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展望_法律学论文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展望_法律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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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较系统地回顾了我国体育法学学科自创立以来的发展过程,概括和分析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基本内容以及存在的有关问题,对体育法学研究的前景进行了预测,并提出了加强体育法学研究的有关建议。

关键词 体育法 法制建设 学科发展 研究现状

SITUATION AND PROSPECT OF SPORTS LAW RESEARCHES IN CHINA

Abstract The present study systematically reviews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sports law and analyses main achievements,ess-ential contents and relevant problems of sports law researches in China.This article forecasts the perspective of sports law researches and puts forward advices on strengthening sports law researches.

Key words sports law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ubject dev-elopment research situation

体育法学是一门体育学和法学结合而成的综合学科或交叉学科,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它是在现代体育获得迅速发展并出现国家对其规范和调整的专门体育法规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日益加强,体育法学也从无到有,不断发展,正在成为与体育和法制实践紧密联系并为其有效服务的重要学科。

1 我国体育法学的创立和学术活动的发展

我国体育法学起步较晚,80年代前期开始出现有关的研究,在新时期社会与体育迅速发展的形势催动下逐渐创立起体育法学学科。当时,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和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体育法制问题得到了国家体育工作领导层的高度重视。1980年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和健全体育法规,及早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体育法草案。[1]1983年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又一次重申“着手制定中国体育法”的问题。[2]同时,在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迫切需要以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加强体育立法,逐步成为体育战线共同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促使体育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积极进行体育与法律相结合的理论思考,开始了体育法学的专题研究。

国内最早公开发表的研究文章,是天津体育学院石刚于1984年撰写的《体育法学》一文[3]。该文在阐述体育法学产生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创建体育法学的意义和体育法学的内容等做了较全面的说明。继而一批来自天津、北京、上海、成都等高等体育院校和国家体委政策研究部门及有关司法部门热心于体育法学研究的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在分散研究的基础上,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1985年7月,在福建永安召开的全国体育哲学、社会学学术报告会上,首次举行了体育法学的分组学术研讨,对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学一些带有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了编写体育法学理论专著和有关的体育立法建议。在此次会议上,还成了民间性的学术组织——体育法学研究会。1986年7月,在山东威海举行的全国体育管理学术报告会上,有关体育法学的论文也进行了报告和分组研讨。

1986年10月和1987年2月,在天津体育学院和北京体育学院分别召开了《中国体育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课题研讨会议,体育法学学者和体育政策研究工作者共同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有关学术问题进行了讨论。

1987年,体育法学研究会正式被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科学理论学会接收为体育法学专业学科组。同年7月,体育科学理论学会在解放军体育学院举行了全国体育法学学术讨论会。会议就体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体育立法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并结合体育法制建设的研究课题展开了讨论。

1991年9月,体育科学理论学会与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在北京联合召开体育法学学术研讨会。会议回顾和评价了体育法学创建以来的发展情况,交流了有关的学术成果,特别对体育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八五”体育法学研究规划问题进行了研究。

1993年11月和1994年11月,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先后在武汉体育学院和杭州市举行了两次体育法规体系研讨会。与会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共同从法学理论和工作运行的不同角度,对加强体育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近两年来,有关的体育法学研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和普及宣传等,与体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紧密配合,更进一步促进了体育法学研究对实践的关注和其理论自身的发展。

2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主要成果和特点

十多年来,在国家体委和体育科学学会的领导与支持下,经过广大研究人员的辛勤努力,体育法学的学科建设不断加强,研究领域逐步拓宽,研究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无论是体育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是结合体育法制实践的应用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据不完全统计,至1996年年底,国内报刊上发表的关于体育法学方面的论文有120余篇,其中部分入选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体育发展战略会议、全国体育科学理论学术研讨会以及亚洲比较体育研讨会等重要学术会议。有些研究已达到了一定的研究深度,数量上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1987年,我国最早发起和从事体育法学研究的5位学者完成了学术专著《体育法学概论》的编写(内部出版),[4]第一次构建起我国体育法学的理论框架。1994年,由部分体育院校学者集体编写的《体育法学》在我国体育基本法即将颁布的前夕正式出版问世。[5]同时,还出版了数册进行体育法制宣传教育的教材和书籍。在其它一些著作、教材中,也可散见一些体育法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在科研立项方面,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部委级课题有10余项。北京、天津、上海、成都、沈阳、哈尔滨等体育院校还先后开设了体育法学的课程,编写了一批体育法学教学讲义。

密切结合体育法制的实际需要,积极为体育法制的建设服务,是十多年来体育法学研究中体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色。体育法学的学术研讨活动,多是体育学术组织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院校的理论工作者和体育实际工作者共同参与;许多的体育立法活动和体育法制宣传工作,也都有体育法学研究人员的介入。比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全民健身计纲要》等一些重要法规、规章和法规性文件的制定,都有相应科研成果的支持与配合,在《体育法规知识讲座》[6,7,8]等体育普法读物中和体育普法宣传活动中,也都包含着体育法学研究者的劳动和成果。现有的体育法学方面的论文,有很大部分是针对体育法制工作实际应用的。

另外,在研究方法上,除采用一般法学方法外,出现了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成果。比如,对某项法规及其实施所进行的哲学、社会学思考或分别结合系统科学、控制论以及计算机管理等进行的研究。

3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有体育法学研究,初步涉猎了从基础理论到实际应用的诸多领域。概括起来,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体育法学学科理论的研究。作为学科研究的基础,学者们对体育法的概念做了多种定义性表述,在不同的研究层面和角度上进行了有价值的概括,有的明确提出体育法学以体育法规、体育法律现象以及体育法规对社会调整的动态过程和内在机制与规律为自己的研究对象[9]同时,对体育法学在法律科学和体育科学中的重要意义,以及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学科体系、体育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问题等,进行了重点的探讨。

(2)关于体育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研究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形成了丰富多样的观点。对于体育法产生发展的社会条件与客观规律问题,有关的研究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体育法,是随着近代体育的形成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体育秩序,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代各国的通行做法。[10]在体育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中,有些学者单层面地提出调整几个方面的体育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体育法所调整的是一个复杂的体育社会关系系统,调整着多种主体、不同内容、各种性质的体育关系。[11]有关体育法本质的研究提出,体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体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调整体育关系的社会规范,阶级性和社会性应是其本质属性。[12]对于体育法特征,有些论著直接依据法的一般特征来论述,有的学者则认为应揭示其保护公民体育权利的目的性、调整职能的社会公共性、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性以及实施手段的广泛综合性等个性特征。[13]关于我国体育法的功能,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指出,体育法最根本的功能是维护和保障宪法中体育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其具体表现为限制功能、调整功能和促进功能。[14]在我国体育法法律地位的研究中,存在着独立法律部门或属于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法种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的研究则另辟蹊径,认为根据社会与立法的发展,可将体育法划入教科文法律部门,有利于按照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规律来加强体育法制建设。[15]

(3)关于我国体育立法进程的历史研究。我国学者对旧中国的体育立法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体育立法情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特别是通过对建国以来体育立法进程所做的全面回顾和4个阶段的划分,总结了体育立法的基本经验和规律,清晰地看到体育立法随国家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客观走向和不断由局部向较为全面、由分散向较为系统的发展过程。[16]这方面的一些研究中,通过对立法现状的全面评价,充分肯定了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分类列举出体育法制建设一系列重大成就,并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存在的各方面不足与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17]

(4)关于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应用研究。这一方面在近年来体育法学研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根据我国体育立法工作的急需,许多学者对我国体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方法和技术等问题进行了多项专题探讨。近几年,部分学者又潜心于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的系统研究,对建构体育法规体系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综合性探索,并对体育法规的整个体系或某个部门体系的框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设计。体育法学的应用研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关于某些体育法规立法实证与实施的研究。许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中,都有相应的立法实证研究,为体育立法的科学决策发挥了应有的服务功能。同时,针对某些重要体育法规的实施,也分别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制定工作始终与理论研究工作相结合。在其颁布实施后,又较为集中地发表了一批对其学习把握和贯彻实施方面的研究成果。此外,学者们还运用法学理论针对体育现实生活中某些问题,如运动员受伤的健康权保护、体育纠纷诉讼、体育仲裁、运动竞赛管理、体育场地设施保护、体育俱乐部、体育市场等,进行了多方面的法学分析与思考。

(5)关于外国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和比较体育法的研究。我国学者对国际上的体育立法状况和体育法律问题也十分关注并有所研究。一些学者对多个国家的体育立法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借鉴研究,也有的学者做了一些跨国(地区)体育法规的比较研究。近年来有的学者开始对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4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体育法学还是一个比较稚嫩的新兴学科。虽然在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研究成果的数量有限。到目前为止,专门的体育法学研究专著只有2部(尚有1部没有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文章平均每年只有10篇左右,而且,其中有不少具体法规内容与实施方面的研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体育法学视角,也还有些主要属于工作性研究。

(2)研究的领域比较局限。现有研究文章中,不少主要是对加强体育立法、体育法制建设与创建体育法学意义方面的呼吁和论证,研究领域不够广泛,尚有大片的体育法学处女地未曾开垦。在体现为体育立法实际服务的同时,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很薄弱。针对体育改革发展中的社会问题所做的法学分析也较缺少。

(3)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有待于提高。虽在研究初期难以避免对一般法学理论简单照搬表层移植的现象,但到目前为止,深入法学内部又体现体育特色的研究成果仍然不多。在一些应用性研究中体育法学的理论指导性体现不足。在某些体育法学的基础性研究中,还存在对一般法学理论把握不准的情况,另外也有不少简单重复现象。

(4)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研究队伍。从所发表体育法学成果的作者来看,能长期坚持研究的学者极少,参加体育法学学术活动的人员变动较大,在全国范围内涉猎体育法学研究的人数非常有限,连基本的骨干队伍也不够稳定。在全国各专门的体育研究机构中,尚没有专门或侧重于体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5)缺乏研究组织的力量。至今没有建立一个有关的体育法学研究机构,也没有专门的学术组织。体育法学创建初期民间联合的研究会,虽很快成为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理论学会的一个专业学科组,但最近又合并到体育管理学组,难以发挥学术组织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推动作用,使体育法学研究基本处于个人自发研究的状态。

(6)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不够经常。在学科创建初期,全国性的体育法学学术交流活动还能逐年进行,而1991年以后,仅有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两次研讨活动,学会再未专门组织体育法学方面的学术活动。另外,与国际体育法学的学术交流更为欠缺。对国际体育法学的研究状况和信息缺少整体的把握。

(7)对学科的宣传较弱,社会影响不足。由于以上各种原因,体育法学学科的发展速度较慢,宣传力度不够,还不能引起社会更多方面和人员的了解、关注和投入,更未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和广泛参与。体育法学课程目前也只在很少数体育院校开设。

5 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前景及加强其建设的主要任务

尽管目前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但毕竟是这一新学科在初创不久的发展中问题。我们认为,体育法学应迅速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其在体育科学体系和体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显著。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认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的今天,法学已经成为受到国家和社会高度重视积极发展的重要学科。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体育法制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和体育战线的重视。1997年初召开的全国体委主任会议明确将体育法制作为会议主题,首次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18]加强体育法学研究,被该文件列为当前体育法制建设的六大任务之一,提出要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学体系及其有关的措施和要求。因此,大力繁荣和发展体育法学学科,充实和加强体育法学研究,切实发挥好体育法学理论为体育法制建设服务的积极作用,是加快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步伐的迫切需要。目前,体育法学已经列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级学科,包括体育法学在内的体育社会科学将更加受到国家的重视。这些既对体育法学研究的加强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也同时为体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体育法学将会成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笔者认为,当前加强体育法学的学科建设可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切实把加强体育法学研究摆上体育工作的日程。体育工作的领导层和管理层以及其它相关的方面,应从重视体育法制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关注和支持体育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有效解决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2)抓紧学术组织与机构的建设。要尽可能较快地建立起全国性的专门体育法学研究团体。积极申请筹建独立的中国体育法学会,或在中国法学会下设立体育法学的二级学会。应考虑在国家级体育科研机构中逐步设立体育法学研究和信息部门,或依托社会创办体育法学研究机构。

(3)下力量组织体育法学的研究队伍。采取组织有一定声势和影响的学术或其它活动的方式,吸引、联系体育界和其它领域,特别是法学界的研究人员,积极参与体育法学研究活动,逐步形成一支人员数量比较多、参加范围比较广、核心骨干又比较稳定的研究队伍。

(4)努力提高体育法学的研究水平。力争多开展一些体育法学的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还可有计划地组织承担一些体育法学理论研究、重大体育法律问题的探讨和体育立法论证方面的重点研究任务,抓出一批有质量的研究成果。特别应多进行一些与法学界的学术沟通和交流,合作开发有关研究课题。

(5)广泛开展体育法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要结合体育系统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向广大体育工作干部进行体育法学知识的培训。在体育院校进一步开设体育法学的课程。当前急需组织力量编写出一部通用的体育法学培训授课教材。

(6)逐步加强体育法学研究的对外联系。与国外进行各种形式的体育法学信息交流的同时,还要尽快地加入体育法学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引进和介绍有关国际学术资料,并不断扩大我国体育法学的国际影响。

(7)认真做好体育法学的发展规划。要统筹安排,对体育法学学科的组织建设、队伍发展、研究方向、学术活动等进行较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应阶段性地拟订体育法学的研究指南,及时发布体育法学研究的有关信息。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逐步建立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有序系统。

(收稿:199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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