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劳动价值论研究述评_劳动价值论论文

20世纪90年代劳动价值论研究述评_劳动价值论论文

90年代劳动价值论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述评论文,年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90年代以来,经济市场化进程加快,给理论界提出了许多课题,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也掀起了一轮新热潮。学者们就劳动价值的一元与多元,新科技、第三产业与价值创造,两种含义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关系,价值与价格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和深入的探讨。这一轮的研究热,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了不少新见解。本文对90年代以来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动态和进展作了综述和简要评论。

[作者简介]曹惠平,1950年生,安徽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王健,1951年生,经济学博士,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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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实给经济学界提出许多理论问题,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也掀起一轮新热潮。这一轮的研究热,不仅在理论上更为深入,而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从总体上看,90年代对于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争论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元劳动价值论与多元劳动价值论;新科技与价值创造;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争;价值与价格关系;第三产业与劳动价值论。

一、一元劳动价值论与多元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已进行了多年,90年代它仍是经济学界讨论的热点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提这一问题,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两种观点争论的焦点是:价值的源泉是唯一的还是多重的,与之相伴而生的问题是价值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一)多元劳动价值论

继80年代的“价值共创论”之后,90年代关于价值源泉非唯一性的新见解比较多,各种观点缤繁纷呈。

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他们通过扩展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而把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引入劳动(劳动生产率)的概念中来。他们认为: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符合劳动价值论,从而建立“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由于资本等都纳入劳动的范畴,资本等要素都决定价值,所以,这种观点就价值决定问题而言是“多元论”。

有的学者明确地提出价值来源是多元化的,认为所有各种社会劳动都通过社会生产而凝聚在生产诸要素——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之中。他们认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一样,在新的商品生产中是形成价值的源泉,即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主张多要素决定价值的还有“商品综合价值论”。这种观点认为,在价值中,不仅要考虑客观因素,还应考虑主观因素,仅考虑客观因素时,构成商品客观价值的量有四个,即V=L+S+M+C,V代表价值,后四项分别代表工人、科技人员、管理者和投资者。考虑确定商品价值的主观因素后,商品综合价值为V=L+S+M+C+U,式中U为主观价值, 它与商品的社会效用相关。

有的学者提出,应该重新评价“三要素”论,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伴随着资本的大批产生和发展,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已拥有了相当的实力,这就不能不提出重新肯定斯密“三要素”论,特别是重新认识资本也参与价值决定问题。

上述各种观点的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认为决定价值的不仅有活劳动,而且有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物化劳动。与之相对立的观点是一元劳动价值论。

(二)一元劳动价值论

坚持一元劳动价值论的学者都认为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

有的学者指出,商品价值的源泉,必须而且只能归结为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或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他们认为,从价值形成过程来看,是活劳动(严格地说是抽象劳动)而不是生产资料,创造出产品的价值。

一元和多元劳动价值论之争在国内外都已进行了多年,看来对此问题的争论还将继续下去。主张多元劳动价值论的学者是从经济改革的现实出发,试图通过拓宽劳动的外延来发展劳动价值论,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现实经济问题。劳动概念的延伸,使劳动价值论研究有了新进展,能较好地解释一些现实经济问题。然而,多元劳动价值论主张多种要素共同决定价值,这与马克思的劳动决定价值相左。如何消除两者在理论上的矛盾,是多元论者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一元劳动价值论注意区分不同投入生产要素在商品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认为活劳动创造了新价值,其他生产要素只能转移其价值。这种观点维护了劳动价值论逻辑体系的严谨和完整,理论上无可挑剔,然而在解释现实问题时显得乏力。因此,一元论者尚需在坚持劳动价值论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发展这个理论,以较好地解释现实问题。

(三)价值与劳动生产率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价值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是两者互为反比关系,这原本是有定论的,有关两者关系的争论发端于多元劳动价值论。

由于将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引入劳动概念,从而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包含使用价值的生产,因此持多元劳动价值论观点的学者,提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而坚持一元劳动价值论的学者认为,劳动的物质条件越好,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的产品越多,分摊在单位产品中的劳动量越少,每一产品的价值就越小。在商品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规律,恰恰是劳动生产率和价值量成反比。

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还是成反比同价值决定问题相联系。从一元劳动价值论出发,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产品价值越小,就必然得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结论。从多元劳动价值论来看,价值决定中要考虑使用价值的作用,那么必然会得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的结论。因为,劳动生产率越高,相同的生产要素所能提供的使用价值量越多,使用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进而与价值成正比。因此,价值与劳动生产率关系之争,是劳动的含义是否外延的继续。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活劳动必然得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论断,这比较容易解释普遍采用新技术后,单位产品价值下降的问题。而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的观点比较容易解释高新技术产品何以有较高价值的问题。

二、新科技与价值创造

新科技推动着生产力迅猛发展,在使用价值的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为大家所公认。但对科学技术新发展在价值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经济学界却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新科技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它并不创造价值,决定价值的因素只有一个,这就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就是抽象劳动。价值生产函数是一元函数,价值只决定于劳动这个变量。如果认为新科技和劳动二者共同决定价值,就会得出二元的价值生产函数,陷入二元决定论。新科技转化为新生产力,可以提高劳动效率,营造高管理水平的劳动集体,对劳动者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劳动变得更复杂,从而在单位时间内创造了更多的使用价值,单位产品价值下降。还有学者认为科技进步不会改变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性质,只改变两者的比例:根据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并使资本增殖,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是可变资本;但生产资料却不能创造价值,因而购买生产资料的资本是不变资本,这种区别并不会因为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发生改变。使用先进技术设备的劳动者能创造较多的价值,这是因为:这些劳动者从事的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他们创造的个别劳动低于社会劳动,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所以,生产条件先进的劳动者创造的产品总价值较多。

另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创造价值。二战以来,科学技术发展迅猛异常,它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以致戴上了“第一生产力”的桂冠。据西方发达国家统计,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技术因素所起的作用已达60%~80%,相对而言,活劳动作用下降。如果按照马克思价值理论分析,科学技术的应用只增加使用价值数量,而对价值创造不起作用,这显然是与现实相矛盾的。

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看法源于两者对劳动价值论看法的不同。一元劳动价值论从马克思的逻辑体系出发,坚持创造价值的源泉只有活劳动,生产条件是价值创造的前提条件,因此,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只改变生产条件,而不创造价值。个别企业将新科技转化为新生产力,能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当新科技被普遍采用时,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差消失,超额利润消失,社会使用价值量增加,社会财富增多。这是一元劳动价值论依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得出的必然结论。而多元劳动价值论者认为新科技也创造价值,是因为他们延伸了劳动的概念,认为创造使用价值的因素也创造价值,新科技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所以,新科技也创造价值。在解释现实问题时,两者各有千秋,前者较好地说明高科技产品(如电子产品)价格不断下降的现象,后者较好地说明社会财富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而迅速增加的现实。

三、关于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争

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争,在我国经济学界已持续了近半个世纪。以往的讨论集中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或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独决定价值; 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 90年代以来,经济学界除了继续讨论上述问题外,还提出一些颇有新意的见解。

(一)单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

在单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问题上,近年来探讨得比较多的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

有的学者指出,不可能也根本不存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如果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说能够成立,则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必然要陷入价值形成或决定的二元论困境。更主要的是坚持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沦为流通决定论。

另一种主张单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与此不同,他们主张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影响价值实现。持此种观点的人较多。他们认为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不符合马克思原意,只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内在尺度,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

由于过分强调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容易流于“供求决定论”和“流通决定论”,故近年来明确提出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不多见,通常以变通的方式来阐述其观点。有的学者断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决定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价值是由标准劳动耗费决定的。所谓标准劳动是指以社会当期的合理需求为标准,社会生产某种商品而应当耗费的劳动。这种观点与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十分相近。

(二)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

9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认为,就价值形成机制而言,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与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论述是相符的,能较单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论更全面地反映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共同决定论的讨论中,除了传统共同决定论外,还出现了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统一说和三种价值决定统一说等新的理论观点。

传统的共同决定论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决定,这不仅因为它能在《资本论》中找到大量证据,而且因为它与恩格斯的价值定义是一致的,它揭示了费用与效用、生产与交换、供给与需求以及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的内在联系,符合价值的本质规定,符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观点。

而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统一说则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决定商品价值实体的形成,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量的决定。前者是商品价值决定的客体因素,后者为商品价值决定的主体因素。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统一的,是经济生活的主客体历史运动的统一,不可分割,不可偏颇。有的学者认为供求关系的变动使价值由平均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时间来决定,所以,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是通过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实现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以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为前提的。因此,可以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本来就是统一的。

还有部分学者指出,不仅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统一,而且第一、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或分别决定价值的观点也可以统一:首先,如果把价值理解为调节价格运动的规律,那么,从完全竞争行业的长期均衡来看,价值是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其次,对于完全竞争的长期均衡条件下的单个生产者来说,其产品的价值直接表现为由必要劳动Ⅰ决定;最后,在短期内,市场价值即短期均衡价格可以看作是由必要劳动Ⅱ直接决定的。

(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四重说

还有学者提出与单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和共同决定论都不同的观点,认为由四层含义综合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层含义,在舍象掉供求关系的直接生产过程中,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第二层含义,在加进供求关系后,指社会总劳动中,按一定比例用来生产所需要的某种商品的总量即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第三层含义,是加进时间概念,指再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四层含义,是加进空间概念,指国际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由这四层含义综合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是决定商品价值的真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我国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争始于50年代,其间时有起伏,每种观点都能从《资本论》中找到理论依据,因而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从各自的观点看,主张由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逻辑体系严谨慎密。这种观点说明商品价值不论是在生产过程还是在流通领域,都是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市场价值、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换形式,它们最终要还原为价值,市场供求的调节只能使价格趋于价值,而不能改变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本身。从社会来看,由劳动决定的价值总量和实现的价值总量相等,堪称真正的一元劳动价值论。但这种观点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较弱,如难以解释有些产品的价格长期背离价值的问题。

认为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实现有关的观点,在一定条件下趋近于单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在另一些条件下趋于共同决定论。当供求相等时,实现的价值与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相等,这与真正的一元价值论没有区别。当供求总量不相等时,实现的价值会大于或小于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的价值,引导社会资源重新配置,调节总供求趋于平衡,两种价值趋于相等。这又隐含地认同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决定的影响,与共同决定论相似。价值决定和其实现相分离的观点虽然在理论上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发展,使其理论体系更为严谨,但这种观点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较强,能说明价格与价值经常偏离,价格总水平经常变动的现象。

共同决定论的长处是,在解释现实问题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对价格水平波动、产品相对价格比价的变动等问题都能作出令人较为满意的解释。但共同决定论在理论上难以说明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问题,两者中何者起主要作用,抑或两者的作用相同。若认为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中起主要作用,则与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论无多大差别。若以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主,则易滑向“流通决定论”。因此,还需要深入研究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作用问题,构建较为严谨的共同决定论的理论体系。

三种价值统一说的观点较传统的共同决定论有所前进,试图借鉴当代西方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劳动价值论,对第一、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适用范围给出限定条件,使其理论体系显得较为严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四重说体现了我国经济界学者不拘泥于传统理论勇于探索的精神。这种观点中提到的第三层含义,即引入时间概念,再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似乎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为不论是价值与实现分离论还是共同决定论,在分析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用时,都隐含了时间因素,都认可价值规律在市场上的事后调节作用,考虑的是动态再生产过程而不是静态生产过程。

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争目前尚无一致的见解,争论还在继续,各种观点都在发展。从目前来看,“真正的”一元价值论要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展价值理论,以更好地解释现实问题;价值实现与决定分离论和共同决定论要进一步完善其理论,构建更为严密的理论体系。或许,在不同观点的争辩中,各种观点会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现越来越多的相似之处。

四、价值与价格

价值转化为价格,是劳动价值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的必要环节。价值与价格关系问题是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争的延伸。探讨价格问题必须引入供求分析,争议也由此而生:是价值决定价格还是供求决定价格,抑或两者都决定价格。肯定供求决定价格就背离了劳动价值论,否定供求在价格决定中的作用,又与现实不相容。在这个问题上,经济学界大体有三种看法:

(一)传统的观点认为,劳动价值论通过区分价值、交换价值、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等一系列经济范畴,已较好地解决了供求与劳动价值论的矛盾。这种观点在90年代仍然流行。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把价值和交换价值作了科学的区分,揭示货币形式产生的秘密,解决了价值表现的社会形式问题。而马克思把价值和生产价格严格区别开来,阐明了价值规律在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不同表现形式。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是通过部门之间竞争,对剩余价值的重新分配,使等量资本获得相等的利润。一种商品的市场价值总是由社会为了满足对这种商品的需要而按比例投入到这个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决定的,供求关系对市场价值的决定有影响,但不能决定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混淆了价值和市场价值,是产生许多无法克服的悖论的根本原因,商品价值与市场价值决定机制有根本的区别:决定市场价值的劳动时间相当于不同生产条件下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而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只是对中等条件下个人劳动时间的平均。更重要的是,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与产量无关,而决定市场价值的个别劳动时间却与其相应的产量有关。市场价值是价值的转化形态,市场的唯一的最终调节中心是市场价值。

(二)寻求劳动价值论与均衡论的相通之处。继80年代有人提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已包含均衡价格思想之后,90年代有的学者从量的角度来分析均衡价格论与劳动价值论的相似之处。他们认为,尽管均衡价格理论完全否定价格的价值基础,但我们通过均衡价格与生产价格的比较,就不难看出均衡价格与价值在量上是一致的。首先,全部商品的均衡价格总量与全部商品的生产价格总量相等。其次,单个商品的均衡价格与单个商品的生产价格相同。再次,均衡价格论与劳动价值论的分析结果一致。两者表述的市场机制在内涵和形式上都是一致的,在劳动价值论中价格围绕生产价格波动,而在均衡价格论中价格围绕均衡价格波动。

(三)认为劳动价值论不能说明价格决定及其变动法则,应该发展劳动价值论使之适应新的情况。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价格决定和变动方面,劳动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决不是唯一的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都决定和影响着价格。劳动价值论本身的原意,是在确定交换比例之多少,而不在于证明价格决定。应当明确认识劳动价值原理的前提和范围,不能认为劳动价值原理是说明商品交换一般法则的适当基础,尤其不能以它说明价格决定及其变动法则。价格决定是比价值决定更高层次、更带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价值决定只是价格决定中的一种,并且理应从属于价格决定的一般法则。由于劳动价值论已经难以满足新时代的需要,难以对现实经济生活所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现象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应对原有的理论加以发展,使之适应和反映变化了的实际。

价值与价格关系问题涉及如何运用劳动价值论解释现实的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价格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已经阐明了价格的本质,说明了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决定的一般规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忽视了价值转化为价格的必要前提:即生产价格和价值的总量相等、各部门的利润之和同剩余价值总量相等的条件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否总是成立。这个条件不满足,那么,生产价格就可能背离劳动价值论。上述第三种观点正是在这一点上对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他们指出劳动价值论是有其适用范围的,不能以教条主义的态度对待劳动价值论,应该发展劳动价值论,建立新的价格理论。

对劳动价值论和西方均衡价格论作比较研究,对价格问题的研究也是有益的。均衡价格论重在对价格表象的分析,能够较好地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现象;而劳动价值论侧重对价格本质的研究,在揭示价格本质的基础上分析价格问题。比较研究试图寻求两种理论的共同点,运用实证和规范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价格问题,将价值论与供求论结合起来来解释价格现象。然而,由于两种理论的哲学基础和逻辑体系不同,两种理论体系差距较大,分析问题的方式也各异,从其理论推导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有些相似之处可能是形同实异。如均衡价格是以效用论为基础的,而劳动价值论是以劳动为基础的,因此,商品均衡价格总量与生产价格总量的衡量标准不同,要将其换算为统一计算单位后才能比较。因此,在积极开展比较研究的过程中还要在较深的层次上,分析其异同点,汲取两种理论之长处,发展劳动价值论。

五、第三产业与劳动创造价值

第三产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19世纪时第三产业与物质生产部门相比还微不足道,因此,马克思在创立劳动价值论时舍弃了第三产业。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成为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断言第三产业不创造价值的学者不多,但在如何看待第三产业劳动创造价值上却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产业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他们指出,第三产业与第一、二产业都属于现代的综合性生产,应该列入生产之中,他们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是社会劳动分工、大协作的结果。因此,第三产业既然作为生产部门计算产值,那就表明第三产业也创造价值。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第三产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要作具体分析。既不能断言第三产业的劳动全都创造价值,也不能断言第三产业都不创造价值。在第三产业中,一些领域的劳动既进行物质生产,又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一些领域的劳动既不进行物质生产,又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一些领域的劳动既不生产物质产品,也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但能服务于剩余价值的实现、分配和消费。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给三次产业分类法提供劳动价值论基础,这种分类法是西方经济学家提出来的,有它自己的理论基础,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没有任何关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要依据劳动性质确定第三产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持此观点的学者指出,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属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范畴。而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不是按部门区分,而是依照劳动性质来区分。按照劳动价值论,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非生产劳动就是生产个人服务的劳动。因此,判断第三产业的劳动哪些创造价值,还得求助于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而不能靠多元论来解决。

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马克思当年未作出结论,三种产业划分的理论基础与劳动价值论不同,因而,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说明这个问题,需要结合现实来发展劳动价值论。认为第三产业部分劳动创造价值或对第三产业作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区分的观点,坚持了一元劳动价值论,逻辑上比较严谨。但是按什么标准具体划分出哪些劳动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哪些不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还需作进一步的细致研究。认为第三产业的劳动全部创造价值的观点,能从理论上较好地说明经济转轨后我国新采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合理性。这种观点的弱点是,会把问题引向极端。如认为第三产业全部创造价值,那么警察军队越多,第三产业越大,国民生产总值也越高,由此会得出一个国家的军队警察越多,创造的价值也越多的结论。而这一结论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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