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何宗静[1]2008年在《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贸易自由化、去除关税壁垒等贸易限制是当今经济全球化的主流,而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及相伴而生的全球环境保护思潮的出现,环境保护的价值第一性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出现。这些都为此后出现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滋生土壤。绿色贸易壁垒以其独特的优势——合法性、合理性、隐蔽性、广泛性等,迅速成为新型且广泛使用的贸易限制措施之一,一方面起到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其消极、不合理的一面——限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阻碍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容易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进行国内贸易保护的手段。绿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性决定其对我国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它,而应辩证地对待它。本文试从绿色贸易壁垒双重性入手,以运用其动机的不同正视绿色贸易壁垒的正当性与不正当性的区别,从而更为准确地界定其涵义。通过从法学角度阐释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和表现形式,更深入地了解本文所要研究对象的法律属性。以绿色贸易壁垒基础理论为基石,本文第二部分研究评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法律依据,对其本质和将长期存在的特性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第叁部分着重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相关法制的影响,第四部分从应对他国非正当绿色贸易壁垒和构建我国正当性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二个角度提出了相关法律对策,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及达到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目的。

朱晶[2]2007年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成为当今社会两大不可阻拦的历史潮流。自WTO建立之初,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特别是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市场准入的影响就成为倍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在2001年于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在广大发展中成员的积极努力下,《多哈宣言》授权正式将环境措施对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市场准入影响议题列为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应给予特殊关注的议题。作为WTO的成员国,中国也同样要积极面对这一问题的困扰。因此,研究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无论对WTO谈判议程的发展还是对我国发展对外贸易都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深入剖析了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产生,通过理论和实证的方法分析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最后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应对策略。正文部分共分叁章:第一章对贸易与环境的问题进行概述。首先分析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影响,既包括积极的一面也包括消极的一面,其次分析了WTO贸易与环境议题的必要性,分别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贸易环境观的理论层面和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与环境争端的实践层面来阐述,从而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首先介绍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概念、特征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其次介绍了市场准入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然后分析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第叁章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环境措施与市场准入的现状及其对策。首先介绍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体系;其次结合实际分析我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然后探讨了主要贸易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对我国市场准入的影响;最后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朱晓勤[3]2003年在《世贸组织与市场准入有关的环境措施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护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各国经济主权的重要体现。在WTO框架内,如何使环境保护措施对自由贸易体制的冲击最小化,使进口国保护环境的权利与出口国产品市场准入的权利之间实现一种平衡,这是本文试图阐析的一个中心命题。 本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考察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各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国外产品,特别是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市场准入,产生不利影响,由此引发绿色壁垒争论。从进口国实施绿色壁垒的动机来看,绿色壁垒的性质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另一方面,在各国政府和国际层面的政策调节失误的情况下,自由贸易也会对环境保护产生消极影响。本章指出,贫穷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根源。环境与贸易可以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框架下实现协调统一。为此,有必要保证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以实现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WTO框架内,强调和坚持非歧视原则、贸易限制最小化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将有助于减少环境措施对自由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探讨了GATT 1994第20条b款和g款适用的法律问题。根据该二款,WTO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可以自由地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甚至采取一些限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措施。一方面,这种“环保例外权”是成员方国家经济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但另一方面,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对成员方行使这种“环保例外权”设定了严格的限制。被诉方的争议措施要通过第20条b款和/或g款以及引言部分的层层审议绝非易事。本章还指出,迄今第20条b款和g款被承认具有域外效力的情形只局限于属人管辖权。世贸组织与市场准入有关的环境措施法律问题研究 第叁章分析的是产品的加工过程和生产方法(PPMS)标准问题。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并不支持以PPMs标准作为认定“类似产品”的一个标准。但考虑到产品的PPMs可能会对生产国甚至是全球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通过GATT1994第20条b款或g款的适用,使以PPMs标准为基础的贸易限制措施获得合法性是一种两全之计。理由在于:其一,第20条例外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可以防止进口国滥用即Ms标准限制自由贸易:其二,争端解决机构鼓励以双边或多边方式实施限制措施,这可以控制以PPMS标准为基础的单边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本章还指出,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s标准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BT协定)所涵盖的范畴。 第四章阐述的是生态标志法律问题。各国的生态标志计划可能成为阻碍外国产品,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的壁垒。本章重点研究了避免使生态标志成为贸易壁垒的法律安排,其中包括TBT协定中的非歧视要求、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的限制、国际协调和透明度要求。此外,本章还对美欧与美中之间关于转基因产品强制标识之争进行了分析,指出,由于转基因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未知的风险,对其要求强制标识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障,也符合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以环境税问题为研究对象。环境税的理论基础是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其己经成为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盯O允许成员方对进口产品进行边境税收调整,以缓和环境税对竞争力的不利影响。作为一种国内税收手段,边境税收调整同样要遵守WTO关于国内税方面的国民待遇要求,特别是在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提供区别税收安排时。出于利用WTO赋予的权利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等需要,我国也有必要进行税制“绿色化”改革。

曾艳军[4]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甘瑛[5]2003年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研究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旨在探讨补贴与反补贴领域重大实体规则如何在“公平”与“自由”的精神指导下实现良性运作,并达到一种利于全球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综合平衡,同时讨论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制建设问题。 本文共分导论、正文、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由七章组成。 第一章为补贴与反补贴之概论。本章首先就经济学领域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争论以及该争论对于有关法律的影响进行介绍和评析;然后对当今世界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GATT/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以及美国、欧共体的反补贴税法)演进予以介评。 第二章探讨“补贴”的定义和专向性标准。本章首先根据SCM原始文本规定提炼出补贴定义的叁要素(“补贴提供者”、“财政资助”、“授予一项利益”)进行释义,并结合DSB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然后论述专向性标准。 第叁章论述补贴的法律分类。本章在“叁分法”的基础上分别讨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这叁类补贴,并试图阐明现行规则和实践在维护和促进公平自由贸易中所存在的合理与不足之处。此外,本章还讨论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独具特色的“上游补贴”规则。 第四章探讨反补贴规则的关键问题——补贴的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章首先分析关于“损害”的关键性概念(“同类产品”、“国内产业”),然后讨论“损害”的叁种表现形式及考虑因素,接着探讨“损害”的累积评估问题。最后,本章讨论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就SCM相关规则以及美国和欧共体的实践做法进行探讨,并提出笔者的观点和建议。 第五章从法和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反补贴税法如何才能更公平合理地实施的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美国反补贴税法所体现的“经济扭曲理论”,然后分析改良主义“权利模型”的基本理念及其对“经济扭曲理论”的批判,最后作出评价。 第六章就补贴与反补贴领域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则、“转型经济”条件下以及“私有化”条件下适用反补贴税法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它们对于建设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第七章探讨如何建立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本章首先探讨中国的补贴问题以及在国际反补贴现状下所应采取的策略;然后探讨中国在面对他国补贴行为时应如何进行反补贴的立法和司法,并提出笔者的建议。

黄彦[6]2011年在《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加快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又更加促进了各国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流通。一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优化了全球的资源配置,而另一方面,贸易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焦点话题。由于贸易的自由化,一国可以自由地在世界范围内进口本国所需要的产品,也可以将本国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各个国家和地区。表面上看,贸易是优化全球资源配置、增加社会财富、推动国际经济发展和国际文化交流的动力,与环境并没有必然联系,但从实际来看,目前诸多的环境问题却与贸易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而随着这种关系的日益密切,限制贸易的环境保护措施也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解决贸易污染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环境保护,有效避免了贸易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就是“绿色壁垒”的广泛出现。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中“绿色壁垒”不仅严重阻碍贸易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根本上解决贸易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因此,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热潮的高涨,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二者之间的冲突也将越来越明显。根据WTO统计,2008年我国全球贸易排名已跃居世界第叁位。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贸易大国,大量的国外产品将通过贸易进入到我国,而我国的资源也会通过贸易出口到世界各国。但目前,很多发达国家为了避免本国环境的污染,利用其经济、技术、资金等优势,将重污染企业纷纷转移到我国境内,通过贸易从我国大量进口生产过程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产品,并以此来实现贸易利益和环境利益。而对于我国来说,一些贸易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出口利润,不惜付出污染环境的代价来大量生产国外所需要的产品,在获得了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对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随着我国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所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也将越来越大。正确把握我国贸易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解决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冲突,已是我国目前所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因此,在贸易和环境保护这两种利益的冲突下,如何在当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解决我国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将是关系到我国实现长久经济发展和保持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从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入手,找到二者的冲突及其原因,然后归纳和评价国际社会对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立法规定,并分析目前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最终提出我国应对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立法建议,为我国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宋云[7]2007年在《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席卷全球的绿色浪潮中,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受到环境保护的重大影响,从而影响贸易自由化地实现。而各国环境保护也因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加速实现而受到冲击。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将贸易和环境作为一个新的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进程,作为WTO新成员的中国,面对新一轮谈判的新的议题,如何应对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它将对完善我国的环境政策法律体系有较大的参考意义,对促进我国及全球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本文从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关系入手,通过对多边贸易规则、多边环境协定、区域贸易协定进行法律比较和分析,试图寻求协调二者之间冲突的途径,为更好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环境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合理化建议,并为中国参加新一轮环境与贸易谈判提供对策。全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做了综合的概述,包括环境保护对贸易自由化产生的影响,贸易自由化对环境保护产生的影响,并对二者的关系做了评述;第二章阐述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冲突,就环境保护对WTO四大基本原则的冲击进行了分析,对环境标志制度与贸易规则及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与WTO规则进行了法律上的比较,发现均有大量的法律冲突;第叁章首先介绍了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就协调二者冲突的一些做法,进而为WTO协调二者的冲突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并从七个方面阐述了WTO对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第四章阐述了我国应对绿色WTO的法律政策调整,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提出了进行再修改的建议,对环保法律政策的调整体除了相应的对策,而后对我国参与新一轮环境贸易问题的谈判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刘苇[8]2015年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叁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叁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陈志杰[9]2008年在《农产品出口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的对外贸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全球环保运动的高涨,国际贸易与环境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并由此催生出名为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实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壁垒手段的环境贸易措施——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因其外在的合理性和内在的隐蔽性,越来越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青睐。由于国际贸易中的环境贸易措施大多以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准、技术发展水平等为参照标准而制定,这势必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农业大国。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远比其他国家广泛和深刻。因此,认真研究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式和特点,具体分析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促进贸易与环境的良性互动,推动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了要实现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双赢”目标,我们必须认清绿色贸易壁垒的本质从而避其蔽,取其利,这是文章的写作意图所在。研究中,笔者首先概述了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背景、原因、特征和表现形式,并结合相关研究理论对绿色贸易壁垒进行了深入解析。其次,对有关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的具体法律规则进行了梳理,包括GATT/WTO框架下有关的绿色条款、多边环境协议和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并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重点探讨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其原因,并结合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原因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提出具有可操作的对策建议打下基础。最后,结合基础理论、规则梳理、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应对农产品出口绿色贸易壁垒的国内外法律对策。并最终以我国农产品出口大省—广东省为例,对绿色贸易壁垒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旨在降低绿色贸易壁垒对现行我国农业的不利影响,并推动我国农业朝着可持续性的绿色农业方向发展。

秦红金[10]2009年在《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张,贸易与环境的冲突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在20世纪90年代,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然而,随着环保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打乱了世界各国原有的发展计划。在这样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决定了研究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本文从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立法分析入手,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分析了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存在冲突的原因,探讨了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之间协调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等问题。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立法冲突分析;第二部分,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冲突法理分析;第叁部分,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协调理论分析;第四部分,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冲突协调路径分析。第一部分,首先罗列了WTO规则和MEAs规则关于贸易与环境部分的条款,通过比较对比分析出二者在规定上有哪些不同之处,分析了WTO规则和MEAs规则关于贸易与环境部分的条款存在矛盾的原因,为下文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部分,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法理分析,文章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了二者在属性与价值上的不同。在属性方面,从私有性与公有性、理想性与现实性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价值方面,从效率与公平、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两个方面进行了内在的比较。第叁部分,分析了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二者为什么要进行协调,协调二者的必要性是什么以及二者在发展过程中进行协调的可行性又是什么。第四部分,通过以上关于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系统分析,结合金融危机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特殊的社会背景,提出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途径,以此达到既不破坏生态环境又能平稳的度过金融危机。

参考文献:

[1]. 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问题研究[D]. 何宗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2]. 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研究[D]. 朱晶. 华侨大学. 2007

[3]. 世贸组织与市场准入有关的环境措施法律问题研究[D]. 朱晓勤. 厦门大学. 2003

[4].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5].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甘瑛. 厦门大学. 2003

[6]. 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黄彦. 中央民族大学. 2011

[7]. 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宋云.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8].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9]. 农产品出口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D]. 陈志杰. 华中农业大学. 2008

[10]. 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D]. 秦红金. 中国海洋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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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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