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企业内隐合作契约的博弈分析_资产专用性论文

集群企业内隐合作契约的博弈分析_资产专用性论文

集群企业合作隐性契约的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隐性论文,集群论文,契约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企业间的分工与合作问题,节约交易费用的一体化经营与弹性专精的契约合作是企业经常面临的两难选择。而在产业集群过程中,企业间高效合作是集群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集群中企业在通过长期契约合作的过程中,如何建立一种制度安排使集群中企业能够自动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缔约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促进企业间的长期有效合作就是产业集群发展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提出将长期契约用来代替纵向一体化经营时,可以采用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依靠在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明文契约来保障(本文称之为显性契约);二是选择如果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就通过“断绝来往”的市场机制强制执行的暗示性契约来保证(本文称之为隐性契约)。第一种方式需要契约制定的相当完备,能够预见到所有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切偶然情况,但达到这样的程度所需要的谈判费用是非常高的,而且法律诉讼也并非免费的午餐,因此,在集群企业的合作过程中,隐性契约可以有效地遏制缔约后机会主义行为,而合作企业间隐性契约的这种遏制作用是集群企业间长期博弈的结果。

本文假设集群内企业遵循长期稳健经营的原则,这是集群内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展开博弈的前提;另外,我们假设阻止集群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隐性契约的实施成本低于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显性契约的实施成本。本文试图通过建立一个关于产业集群内企业合作行为的制度分析框架,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分析集群企业间有效的分工与合作的制度保障问题,以及集群竞争优势的制度源泉等问题,并进一步运用博弈论的有关原理分析集群企业合作中的缔约后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试图通过产业集群现象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视角,揭示出集群企业间隐性契约运行的内在机理,证明隐性契约促进和保障集群企业合作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产业集群的制度分析: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1.产业集群优势的制度分析

产业集群优势的主要来源是什么?传统的产业集群理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包括韦伯的集聚经济论,马歇尔的外部经济论,克鲁格曼的规模报酬理论,波特的钻石模型等。以上这些理论主要从节约生产成本的角度,对现存集群进行的实证性分析所得出的结论。然而,从生物学的视角来看,产业集群的生存与发展是企业群体在外界环境作用下的自发行为和集体选择过程,所以它具备优胜劣汰、从低级到高级的进化规律,具有自组织、自适应和协同进化的内在动力机制,而不是无组织的混合体和堆积物。因此说,能够生存下来的集群必然是优势集群,而优势集群赖以存在的保证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就是恰当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必然满足激励相容的条件。

产业集群的优势:一是由于专业化分工及外部规模经济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升,从而使生产成本节约;二是由于信息共享及搜寻信息成本降低带来的交易成本的节约。集群的劣势则体现在由于生产的专业化,集群内企业的资产专用性增强,因此,集群内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严重,从而导致集群企业间的交易成本上升。那么,在现实中如何使节约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之和大于交易成本的增加值,是产业集群得以顺利成长的关键。由于导致集群企业间的交易成本上升的原因是集群内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严重,而集群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源于资产的专用性,资产的专用性源于分工合作。因此,解决集群企业机会主义倾向问题就转变成了规范集群企业高效合作的核心。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交易费用和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制度、产权、法律、规范可有可无。可是一旦交易费用为正,那么,这些因素在经济运行过程当中的作用就变得十分重要了。近代制度经济学中“交易”的概念与正统经济学中“交易”的概念不同,近代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概念一般化了(盛洪,2003)。近代制度经济学的代表,康芒斯将“交易”概念和正统经济学中已一般化的“生产”概念相对应。按照他的划分,生产活动是人对自然的活动,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全部经济活动。这种交易活动被康芒斯称为“制度”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制度”的实际运转是由无数次“交易”构成的,因此,阿罗将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制度的运行成本”。有关交易成本的概念,西方学者对其并无质的差别,只是侧重点或范围不同而已。阿罗将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制度的运行成本”。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事前的交易费用,一是事后的交易费用。

以“弹性专精”为特点的产业集群,集群内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频繁发生,因此,旨在降低交易成本的产业集群的制度安排就变得十分重要。威廉姆森将交易费用存在的原因归结为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三个因素。有限理性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不完全信息问题。

在现实世界中,信息不仅具有不完全的特征,而且还具有不对称的特征。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对交易所拥有的信息量不对等。机会主义表述了个体在对自我利益考虑和追求时候,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求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资产专用性是指耐用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在何种程度上被锁定而投入一定的贸易关系,因而也就是在何种程度上他们在可供选择的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价值。资产专用性水平高意味着双边垄断的存在。集群内的企业集中于有限的技术和生产过程,形成专业化生产,专业化生产是产业集群产生的初始条件,精细的分工对于产业集群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在被誉为“中国袜业之乡”的浙江大唐袜业集群,集群区内形成了明确的劳动分工系统,集群企业间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分工协作关系网络,单只袜子的生产工序被分解成化纤、纺织、印染、机绣、缝头、卷边、定型等十几道工序,集群企业分别承担整个袜业生产系统的不同生产环节,在大唐由于分工的精细使得集群企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订单周期缩短、交货速度加快,保证了产品的时效性,体现出极强的灵活性,进而奠定了大唐袜业的整体竞争力。由此可见,大唐袜业的产业集群竞争力归根结底来源于集群内企业高效的分工合作。否则,由于资产专用高导致的双边垄断会使集群企业间交易成本大大增加,可能造成袜业生产链条中的某一环节的中断,以至于整个集群的生产系统陷入瘫痪状态。由此可见,由于集群企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群经济活动中的企业合作问题对集群内企业而言比集群外企业更为典型。

必须承认,产业集群作为一种生产组织方式,它不仅具有优势,而且还有潜在劣势;产业集群的发展过程可以看成是集群的优势和劣势不断碰撞和抵消的过程。我们所看到的现存的优势集群并不是不存在劣势,只是现实的制度安排使集群的优势大于劣势,它的劣势被它自身的优势所弥补。

2.集群企业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分析

从产业集群发展的国际经验看,“外包”是集群内企业分工与合作的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即企业将非核心业务转移出去,企业只做自己专业的事情,其余的留给其他企业去做,即生产的专业化。这种市场化的理念,使企业间围绕主产品形成产业链,转变了企业“小而全”的低效率形态。即集群内上下游企业间是一种市场合作关系而非一体化经营。因此,企业间对交易的依赖关系增强。由于集群内企业的资产专用性不同,即企业对交易的依赖程度不同和实力不同(注:O.E.Williamson将企业对某一交易的依赖性称为“资产专用性”,包括设备专用性、人力资源专用性和厂址专用性等。),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也不同。因此,在产业集群发展的实践中,解决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问题始终存在。

专业化生产是产业集群产生的初始条件,也是产业集群中企业生产的主要特点之一。随着集群内企业分工的高度精细化,集群内企业对交易的依赖性增强,即要求交换是可实现的,否则的话,资源将达不到最优配置,这样集群内交易环境的治理问题便成为首要。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问题和产权问题,完全的信息是集群健康成长的关键,否则,将会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集群整体竞争力将会由于企业竞争力的降低而降低;清晰界定的产权更是实现交换的必要条件,在社会的经济运行中,要想通过市场交换实现财富的分配,交易者就必须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确的、专一的和可以自由转让的所有权。否则,交换过程中的谈判费用将会非常高。

企业的专业化生产使得企业间交易的依赖程度增强,一个企业对某一交易关系的依赖性越强,说明该交易关系中的企业的资产专用性越强,随着资产专用性的增强,缔约后违约的风险就会加大。由于专用性较强的资产转移到其他用途的成本较高,资产所有者就有可能受到对方的讹诈,被要求以较低的价格继续提供服务,反过来,在专用资产服务的购买方,也有可能受到对方不继续提供服务的威胁,缔约后的违约和敲诈行为又被称为缔约后机会主义行为。缔约后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之间的具体关联体现在存在所谓的“可挤占准租金”。准租金被定义为一种资产的价值与其次优用途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可挤占准租金则是因为存在着资产专用性,可以在缔约后敲诈的部分。即资产专用性弱,可挤占准租金就少,交易各方将越有可能依赖契约性关系,而不是依赖共同所有权的一体化经营;而资产专用性越强,可挤占准租金越多,一体化经营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资产专用性导致了双边垄断,而交易双方的双边垄断又加剧了集群企业在交易合作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不同于缔约前的讨价还价的交易费用,缔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引至的交易费用,是企业进行纵向一体化的又一原因(阿尔奇安,本杰明,罗伯特,1978)。除了纵向一体化之外,企业间还可以通过长期契约的方式遏制缔约后机会主义行为。

三、集群企业隐性契约对策的博弈分析

按照诺斯的定义,制度是一种博弈规则,那么博弈规则何时得以实施呢?为了避免循环推理,一种办法是力图说明博弈规则是内生的,他们通过包括实施者在内的博弈参与人之间的策略互动最后成为自我实施的。从这种观点出发思考制度的最合理的思路是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博弈均衡。因此,本文的观点认为,基于集群企业合作的隐性契约是通过集群间长期的重复博弈内生的。

现实中,由于契约的不完备,企业往往愿意采取一体化的方式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交易费用理论也对这一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解释。然而,在解决集群内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时,可以通过隐性长期契约解决集群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手段。这种隐性契约指的是集群中的企业间通过理性的博弈分析过程,从而最终选择最优的策略,而在此策略下,企业间的合作状态会自动达到一种均衡,即实现一种自动实施的制度安排。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具有自我实现功能,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监督和调解,因此,与显性契约相比,隐性契约节约了实施成本。

(1)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如果博弈可以无限次重复的话,“以牙还牙”对于任何一个局中人都是最优的策略。将这一结论运用到集群企业间的合作博弈中,如果企业都抱有要长期稳健经营的思想的话,而且集群内的信息是完全的,那么企业间的这种博弈便可以看成是无限次重复的囚徒博弈。即在集群企业合作的第一次对弈中,如果集群企业由于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而单方面选择“不合作”行为,这些行为可以表现为索要高价的价格讹诈行为,或是在产品质量或交货时间方面的违约行为,由于信息完全,你会立即采取报复行动;相反,而如果集群企业一方一开始就选择“合作”,你也会相应地一直合作下去,由于博弈是无限次的,即除非企业已经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否则任何企业都不会明确预期在什么时候结束它的经营,即任何一方都不知道博弈何时结束。因此,一次的不合作导致的“以牙还牙”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额外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的合作状态会自动维持下去。从理论上说,这一结论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博弈是无限次重复的。也就是说,集群企业都预期他们之间的合作博弈将永远持续下去而不仅仅是“一锤子买卖”。

(2)当对局的次数是有限次的话,这一结论不再成立,相应的隐性契约就会失效。在完全信息情况下,不论博弈重复多少次,只要重复的次数是有限的,惟一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是每个参与人在每次博弈中选择静态均衡战略(假定静态博弈的纳什均衡是惟一的),即有限次重复不可能导致参与人的合作行为。在有限次重复囚徒博弈中,每次都选择“坦白”是每个囚徒最优的战略。在此,“坦白”被认为是囚徒理性的选择,而对集群内的企业而言,非合作型战略是集群企业理性的选择;相反,“不坦白”则是囚徒非理性的选择,而对集群内的企业而言,合作型战略是集群企业非理性的选择。我们假定对局的次数为N,可以从第N次即最后一次分析。此时,如果集群企业A是理性的话,它会作如下推理:如果博弈是无限次的话,B采取的是“以牙还牙”的策略,但现在是最后一次对局了,即使我采取违约行为,它也无法报复了,因为已经没有下一次了。因此,企业A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即选择“不合作”。同理,企业B也会做与A相同的分析,因此,在最后一次对局中,双方均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双方均不合作。不仅如此,企业还会进一步推理,如果在第N次对方会采取“不合作策略”,那我在第N-1次还采取合作策略又有什么意义呢?我的合作是得不到任何回报的。因此,第N-1次企业就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此类推,最终结局是集群内企业从一开始就不合作。

(3)以上分析体现了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问题在集群企业间也是普遍存在的。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新制度经济学不主张仅仅运用政府的外部干预力量,而是试图说明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不能够满足个体理性的话,这种制度安排是不能实现的。所以,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安排的激励相容性。产业集群的竞争力是一种整体竞争力的体现,而不仅是分散的集群企业竞争力的体现。而产业集群竞争力的源泉是集群企业分工合作带来的个体灵活与整体实力的结合。例如,大唐袜业集群企业是大量的弱小、分散的企业,8000多家袜子生产企业,80%以上企业的资产总量在50万元以下,从单个企业来看,这些企业是缺乏竞争力的,然而当这些企业参与到集群的分工协作网络中时,却都分享着大唐袜业集群整体实力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现实情况告诉我们,在解决集群企业间合作过程中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矛盾的时候,隐性契约确实发挥了应有的约束力。虽然传统的集群理论从知识外溢角度认为集群内信息是充分共享的,但是,按照博弈论关于信息的定义,我们认为在通过签订契约方式规范企业合作行为的产业集群内,集群内企业在博弈过程中,信息是不完全的,而且集群企业间的博弈重复次数也是在相对较长时期内进行,并不符合“无限次重复博弈”的要求。可见,运用博弈论分析集群企业合作过程中隐性契约运行机理遇到了障碍。KMRW定理(注:KMRW定理:在T阶段重复囚徒博弈中,如果每个囚徒都有p>0的概率是非理性的,如果T足够大,那么存在一个T[,0]<T,使得下列战略组合构成一个精炼贝叶斯均衡:所有理性囚徒在t≤T[,0]阶段选择合作(抵赖),在t>[T,0]阶段选择不合作(坦白);并且,非合作阶段的数量(T-T[,0])只与p有关而与T无关(张维迎,1996)。=通过引入不完全信息解开了这个悖论。KMRW定理通过将不完全信息引入了有限次重复博弈中,证明了局中人对其他局中人的战略空间的不完全信息对均衡结果有重要影响,合作行为即使是在有限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只要博弈重复的次数足够多,不一定非要求博弈是无限次的。可见,KMRW定理对于分析集群企业间合作过程中的隐性契约发挥作用的博弈原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地说,在完全信息情况下,任何一个局中人都对其他局中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都完全了解,即使不了解,由于完全信息,也会通过其他外在的线索得到对手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信息。然而,在现实中集群内的企业之间的信息并不是完全的,即企业准确知道自己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而关于对手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信息,只知道大致的概率分布。(注:在此“理性”指个人理性,而非集体理性。个人理性促使机会主义行为,集体理性促使个体趋于合作。)

按照KMRW定理的解释,尽管每一个囚徒在选择合作时冒着被其他囚徒出卖的可能,得到一个较低的现阶段的收益,可是如果对方是合作型的话,如果他选择不合作,就暴露了自己是非合作型的,从而失去了获得长期收益的可能。如果博弈重复的次数足够多,未来的收益损失就超过短期被出卖的损失,因此,在博弈开始时,每一个参与人都希望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使对方认为自己是喜欢合作的,即使他在本性上是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只有在博弈快结束的时候,参与人才会一次性的把自己在过去建立的声誉用尽,合作就会停止了,因为此时的机会主义行为给参与人带来的短期收益很大而未来损失很小。KMRW定理证明了只要博弈重复的次数足够多,参与人有足够的耐心,即使有关参与人类型的小小的不确定性都可能引起均衡结果的重大改变。即不论关于集群企业合作对象“非理性”的概率分布值多么小,只要不为零,就可以有合作结果的出现,当然,如果概率分布值为零的话,合作均衡将无论如何也不会出现的。就是说,只要集群内的企业有一点点的合作意向的话,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都会导致集群企业合作结果的出现;另外,集群企业合作均衡的可能性也依赖于我们有关非理性集群企业行为的假定。如果无论对方选择什么战略,非理性的集群企业总是选择合作战略的话,那么合作均衡也是不会出现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是理性集群企业的占优策略。因为,无论你怎样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对方都会毫不“记恨”,显然这种情况下,谁又有动力去约束自己的行为呢?而产业集群将会在偏离均衡的过程中,由于“理性”企业的占优选择破坏了集群的良性成长机制,使产业集群最终走向衰落。

四、启示及政策建议

1.集群企业制度稀缺与保障问题

通过在集群内企业间的合作行为选择引入博弈分析,使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隐形契约的内在作用机理更加明晰,这对于规范集群内企业的合作行为提供了理论保证。然而,在集群发展的现实中我们看到经常会有一些企业的“背叛”行为发生,使对方蒙受了很大的损失,以至于会让一些企业的经理人认为,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集群内企业间的合作是不可靠的,因此,还是会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在一体化经营上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使企业又重新走向“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轨道上,这与产业集群发展的思路是背道而驰的。这种现象充分说明了在集群企业合作的实践中,规范企业合作行为的有效的制度安排是稀缺的。这是因为,伴随着集群成长而变化的技术和要素相对价格等,都会导致现有制度安排的低效率,由于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是合作的前提和沉淀,因此,内生于合作过程中的隐性契约就更加重要了。一般资源的稀缺经常与“匮乏性”相联系,而制度稀缺性则源于制度供给的有关约束条件。即制度供给总是相对不足,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才会有那么多的不合作现象,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因此,产业集群的顺利成长与解决制度的稀缺问题以及持续的制度创新密切相关。产业集群成长除了要解决制度稀缺问题和增强制度供给和创新能力外,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年来我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规、规则并不少,但是不执行,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比较严重。制度不能有效实施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这种制度设计不合理或实施成本太高,主要表现为设租、寻租等现象。因此,在注重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注重制度实施机制的建立。对正式制度而言,制度应该注重可行性及运行成本;制度可改变的余地尽量减少,即增强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提高违约成本;对非正式制度,通过参与人的重复博弈,通过增强信用网络的正外部性,建立良好的信誉机制,保证制度的实施。

2.集群企业产权界定和保护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使得基于集群企业合作的隐性契约生效的第一种情况就是,如果集群内企业间的信息是完全的,那么企业间的无限次合作就变得十分重要。也就是说,由于无限次的完全信息重复动态博弈的均衡结果将导致企业间的长期合作。因此,对于产业集群而言,如果在现实中能够使集群内接近于信息完全状态,那么集群内企业经营的长期预期就十分关键,因为,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如果企业知道合作何时结束,那么它就会有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如果集群内的企业都能够理性地对自己的战略做出选择,理性地对待与合作伙伴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对企业的经营有长远预期的话,那么集群内的企业就会建立一种长期的互惠合作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维系不需要任何外力的强制,可达到自我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永续经营理念至关重要。

俗话说,有恒产才有恒心。产权经济学揭示了产权能够解决激励问题,而且产权所带来的激励最为持久。在集群企业合作的过程中,集群企业产权的明晰性就是为了建立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在集群企业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潜在交易费用很高,因此,集群企业产权的清晰界定,既是集群企业参与博弈的前提也是达到博弈均衡的必要条件,相应的隐性契约才会生效。集群内企业产权被清晰界定对于集群企业而言还是不够的,还要注意对产权的保护。在一个集群中,如果企业财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产权所有者将会由于缺乏投资回报的安全感而减少投资,由于企业投资的减少,企业竞争力的持续增强便会缺乏后劲,进而影响集群整体竞争力的提升,从而制约了集群成长。因此,有效的产权保护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强化企业永续经营的理念,使得集群企业通过理性进行博弈达到高效合作的目的。

3.集群企业信用网络建设问题

以分工和合作为基础的集群经济是建立在信用体系基础之上的,信用是连接集群内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信用作为一种隐性契约,对集群内企业的合作具有规范作用。在一个讲信用的环境里,企业的交易成本都会降低,大家都受益;相反,在一个不讲信用的环境里,企业都受害,然而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囚徒困境的机理却一再地得到证实和加强,集群内企业面临着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对于现实中的大部分企业集群而言,集群内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开始的合作诚意,即上面分析中集群企业非理性的概率分布问题,本质是关于企业的信用问题。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哪怕集群企业非理性的概率分布值很小,均会有合作的均衡结果出现。可是,如果分布值为零的话,合作的均衡结果将不会出现。这就是说,在信息不完全的集群里,企业如果一开始就抱着“一体化经营比较保险”思想就等于说此时的集群企业非理性的概率分布为零,因此,这时企业间是很难达成合作协议的。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能够让集群内的企业知道其中的道理,即懂得“游戏规则”,如果集群内合作的企业能够认识到这一点,现实合作过程中分布值为零就不会为零。这一点正是目前集群内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家族企业应该深思的问题。在集群的信用网络内,谁违规、谁不讲信用,谁就会被排挤。像行业协会、同乡会、各种中介组织都是建立集群信用网络的组成部分。这些组织对集群中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形成一种无形的约束。集群内建立良好信用网络的一个重要障碍,是我国经济中的交易还主要是建立在关系经济基础之上。这种建立在关系经济网络基础上的运行成本越来越高。构造讲信用的制度环境应该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形成一种谁讲信用、守合约谁就处于有利地位的社会氛围。形成讲信用具有正的外部性而不讲信用具有负的外部性。即使在信息不对称和未来存在不确定的条件下,良好的制度安排使得个体都会有一个预期,即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不讲信用、违约最终会受到惩罚。惟有在讲信用可以得到回报的时候,维持集群企业合作的隐性契约才真正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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