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刊发行企业管理办法的几点解释_投资论文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刊发行企业管理办法的几点解释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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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新闻出版业履行入世承诺的重要规章。

《办法》出台的一个直接背景是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有关逐步开放我国书报刊分销服务的承诺。为履行该承诺,我国必须尽快制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管理办法。为此,从2002年4月起就开始了《办法》的起草工作。首先,新闻出版总署同外经贸部有关部门就起草《办法》的有关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形成共识,确立了起草《办法》的基本原则,即“趋利避害,以我为主,对我有利,为我所用。要牢牢掌握主动权,做到既能把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来,又能有效防止和抵御西方敌对势力的渗透和不良文化的进入。”8月,《办法》(讨论稿)基本形成,送交全国新闻出版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起草部门对《办法》做了修改。9月,总署有关部门会同外经贸部相关部门进一步就《办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此后,《办法》几经修改,其间就一些具体问题还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11月,《办法》基本成熟,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先后提交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议和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17日公布实施。

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除参照我国的“入世”承诺外,还严格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法》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阐释: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确定的适用范围,搞清其适用范围是理解一部法律的关键环节。《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同时,进一步明确“图书、报纸、期刊”的含义,即“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这说明,《办法》不适用于出版物中的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音像制品的分销适用文化部颁布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办法》第二条还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解释,即将“分销”界定为书报刊的“批发和零售”。“分销”对于我国出版物发行领域来说是一个新的概念,采用这一概念是为与我国的“入世”承诺相统一,为避免理解上的分歧,有必要在《办法》中明确其定义。我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将出版物的发行分为总发行、批发和零售三种方式,两相对比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并不享有出版物的总发行权。我国新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八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只能由国有独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发行企业经营。因此,虽然《办法》中没有对总发行作专门的禁止性规定,但无论是从分销的概念出发还是从相关法规的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都不得享有出版物的总发行权。

二、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形式

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三种形式,即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且根据第三条的规定该类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条又规定“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一种方式。”有人据此认为,该款规定的“参股或并购”是独立于合资、合作和独资之外的一种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形式。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参股、并购”只是设立外资企业的一种实现方式,其结果还是建立前述的三类外资企业。此款的意义是强调即使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的是一家已经具有出版物经营权的内资书报刊分销企业,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也并不当然具有书报刊经营权,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该企业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变更为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手续。

另外,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外方投资者可以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中方投资者只能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能是个人,这是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做出的规定。

三、《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审批条件中均有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中、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的要求。在审批时要严格把握,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属于上述人员就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中国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二,《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在选址定点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这一条也应作为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的条件之一。与此相应,新闻出版总署将进一步规范发行网点规划的制定程序和公布标准,以使该规划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对于内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的审批程序有两个特点:其一,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双重审批;其二,统一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为体现行政审批公开、透明、效能的原则,《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审批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的审批时限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关于网上销售、连锁书店、读者俱乐部问题

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从事网上销售、连锁经营和读者俱乐部等业务的,应按其实际经营方式,分别按照《办法》中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这一方面说明有关内资企业从事该类业务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另一方面,由于无论是书报刊批发企业还是零售企业都有关于固定经营场所的要求,该条规定也就意味着我国的书报刊分销领域不允许完全的无店铺销售形式,这是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管理的现行规定相一致的。

此外,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连锁经营企业时还要结合我国“入世”承诺中的有关限制,即加入5年内,超过30家分店的书报刊连锁经营企业不允许外资控股。

五、《办法》的实施日期

《办法》的第十九条对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零售企业和批发企业规定了不同的实施日期。按照该条规定,《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的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种规定体现了我国分阶段开放书报刊分销市场的原则,与我国的“入世”承诺是一致的。

《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新闻出版业履行“入世”承诺的重要一步,它对我国出版物市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新闻出版业的整体素质,从而进一步深化新闻出版改革,增强活力,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等方面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出版物市场对编辑出版环节的影响越来越大,《办法》的出台对我国出版物市场会产生多大影响,如何保证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还需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研究,完善各项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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