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曲超彦[1]2017年在《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夫妻财产制以所有权关系为核心,同时还包括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夫妻债务、家庭生活费用的承担、财产清算分割等内容,既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又包括债权法律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发生在特殊身份主体之间,但是并不排斥财产法规则的调整,应当符合财产法规则的基本原理,即使有所突破也应当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夫妻财产制度中对有关债的关系的处理上同债法规则存在明显冲突,具体表现在:第一,对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上。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务满足设立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晓、债务为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债务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负情形之一的按个人债务论;而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此债务应当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第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规定由夫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债法规则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区别债务的成因、性质,并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清偿责任,尤其以《合伙企业法》最为明显。第叁,夫妻间赠与问题的处理上。夫或妻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对方所有的情形,如果按照《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约定的规则处理,将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无需履行物权变动规则,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而按照《合同法》赠与行为处理,则只产生债权效果,受赠人只具有债权请求权,在财产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使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还有法定撤销权的保护。法律是对利益进行调整的工具,法律规则之间冲突的本质为利益冲突。处理规则之间的冲突问题可以借鉴利益平衡理论。衡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该理论既能够对规则间的冲突予以解决,又能对既有规定进行审查、检阅,促使立法途径对不合理的规定予以调整或司法途径做出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之间冲突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利益平衡理论。随着民法典总则的颁布,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全面启动,作为其组成部分,各分编在编纂中应当注意彼此间的协调与统一。除了遵循公平平等、意思自治、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外,还应当确立"私权"意识,提高对"私权"的保护。提高对"私权"的保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与公权力的关系上,应当确立"私法优位",公权力不应过分干预私法领域;二是对"私权"本身而言,其至少应当涵盖私权神圣、私法自治、自己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提高对"私权"的保护并不仅仅指向同公权力的关系,更应当注重对其第二层内容的保护。作为亲属法编,尤其是其中的财产关系对此也应当予以遵守,注意均衡各利益体之间的关系。借助于上述理论,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间的冲突有了解决的思路。在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上,应当注重对各主体利益的平衡,同时还应当注意同债法规则相协调,以维护民法典的统一性。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可以借助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来解决。在夫妻债务清偿问题上,解决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间冲突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重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在新的认定规则下不需要区分债务性质,适用统一的清偿规则;二是在现有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下,通过对债务的性质予以区分,适用不同的清偿规则。在夫妻间财产赠与问题上,则需要通过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赠与合同对无偿性的要求、夫妻特殊身份对赠与合同构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来解决。

吴冰[2]2007年在《中国两岸四地之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乃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对内可确立婚姻当事人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对外则直接影响交易安全,而与社会经济有着密切关系;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可以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可说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更是发生问题后的解决依据,因此一向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所重视。近年来,随着中国两岸四地人民交往的日益频繁,各种婚姻、继承、财产、契约、智慧财产权、投资纠纷、刑事犯罪……等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两岸四地通婚的情况不断增加,涉及两岸四地之婚姻家庭关系大量发生,由于四方政治型态、法律制度、社会习惯的迥异,使得婚姻继承事件成为两岸四地人民滋生之众多法律问题中,最为普遍,也最难解决的部分。本人因而萌生对大陆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深入研究之动机。全文分作四部份,从不同的角度深入评析、比较中国两岸四地(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夫妻财产制度。但因四地政治、历史、社会、经济、文化诸条件不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差异颇大,所以,祇能注重于比较一些共同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婚姻财产制的完善与发展方面发表意见。最后期待中国大陆的婚姻财产制度能立法完善于与进步,使夫妻双方和第叁人之权益,皆能获得万全之保障,以为本论文之结论。

水汇洋[3]2018年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反思与重构》文中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有的形式是共同的,不是按分共有的。表面上看来体现了配偶之间对于家庭财产的平等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里,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却往往不平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夫妻债务的体现方式等表现的越来越复杂化,有关夫妻债务的司法实践也日趋困难。究其根本,在于我国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规定不太明朗,甚至表意含糊。事实上,夫妻二人在共同财产上的支配通常无法对等,这就显得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制定的规则只是浮于表面,并不能得到实际有效的遵从。正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混同,在遇到夫妻财产债务问题时,只能判定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本文对夫妻债务问题涉及到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细化地研究,提出解决我国夫妻债务问题的一些可行性的方式方法。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与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在分析我国夫妻债务的法理基础之上,再讨论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补充条款的变迁和意义。兼采域外关于夫妻债务解决的途径和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对完善我国夫妻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论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之外,正文分四个章节来阐述。第二章,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引起思考,利用实证方法研究了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统计特点,揭示出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内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所面临的困境,导出问题。第叁章,首先论述了夫妻财产制作为共同债务的法理基础,对共债认定产生的影响,然后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和当前适用法律制度的困惑。针对广受诟病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分析了立法目的和现存问题,讨论了2018年1月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的现实意义。第四章:域外关于夫妻制度应对夫妻债务情况。对美国,德国,法国,瑞士四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及夫妻债务问题的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和评析,博采众长探讨这些立法解决途径对我国完善夫妻债务问题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有何启示。第五章: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所依据的法律制度的建言。本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给出一些建议,实体法方面的建议包括:夫妻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婚前财产孳息的分配,大额举债时夫妻共同签字,以及夫妻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的侵害请求人的范围以及赔偿范围。程序法方面的建议包括:合理优化司法实践诉讼结构,合理安排诉讼活动种的举证责任分配。

赵思齐[4]2008年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极大变化,财产关系日趋复杂,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顺应时代要求,对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知识产权的确定性期待利益等作出了较为先进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对家庭财产更加多元化的现状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显然存在缺陷,比如对无形财产的可期待利益、对法定继承所得财产的强制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等规定,扭曲了法律本身的目的,这使得使夫妻在财产的平等性上失衡,当事人难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笔者拟从增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期待利益、对关于夫妻一方资格、技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问题、现行夫妻所得共同制度使以个人名义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被强行法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性质疑、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性质的规定、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的异议等方面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

李丽[5]2007年在《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理性思考》文中认为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各国对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都极为重视,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体系结构严谨,内容规定详尽,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非常值得我国立法予以借鉴和参考。建国后,我国对婚姻法曾进行过叁次大的立法活动,这就是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通过叁次立法活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体系已初步形成,结构和内容日趋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深度变革,现行《婚姻法》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显示出了明显的滞后与不足,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夫妻财产制立法相比较,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还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其一,立法的体系、结构不够合理。其二,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缺失,未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内容与其它法律规定存在法律冲突;法定夫妻财产制具体内容的规定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其叁,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内容不完整。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有效成立的要件、约定的公示方式、约定的变更与撤消等,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夫妻财产制是《民法典·亲属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也是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要求。为此,我国应以《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首先,应从立法技术上进行更新,实现从粗放式原则向细密性规范的转变,尽可能避免法律冲突的产生。其次,完善立法体系。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实现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系统化;增设体现夫妻财产制立法宗旨和财产关系基本准则的通则性规定。再次,完善法定财产制的种类和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夫妻财产的归属,防止法律冲突的产生;明确夫妻对财产的各项权利;增补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建立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制度;增补夫妻财产制终止及其效力的规定。最后,在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有效成立的要件、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公示方式、约定的变更与撤消等,建立完善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倪兵[6]2006年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现状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制进一步健全。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针对以上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使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

杨枝尧[7]2012年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分割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实行分别财产制。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四项特征: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叁是由法律规定产生,且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能依法提出申请,四是司法机关应当事人申请,由法官判决而产生分割财产的法律效果。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指包含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失效的一系列相关制度的统称,它具体包括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适用情形、申请主体、诉讼时效、分割对象、分割方法、生效时间、失效条件、失效申请主体等。明确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性质,对于构建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性质应为私法兼社会法,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构建此制度时,既应充分保护当事人自由行使其各项民事权利,也应强调其对夫妻财产关系中处于弱势或劣势一方提供保护作用,更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法的制度价值。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价值在于:第一,实现夫妻财产制调整内容的完整性。第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家庭整体利益。第叁,保护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患重病的亲属的生命权或健康权。第四,有效保障夫妻双方共同履行经济义务。第五,能够挽救濒临破裂的家庭,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现实需要性在于:一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法律体系的需要,二是婚姻存续期间保护夫妻一方利益的需要,叁是实现婚内损害赔偿的需要。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应适用于以下六种具体情形:一是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作为管理人其管理行为严重损害失踪一方财产利益,或第叁人经法院宣告成为财产管理人的;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作为监护人其监护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财产利益,或第叁人成为监护人的;叁是夫妻一方不根据个人财产状况和劳动能力承担家庭生活费用、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四是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五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六是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申请主体宜确定为夫妻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申请适用的诉讼时效宜采用较短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即从满足法定适用情形之一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分割共同财产既应对积极财产(共有资产、共有债权)进行分割,也应对消极财产(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在一方不承担家庭经济责任的情形下申请分割财产的,应对家庭生活费用和抚养义务进行分担)。实行分别财产制后可能出现夫妻一方无任何财产也无经济能力,另一方配偶应当负担全部的家庭生活费用和抚养费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应坚持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尊重当事人意愿等原则。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生效时间应依情况的性质区分确定,对不存在财产损害行为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对存在财产损害行为的,追溯至申请之日起,但一方申请且经法院判决此效力溯及至财产损害行为之前的除外。本文建议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规定于我国的婚姻法或未来的民法典,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有两种方式(规定在夫妻财产制的总则部分,或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条款之后集中规定),宜采用直接规定的立法模式。

刘容[8]2016年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1年7月4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叁)》(下述简称为《婚姻法司法解释(叁)》),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两种特定情形时,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行为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该制度对我国的《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有较为明确的针对性以及现实意义,对于国内的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使得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不再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缺陷,部分条款操作性明显不足。本文由四部分所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的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包括了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的概念,分割情形法定性、分割原则平等性、共同财产可分性、分割时间限定等特征,该制度的功能,立法阐释及我国相关立法的意义与价值。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涉及到适用情形过于狭窄、相关用语定义模糊、举证责任不明、对第叁人的利益保护不具体、适用范围有限等问题。第叁部分是介绍及对比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婚内财产分割的相关做法及其借鉴价值,主要是研究和对比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法国、瑞士几个国家(或地区)的非常财产制。第四部分是针对前述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措施,如提高法律位阶、保护第叁人的利益、增补法定事由、明确举证责任和完善相关用语。

李哥[9]2007年在《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状况呈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在财产构成上,除了高档家具、家电和银行存款外,还出现了商品房、小汽车、股票、债券和外币等财产。而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经营企业主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经营用资金。此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公民所拥有。随着夫妻财产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夫妻财产分割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的部分,是离婚案件的焦点。虽然我国在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但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情形,仍然会出现滞后或“真空地带”。例如,现行夫妻财产制缺少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情形、计价时点及考虑因素的规定。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狭窄: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和因夫妻一方做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公平的分割;夫妻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分割未能实现公平正义。夫妻财产制缺少夫妻财产分割的保障措施的规定等等。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缺陷使当事人难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未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作者拟结合我国实际,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法经济分析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夫妻财产分割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有所助益。

陈兰[10]2014年在《《婚姻法解释(叁)》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新接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一审案件有1686694件,同比增长了5.83%。其中,婚姻家庭纷争案件1518535,同比增长了3.17%,占婚姻家庭、继承纷争案件总数量的90.03%。新收离婚一审案件1251234件,同比上升3.71%,占全部民商事一审案件的17.10%。登记解除婚姻以后的财产纷争的有25613件,同比增长了19.98%。1据报道,上海市市民政部门在2013年共有148000对情侣申请了结婚登记;有61000对夫妇离婚协议,占近四成的年均增长。2对于婚前贷款购房、夫妻之间房产纷争还有财产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案件中有很集中的反映,迫切地需要进一步明示司法适用的标准。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在2011年8月9日对外公布了《婚姻法解释(叁)》,19个法律条文中大部分是涉及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度俨然已经成为婚姻法规制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剧烈反响,人们特别关注解释中对夫妻间财产问题的规定。新婚姻法中明确细致地规定了夫妻离婚所带来的财产纠纷,为将来解决这一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提高了我国法院的工作效率。同时,它也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带来了新的变化和新的诠释,引发了社会大众的热议。《婚姻法解释(叁)》中首次明确了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把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明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并且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子女名字的应视为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的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应该属于所有产权登记方。可以说,《婚姻法解释(叁)》是为近些年来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和一些争议很大的问题和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统一了法律适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正是以本次《婚姻法解释(叁)》为研究路径,对其带来的这些变化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和建议,希望可以引起更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婚姻法关于财产的制度的形式和我国的立法原则。使对婚姻法的有关制度有大概的整体的印象,由婚姻法的整个历史沿革来看婚姻法的发展,引出《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的内容。第二部分重点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叁)》中有关财产制度的条文的相关规定,也着重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叁)》中有关财产制度条文的法理基础和相关理念。第叁部分《婚姻法解释(叁)》的相关法条的国外立法规定,寻求其中可以借鉴和吸取的精华和营养,对我国《婚姻法》的启示作用。第四部分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叁)》前面所述的法条出发,提出有待改进的地方和自己的一些见解。

参考文献:

[1]. 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D]. 曲超彦.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2]. 中国两岸四地之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D]. 吴冰. 暨南大学. 2007

[3].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反思与重构[D]. 水汇洋. 上海师范大学. 2018

[4].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研究[D]. 赵思齐. 吉林大学. 2008

[5].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理性思考[D]. 李丽. 山东大学. 2007

[6].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现状与完善[D]. 倪兵. 苏州大学. 2006

[7].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D]. 杨枝尧.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2

[8].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研究[D]. 刘容. 海南大学. 2016

[9]. 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研究[D]. 李哥.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10]. 《婚姻法解释(叁)》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D]. 陈兰. 兰州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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