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内涵_政治论文

论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内涵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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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的指导宗教工作的一个正确的方针。

江泽民总书记在1993年召开的全国统战部长座谈会上作的重要讲话中,高屋建瓴又十分精辟地概括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内涵。他说:“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如果把这些基本内涵具体化,我个人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在政治方面,要引导一切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相适应”的最基本要求。宗教似乎是超政治的,但事实上宗教不可能脱离政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虽然阶级已经消灭,但还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国际范围内还存在着复杂的政治斗争,这种国际政治斗争还会反映到社会主义国家中来。因此,我们在观察宗教问题时,一定要有政治头脑,要善于区分宗教与政治的联系,分清是宗教问题,还是政治问题。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对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要求,能否做到这一点是最大的政治是非。

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表现在具体行动上,就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在党的重要宗教政策文件中,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中,在中央领导同志涉及宗教问题的一些讲话中, 都反复强调了这一点。 1994年7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在与中央党校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研讨班学员座谈时的讲话中说,社会主义社会在其发展的长过程中,要经过若干不同的特殊阶段,各个阶段都要有适合于该阶段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谓“相适应”,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而不能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冲突。在班禅转世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李瑞环又明确提出,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宗教界所走过的历史过程,大量事实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这一点。我国宗教界的绝大多数朋友,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我们党可靠的朋友,赢得了人们的尊重,在社会上也有了地位。上万名宗教界朋友成为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和委员。另一方面,有的人却走向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人民的罪人。例如达赖,1959年他与西藏地方政府的一些人发动了武装叛乱,近年来,他又与国际上的反华势力相勾结,大搞“西藏独立”,从事分裂祖国的活动,在藏区策划骚乱,成为图谋西藏独立的分裂主义政治集团的总头子,国际反华势力的忠实工具,在西藏制造社会动乱的总根源,阻挠藏传佛教建立正常秩序的最大障碍。又例如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打着宗教旗号的非法组织和反动组织,蒙骗群众,制造邪说,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毒瘤。近年来,国际上一些反华势力借口保护人权,攻击我国的宗教政策,其真实目的,是要中国放弃共产党的领导,放弃社会主义制度,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做他们的附庸。因此,在观察宗教问题时,要有一个明辨政治是非的清醒头脑,要有一个坚定的政治立场,使每一个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都能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做一名政治上的爱国者。

第二,在经济方面,要维护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遵守国家的经济政策,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宗教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相联系,形成具有各自特点的经济实体。在旧中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与封建经济制度相联系,形成了独特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在藏传佛教地区,寺院则成为三大领主之一。天主教和基督教除带有上述封建所有制外,更多的是接受国外修会、差会的津贴,受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宗教特权,割断了天主教、基督教与外国修会和差会的联系,中国各宗教都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自养的道路。这种变化是与中国新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中共十五大郑重号召全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无疑宗教工作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宗教组织不是一个只从事宗教活动的组织,它还是一种社会组织。如一座寺院,它实际上是一种集体性企事业,从事着许多经济活动,也应该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一座寺观教堂,首先都应当实现自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拓宽自养的门路,在此基础上量力而行办一些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多做好事。一切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都要按国家的经济政策运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和群众的集体利益。要重视生活在基层,生活在工厂、农村的信教群众,要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发展经济,使人民的物质生活逐步富裕起来。只要这样做了,就会赢得信教群众的拥护,就会密切党群关系。

第三,在思想信仰方面,要求信教与不信教、信仰不同宗教的人都应当互相尊重。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振兴中华,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的政治基础。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处理不同信仰人们之间的关系,只能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但是,共产党人懂得宗教的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不能要求宗教徒放弃其宗教信仰,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也不能强迫人们接受马克思主义。不能把信与不信的矛盾放在不应有的位置上,放在政治和经济利益之上,突出这一对矛盾,影响人民之间的团结。另一方面,宗教徒也不能反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丁光训主教说过这样的话:任何一个宗教,在教义上把人按信和不信分为两大阵营,强调信与不信的对立,势必造成人民内部的不团结,造成其他人和共产党的对立,这种对立情绪到风吹草动的时候就会被人利用,转化为政治上的分裂、冲突和对抗。这并不少见。我认为宗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方面,问题每每出在所讲的道上面。丁主教的这些话是很有道理的。因此,人与人之间,只要不是敌人,不是犯罪分子,彼此都应当相互尊重。

坚持思想信仰方面相互尊重,并不排除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文化科学知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们认识自然和社会的科学的思想武器。人们要想在生产斗争、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中取得成功,只有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事实上信教群众在生产和生活中,主导思想总在按照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办事,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离开科学技术,离开文化科学知识,人们几乎寸步难行。就像曾被教皇视为异端邪说的“日心说”,在事实面前,教皇也不得不予以平反。所以向人民群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的教育,是符合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第四,在宗教行为和宗教礼仪方面,除了在第一点讲的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活动外,要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要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宗教行为是宗教意识的外在表现行式,宗教行为的程式化和规范化就是宗教礼仪。各个宗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各自的一整套宗教礼仪,构成宗教的一个重要的要素。尊重各宗教的礼仪,也是党的宗教政策的重要内容。但是不能不看到,各宗教的一些礼仪中,确实存在着旧的时代所形成的一些旧的东西,与新的时代、与科学技术、与人们新的生活不相适应的东西。宗教活动中,有许多需要改革的地方。如近年来某些地方曾出现的跨地区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仅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甚至被某些坏人所利用,煽动宗教狂热,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又像南传佛教的小男孩都要到寺庙里边当一段时间的“小和尚”,但它又与中国的义务教育相矛盾,这就有一个协调问题。在宗教活动上既能按宗教的规矩办,又要适应目前我国的教育事业,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又例如,按照传统习惯,庙里烧香都在大殿里边,但这样做就很危险,起码是把屋子熏黑了,搞不好还可能造成火灾。现在不少地方的一些寺庙,提倡“文明敬香”,把香炉移到殿堂外边来,这就是一个进步。各个宗教都有一些宗教礼仪问题值得研究,需要改进。但是,这些都要依靠宗教组织、宗教界自己来做,而不能靠外部的力量,不能靠行政命令,强制改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社会上一些人把宗教礼仪中的一些糟粕当作珍宝,甚至把并非宗教中的一些东西强加在宗教头上,蒙骗群众、扰乱社会秩序、诈骗群众钱财。例如,有的人打着研究推广气功的旗号,宣扬伪科学,有的人大事宣扬圣迹、灵异一类的东西,也有的人大搞看相、算命、抽签、卜卦等非法活动等等。这些是值得我们特别警惕的。

第五,在文化方面,应当保护和弘扬各宗教中优秀的文化成果,同时摒弃其中的某些糟粕,鼓励人们学习和掌握现代文化科学知识,为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作出贡献。中共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有繁荣的经济,也应该有繁荣的文化。必须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培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社会主义的文化是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各宗教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文化都是人类文化的一种积淀,其中有许多优秀的东西,在历史、哲学、文学、艺术、建筑、绘画、雕塑等领域留下了优秀遗产。但是作为传统文化,它也留有阶级和时代的烙印,有糟粕。对待宗教文化,同样应该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文化大革命”中对待宗教的错误做法,是一种全盘否定的做法,毁掉了许多优秀的文化遗产。经过“文化大革命”这一场挫折,人们对宗教包括宗教文化有了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然而也不能走向另一面,不能不加区别的全盘继承,审慎区分宗教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和糟粕,真正继承和发扬宗教的优秀文化,为创立社会主义的新文化作出贡献。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动向很值得我们警惕,一些人打着整理、挖掘、发扬传统文化的旗号,宣扬宗教文化中的某些糟粕,鼓吹一些落后愚昧的东西。对于这种现象,应当以鲜明的态度予以抵制,而不要去推波助澜。

各宗教在大力继承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优秀成分的同时,也应当鼓励人们努力学习现代文化科学知识,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尽我们的责任。中共十五大提出,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要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教育同经济的结合,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中国宗教界已经在这一方面作出了贡献,除组织宗教界人士努力学习现代文化科学知识外,还捐资办学,或采取其他形式支持发展当地教育事业。每座寺观教堂,都应当成为弘扬优秀宗教文化的场所,也应当成为提倡人们学习现代文化科学知识的场所;每一位宗教教职人员都应当成为优秀宗教文化的传播者,也应当成为提倡人们学习现代文化科学知识的宣传者,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在道德方面,要求弘扬各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作贡献。中共十五大指出,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在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同时,要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伦理道德与宗教同属意识形态的不同门类,但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宗教道德除涉及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外,还涉及人与神关系的行为规范。各宗教在自己发展的过程中,吸取人类世俗道德的成果,形成了各自的伦理道德体系,用以教育信徒,规范信徒的行为。宣扬本教的伦理道德观念,在各宗教的宣教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各宗教倡导的伦理道德都有弃恶扬善的内容,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基督教的荣神益人、善言善行,作盐作光;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重在现实等,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都与“四有”、“五爱”的要求有相通之处。近年来,丁光训主教认为,一切宗教都是劝人为善的,道德型是社会主义祖国在宗教方面应有的中国特色,他希望中国基督教要重视伦理道德,建设道德型的基督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的伦理道德对于规范信徒的行为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这一伟大事业中,各个宗教可以而且能够作出积极贡献。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篇很大的文章,它涉及到宗教工作的方方面面,有着丰富的内涵,如果把这些问题都梳理清楚了,对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会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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