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人道主义若干问题探讨

刑罚人道主义若干问题探讨

郭军丽[1]2004年在《刑罚人道主义若干问题探讨》文中认为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正朝着文明、人道的方向前进,中国的刑法也在为此积极探索。对刑罚人道主义的探讨在这其中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国内外学者对人道的问题已有一些研究,但对其内涵界定、基本内容、价值取向及我国刑法中人道主义的检讨仍需作更深入的钻研。本文拟通过对刑罚人道主义进行哲学上的剖析,重温人道主义的历史轨迹,界定其内涵,探究刑罚人道主义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及我国刑法中人道主义的检讨,最终明了人道对于刑罚不但过去和现在如影随形,更是将来刑法的前进方向。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1、引言。该部分介绍了选择刑罚人道主义这一题目的原因、意义以及文章的总体框架。 2、刑罚人道主义的产生和嬗变。该部分介绍了中国古代刑法思想中有关刑罚人道的萌芽以及刑罚人道主义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刑罚人道主义在西方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渊源,启蒙运动、刑法理性主义以及保障人权思想的熏染使其具备了典型的近代刑事立法的时代特征。 3、刑罚人道主义的内涵与基本内容。该部分阐述了刑罚人道主义的内涵,认为刑罚人道主义是指使用刑罚时,应把犯罪人当人看,保护其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摒弃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给犯罪人以人道主义待遇。并且从刑罚对象、刑罚种类、刑罚量定、罪犯处遇入手,介绍、分析了刑罚人道主义的基本内容。 4、刑罚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刑罚人道主义立足于人性,并以人权保障为追求目标,在更高层面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预防犯罪、保障人权是刑罚人道主义的根本价值蕴含。 5、我国刑法中人道主义的检讨。该部分介绍并分析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自己对现行刑法有关人道主义方面的质疑,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法进一步强化刑罚人道主义作了若干尝试,指出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和发展的潜在空间。

郭军丽[2]2006年在《刑罚人道主义若干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正朝着文明、人道的方向前进,中国的刑法也在为此积极探索。对刑罚人道主义的探讨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国内外学者对人道的问题已有一些研究。文章拟通过对刑罚人道主义界定内涵,及我国刑法中人道主义的检讨,最终明了人道对于刑罚不但过去和现在如影随形,更是将来刑法的前进方向。

任志中[3]2006年在《死刑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潮流,但是我国在死刑立法及适用上似乎对此潮流都置之不理,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死刑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如何用好死刑,防止死刑的乱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国内外的死刑研究成果,以刑罚基本理论为基石,运用对比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死刑存废问题、中国死刑存在价值、死刑政策、死刑适用标准、死缓适用问题以及若干死刑适用具体问题逐一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系统研究。通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目前中国保留死刑有其合理性,但是应当确立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通过司法途径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即从严掌握死刑适用标准,以等价报应之公正观为底线,大力减少死刑的适用。此外,本文对如何掌握死刑适用标准、死缓适用标准、死刑适用情节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王沛[4]2012年在《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研究》文中指出酷刑是全人类的公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全世界人们共同的任务。随着一系列国际反酷刑法律文件的出台,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为中心的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逐步形成。文章以历史、理论、国际环境、国内现实、未来展望为研究脉络,使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宏观审视与微观剖析相结合,对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探讨了我国反酷刑事业的辉煌成就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如何将中国反酷刑工作与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如何在反酷刑实践中体现中国特色为视角,就中国未来刑事司法改革中反酷刑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方案。中国作为世界大国一向坚定不移地主张反酷刑立场,研究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并以其为蓝本和参考,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客观现实出发,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酷刑机制和体系,乃题中之义。本博士论文包括引言、正文与结论组成。引言主要就论文的研究范畴、相关研究状况及本文要解决的问题作简要介绍。正文包括七章五个大部分。第一部分即文章的第一章,研究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形成与发展,以历史考察研究方法分析中外反酷刑思潮的流变,探讨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历史沿革、确立、推广和影响。第二部分包括文章的第二章、第叁章,全面研究酷刑犯罪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运行机理,包括国际制定、监控机构、实施原则、实施程序及预防机制等。为避免使这部分内容成为无深意的介绍性文字,笔者以独特视角进行论述的同时,在每一节中加入“分析与启示”一小节进行研究和探讨,分析该国际准则从文字表述到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第叁部分为文章的第四章,笔者从理论根据、内在价值和实质要求叁个不停的层面分析研究了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理论基础。理论决定发展方向,正是因为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基垫,禁止酷刑的各种思想才能汇涓成河,逐渐发展成完整系统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第四部分包括文章的第五章与第六章,着力分析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现实情况的接轨、中国法对反酷刑精神的体现以及具体的落实措施,并以客观严谨的态度正视、剖析我国反酷刑工作中依然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提出为我国下一步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第五部分为文章的第七章,探讨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视野下如何推进中国刑事法改革,从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对死刑加强立法与司法控制、反酷刑程序内机制的控制、反酷刑程序外机制的控制、加强反酷刑国际义务的履行、兼顾对司法人员的保护等多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反酷刑机制的构建。我们应当继续立足国情,借鉴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反酷刑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大反酷刑力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中国。结论在整合通篇的基础上,归纳了作者的论述要点。

胡常龙[5]2003年在《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死刑案件是极为复杂而又争议颇多的一类刑事案件,这不仅表现在实体方面,而且表现在程序方面,目前对死刑案件的理论研究大多局限于死刑的执行、死刑的存废等实体问题上,而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的研究则为数不多,且多局限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研究方面。由于程序研究的相对缺乏、立法的粗疏及司法实践情况的错综复杂性,实务中相当多的问题在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者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且缺乏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实务上的无所适从。因此,加强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总结死刑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挖掘其实践原因和理论根源,进一步澄清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的错误认识和理论误区,对于我们依法迅速、及时地审结死刑案件,确保通过程序公正实现量刑公正,切实贯彻我国的少杀、慎杀死刑政策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论文共分上下两篇共十章,上篇侧重于从历史、价值的角度来对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的基本理论加以论述,第一章简要介绍死刑这一古老刑罚的起源、泛滥和衰落的历史轨迹,并简要剖析其原因,随后论述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和立法现状。第二章系统全面的研究中外古代的死刑案件程序的历史演变,并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两者加以系统分析,深入挖掘两者演变的规律性。第叁章系本文的核心部分,本章重点根据死刑案件的程序特殊性,从理论的高度深入探究死刑案件程序的价值底蕴和思想内涵。对现代死刑案件的程序价值分析,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死刑案件程序方面之所以具有自身特殊性,其根本原因在于诉讼程序载体的差别,但死刑案件程序从根本上仍然是刑事诉讼程序,也就必然具备所有刑事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同时也必然具备任何刑事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共同价值。本文认为死刑案件程序价值应当包括程序正义价值、秩序价值、人权保障价值和效率价值等内容。程序正义价值要求死刑案件的程序设计和建构必须满足于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同时又必须充分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而程序正义价值的充分完整的体现是死刑案件程序合理性、正当性的最直接、最鲜明的价值内容,它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因此,程序正义是包括死刑案件程序在内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秩序价值要求死刑案件程序的理性运行不仅最终要满足秩序价值的要求,而且刑事诉讼程序自身也应当反映秩序价值的本质要求,即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也必须满足秩序价值的要求,程序运行的过程也就是秩序价值动态展示的过程,秩序价值通过死刑案件程序的有效运行得以体现。人权保障价值则要求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的设计、运行等诉讼行为都必须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充分完整的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保证当事人充分有效的参与到决定自身命运的刑事判决的制作过程中来,使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整个死刑案件程序的运行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个人权得到充分保护和张扬的过程。效率价值则要求死刑案件程序在关注和重视程序正义、秩序价值以及人权保障价值的同时,还必须考虑诉讼成本和诉讼产出的辨证关系,确保以较少的诉讼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效果。另一方面,死刑案件程序由于其自身载体的极端特殊性,表现在价值方面又具有自身的独特内容,笔者重点研究了死刑案件程序在程序正义价值、秩序价值、人权保障价值以及效率价值上的独特表现,并将朴素正义价值作为死刑案件的特殊价值进行了理论探索。通过对这些独特价值表现和特有价值的研究,深入探寻和挖掘死刑案件程序的独特价值内涵,这对于我们更好、更深入的研究死刑案件程序问题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下篇共分六章。第四章是死刑案件的普通程序问题,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所存在的死刑案件的突出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是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笔者认为在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和实践的复杂性,死刑案件在审判管辖上存在着职权不明、互相扯皮的现象,而立法又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第二个问题是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问题,笔者在论证了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及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分析了死刑案件普通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中的立法和实务的矛盾,其中突出问题是存在着法律规定辩护权的普遍性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滞后,法律援助律师素质差、经费不足、责任心不强之间的尖锐矛盾,并且由于法院和律师普遍存在着的轻视法律援助的心理和倾向,导致为确保死刑案件被告人有效对抗控诉方,确保控辩平等而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形同虚设。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规定。故笔者建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充分保障法律赋予他的律师辩护权,将会导致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性法律后果,并且建立起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第叁个问题是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发动及特殊性,重点研究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发动主体、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以及二

赵俊[6]2010年在《少年刑法比较总论》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成年人刑法体系理论结构中研究,根本思路是源于成年人刑法,别于成年人刑法,而且是特殊刑法。具体而论,从少年刑法的调整对象、少年刑法的目的、与刑法的关系方面对少年刑法进行界定,就中外少年刑法历史、产生原因、演进特点、立法概况、立法体例展开研究,并展望立法前景与提出我国少年刑法立法可以分二步走,第一步,在现有普通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专章和编对少年刑事案件适用实体准据予以规定;第二步,在上面立法适用过程中,积累经验,然后制订单行的少年法令或法案、单行法典,可以是单一刑事实体法,也可以集中少年刑事实体、程序、组织各类规范的综合性少年刑事法典。在与成年人刑法叁大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辨析基础上予以修正,确立并提出少年刑法独特的基本原则——从宽原则、利益衡平保护原则、非刑原则,并详细论证上述原则的内涵。从比较中外少年概念、少年犯罪概念基础上研究少年刑法的本体及其本体身份在刑法中作用理论。在中外普通刑法语境下,比较的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并根据少年犯罪的特性、少年犯罪构成的特殊性,结合严格责任与刑法谦抑性理论,以社会主义法系之普通犯罪构成标准模式是构建基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思维参考、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限定与排除的兜底性,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应该以社会主义法系刑法体系中四要件构成理论,即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组成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构成正(肯定)的层面;将不认为犯罪作为合法性辩护事由与免予刑事处罚情况作为可宽恕辩护事由结合为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反(否定)的层面。在少年刑事责任的概念、少年刑事责任内涵、少年刑事责任依据(责任主义理论)理论、少年刑事责任范围立法模式方面对少年刑事责任基本理论展开论述,比较研究中外少年刑事责任能力、少年责任能力的标准,比较研究中外历史上少年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针对罪名说与行为说(或称犯罪行为说)、犯罪行为限缩的罪名说以及限制论与扩张论理论缺陷,提出法定罪名为限的犯罪行为说(罪行竟合法定说)归责理论,并对是否增高与降低少年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出笔者观点与理论依据。从少年刑罚的目的、特性研究为前提,全面研究少年刑罚的公正性原则、经济性原则、个别化原则、人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并对少年刑罚体系的特点以及构建进行检视,在进一步研究少年刑罚的适用、执行的原则及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与理论,提出设立相对不定期刑刑种、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最高刑限制为15年、对少年刑事案件处置上向非刑事化或准刑事化发展、对未成年犯罪规定选科罚金刑、缓刑罪质缓刑种类宽轻、确立不计前科(又称消灭前科)的刑罚制度、建立中国少年犯罪刑罚的替刑制度、取消对未成年人累犯规定、对未成年犯服刑矫正实施开放处遇制的立法建议。在研究传统少年处遇——刑罚之后,根据社会防卫论、主观主义超越客观主义、国家亲权、保护主义超越主客观主义等少年处遇的基本理论,提出少年处遇从少年刑罚到保安处分,保安处分到保护处分发展的理论,并对少年处遇措施类型的演绎、少年处遇的适用情况少年处遇的演变共同趋势,在比较中外少年处遇特点以及保安处分、保护处分的基本理论基础上,主张在非刑罚方法基础上建构少年保安处分、保护处分,并对我国保安处分发展理论基础与路径进行考量。全文从总论的范畴对少年刑法进行比较研究。

黄华生[7]2004年在《论刑罚轻缓化》文中提出刑罚轻缓化就是刑罚向轻缓方向发展变化,其涵义可以分别从历史规律、思想理念、刑事政策、刑罚制度、刑罚实践等多个层面来理解。刑罚轻缓化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刑法谦抑性等范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从欧洲启蒙时代以来,刑罚轻缓化思想经久不衰。启蒙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轻缓化思想集中体现在他们所倡导自然法理论和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叁大原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的刑事实证学派的刑罚轻缓化思想主要体现在他们的矫正刑理论,即他们认为,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应当注重对犯罪人的矫正改造而不是刑罚惩罚。继刑事实证学派之后兴起的新社会防卫论认为,刑罚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对付犯罪的手段,主张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新社会防卫论坚决反对死刑,认为监禁刑也不是理想的刑罚,进而提出了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等思想。20世纪末在一些国家兴起的恢复性司法开创了刑罚轻缓化的崭新途径,恢复性司法提倡通过和解、赔偿而不是通过适用刑罚来对付犯罪。犯罪学理论的发展为刑罚轻缓化提供了科学实证根据。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表明:犯罪的产生和存在具有必然性,即使采用严刑峻罚也不能完全遏制犯罪;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是有限的,尤其表现在刑罚威慑效果的暂时性,即随着时间的推移,刑罚的威慑力会下降;刑罚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具有不可忽视的恶害性,特别是重刑的恶害性更大。所以不能指望仅仅通过严刑峻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强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理。人道主义是刑罚轻缓化的观念基础。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是关心人、尊重人、爱护人。虽然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新社会防卫论所主张的刑罚人道主义各有侧重,但是其共同价值取向都是注重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人道性是刑罚的一个独立的价值目标,刑罚人道主义是推动刑罚轻缓化的直接动力。随着人权运动的高涨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刑罚人道主义的内容得以具体化、规范化,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叁个方面:即反对酷刑,保障犯罪人基本权利,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刑罚轻缓化决非纯粹是主观意志的产物,相反,它具有深厚的社会根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构成刑罚轻缓化的客观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刑罚轻缓化的经济基础;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形成是刑罚轻缓化的社会结构基础;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是刑罚轻缓化政治基础。轻缓化是刑罚发展的世界潮流。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展开了大规模的刑罚改革,主要表现为:死刑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并且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废除;自由刑的囚犯待遇得到了明显改善,并且在自由刑的执行方式上提高了开放性程度;罚金、社区矫正等轻缓刑罚被适用得越来越多,成为替代监禁刑的重要措施。20世纪70年代以后,虽然刑罚轻缓化在美国等部分西方国家受到一定的挑战和冲击,但是并不意味着刑罚轻缓化已经寿终正寝,从世界范围看,刑罚轻缓化的总体趋势并未改变。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具有明显的重刑化倾向,主要表现为死刑太多、自由刑太封闭、轻缓刑种太少以及劳动教养被滥用。在我国实行刑罚轻缓化是利国利民的明智选择。目前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已经取得并正在经历重大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完全有条件进行一定程度的刑罚轻缓化改革,同时也应当为刑罚轻缓化继续创造条件。刑罚轻缓化与罪刑相适应互相制约,互为补充,不应以罪刑相适应原则来否定刑罚轻缓化,罪刑相适应也不能完全取代刑罚轻缓化的积极功能。20世纪末美国等部分西方国家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是这些国家基于其特殊的时代和社会背景而对刑罚过度轻缓化作出的必要调整,但是这些国家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并不符合当代中国的需要。我国的刑罚轻缓化改革目前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突出问题:大幅度减少死刑,增设轻刑种,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强化对严重犯罪的查处,努力提高破案率。实行刑罚轻缓化改革决不仅仅是简单地修改法律,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应当同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套工作:加快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摒弃重刑主义思想观念,树立人道、人权和法治观念;加强犯罪学研究和非刑罚预防措施建设。

马微[8]2017年在《终身监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对终身监禁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为国外的终身监禁,即对终身监禁的概念、性质、类型、特征和价值进行论述,随后将研究视角转向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同时分析了我国新设立的终身监禁制度的缺陷,最后尝试从立法、司法和执行层面重新建构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本文分五章内容对此展开探讨。第一章为终身监禁的源起与概念辨析,该章分叁节分别对终身监禁的流变与发展、终身监禁的概念、终身监禁与相关刑罚制裁的关系予以了论述。首先,对终身监禁的起源进行了介绍,从监禁刑到终身监禁的制度流变,从萌芽概念到制度的物质基石,及至完善成熟的理论基础,终身监禁的制度框架得以形成。伴随着死刑废除运动的兴起和刑罚现代化的发展,终身监禁的发展开始呈现出宏观层面的两极化发展趋势,一方面,在废除了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表现出重刑化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对于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表现为适用慎重和轻缓化趋势,而在微观层面则表现出静态的自我变动和调整;其次,对终身监禁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厘清,分别从终身监禁的内涵厘定、类型和特征方面予以了论述,并指出终身监禁应当是对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的罪犯的人身自由予以终身剥夺的刑罚,即以剥夺终身自由为方式对罪犯科处的刑罚,同时根据可裁量与否、可变更与否和内容的不同而将终身监禁进行了类型化划分,而在终身监禁特征方面,则认为终身监禁具有刑罚属性之征表、自由之永久剥夺、处遇之严厉性、监禁场所之特定性的特征;最后,对终身监禁分别从与死刑替代措施、无期徒刑和资格刑叁类刑罚制裁的关联性和差异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为终身监禁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该章分两节分别对终身监禁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维度予以了论述。首先,分析了终身监禁的理论基础,包括报应刑论、预防刑论和综合的“报应——预防”刑论,并将终身监禁如何体现报应刑论、预防刑论和综合刑论的理念进行了论述;其次,对终身监禁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终身监禁所内含的正价值表现为在理念上终身监禁表现出了对罪犯权益和尊重和可改造性的期待,以及在刑罚位阶上的补位有效缓冲了死刑缺位后造成的刑罚格局差异较大所带来的刑罚不稳定性,同时也指出终身监禁内含的负价值表现为终身监禁的选择突出表现了人类社会对刑罚的过重依赖,刑事司法在这方面更多表现出的是无奈,终身监禁并没有实质上改变刑罚对人的压迫,其不过以对自由和灵魂的规制置换了以前对肉体赤裸裸的惩罚,终身监禁作为新的刑罚措施,其是刑罚适用和执行面对刑罚有限性的妥协。第叁章为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该章从终身监禁的立法分析、立法配置、制度效应叁个方面对我国终身监禁的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审视。首先,在立法分析方面,本文对我国终身监禁的近代发展与现状予以了介绍,还从刑法典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对终身监禁的立法规定进行了全面考察,在立法定位上指出我国的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其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关于终身监禁的立法依据,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化预防刑论的一般预防理念、兼顾和回应民意中的报应情绪;其次,对终身监禁的适用罪名和溯及力进行了考察,还从基础性要件、中间性要件、核心要件叁个层面对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剖析,认为贪污受贿犯罪应当符合判处死刑为终身监禁适用的基础性要件,贪污受贿犯罪还需要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为终身监禁司法适用的中间性要件,贪污受贿犯罪还需要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被减为无期徒刑为终身监禁适用的核心要件;最后,对我国终身监禁的制度效应进行了分析,即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在刑罚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分别从其对我国刑罚体系的冲击和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影响两个方面予以了论述。第四章为我国终身监禁的制度缺陷,该章分叁节,分别从终身监禁的制度理念、制度体系和制度实践方面论述了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在制度理念问题上,对我国终身监禁的刑罚目的提出了质疑,并认为终身监禁对我国传统刑罚观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一般预防方面,终身监禁的一般预防效果判断缺乏根据,在预防犯罪方面有违教育刑论和特殊预防目的,我国的终身监禁是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其在制度设置上就已经完全阻断了罪犯重返社会的可能,因而其在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上是相对缺失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并没有处理好死刑制度改革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而偏离了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目的性。同时在立法定位方面,我国规定的终身监禁不是具体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立法者对终身监禁的引入和改造实质上背离了终身监禁的原初性质,立法者基于严惩贪污受贿犯罪的功利心理而对终身监禁的性质予以了变更,这样的立法安排并不利于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即使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立法定位,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也在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归属之间摇摆不定,并徒增了理论争议和司法适用的混乱局面;其次,在制度体系问题上,我国终身监禁与我国的刑罚体系存在矛盾之处,根据终身监禁的制度规定内容来看,其实质上发挥着自由刑的功能,因而其与我国刑罚体系内的无期徒刑在自由刑的功能上具有一定的重迭。我国终身监禁的概念和立法定位均与终身监禁的制度源起和价值有着较大的差距,所以其与资格刑和其他刑事制裁措施并不能搭配适用,不能使得不同刑事制裁措施特别是资格刑的功能和效用得到最为有效的发挥。另外,依附于死刑的终身监禁制度并不具有独立的刑罚性质,其不是作为具体的刑罚或刑罚措施直接发挥其替代死刑的作用,终身监禁在制度定位上的逻辑安排不利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最后,在制度实践问题上,我国终身监禁对贪污受贿罪犯适用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并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适用实践中,终身监禁存在被滥用的制度性风险,基于特定的目的司法裁量和主观擅断将会使得终身监禁作为刑罚制度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我国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条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标准模糊和操作性较差的问题,进而使得其司法适用的裁量权限较大,而存在司法适用滥用的风险禁止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置,会进一步加大我国监狱机构管理和成本效益的问题。第五章为我国终身监禁的制度设计重构,该章分别从立法、司法和执行叁个角度尝试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予以重构。首先,在立法方面,分别从终身监禁的立法定位、模式选择、立法体例和适用条件层面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刑罚体系和阶梯中独立的刑罚种类是终身监禁在我国实现制度重构的基础,也是其合理和应然的立法定位,同时结合重刑主义传统在我国仍有着影响的现实,以及我国刑罚整体呈现重刑色彩的特点,从适应世界范围内的刑法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设置模式需要调整,并以轻缓功利主义模式作为终身监禁的立法设置模式。立法体例的安排应当以刑罚体系的立法重塑为前提,为此,在终身监禁制度设立之后,本文对我国的刑罚体系进行了合理化整合,对刑罚种类的增设与改造调整,我国刑罚种类的结构化安排,从而形成“一元多层次”的的刑罚体系,同时结合世界各国终身监禁的立法体例,认为我国的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体例应当选择“总则十分则”的形式,即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样的刑罚,其既可以在总则中规定,也可以在分则中适用于具体的个罪。在适用条件方面,应当从适用前提、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方面进行分析,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之前提应当从适用的参照系为达到或接近死刑的适用条件,终身监禁的适用需要立足于死刑适用的标准而确立自身的个性化适用前提,终身监禁的适用前提应当参照两个规范性标准,分别是客观危害属性和主观恶性属性。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对象应当从法益属性、主观心理和责任能力方面予以把握,并指出在法益属性方面,其具体表现应当是受害人的生命已经被剥夺或者遭受了严重残酷的对待或虐待,而在国家安全上,其应当表现为国家安全已经受到了罪犯的犯罪行为的直接性影响,在适用对象在犯罪心理层面则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无论是对生命的侵害还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直接故意都表明了行为人对法规范保护的生命和国家安全的漠视和侵犯态度,在适用对象在犯罪形式的表现上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残忍和残酷性。在适用范围上,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种类其适用范围应当能够扩及刑法分则,对刑法分则中个罪的刑罚配置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其次,在司法方面,分别从终身监禁司法适用的原则、程序方面予以了论述。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原则应当坚持人道化和规范化,即司法者对罪犯的责任承担表现出宽容的态度,并将刑罚之恶害程度控制在人道和理性人所能容忍之范围,进而有效维护罪犯作为主体人格的尊严,司法机关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合法,量刑要求合理科学和准确。在司法适用程序方面,本文对终身监禁量刑适用的正当性根据予以了论述,并指出终身监禁量刑适用的正当性依据也应当从客观之事实与主观之规范两个层面予以探究,进而实现对罪犯犯罪行为的合理性予以评价,并有助于法官做出合理的量刑裁决。基于我国终身监禁量刑适用的量刑基准的失衡的困境,本文对我国终身监禁司法之量刑适用的基准予以了重塑,并确立了终身监禁量刑适用的合理化路径;最后,在执行方面,分别从终身监禁的执行场所和执行变更进行了论述,关于终身监禁刑罚执行场所监狱的功能向度和行刑方式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终身监禁执行之监狱的功能应当表现为对具体罪犯的直接功能和对罪犯之外的人的间接功能,并分别包括限制和剥夺罪犯的终身自由,一定程度的惩罚和规训,以及对其他人的一种安抚和警示功能,一方面,监禁是终身监禁行刑方式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教育与心理安抚是终身监禁行刑方式的辅助形式。而在终身监禁执行变更方面,则从其与假释和特赦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从终身监禁假释标准的确立到假释的决定主体的选择予以了分析,并认为我国终身监禁假释标准应当建立起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危险性评估体系,而在决定主体上则需要形成司法机关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模式,终身监禁与特赦的关系则集中论述了终身监禁适用特赦的前提条件和适用程序。

赵航[9]2016年在《沈家本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研究》文中指出沈家本作为清朝末年的伟大思想家,主导了大清刑律的修订和法律的改革。沈家本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便是在清朝统治风雨飘摇,以及为了收回治外法权的背景之下,顺应时代潮流而产生的。本文主要描述了沈家本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思想概念和思想渊源、思想的核心内容以及思想产生的积极意义和启示几个方面。清朝末年,大清朝陈旧的法律制度犹如一艘锈迹斑驳的船舶,而西方平等刑罚人道主义等思想文化的传播仿佛如润滑油一般滋润了已经锈迹斑斑,摇摇欲坠的清政府这艘大船。沈家本等一批先进知识分子长期浸染在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氛围中,为今后自己思想的形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沈家本也是一个通晓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大家,他本人研究的中国历朝历代的《历代刑法考》更是为他对于刑罚人性化的研究,提供了详实的史料支撑。沈家本同时代之前的一些清朝人士不断追求真正适合大清朝的道路,希望清政府从此富国强民,不再落后挨打。中国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文化是沈家本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精神食粮,是其思想的重要源泉。孔孟之道和仁者爱人学说,儒家反对酷刑镇压百姓的主张都构成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来源,同时沈家本认为日本学习外国法律,从一个受人欺凌的小小岛国一跃成为亚洲强国,沈家本在综合比较的情况之下,仿效日本法律制度,不论是西方的日益蓬勃的人权观念还是贝卡利亚的真知灼见,都成为了沈家本学习的对象。沈家本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废除残虐刑、刑种设置彰显人道主义性质、限制刑讯逼供、完善死刑执行制度等等。沈家本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首先围绕废除酷刑而展开,中国古代的酷刑花样百出让人眼花缭乱。沈家本首先废除了凌迟等叁项让外国批评最多的酷刑,而后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刑罚的执行手段不应如此残忍。从刑种设置的角度来讲,沈家本废除了笞杖刑,将自隋唐以来主宰清朝的五大刑罚体系加以变革,将徒刑和流刑变成以禁锢自由刑为主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沈家本对于刑讯逼供深恶痛绝,认为它严重违背了人道主义,同时也表明如果不限制刑讯逼供将会造成屈打成招的现象。同时沈家本虽然不主张废除死刑,但是他主张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关注死刑执行场所等问题都彰显着刑罚人道主义之光。

董邦俊[10]2005年在《刑法时间效力研究》文中指出刑法的时间效力是刑法基础理论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它是定罪与量刑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确立和刑罚目的实现。随着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日趋深入,有关刑法时间效力诸问题的观点分歧日益明显。本文力求通过对刑法时间效力的有关理论的探讨,对有关时间效力理论的观点上的分歧进行分析和澄清,并在此基础上阐释自己的有关看法,为刑法时间效力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参考意见。本文从价值和技术两个层面对刑法时间效力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探讨。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学说、立法以及我国有关时间效力的研究和立法现状。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对刑法时间效力概念的表述具有相对统一性,但是对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罪刑法定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关于刑法溯及力的内涵也是诸说并存。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对刑法的生效与失效问题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从刑事立法上看,在大陆法系各国的刑法典中,刑法的时间效力在刑法的总则中是仅次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的规定上,除瑞士规定了从新兼从轻的原则之外,其他各国刑法立法原则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中间法”问题和已经生效判决的溯及力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受沿用判例法的传统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对刑法时间效力几乎没有研究。尽管如此,我们可以从刑法学者对于刑法基本规则的探讨中看到与时间效力有关的内容。英美国家刑法在时间效力的问题的规定上,以排除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为共同原则。我国学者对刑法时间效力中的生效与失效问题缺乏专题研究,对刑法的溯及力虽有零星的几篇文章,但分歧明显。有关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研究至今都是非常薄弱的。在刑事立法方面,旧刑法对时间效力规定得较为具体,内容包括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的溯及力等方面;现行刑法对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仅限于溯及力方面。 第二章对刑法时间效力的作用、刑法时间效力与相关范畴的关系展开探讨。包括时间效力的作用,刑法时间效力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刑法时间效力与追诉时效的关系。刑法的谦抑、公正和人道已经成为刑法价值追求,而刑法时间效力的确定正是这一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作者首次指出,刑法的时间效力对实现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二元机制,贯彻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节约刑法成本,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省国家司法资源以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被公认为“当代刑法第一原则”。笔者认为,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罪刑法定存在着思想基础的暗合,价值内容上的相通。所以,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探讨有必要结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展开,以罪刑法

参考文献:

[1]. 刑罚人道主义若干问题探讨[D]. 郭军丽. 郑州大学. 2004

[2]. 刑罚人道主义若干问题探讨[J]. 郭军丽. 平顶山工学院学报. 2006

[3]. 死刑适用问题研究[D]. 任志中. 吉林大学. 2006

[4].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研究[D]. 王沛.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5]. 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D]. 胡常龙.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6]. 少年刑法比较总论[D]. 赵俊. 武汉大学. 2010

[7]. 论刑罚轻缓化[D]. 黄华生.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8]. 终身监禁制度研究[D]. 马微. 武汉大学. 2017

[9]. 沈家本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研究[D]. 赵航.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

[10]. 刑法时间效力研究[D]. 董邦俊. 武汉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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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人道主义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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