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行政服务中心论文

当前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行政服务中心论文

当前中国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对策论文,行政服务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3]05-0005-08

中国的行政服务中心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产生到现在,其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优化地方政府职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国各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大部分都以“高效、便民、规范、廉洁”为宗旨,将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集中到服务中心,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运作模式实行“一站式”办公。中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在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有效解决“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的问题起到了极大作用,有利于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但是,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行政服务中心这种源于地方政府自发的创新活动与现有行政体制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也触动了政府中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可以说,行政服务中心自诞生之日起,它的运作成效与面临的挑战就是相伴相随的。行政服务中心在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涉及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部门之间协调、政府业务流程再造、电子政务体系支撑以及管理模式选择等诸多方面,本文在分析我国行政政服务中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中国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问题

1.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缺乏法律依据

从法理上看,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服务中心是“集中提供行政许可”模式,《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为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明确了方向,为我国行政审批中存在的审批主体权责不明、审批事项范围过宽、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时限过长等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关于集中审批的规定,因此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当前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它们都是在缺乏法律规范的不利状况下展开的,这完全违背了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以及“行政组织法定”的原则。这两种明显矛盾的观点反映了目前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在其合法性问题上既面临“正名”的机遇又处于如何使自身规范发展的尴尬处境。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我国的行政服务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规定而设置的,但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服务中心的合法地位进行具体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要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政府机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但是行政服务中心的属性和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呢?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定位。这种级别越高的法律越是体现出规定笼统、缺乏操作性的特征,导致行政服务中心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

中国地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及其管理主要是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联合办理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①由此可见,我国的行政服务中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更不是一个法定部门,而仅仅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某件事的一种机制即一种方法或者手段,法律对是否应成立一个新的机构没有明确规定。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各地对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立和发展存在着诸多不明确的问题,包括哪一级别的政府需要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其设立的要求、程序是什么,如何处理其与原单位的关系,内部如何运作以及如何监督管理等,使目前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不规范性。

2.行政服务中心的现实定位模糊不清

(1)行政服务中心自身的职责不明晰

从实践发展中看,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立是我国实践先于理论的结果。各地的行政服务机构的组建模式大同小异,但各级地方政府在效仿他人的同时,却也都结合了本地的具体情况。但是,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地方政府改革创新的产物,全国性的法律规范的缺失造成的“行政服务中心发展各自为政”的问题也在所难免。虽然积极地探索使实践成为检验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成败与否的重要标准,但是也为公共行政“人治”的弊端提供了发展的土壤,有些地方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其中不乏省一级政府的规定,但行政服务中心的定位随着领导意愿的不同而大相径庭。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与发展如果少了行政领导的支持,任何决策都是难以实施的。相反,领导的一句话,则可以使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事半功倍。

由于当前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性质还比较模糊,造成其在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问题上的处理不一致,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更是很难准确到位,管理体制也很不顺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性质不明确。目前,我国各省市地方政府有的将其定性为行政机构,有的将其定性为直属事业单位,甚至个别地方政府还将其定性为临时机构,而不是正式机构。

第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以分权为主,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仍然涉及多个部门或同一个部门内的几个处室,有的需要经过国家、省、市多层审批,办事者多头跑、重复跑的现象难以从根本上消除。

第三,行政许可的设定缺乏全面、统一地设计,导致有的行政许可互为前置条件,且所需资料存在很多重复和交叉,为行政许可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第四,条块分割的政府管理体制,使少数垂直管理部门对中心的支持不够,以上级部门没有明确意见为由不进中心设立窗口,甚至坚持“条”大于“块”,只重视上下级之间的自成体系,严重削弱了地方的管理职能。

第五,目前,大多数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行政许可两章制,即驻厅单位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进厅事项办理只盖此章,无需再加盖本单位的行政章,以解决“厅内接件厅外办”体外循环的问题;但对于国税、地税等一些垂直管理部门,或向上级部门报批的审批办件,中心的这个章根本不起作用。

第六,由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缺乏关于行政服务中心的明确规定,形成了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立都是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而自行设立的局面,虽然发挥了因地制宜的优势,但是,也造成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在业务范围、功能定位、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立层级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导致中央政府乃至省级政府对地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难的问题。

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主要是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来启动的,是在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行政干预和行政命令,在短时期内建设并发展起来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大量设立,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行政中心作为机构本身更多地具有“人为操控”的性质,造成昙花一现的短期繁荣。②由此可见,政府行为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可谓是把“双刃剑”,因为从一方面讲,政府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促成行政服务中心快速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也正是因为政府行为的直接干预和影响,导致行政服务中心在发展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过强和发展的不规范等问题,而这是与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遵循的行政组织法定的原则是不相容的。

(2)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理念有偏差

由于对传统管制型政府理念的路径依赖,导致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理念出现了很大偏差。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立与传统政府组织的设立是出于两种不同的政府理念所建立的,前者倡导一种“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理念,而后者却建立在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对公民和社会的全面控制的管制型政府理念之上。因此,行政服务中心作为中国地方各级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种实践探索和创新尝试,它的设置是在管制型政府的背景下建设和发展起来的,所以受到管制型政府模式下的各种落后、过时理念的消极影响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正处在由传统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时期,即使服务型政府的各种先进理念已经在各级政府的改革实践中得到了发展和落实,但是传统的政府管制理念仍然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主导思想,官本位、权力本位的落后思想仍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业务流程整合与再造没有真正体现“以公民为中心”的理念。管制思维的路径依赖决定了新型的行政服务中心方法很难彻底地代替传统的行政方式,因为缺乏有效的改革,各种现有的、过时的行政方法仍然在行政服务中心占有很大的比例。只要这些管制型政府下的思维模式仍然存在,就将从根本上阻碍中国行政服务中心在机构设置、业务流程再造、运行机制创新和组织文化变革等方面“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化和落实。

3.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置和管理缺乏统一规范

从行政服务中心成立的原因进行分类,我国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置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地方政府出于改善招商引资环境的目的而设立的,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特征,这也是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最早出现的一种类型。另一种则是出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在借鉴和学习国外政府和国内其他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成立的。在对行政服务中心授权不完整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没有确定行政服务中心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行政服务中心与窗口服务部门之间、行政服务中心与政府监察部门之间权力和责任界限的情况下,行政服务中心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联动机制不畅和协调成本过高等一系列棘手问题。以上问题充分体现出行政服务中心自发性、应急性与临时性的特点,严重影响了行政中心服务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1)从宏观角度上看,机构设置不一致,造成行政行为不够规范

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是为了解决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与公众或企业等审批服务对象的具体行政过程中存在的行政审批流程不规范、审批环节过于复杂和“黑箱”操作等弊端。然而,在当前政府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政府机构“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审批化、审批利益个人化”的现象并未得到彻底改变,因此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仍然会遇到部门利益的“牢笼”。地方政府的某些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到行政服务中心采取了各种方法进行抵制,可谓是无所不尽其极地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碍行政服务中心各种事项的贯彻和落实,导致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仍然将一些涉及本部门利益的审批事项牢牢地把握在手中,并未真正地实现审批权地下放,这是造成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过程中,“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现象频繁出现的根本原因。

(2)行政服务中心内设机构缺乏统一规范

一般来讲,目前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内部设置分为中心管理层与窗口工作层两个结构。其中,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层的正职通常是由本级政府的主管领导兼任,管理层的副职通常是由行政服务中心的主管领导委派专人担任的,其他的管理人员一般是属于行政服务中心的、具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而窗口工作层的人员一般是由从本级政府中各职能部门抽调来的、在原单位具有正式编制的公务员组成。显然,从人员组成上来看,行政服务中心并不是行政组织法意义上的政府机构,从其性质上来看,应将行政服务中心归为非常设性机构。特别是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地方政府一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探索与创新,至今为止还缺少中央政府对于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规定,并且还缺少中央一级行政服务机构的设置,各级地方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是否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职责划分和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的分歧缺乏中央一级权威的解释和统一的规范,造成当前各级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突出。

(3)行政服务中心对日常工作的协调功能差

当前,大多数地方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只是作为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集中办公场所,行政审批权限并未真正下放到行政服务中心,而是仍然归属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甚至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的行政费用也都是由原单位或部门各自支付的,行政服务中心履行的只是监督和协调的职能。但是,仅仅是这种监督协调职能的发挥也由于管理权限的缺乏而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因为行政服务中心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属于平级的关系,但是这些职能部门作为掌握大量公共权力的部门,当政府各职能部门就行政审批方面的事项与行政服务中心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冲突时,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协调意见一般难以得到采纳和重视。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服务中心只能通过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的形式,努力向政府领导争取支持。但这样,不仅增加了协调成本,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职责,还大大加剧了政府有关领导的工作负担。

受到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行政服务中心将社会公众视为客户,采取“客户—窗口”的直接对话方式,为客户也就是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因此,按照新公共服务理念的要求,行政服务中心的有效运作必须以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权力的进一步下放和政府部门之间职能的重新整合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业务流程再造为前提条件。但是,目前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现状是政府职能转变并未到位、政府部门间的职能整合和协调乏力,业务流程的再造过程也缺乏实质性的进展和创新。因此,在政府职能和组织结构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流程再造,会因为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壁垒,导致政府各部门间业务流程的衔接性差,即使引进了先进的电子网络技术和设备,其结果也只能是进一步地强化政府部门间的壁垒,而不利于政府行为、业务流程的根本性改变,不利于实现政府各部门间业务流程的无缝隙衔接。

此外,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作为临时性机构的弊端之一在于行政服务中心派驻人员作为临时借调人员工作难以安心,归属感不强,导致其工作热情比较低,服务态度可能不太积极。政府职能部门在选择向行政服务中心派遣的工作人员时,并不是按照有利于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要求将本部门的业务骨干选派到行政服务中心,而是将一些在本部门不受重视的人或者业务能力被定性为不强的人甚至是从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中抽调人员派驻到中心,将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视为是“守摊子”。而这些被派驻到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更是认为自己是被原单位“放弃”的人,有低人一等的感觉,采取一种得过且过的心态去工作,导致其办事效率不高、工作态度不积极,严重背离了行政服务中心成立的初衷。

4.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授权不充分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将分散的审批权及收费项目集中在一起,以“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预约服务”的模式进行运作,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理效率、有效地解决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的问题。但是,从当前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大多数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大厅窗口的服务功能都比较不完整,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层的职能定位尚不明确。这主要体现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设置方面:目前,派驻到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一般可以分为审批处室整建制、处室部分人员或者处室个别人员进驻和职能部门单设咨询窗口四种类型,尤其以第一种类型的窗口比较少见,而行政审批处室整建制是真正实行“一站式”办理的核心内容。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功能来看,各级地方政府通常是以受理制窗口为主、办理制窗口为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当场办结率比较低,也就是说窗口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比率偏低,承诺办理的事项也就是间接办理的事项比率偏高,而这正是行政服务中心在实际工作中所采取的一种主要运行模式。甚至在有些地方,行政服务中心仅仅是行政审批权限和审批内容之间简单的、形式上的组合,而不是它们之间的有机结合,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大厅也只是起到了“收发室”的作用,审批权最核心的内容——审批和盖章的环节还是需要在原部门进行,从而形成了大部分“前店后厂”式的行政服务窗口,办事企业或者群众不得不在窗口和职能部门之间两头跑,“一站式办结”并没有得到真正地落实,方便企业或群众的目标也没有实现。由此可见,行政服务中心在审批服务中,既不是行政审批的业务主体,也不是行政审批的监督主体,甚至连行政服务中心究竟是一个场所、还是一个机构都是存在争议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定位的不确定性导致其职能的转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而正是由于行政服务中心这种功能定位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性质的模糊性,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向行政服务中心的不充分授权提供了空间,而这种不充分授权则是形成行政服务中心既不是审批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的这种模糊角色的直接原因,导致行政审批的事项不能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中全部办结,很多还需要拿回原职能部门进行审批,使得行政服务中心沦为部分职能部门的“收发室”,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也成为部分职能部门的“传达室”,不仅使本应该在行政服务中心得到直接办理的审批项目无法办理,更重要的是它凭空增加了企业和公众办事的环节,提高了他们与政府“打交道”的成本,阻碍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此外,一些政策的落实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在部门间进行协调,但是有些服务中心虽然设置了“驻厅首席代表”这一职位行使决策权和协调权,但是其决策权和协调权的履行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地研究。

受到部门利益的约束,政府各职能部门虽然进驻了中心,但只是“形式上”的进驻,实际上,这些部门通常会把一些与部门利益紧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留在本部门中,对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的授权也是形式化的,从而导致中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对行政服务中心普遍存在着授权不充分的问题。实际上,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权力依赖于管理层能否掌握更多的权力,而管理层的权力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主管领导的政治权威,一旦主管领导发生更替或其工作重心发生转移,管理层的权威将会变得非常地“脆弱”。在这种情况下,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处于维护本部门既得利益的目的,千方百计地减少权力的下放甚至是将权力重新收回,与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层展开了层层博弈。而原单位不愿交出手中的审批权也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加上政府官员可能藉行政审批权之名、行“寻租”之实,因此人们对行政服务中心演变成“收发室”的担忧并不是多余的。③由于缺乏对行政服务中心的充分授权,导致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递交的审批事项申请,最终还是会拿回原单位由单位领导最终“拍板”,从而形成了所谓的“体外恶性循环”,使行政服务中心陷入了权力匮乏的困境难以自拔。因此,在对当前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调整的同时,还需要对行政服务中心的主体地位及其权限进行详尽的制度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服务中心与原单位之间的各种权限之争。

5.行政组织内部人事双重管理的困境

行政服务中心一般是由十几个甚至几十个窗口单位组成的,要想使行政服务中心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这要求窗口工作人员都要服从管理、接受监督。然而,我国行政服务中心操作层的人员通常受到双重管理,导致统一管理权与人事管理权归属之间产生了矛盾。

从行政服务中心的人事关系来看,当前在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一般仍都保留在原单位,只是将党组织或者团组织关系进行了转接,所以,尽管有些地方政府赋予行政服务中心相应的奖惩权,如奖金发放、先进评选等等,但是,在现实运行中,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只拥有监督与检查的权力,而工资发放、职位升迁等与工作人员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限却都不是由行政服务中心所掌握的。长此以往,行政服务中心的这种人事管理制度不仅会导致其对行政服务中心的归属感不强,更重要的是会损害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造成其服务态度消极,作为窗口部门直接影响了政府形象。由于行政服务中心陷入了难以解决的体制困境,在地方各级政府中的职能部门有逐渐收回其下放到行政服务中心权力的趋势,导致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有彻底沦为“空架子”的危险。

从绩效评估上看,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时间一般是一年或者两年,由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别,导致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造成行政服务中心整体效能差的结果。即便破除了对窗口业务进行整体绩效评估的技术性障碍,也会由于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激励制度的缺乏而难以实现对工作人员绩效的有效评估。除此之外,由于行政服务中心直接服务的公民和企业很少参与到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当中,缺乏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的话语权,从而导致对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仅限于对管理层的监督以及内部工作人员的互相监督上,难以实现对行政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做出了一些努力,以期得到改进。例如,为了将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尽可能地组合在一起,有的地方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制定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得窗口工作人员觉得现有工作不仅比原单位自由空间少,反而工作强度比原单位要大得多,因而对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部署的任务和工作要求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消极配合甚至暗中抵制。

还有的地方政府从管理制度入手,形成了原单位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行政服务中心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管理与考核的“双重管理制度”。但是,行政服务中心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督考核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行政服务中心在现有机构设置不变的前提下,增设了管理层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定,工作人员都是从政府各职能部门抽调的,也就是说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发放和职位晋升等与窗口工作人员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方面仍然归属于原部门管理。与此同时,双重管理制度的存在模糊了组织机构内部的权限分工,尤其是在办理并联的审批项目时,难以实现整体工作的协调统一和高效行政。特别是在行政服务中心内部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双重管理制度使得行政服务中心内部在短期内很难形成严格的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服务中心功能的有效发挥。简而言之,双头管理制度是造成行政服务中心人权和事权相互脱节的直接原因,使得行政服务中心无法真正实现对中心内部工作人员的全方位管理,严重影响了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机构自身的正常运行。另外,由于行政服务中心内部人员自身素质的问题,中心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着门户之见,从而导致中心内部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效率低下,最终造成管理盲区的出现。

6.信息技术手段的制约

尽管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过程中,都将电子政府的建设摆在了显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电子政府的建设在整体上尚处于初级阶段,信息技术在政府业务流程整合与再造过程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尤其是网上行政审批的实践更是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站基本上处于静态政务信息提供的阶段,而动态的政务处理以及行政服务中心与公民和企业的交流互动在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建设过程中则比较少见,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建设至今还没有被纳入到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整体规划所造成的,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技术发展离实现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的最高阶段还存在很大的距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网上审批覆盖率不高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对于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的效率和实现对其效能的全方位监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从目前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化建设进程来看,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不能由进驻到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在网上进行审批,大部分仍然是采用纸质公文流转的形式完成的,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也使得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游离于信息技术系统的严密监察之外。因此,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亟需依托电子政府的建设加快网上运行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2)行政服务中心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尚未真正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在电子审批和监察系统的运行方面,实现了统一平台的信息共享、审批和监督,有效提高了一些行政审批和便民项目办结的效率和质量。尽管如此,行政服务中心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在信息化建设中并未真正地实现信息共享,集中体现在一些行政审批事项由于缺乏行政服务中心内网和职能部门专网的对接和数据交换,而无法进驻到行政服务中心或是只能采取“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方式进行办结,甚至还产生了“双机录入”的现象,即一些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需要先后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审批系统和原部门相应的电子审批系统中重复录入相同的信息,信息技术不仅不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反而沦为阻碍效率提高的障碍。

二、完善与发展中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对策

在创新型行政体制改革试验中,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正处于“机遇与困难”并存的时期,怎样促进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科学、合理、健康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更关系到政府在未来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保持和进一步提升。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职责、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尤其要鼓励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探索制度创新,在服务承诺、行政代理、质量管理等方面有所突破,建立行政服务的长效机制。

1.加强法律保障,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体制

立法机关应该高度重视有关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制度建设,根据目前行政服务中心的现实情况,建立健全法律制度要逐步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在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中,立法机关不仅要为行政服务中心制定明确的法律依据,还要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性质、领导体系、职权范围、人员编制等其他具体事项作出清晰的界定。地方各级政府不能以政府的“行政授意”代替“法定授权”,而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来指导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存在与发展的法定机制。行政服务中心要以法律法规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对于暂无法律依据的有关事项要形成详细的总结报告递交立法部门备案同时要为立法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提供可行性建议。

建设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也必须体现依法治国的理念,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不能出现“法外行政”现象。依法治国的理念落实到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上就是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则,遵循合法性原则就是要解决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组织性质、职责范围等法律制度问题。无论是从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状况还是从其发展的成熟程度来看,制定一套完整的、全国性的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制度并对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性质、编制、职能等进行有效的规范是完善和发展中国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途径。

(1)规范机构名称,以“行政服务中心”作为统一名称

这主要是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从行政服务中心自身的功能发展来看,过去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行政服务中心已经将其他便民服务事项纳入到职能范围之内,与“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名称的比较来看,统一为“行政服务中心”的称号更能反映其职能的定位;二是从行政服务中心所坚持的服务理念来看,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等其他的名称相比较而言,称呼“行政服务中心”更能体现其“为民服务”的行政理念。

(2)逐步由临时性办事机构向常设性专设机构发展

与目前行政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性质相比,建立常设性专设机构既能从组织上对其职能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进行有效规范,又能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人、财、物等资源的制度性、有效性供给,还能够解决机构和人员的归口管理问题。这类常设性专设机构的设立并不是在现有政府组织之外简单地增设一个机构,而是在对政府各个部门原有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权限进行重新规划整合后建立的。当然,这个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在条件尚未成熟的地方,还是可以继续将行政服务中心的性质定位为临时机构,但是必须对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置方式、职责权限等内容制定具体和详细的规章制度,避免临时机构由于性质模糊而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在一些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可以建立法定的常设专门机构。

(3)统一安排行政服务中心的编制

由于行政服务中心已经从一个审批和便民服务的机构发展到参与具体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这种新的发展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性质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难以设想的是,一个没有合法性地位的临时机构和一群缺乏编制的临时性工作人员所组成的行政服务中心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和取得良好的工作绩效。通过统一安排行政编制,有利于明确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职责地位,从而能够增强行政服务中心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并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服务中心“临时管理”的角色。

虽然法律制度建设对于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但是作为新型的行政机构,它也需要其在自身的管理体制方面进行完善与发展。相较于行政服务中心在性质和职能方面的规范化建设而言,管理体制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主要是从组织内部来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这种规范化建设充当着组织内部发展动力机制的重要角色。因此,如何“使管理机制服务于组织使命,而不是相反”④,这对于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来说就显得至关重要。

作为一种现存政府组织结构体系补充的行政服务中心,其完善与发展的基础是对现有政府各项资源进行重新整合。由于政府所控制的资源具有有限性和稀缺性特征,导致我国行政服务中心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资源的分配上产生了所谓激烈的“竞争关系”。因此,很多政府职能部门不愿意将原本属于本部门的人、事、财等职权交给行政服务中心来行使,这就势必导致行政服务中心在管理权限方面存在着职能残缺。事实上,地方政府在进行这种“一站式服务”的创新时,面对着自身权力和管理权限有所缩减的可能,政府职能部门内部的管理权限之争可谓是“一触即发”。所以,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权限和管理体制是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2.合理定位角色,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我国的行政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由基层政府推动建立起来的机构创新,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国家人事部门没有将其纳入正式的行政编制序列的情况下,要使行政服务中心真正高效地运转起来,各地需要对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合理的定位。首先,各地党政组织应该对行政服务中心这个既承担着特殊使命又“先天不足”的新型机构予以有力的政策支撑,各地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其次,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不仅仅是审批权的简单转移,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应该是对部门间的审批和服务行为进行协调和监督。此外,政府还应授予行政服务中心明确的业务管理权限,例如项目管理、严格时限规定以及并联式审批等事项都需要法律法规作出简明扼要且又操作性强的规定。

(1)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并推进其职责的法定化

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我国创新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核心任务就是为了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公共服务的效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的约束,行政服务中心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偏离法制化、规范化局面的情况,这就要求不断明晰职能定位和权限,将服务的内容用制度、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规范起来,不再是随机的服务,而是有严格要求的服务。⑤与此同时,为了确保行政服务中心能够依据法律法规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有必要以行政立法的形式来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职能设置、管理体制等权力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另外,在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可以重点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加强公民和企业等行政服务中心受众的监督来促进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与贯彻。

随着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和发展,社会公众在对这种“一站式服务”的创新进行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对其单一的行政审批职能提出了质疑,特别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社会公众希望减少在政府部门中办事的繁琐事项,希望政府能够以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为平台为公众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一体化的行政服务。面对社会公众的新需求,这一方面需要行政服务中心拓展其服务功能将那些与公众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纳入到行政服务中心来,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和“市民大厅”;另一方面,为了确保行政服务中心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功能,必须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设置、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等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特别是要对行政服务中心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行政服务中心与各个窗口部门之间、行政服务中心与监察部门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界定,从而避免行政服务中心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行政服务中心各个服务窗口间由于职责重叠和交叉而造成矛盾冲突与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中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特别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省一级的职能相对集中的行政服务中心探索行政许可权和审批权的实施办法。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以考虑在市、区(县)一级的职能相对集中的行政服务中心探索行政许可权和审批权的模式,以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2)突破体制障碍,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的地位

要破解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协调方面存在的所谓权责不匹配的难题,就需要克服传统的政府行政体制所造成的影响,真正从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办理的各个窗口部门、职能部门之间“三位一体”的高效联动机制来保证行政服务中心权责高度的一致性。这种机制的形成单靠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创新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依赖行政体制改革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这就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和发展:第一,应将行政服务中心提升为行使行政审批权的专门执法机构,赋予其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之外并享有独立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第二,要在“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指导下完善与发展行政服务中心,撤销政府原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并在整合这些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权的基础上,将其全部交给具有实体性审批主体地位的行政服务中心来集中行使。第三,要以“服务型政府”为理念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以职能部门的流程再造为主要内容来实现行政服务中心的完善与发展,通过分析和诊断政府现有工作流程,排除工作流程中存在的障碍,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一站式”服务。第四,在行政服务中心自身的管理体制中,应该逐步将行政服务中心提升为具有法定的编制、独立的人事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以便于行政服务中心能够对其内部人员进行统一的选拔、考核和管理,实现行政服务中心对自身人事、工资和组织关系等完全统一的管理。

(3)充分授权窗口部门,使窗口真正实现职、权、责的统一

如果对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不能充分授权,那么就意味着窗口部门仅仅是一个承接行政审批事项或其他事项“收发室”,而不是真正进行行政审批服务的平台,这完全背离了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初衷——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的工作应该是中心工作的“前线阵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充分授权于窗口部门,使窗口真正实现职、权、责的统一,所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行政许可科室,将其行政许可权下放到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进行集中办理。这种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下放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内容:首先,在事项的具体办理审批流程方面,行政服务中心应该明确哪些事项是由窗口工作人员可以立刻办理的,哪些项目是要交给相关领导研究审批后签字办理的,等等。实现行政审批的全部环节(包括项目的审批、领导签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环节)都能够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得到“一条龙”似的服务,也就是一站式的办理,是政府职能部门充分授权于行政服务中心的最直接的表现。其次,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公章使用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授权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刻用行政审批的专用公章。

3.规范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内部管理体制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内部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服务中心内部监管体制的规范和完善

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行为和审批后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需要在坚持监管和审批相分离的原则下,建立审批分级负责制、公文督办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对审批的监管监督。此外,规范和完善内部监管体制还需要完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成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等等建立起社会资讯反馈制度,为包括中心服务对象在内的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的效能提供多样化的渠道。

(2)行政服务中心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规范和完善

作为一种创新型的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服务中心如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财政权限,它就很难有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的地位,更不用说是实现健康和完善的发展,最终还会阻碍行政服务中心有效发挥其服务功能。因此,只有在规范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才能使中心在奖惩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的创新、必需的办公设备的配置等方面顺利开展工作。这首先需要取消行政服务中心内部各进驻部门的收入账户,将所有的收费全部纳入到预算外资金的专门账户以便对预算外资金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在对行政服务中心资金的管理方面,要根据“充分授权,能进则进”的原则,通过统一安排行政服务中心的支出总额,将各进驻部门进入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全部收费项目交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以此加强中心对资金的管理和配置能力。各进驻部门除了不得重复进行收费事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增加、减少和变更等都必须经过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物价部门的共同审核,当然,行政服务中心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规范和完善需要建立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配套进行的基础上。

(3)行政服务中心内部组织和人事管理的规范和完善

由于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问题比较敏感,当前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一般受到原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的双重管理,因此,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以及党团员的教育和培训等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应该交由中心自己进行统一组织,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将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纳入到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中,同时要逐步加大绩效评估的考核权重。对考核优秀的人员,行政服务中心还可以适度提高岗位津贴来肯定和鼓励其作出的积极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期满后,可以由行政服务中心出具关于该名工作人员在中心各方面表现的鉴定,并且规定这种鉴定可以用作政府职能部门对其派驻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使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为了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在人事管理方面所存在的管理乏力等问题,必须在双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由于“我国的行政服务中心是组织学意义上的组织而非法学意义上的组织,在具体的审批事项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仍然是办理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⑥结果造成了行政服务中心相对于原单位而言,沦为既不具有实体权限,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空架子”。如果让这样一个“空架子”去协调和监督拥有实权的政府职能部门,无疑是小马拉大车,不太可能切合实际。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内部人事管理乏力的问题,应该赋予其更多的人事管理权,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体制完善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这一组织对其内部自身各项事务的管理和监控权限,从而使行政服务中心真正成为具有实体意义的行政组织。

4.创新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机制

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方面的健全和组织结构等体制方面的完善,还需要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机制的创新。这种运行机制的创新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实现的:

(1)通过理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体制来健全其运行机制

理顺中心的管理体制需要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将审批权授予行政服务中心,并由行政服务中心对职能部门的派驻人员进行人事代管与日常工作管理,将行政服务中心的考核作为派驻人员的评比、晋升的依据。而原来的政府职能部门只是负责对进驻服务中心的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不能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直接干预。通过理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服务中心和原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了协调联动的工作网络,也就是在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政府各职能部门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突破了政府行政运行中跨部门协调和流程再造的传统问题,不仅缩短了办事环节、降低了协调成本,还在提升行政服质量的基础上健全了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机制,从而使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流程更加快捷、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和操作过程的人性化。另外,要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体系,通过加大行政服务中心财政、法律和人员保障的力度,促进中心运行机制的不断健全。⑦

(2)通过建立科学的行政审批机制创新运行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首先要在加强对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和承诺件管理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和重视联办件的协调和管理。对联办件的审批是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创新的关键,因为涉及几个窗口的联办件的处理往往是阻碍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效率的主要因素。为此,实现对联办件的科学管理需要在明确联办件受理主体后,由其牵头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联合办理,同时,行政服务中心各联办部门在接到联合办理的通知后,必须积极配合,在承诺时间内合作办理好联办件。其次,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尽量避免使公众向行政服务中心重复递交审批材料,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更快地为公众服务。通过对有关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除了一些涉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审批项目外,通过行政审批前置后移或者将行政审批前置改为后续的监督,推行告知承诺制,告别重审批轻管理或以批代管等现象。

(3)通过改革行政服务中心业务流程以提高服务效率

当前行政服务中心在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诸多不便,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其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服务中心的效率和质量。为此,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必须首先突破条块分割的体制弊端即政府职能部门在向行政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的同时必须将相应的权力下放给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从而避免因为行政审批权力分割所造成的办事流程拖沓、重复等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应该从整体出发来考虑问题,避免政府权力部门化和部门权力个人化的部门主义理念和政出多门的现象。其次,应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从整体上设计、构造行政服务中心的整个业务流程,树立“小政府,大社会”的集体观念,激发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合作意愿并提高其合作能力,这需要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在熟练掌握本部门、本窗口业务的前提下,通过学习其他相关部门、窗口的业务知识来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以更好地增强联办审批业务所需要的协调能力和办事能力。最后,还要通过推进“e政府”的建设从信息技术方面突破行政审批业务过程的时空限制,将传统的“现场受理”的业务办理模式转变为“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相结合的新型业务办理模式,以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4)通过在行政服务中心之间合理配置资源以实现资源共享

当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着业务分割、功能分割、资源分割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来重新配置公共资源以实现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对接和功能整合。在实践操作中,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将与社会公众需求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向行政服务中心授权以实现政府服务重心的下移;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促进行政服务中心纵向与横向间的资源互动与共享;可以通过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向行政服务中心的授权,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对内部工作人员业务的监督、考核来减少其受部门利益驱使的几率,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利用部门权力对其现行工作进行干预的现象。

5.推进电子政务,实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透明化、信息化

电子政府的建设和发展打破了传统行政体系的封闭性,取而代之的是现代行政体系全新开放的管理模式,这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提供了全新的技术手段,为提高行政协调的效率提供了重要渠道。首先,电子政府的建设改变了传统政府等级森严的组织结构,促使政府的组织结构向扁平化的“虚拟组织”方向发展,从而在模糊组织界限的同时打破原有部门间的组织壁垒,使得组织间的协调沟通显得更为有效和更为顺畅。其次,行政服务中心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部门之间和窗口之间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QQ、MSN、EMAIL、视频会议、等信息通信方式进行即时协调实现网上协同办公,从而提高协调办公的质量和效率。最后,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平台来实现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社会和公众通过网络这一便利渠道对办事状态查询,不仅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还可以促进行政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廉政建设。与此同时,通过这种网络间的互动还可以扩大社会公众的民主参与度,政府和社会公众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形成行政服务中心与外部社会间的和谐状态。

在信息社会,中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要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的总体目标,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引进信息技术来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平台的服务水平。特别是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更是要顺应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积极引进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创新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机制,通过加强信息服务设备和渠道的建设,向更多的机构、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电子化、自动化服务,从而构建具有回应性、效率性、责任性的服务型政府。⑧为实现这一目标,当前,行政服务中心要结合电子政务发展的趋势,通过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智力支持力度,将信息化和自动化工作与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有机地统一起来。在促进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化建设的过程中,在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基础上,逐步实现行政服务中心间局域网的联网和行政服务中心与各级政府网络平台间的联网,从而在中央政府各部委的服务大厅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之间形成一个规范统一、上下左右联动和全国一体化的电子行政审批网络体系。此外,通过促进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化建设,可以更好地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化办公水平和实现行政审批项目的数字化管理,从而更好地促进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和服务功能的发挥,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行政服务中心要拓展内部业务网功能,在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业务流程再造、服务质量检测等方面发挥作用。⑨特别是要加快形成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与部门前后台之间、省、市、区(县)、乡镇之间服务中心的信息传输与协同办公联动机制,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内部业务网与公众信息网间的互动,在公共信息发布、公共政策咨询、服务过程公正透明、民意的征集与公众参与等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使得实体的行政服务中心与虚拟的网上行政服务中心的互动。

6.培养良好的行政文化,实现“便民和服务”的宗旨

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应该坚持服务第一的宗旨,培养以便民和服务为最高服务宗旨的行政文化。这首先需要把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理念的确立作为行政文化培养的核心任务;其次要重视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伦理、业务素质和公关礼仪等方面知识),将行政服务中心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培养成为具有责任心、效能感和亲和力的服务者。

在行政服务中心内部培养良好的行政文化,需要通过开展行政服务中心内部优秀员工的评选活动和加强内部员工凝聚力的培训等各种方式来激发工作人员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实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质量的提高和工作作风的转变。而要实现这一提高和转变,就需要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文化环境建设,在通过开展上述各种活动中塑造行政服务中心文化来优化文化软环境,以增强行政服务中心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创新力,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塑造“和谐亲民”的服务形象,确定“依法办事”的制度规范,保障“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提高“便捷高效”的服务质量。

良好的行政服务中心文化能为协调行政服务主体之间以及行政服务主客体间关系提供了一个具有持久性、深层次性等优势的软环境,这种环境一旦形成就会在支配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以及协调行政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方面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现阶段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目标下,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文化建设,就要打破原有政府内部封闭的办公环境,打造新型的“彰显价值、崇尚服务、阳光透明”的行政文化。这种文化的培养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深刻地理解和意识到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是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方式,实现高效率的审批服务是其工作能力的具体体现,保持廉洁自律是其遵守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二是要激励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社情民意、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有效的沟通协调服务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从而树立行政服务中心积极服务公众的良好形象。三是要协调行政服务中心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通过扩大行政参与,加强行政反馈,实现双向良性互动。⑩现代社会的治理就是要打破原有的自上而下的统治模式以实现上下间的协商与互动的管理模式,这一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与社会各自的优势,政府部门要积极引领公众、私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到互动协调的过程中,通过协商对话、合作互动来解决问题,以最终达成共识和实现共赢。

注释:

①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版,2005:18.

②赵永伟,唐璨.行政服务中心理论与实践[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26.

③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58.

④保罗·C.莱特.持续创新:打造自发创新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9.

⑤段龙飞.机制创新与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8,(6).

⑥江红义,陶欢英.行政服务中心:绩效,困境与走向[J].中国行政管理,2007,(3).

⑦贾涛,陈翔.国外一站式政府服务机构建设的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07,(5).

⑧侯卫真,于丽娟.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

⑨樊博.电子政务[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2.

⑩秦浩.试析行政协调机制——以行政服务中心为视角[J].行政与法,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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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行政服务中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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