司;要以费率监管、业务范围监管为核心内容,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要逐步强化财务、风险监控,建立与保险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评判标准,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着重对保险公司的债务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健性等方面进行测评。(5 )参照国际惯例,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环境,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同时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费率的调整、再保险业务政策等方面制定出一套统一的条款。

7.优化外部环境,确保公平竞争。逐步调整直至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过多的优惠政策,代之以国民待遇原则,是今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必然趋势。因此,(1)减轻内资保险税收负担, 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功能。为切实增加国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建议国家适当调整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一是阶段性地降低所得税税率,如果目前尚无可能全国性地降低保险业税率,那么至少应在引进外资保险业的地区,让国内保险公司享受与外商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暂时保留现行保险营业税率,但应按扣除应收保费和分保费支出后的保费收入征税;三是借鉴国际经验,对不同险种规定不同的营业税率;四是对企业投保职工团体寿险业务,允许其保费支出作为营业费用在税前列支,并对个人长期寿险实行免征所得税优惠,以促进我国寿险业的进一步发展。(2 )规范外资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内外有别的税制系统,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统一税基扣除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规定,统一中外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佣金税率,并将外资保险公司纳入固定资产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

8.加快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21世纪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也是人才的竞争。保险业因其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紧密联系以及其特殊的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各种人才的特殊需求:不仅要有合格的保险市场监管人才,以有效地担负起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而且要有合格的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还要有精通业务的各类保险专业人才,以提高业务水平的效率——保险业公关宣传、产品开发(定位)、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每个环节都要求从业人员除具有娴熟的业务技巧外,还必须具有广博的各学科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因此,要建立一个开放式的保险市场体系,并使我国保险业在国际竞争中长久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大力培养保险专业人才,并加快国内保险人事、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营造公平竞争、长期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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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_偿付能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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