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制度: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基础_国家图书馆论文

缴存制度——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缴存论文,制度论文,数字论文,基础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3 [文献标识码]A

1 背景

近年来,出版和传播方式的变化对缴存制度提出了挑战,为应对挑战、确保文化遗产收藏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不少国家开始修改原有法律或制定新法,把不同载体的数字出版物纳入国家缴存制度。从目前的中外立法情况看,已有立法先例的国家通常将数字资源按其载体分为两大类:“离线出版物”(off-line publication)、“在线资料”(on-line material)[1]。离线出版物因其能以个体物理形态出版和发行,故法律已将其与印刷体出版物一起列入缴存范围,同时规定了缴存义务人的一些随附义务。而在线资料则面临不少技术和法律上尚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中规定了在线出版物的缴存,且多为概念性规定,缺乏实质性的、可操作的规定。

2 我国缴存制度

2.1 受缴机构

按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出版物要向包括国家图书馆、版本图书馆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在内的3家单位缴送[2]。另外,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出版单位向当地图书馆缴送。

然而,将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列为呈缴本的接受者,是与呈缴本制度的根本目的相悖、与国际惯例相悖的做法。出版物缴存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完整保存国家文化遗产、保障公民自由利用信息资源的民主权利,而不是对出版行为、出版内容的监管,更不是免费获得出版物的特权。任何国家的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本身都没有能力、没有条件也不需要从事呈缴本接收、整理、保存、提供利用等业务活动。因此,把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呈缴本的接受者,既浪费了呈缴本资源,又强化了呈缴本接受的“权力”与“功利”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了呈缴本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资源的性质。

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呈缴本制度是一项国家政策,呈缴本的收缴、保存、提供利用是一项国家任务。因此,呈缴本的接受者应是国家层级的机构——通常是国家图书馆或其他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当然,接受机构也可以采取多个机构共存的“分散制”,但前提是“国家要以法律协调不同机构的分工与合作”[2,以保证分散制下的整体不重复、不遗漏。

2.2 缴存制度现状

1996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第6号令《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的第14条中明确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自电子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本”[3]。为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1997年发布的第11号令《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35条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应当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免费送交样本”[4]。同年,新闻出版总署697号文件,就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缴送工作下发了专项通知[5]。可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送样品是出版单位应尽的义务,这对于建立国家样品库,加强对音像、电子出版物的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曾经在国家图书馆负责电子出版物的缴送工作,工作中发现我国电子出版物的缴送状况不容乐观。如:有的出版单位不按时缴送样品;大多数的出版单位没有专人负责缴送工作,所以将全年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到年底集中一次缴送,或者到一定时期根据库存情况进行缴送;有的出版单位单纯考虑经济效益,不愿免费缴送样本,以至国家图书馆难以征集到应有的样品,这种情况对于价格昂贵的出版物尤其明显。表1反映了近年来国家图书馆电子出版物的收缴情况。

从表1可见,虽然缴送率近年来呈逐渐增长的趋势,但其数量与电子出版物的发行总量还相距甚远。

相对于电子出版物的概念,数字资源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更多,不仅包含实体的电子出版物,还包括以网络形式出版发行的资源,以及以网站(如政府网站、各种商业出版网站)形式存在的网络信息资源。而非出版单位(如图书馆等机构)自行数字化的版权失效的作品或非正式出版物(如学位论文等)也应包含在内。

我国针对以网络形式发行出版的数字出版物的缴存制度还处于真空状态,由于网络电子出版物极易更新,而且更新频率极高,频繁的更新致使网络电子出版物的版本概念变得模糊了。针对这种情况,有的网络电子出版物采用实时更新的方法,即“推陈出新”,去除“过时”的信息,添加新的信息,始终提供最新的出版物,但是这种更新方式使信息的来龙去脉不可避免地消失了。由于网络电子出版物生成、更新、维护的费用高,所以长期保存过时的、数量庞大的信息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如果国家明文规定由出版商履行长期保存的职能,就意味着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传统保存机构所承担的保存职能向出版商转移。然而,出版商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无意投资开发昂贵的、用于长期保存陈旧的网络电子出版物的基础设施,而且出版商一旦出现倒闭、合并、继承和转移,就会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

此外,对于各单位自行数字化的资源,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或者法规指导其如何进行长期保存,一旦该机构因各种原因不能维系,势必造成数字化资源的永久消失。

2.3 出版机构权益

尽管缴送制度作为一项国家文化的保存政策出台,用以传承文化遗产,但如何保障出版机构的权益,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机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出版物无偿呈缴,特别是多头和大数量的无偿呈缴所占用的成本之间的矛盾,使出版企业对缴存制度的抵触几乎成为一种本能。因此,一味地强调社会责任、法律义务,而没有相应的辅助手段加以保障,势必难以全面保障数字出版物的保存。

3 国外缴存制度

目前多数国家通过立法或修改呈缴法将数字资源纳入呈缴范围,有的国家虽然没有颁布相关的呈缴法规,但采取与出版社协商并自愿呈缴的方式用以解决相关问题。

3.1 法国

1537年12月28日,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颁布的《蒙彼利埃敕令》是世界上最早的呈缴法[6]。于1997年2月实施的呈缴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专家数据库系统及面向公众的计算机支持的媒介均在缴送范围之内;联机电子出版物因为没有物质载体,所以未在法定缴送范围当中[7]。法国国家图书馆从1999年开始试从25个网站自动收集网络电子出版物。2006年6月,法定缴送法被修改,根据与呈缴者达成的一致意向,法国国家图书馆可以请求只接受印刷品的电子版本,而免去呈缴印刷形式的资料。这一新的规定有助于缩减法国国家图书馆和出版社的开支,使他们从技术进步中获益[8]。

2006年8月1日,互联网出版物的缴送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符号、信号、书面作品、图片、音频或者其他所有通过电子形式可以访问的信息都被列入法定缴送的范围[8]。法国国家图书馆被授权接受所有互联网网站的呈缴,但由法国国家音像协会负责接受缴送的音像资料除外。

2006年10月,法国国家图书馆与另外8个法国国内图书馆共同采集互联网上关于2007年总统和立法机关选举的资源,并对其进行长期保存。同时还接受了美国合作伙伴“互联网档案”(Internet Archive)提供的一些存档资源,包括1996年以来的以FR为后缀的域名下所有网站的快照,以及根据法国国家图书馆馆员的选择所采集到的4000余个网站的资源。2008年通过招标,该馆完成以OAIS(Open Archival Information System,开放存档系统模型)为框架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体系的建设。

3.2 美国

1970年,美国通过版权立法建立了出版物呈缴本制度。1976年修订的版权法408款规定:美国各出版机构必须缴送所有在美国出版的作品[7]。目前,美国呈缴本的缴送范围由美国版权办公室规定。1989年,光盘成为强制缴送对象。1993年,美国把物质载体的电子出版物纳入了呈缴范畴,但网络电子出版物未被涵盖其中[9]。美国唯一接受呈缴本的部门是国会图书馆。国会图书馆除了依据法律接受呈缴本外,还通过与出版商签订协议受缴光盘。通过协议,双方对电子出版物应该注册、缴送并取得版权达成一致,其内容还包括版权使用政策。目前,美国国会图书馆正在开发电子注册和缴送交付系统CORDS(Recordation and Deposit System,记录与呈缴系统),以实行联机作品自愿缴送[10]。美国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将图书馆对馆藏文献的复制数量由1份增加到3份,并且取消了对制作作品介质和技术手段的狭隘限制,允许采用数字技术制作数字版[7]。在网络环境下,如果未来当具有ISBN号的网上在线出版物等新型出版物被纳入呈缴范围后,缴送方则可以拥有并有效发挥其使用许可权,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3 日本

1997年3月,日本国会图书馆设立了呈缴本调查会。该调查会对涉及呈缴电子出版物的有关问题开展研究,并于1999年2月公布《展望21世纪日本呈缴本制度的理想状态——以电子出版物为中心》的报告[6]。根据该报告,日本2000年4月7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国会图书馆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出版物的呈缴问题:其一,将信息固定在CD-ROM、DVD等物理载体上的高密度类电子出版物,与以往纸质出版物一样,都作为呈缴的对象,并给予出版社相应的资金补偿;其二,在利用这些呈缴的电子出版物时,重要的是寻求著作权者、出版者、利用者各方的利益均衡;其三,关于网络电子出版物,暂不作呈缴对象,但对认为是有价值的网络电子出版物,可适当地与出版社协商并加以采集[11]。日本电子出版物缴存制度要求出版商缴送最优版本,即最适于保存和利用的呈缴本,如果出版商呈缴其最优版本则可免除其他版本的呈缴。该制度一方面保证了图书馆资料的长期保存和利用;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呈缴义务人的负担。

3.4 荷兰

荷兰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没有呈缴法的国家之一。世界上30%的科学出版机构在荷兰,每年这些出版机构都要生产大量的电子出版物,其中Elsevier所占的比例最大。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只有寻求与出版社的积极合作,才能找到一种获取完整数字资源的途径。荷兰政府早在1995年就启动了DDEP(The Dutch Deposit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荷兰电子出版物呈缴)项目,并于1996年11月颁布了《荷兰电子出版物选择标准》,其中明确规定:在荷兰出版的电子出版物都属于DDEP的采集范围,但DDEP优先收集那些被图书馆确定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否符合DDEP的选择要求由出版机构决定,跨国出版机构应该指明其出版物是属于哪个国家的[12]。1999年,荷兰国家图书馆与荷兰出版者协会缔结了《脱机电子出版物和网络电子出版物的缴送协议》,协议规定的具体做法是:荷兰皇家图书馆与经营电子出版物的有关出版社签约,并从出版社得到FTP或光盘文件,皇家图书馆向出版社支付手续费而不是使用费;荷兰国家图书馆的联机期刊目录资源对公众无偿开放,但原版的电子出版物只能在图书馆内使用;出于保护版权的考虑,皇家图书馆还须向出版者报告读者复制电子出版物的情况;荷兰网络出版机构定期向图书馆呈缴电子期刊、论文及著作等[13]。DDEP主要收集的文件类型有:电子文本和论文、数据库、参考信息(书目、目录、搜索引擎)、出版物的更新版本等。

4 措施及建议

随着数字资源的大量涌现,数字资料的长期保存和利用是各国图书馆关注的重点,各国图书馆都希望出台数字资源呈缴制度的统一标准。许多国家的国家图书馆从全面收集和保存本国文化遗产的宗旨出发,提出扩展国家图书馆职能、完整收藏本国印本及非印本出版物,在数字时代发挥“国家数字资源保存库”的战略职能。因此,不少国家都修改或颁布了新的呈缴法规,并把数字资源缴送纳入其中,以利于保存和使用。总而言之,尽管各国均有颁布或修改呈缴法等举措,但数字资源的呈缴还存在很多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

4.1 缴存立法

法制建设是出版物缴送事业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呈缴本制度保障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一项典型的国家公共政策,它的实施不可能完全靠市场调节,不可能依赖个人的、集团的利益驱动,也不能被动地等待相关关系人的自觉自愿。国际经验证明,必须使制度走向法律化。法律化意味着呈缴事项法定,呈缴行为履行法律义务,呈缴制度具有强制性,对拒不履行义务者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特别是在社会认知程度还比较欠缺的阶段,法律化和强制性对制度的实施和延续起决定性作用。李国新先生认为,将出版物呈缴制度纳入《著作权法》已无可能,《出版法》的制定短期内又难以启动,这导致为呈缴制度单独立法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难以实现,而最具现实可能性的则是将呈缴制度纳入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图书馆法》)。可以说,《图书馆法》的制定是目前实现中国的出版物呈缴制度法律化的最佳契机[2]。我国《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虽然于2001年4月启动,但至今未能完成。到目前为止,也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来明确规定缴送出版物的具体事项,而且,现有的条例规定只是简单地描述,无法从根本上确保呈缴本制度的实施。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出台一部《缴送法》或包括文献缴送制度有关章节和条款的《出版法》、《图书馆法》,提高现行缴送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出版物缴送规定的法源、依据,使图书馆能够用法律手段追究缺缴出版社的责任,加大对缴送制度的保障力度,进而使中华民族丰富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使用和保存,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4.2 明确受缴主体

对于“多头呈缴”,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日本战后呈缴本制度实施的初期,作为当时政府出版管制部门的新闻用纸分配厅、盟军出版审查部门与国立国会图书馆一同被列为呈缴本的接受者,属于典型的“多头呈缴”现象,其结果是国立国会图书馆接受的缴送出版物数量大大低于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当给呈缴本附加上一种“权力”色彩时,人们就会主动屈从权力而不是首先考虑公共利益,出版物呈缴的本意就被严重扭曲。日本学者曾经尖锐地指出,“向政府出版管制机构的缴送,是向国立国会图书馆的缴存制度确立的最大障碍”[14]。1949年,日本修订了《国立国会图书馆法》中有关“纳本制度”的规定,取消了向政府出版管制机构的呈缴。这使国立国会图书馆成为唯一的呈缴本接受机构,其呈缴本收缴率迅速上升[15]。目前,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出版物缴存制度中,已经看不到将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列为呈缴本接受者的现象。这种变化,实际上折射出一种现代政府的行为理念和方式。

出版物缴送的主要目的在于保存国家文化遗产,这是一项国家工程。减少出版物收缴方数量,确立国家图书馆或其他指定的国家级机构为唯一收缴单位,按规定缴送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总署等主管机构审核,并由指定机构收藏,地方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和公共图书馆不再接受缴送出版物,是提高缴送率、保存文化遗产的有效方法之一。

4.3 建立呈缴系统

国外数字资源有3种呈缴机制,即法定呈缴、协议呈缴和自愿呈缴。法定呈缴与自愿呈缴相结合是国际呈缴立法的发展趋势。鉴于数字资源的出版管理及其呈缴特点,这种立法能够使不同的缴送方式相互补充,提高各方的积极性,扩大呈缴的数量和范围。目前,以呈缴本制度为基础的文献收藏,使得国家图书馆处于被动的地位。当缴送者无法保证其文献上缴时,国家图书馆也就无法保证读者利用文献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新颖性。但是,一些没有文化和历史价值的出版物有无必要对其进行保存是值得深思的。因为收藏没有文化和历史价值的出版物不仅浪费了相应的物力、人力、财力,而且其较低的利用价值也起不到传递知识的作用。相反,如果一种出版物的利用价值很高,即使相关机构或个人不愿意呈缴,图书馆也需要采用购买、交换或其他方式获得。参照OAIS参考模型的框架,呈缴系统首要突出其摄入功能(Ingest),即确保各种类型和格式的数字资源及时、完整、安全地进入系统;然后,进一步实现其资源存储、数据管理、系统管理与资源检索及利用等方面的功能,以便国家图书馆对各种类型的呈缴数字资源进行自动化、网络化与系统化的采集、整合、管理与发布。这不但能规范数字资源呈缴的申请与审批过程,而且还能够进一步加强保密和安全控制,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4.4 缴送内容

在数字资源呈缴的范围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数字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方针》中明确了11类资料或出版物属于“数字化遗产”,应予以呈缴。这11类资料包括:(1)用各种方式传播的出版物,包括光盘、DVD、软磁盘以及通过万维网联机检索的在线出版物。(2)“半出版”资料,包括E-print形式的预印论文和其他在特定范围内使用的各种档案。(3)机构和个人的活动、事务、通信等。目前,世界上有很大一部分商业和政府的记录保存在电子记录系统中,而电子邮件和讨论组的信息也可以是重要的数字记录。(4)记录和分析科学、地理、空间、社会、人口、教育、卫生、环境和其他现象的数据集。(5)技术辅助教学用的教学用具。(6)数据库以及模型、模拟软件工具和应用软件。(7)未出版的资料,包括报告、学位论文、口述历史、民俗录音以及出版作品的草稿。(8)娱乐产品,包括移动图像、音乐、计算机游戏。(9)数字广播。(10)以数字方式生成的艺术作品。(11)从非数字原件复制的图像、声音和文本的数字复本藏品[16]。

4.5 缴送方式

由于数字资源与传统出版物不同,它们在呈缴方式上有明显的差异。目前,数字资源有两种呈缴方式:一是实体移交,这对于光盘等脱机的实体电子出版物比较适合,而且某些网络出版物也可将内容存储在物理载体上移交给指定的图书馆,以避免网络传递的不安全性;二是在线移交或获取,这种方法适合于网络出版物。但是,鉴于数字信息呈缴的复杂性、重要性以及对该问题解决的严谨性,具体采取哪种方式需要开展相关的试验。

4.6 权益保障机制

纵观世界各国,凡是呈缴制度执行得比较好的国家,基本上都有经济补偿机制。比如,在俄罗斯,呈缴就分为免费呈缴与收费呈缴两种,并且都纳入了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目前,各国对数字信息呈缴采取的补偿方式不同。在荷兰,由受缴部门向出版商支付手续费(不是使用费)。在日本,数字信息呈缴补偿问题在1999年7月19日呈缴本制度调查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高密度类电子出版物呈缴的补偿金额度的报告》[15]中作了明确规定,补偿金的额度按照数字信息出版时通常所需的费用和送缴时通常所需的费用计算。同时,日本法律还把赠送刊载包括该数字信息在内的国家书目作为对守法呈缴者的补偿。此外,有的国家则按照呈缴数字信息定价总额的百分比直接对出版商予以补偿,还有的国家对传统的公共借阅权制度进行了创新,建立了受缴数字信息出借(利用)基础之上的补偿制度。美国式的著作权登记补偿是一种间接补偿,其本质是通过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来保证缴存制度的实施,将补偿成本转移到了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的身上。英国、俄罗斯、台湾式的无偿呈缴与有偿购买捆绑的方式,以及日本式的由国家建立呈缴本补偿金直接补偿的方式,都属于经济补偿。就我国而言,如果确立了国家图书馆为出版物呈缴接受单位,则一般只需呈缴2-3份样本,多余的部分可采取自行购买的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出版物缴送法规及制度单方面规定了缴送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未规定其应该享有的权益,这对出版单位而言是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必须尽快加以完善,维护缴送方的相关权益,以妥善解决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出版物无偿呈缴所占用的成本之间的矛盾。目前,中国对出版物呈缴重要意义的社会认知程度还比较低。在这种背景下,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引进经济补偿机制,不失为促进出版物缴存制度形成内在动力、步入良性循环的有效办法。目前,国家图书馆已开始实行对单册定价超过100元、成套定价超过1000元的图书只接受一本免费缴送,其余部分自行购买的方式,这种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呈缴义务人的负担,并保障了其经济利益。

另外,还可以从多方面保障缴送者权益,包括:(1)缴送出版物处理情况知情权。国家公告制度既是国家接受呈缴本的历史记录,又是国家对呈缴者褒扬和尊重的体现,对提高缴存制度的声誉和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缴送出版物接受方在收到出版物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呈缴方并进行展示,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规定:首都图书馆在接到缴送出版物之后进行公开展陈,展陈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17]。(2)利益侵害追究权。当缴送出版物由于收缴方或其他行为主体越权或违规使用而使缴送方蒙受损失时(如缴送出版物未经许可被大量复制或数字化,并用于商业盈利等),缴送方应享有利益侵害的追究权,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补偿损失,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保护。应该说,签订了缴送协议,并在有关法规的框架内,接受方越权或违规使用缴送出版物,不仅有悖于公益性原则,而且也是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追究。(3)纳税豁免权。缴送出版物属于非贸易品,我国却按照贸易图书对其征税,即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且社科类图书的税率往往又高于自然科学类图书的税率,这就增加了出版单位的负担。特别是某些定价高的套书和印数不多的图书,其成本、税负、邮费等费用使得出版单位难以呈缴。出版物缴存制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项典型的国家公共政策与税收政策,其公益性在本质上相一致,因此,用于呈缴的出版物应该享有纳税豁免权,以减轻缴送方的负担。

4.7 加大保障力度

按照法国呈缴法的规定,出版者未能履行呈缴义务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除了被处以罚款之外,情节严重者会被视为犯罪,受到刑事制裁并被判罚金[6]。法国还建立有出版物呈缴、催缴补救制度,出版者在法律规定的呈缴期限内未能按要求呈缴其出版物的,经授权的部门或官员可以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仍不履行呈缴义务的出版商将遭到起诉。我国对出版者不履行呈缴义务的惩治大都限于行政处罚,比如,《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18]规定的处罚方式为警告、经济处罚、停业整顿;《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5]规定的处罚方式有通报批评、核减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标准书号、暂缓年度登记或不予登记;《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4]规定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此外,从上面的内容还可以看出,我国对不履行呈缴义务出版者的处罚方式比较杂乱。针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置如此之多的处罚种类必然给执法带来某些不确定的因素。所以,除了不断完善执法对策,加大处罚力度之外,还应该把处罚方式统一起来。

5 结语

现行呈缴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阻力是不可避免的,解决好缴送者与缴送对象的矛盾,建立法律规范与激励措施相结合的双向保障制度,从定量角度完善、构建有效的呈缴本制度体系,才能使我国缴存制度跟上时代的步伐,使中国的文化遗产得以真正意义上的长期保存。

[收稿日期:200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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