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所得税结算结算要点分析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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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所得税论文,要点论文,清缴论文,小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列举了小微企业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注意的几个事项,希望对小微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所帮助。

      所谓小微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具体范围可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的判定条件不仅是企业利润总额,还要符合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全部指标。

      2015年度小微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其中,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实际税负降为10%。

      2015年,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以及响应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做出了进一步调整。

      2015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明确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季度平均值计算。

      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税务机关批准

      2015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明确:(1)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规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微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税款征收方式无关,并且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2015年第4季度汇算清缴政策衔接

      61号《公告》明确了新老政策衔接相关问题。

      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

      对于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99号文》规定,小微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对于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也就是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和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比较简单,可直接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和20%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而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则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政策。

      [案例]甲、乙、丙三家企业分别设立于2015年1月之前、9月25日和10月25日。2015年度三家企业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都是24万元。请分别计算三家企业的年应纳所得税额。

      丙企业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设立,只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全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其2015年度应纳所得税额=24×50%×20%=2.4万元。

      甲、乙企业设立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需要分段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甲企业于2015年1月之前设立,当年经营12个月,2015年设立日至10月1日之前应纳税所得额=24×9/12=18万元:10月1日至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24×3/12=6万元。年应纳所得税额=18×20%+6×50%×20%=4.2万元。乙企业于2015年9月设立,当年经营4个月,2015年设立日至10月1日之前应纳税所得额=24×1/4=6万元;10月1日至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24×3/4=18万元。年应纳所得税额=6×20%+18×50%×20%=3.0万元。

      对比甲企业和乙企业,可以看出,同是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与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因其设立月份不同,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有高达40%的差异。对比乙企业和丙企业,可能看出。分别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数日和之后数日设立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与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因其设立日期不同,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有高达25%的差异。

      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5年度涉及小微企业的主要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一)《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2015年度,税务总局将原“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2015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需要填报第一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第二行“其中减半征税”。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填报内容是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额,和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以企业所得税基础税率25%计算出的所得税额的差额;第二行“其中减半征税”填报内容是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和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以企业所得税基础税率25%计算出的所得税额的差额。由于小微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存在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在填报“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时,需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2015年1月1日之前设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企业,由于该类企业全额享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政策,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与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税率25%相比,优惠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所以,该类企业在填报“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时,都应填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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