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集团、关税同盟和多边贸易自由化_关税同盟论文

院外集团、关税同盟与多边贸易自由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边贸易论文,关税论文,同盟论文,集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在对外贸易的政治经济学中,利益集团对一国贸易政策的影响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自亚当·斯密时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就一直倡导自由贸易,各种理论研究表明,自由贸易无疑可以提高世界总福利水平,避免保护贸易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即使在认为自由贸易并非绝对完美的经济学家之中,人们仍然相信,在一般情况下,自由贸易政策比其他任何可能采取的政策都要好。但是,在现实世界中,纯粹的自由贸易却从来没有实现过。在WTO每轮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各国为了换取谈判对方对等或更大的关税减让与贸易壁垒消除而吵闹不休。 各国实行保护性贸易政策的原因有很多,贸易保护的政治经济学认为,一国贸易政策的选择过程不仅仅只考虑本国福利水平,而且受其他的一些利益集团的压力影响,大部分关税、配额及其他贸易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收入。

Grossman与Helpman(1995)利用一个贸易保护的政治经济模型研究了国内利益集团对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影响。在Grossman-Helpman模型中,国内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通过对政策制定者进行政治捐献以换取政府对利益集团某种程度的保护,政府也可以从利益集团的政治捐献中获得高于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利益。Grossman-Helpman模型表明,一个受国内利益集团影响的小国政府有实行以邻为壑贸易政策的动机。

Maggi与Rodriguez(1998)从另一个角度研究了国内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影响。Maggi-Rodriguez在生产要素流动短期固定的情况下研究了存在国内利益集团的小国政府是否有动力加入一个贸易安排或贸易协定,Maggi-Rodriguez的研究表明,如果对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而不仅仅是价格的扭曲)无法从利益集团的政治捐献中得到弥补的话,一国政府有加入一个互惠贸易区来转移国内利益集团政治压力的倾向。

由于产业间资本的流动与再配置是一个相当长的一个过程,因此Maggi-Rodriguez的研究框架要求政府有一个非常长远的立场与视角,这种假定对发达国家的政府来说自然有效,但对一些政权不怎么稳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就不怎么恰当,在这些国家的政府决策中,很难要求这些政府的政策制定者们关注在十年或几十年后才可能显现出来的资本再配置对福利的影响。Mitra(2002)拓展了Maggi-Rodriguez的研究,把Maggi-Rodriguez框架中的资本再配置的特殊利益集团转化为面临某种固定成本的院外集团,研究了在这种情况下区域贸易协定的价值。Mitra认为,一国通过签订区域互惠贸易协定来回避国内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不仅仅是出于可能的资本扭曲的考虑,而是对院外集团游说所导致的所有可能成本的考虑,资本扭曲只是这些成本的中的一部分。

利用一个伯特兰价格竞争模型,Ludema(2001)研究了一个在国内市场串谋的厂商利益集团对一国保护性贸易政策的影响。Ludema从两个方面研究了这个问题:一是贸易的自由化是否会促进国内利益集团厂商的串谋行为;二是贸易自由化是否会导致政府采取更加严厉的竞争性贸易政策。Ludema认为互惠贸易协定使得利益集团的串谋行为转向其他的领域,如果厂商满足“串谋约束”,则贸易自由化将强化厂商在价格的串谋,从而提高国内的价格。Ludema的结论正好与Feinberg(1989)的结论相反,在Feinberg模型中,贸易自由化使得国内背叛串谋行为更难发现,从而弱化利益集团的串谋行为。

本文在一个古诺竞争模型的基础上,研究了利益集团的游说对关税同盟成员国关税保护水平与多边贸易政策选择的影响。本文在以下两个方面拓展了已有文献的研究:(1)把传统的3×3模型拓展到n×n模型,并在n×n模型的基础上研究了院外集团的存在对关税同盟贸易保护水平的影响;(2)在一个n×n模型的基础上研究了存在院外集团情况下关税同盟的缔结对多边贸易合作的影响。文章的结果表明,利益集团的存在有提高一国关税保护水平的倾向,关税同盟的形成与扩张有利于纠正利益集团的这种政策扭曲,从而使得一国政府更有可能选择多边贸易自由化,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关税同盟是促进了而不是阻碍了世界自由贸易。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基本模型;第三部分为院外集团与政府的贸易政策;第四部分为院外集团、关税同盟与贸易保护水平;第四部分为院外集团、关税同盟与多边贸易自由化;第五部分为结论。

二、基本模型(注:有关基本模型公式更详细的推导可以参考:谢建国(2004),“外部关税约束、互惠贸易区规模与世界自由贸易”。《经济学季刊》,第3卷第3期。)

假设世界有g个同质的国家(g≥3),每个国家有两个生产部门:完全竞争的K部门与完全垄断的Q部门。对世界所有的国家来说,每个部门内的产品都是完全替代产品且生产规模报酬不变。假定劳动为唯一的生产投入,对完全竞争的K部门来说,每一单位K产品的产出需要1单位的劳动投入,对完全垄断的Q部门来说,每一单位Q产品的产出需要c单位的劳动投入,其中c>0。对每个国家来说,生产技术相同且劳动为无弹性供给。假定K产品为一种自由贸易产品,从而可以用来平衡各国的贸易收支。K产品的价格标准化为1,因此,在均衡时,1单位的劳动价格为1,1单位的Q产品的成本为c。

我们以q[i][,j]表示i国垄断厂商向j国市场Q部门产品供给量,P[,j]表示j国市场的均衡价格,π[i][,j]表示i国垄断厂商在j国市场所获得的利润,t[i][,j]表示j国向i国垄断厂商征收的特别关税,假定j国的效用函数为拟线性效用函数:U[,j](K,Q[,j])=K+(AQ[,j]-Q[,j][2]/2),其中Q[,j]=q[i][,j]为在j国市场Q产品的总销售量,K为标准产品的消费量,则j国Q产品的价格就可以表示为在j国市场产品销售量的线性函数:P[,j]=A-Q[,j]。

假定所有国家对未与本国签订贸易协定的他国进口Q产品实行一种非歧视的特别关税,这种特别关税直接增加了垄断厂商的出口边际成本,因此垄断厂商的有效出口成本变为c+t,假定各国市场完全有效分割,因此每个厂商都可以选择对各个市场的最佳出口量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简单起见,我们假定国际贸易运输成本为0。在每个市场,厂商产品都面临其他厂商的古诺竞争,因此,所有的厂商同时进行决策并在其他厂商产出给定的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则i国厂商对j国的最优出口可以通过求解如下问题而得:[A-Q[,j]-(c+t[i][,j])] (1)

则Nash均衡的产出水平为:,其中θ=A-C,且θ>0。j国的总消费为:。i国厂商在j国取得的利润为:π[i][,j]=(q[i][,j])[2]=。i国厂商取得的总利润为在各国市场上的利润和,有:П[,i]=。i国的社会福利函数可以表示为消费者剩余CS、厂商利润及关税收入TR[,i]之和,有:W[,1]=CS[,i]+П[,i]+TR[,i](2)

为简单起见,我们假定非负的进口关税是各国唯一可选择的政策工具。

三、院外集团与政府贸易政策

世界总福利函数为各国福利函数的加总:W[,uorld]=W[,i]。最大化世界福利函数,很容易可以得到t[i][,j]=0,也就是说,当各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时,世界福利最大。尽管自由贸易是各国政府的最优选择,但是大多数国家仍然实行名目繁多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很明显,相对于消费者集团来说,厂商集团更容易组成一个院外集团来影响政府的政策以获得比自由贸易条件下更多的利润水平。

为谋求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垄断厂商将组建一个院外游说团体与政策制定者进行谈判,协商向政府的捐资数额以换取政府一定程度的关税保护。而政府在最大化政府效用函数的目标下,将不同的贸易政策(关税,配额或出口补贴等)进行拍卖以换取院外集团的政治捐款,同时维护普通选民利益。如果院外集团由多个厂商组成,那么,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厂商还面临支持还是不支持院外集团的选择,由本文模型,国内的垄断厂商构成一个天然的院外集团。

以G表示国内政策制定者的效用函数,G与院外集团的政治捐献资金数额成正比,G同时也与普通选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成正比。则国内政策制定者的效用函数G可以表示为:G=C(t)+aW(t) (3)

其中,C代表院外集团的政治捐献,W代表中的社会福利函数,t为关税保护水平。a为社会总福利水平在政府效用水平中所占的权重。很明显有:C′(t)>0,t)<0。

考虑了政治捐献的厂商利益集团的利润函数为:Π(t)-C(t)。假设利益集团政治捐献为0时贸易保护水平为t[*],则利益集团将在政府的激励约束条件:G(t,C)≥αW(t[*])下最大化自身利润:Max[Π(t)-C(t)]

(4)

在均衡时,利益集团将把政治捐献设定为政府所得的政治捐献额刚好弥补由于实行保护性贸易政策所导致的福利损失,此时,政府的激励约束条件是紧束的。既有:C(t)=αW(t[*])-αW(t),代入(4)式,可得厂商的目标函数为:

Max[Π(t)+αW(t)-αW(t[*])](5)

考虑到αW(t[*])为一常数,由(1)式,最大化目标函数(5)式等价于:

即在均衡时,厂商将选择合适的政治捐献诱使政府实行贸易保护使得(6)式最大化。由(6)式可见,当厂商组成院外集团时,政府在政治决策中对厂商所赋予的权重比对消费者所赋予的权重更大。

四、院外集团、关税同盟与贸易保护水平

命题1:院外集团的存在将提高一国的关税保护水平。且院外集团在政府决策函数中的权重越大,一国的关税保护水平越高。

证明:求解(6)式最大化一阶条件,可得一国在存在院外集团时最佳关税水平为:

以t[*]表示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关税水平,由(7)式可以得到:t[*]=。由(7)式,可以看到当>0时,总有t[c]>t[*],即院外集团的存在使得一国的外部关税水平高于该国福利最大化时的最佳关税水平。

由(7)式,有:

可以看出一国的关税水平与α成反比,α越小,厂商在政府决策函数中的权重越大,则该国的关税水平越高。这是由于α越小,政府对院外集团的政治捐献就越敏感,一定水平的贸易保护的售价就越低,院外集团就越愿意通过政治捐献诱使政府实行更高的贸易保护。当α=2时,一国的最佳关税水平为,此时该国的进口为0,这个关税水平为单个国家可以实施的最高禁止性关税水平。

当n个国家组成一个关税同盟时,关税同盟成员国在成员国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在成员国外部实行共同的关税水平。由于关税同盟实行共同的外部关税水平,因此一国院外集团想通过游说来提高本国的关税水平时,它实际上提高的是整个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关税水平。与Grossman-Krugman(1995)模型的一样,我们假定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垄断厂商不可能组成一个跨国的院外集团,但我们假定本国的院外集团的政治捐献可以通过本国政府以某种形式对其他关税同盟成员国进行转移,以弥补成员国政府因共同行动而导致的效用损失。这种假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欧洲联盟就曾对因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而遭受福利损失的成员国进行补贴。我们假定这种转移与院外集团的捐赠一样,直接增加了政府的效用水平。因此,关税同盟成员国国内的垄断厂商如果要通过院外游说提高关税同盟的外部关税水平,则该垄断厂商必须弥补所有成员国政府因关税水平提高而导致的效用损失(注:尽管成员国垄断厂商的同时游说行动可以降低每个垄断厂商的游说成本,但是由于搭便车现象的存在,每个成员国的垄断厂商都希望其他成员国的厂商进行捐献而自己坐享其成,因此单个的院外集团决策的方式就好像其他成员国不存在的院外集团一样,必须弥补因关税水平提高而导致的所有成员国政府的效用损失。),即:C(t)=m[αW(t[*])-αW(t)]。则院外集团最大化问题变为:

命题2:在关税同盟成员国中,如果α≤2,则院外集团的政治捐献将促使关税同盟成员国实行禁止性关税水平;如果有α>2,则存在院外集团时关税同盟成员国外部最佳关税水平为t[c]=

证明:求解最大化问题(8)式的一阶条件,令其等于0,并由二阶导数小余0条件可得,存在院外集团时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外部最佳关税水平:

t[c]=

证明:求解最大化问题(8)式的一阶条件,令其等于0,并由二阶导数小余0条件可得,存在 (9)

同时由均衡的产出水平可知,当关税同盟规模为n时,成员国从非成员国厂商的进口为0时的禁止性关税水平为。比较最佳关税水平t[c]与禁止性关税水平,可以得到:当α≤2时,总有:t[c]≥,即最佳关税水平高于禁止性关税水平。因此,当α≤2时,关税同盟将实行禁止性关税水平。命题得证。

命题3:政府对院外集团的政治捐献越敏感,则关税同盟的缔结就越有可能降低一国的关税保护水平,当α<时,任何规模的关税同盟的缔结都将降低关税同盟的外部关税水平。

证明:由(9)式,有:,令其等于0,求解n,有:

(10)

当n<n[*]时,>0,关税同盟的形成与扩张将提高同盟成员国的外部关税水平;当n>n[*]时,<0,关税同盟的扩张将降低同盟成员国的外部关税水平。令(10)式等于1,求解适合条件的α值,有:

(11)

当α<α<时,任何规模的关税同盟的形成都将降低同盟成员国的外部关税水平。相当多的文献(Krugman(1991), Panagariya & Findlay (1996), Cadot, O., J.de Melo & M.Olarreaga(1999))研究表明,关税同盟的结成有提高成员国外部关税水平的倾向。但本文结果却显示:如果成员国国内存在利益集团,且政府对利益集团的政治捐献足够敏感,则关税同盟的形成与扩张可以降低成员国外部关税水平。这是由于在存在利益集团的情况下,政府对利益集团的政治捐献越敏感,该国的初始关税水平就越高,但是当一国加入关税同盟后,国内院外集团的政治捐献不仅仅要弥补本国政府因关税水平提高而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而且要弥补其他同盟成员国因共同关税水平提高而导致的政府效用损失,此时意味贸易保护的售价更高,维持一个较高的关税水平需要国内院外集团一个更高的政治捐献额,院外集团不得不降低对贸易保护的购买,因此当初始关税水平高于一定的临界值时,关税同盟的结成反而有利于成员国外部关税水平的降低。

五、院外集团、关税同盟与多边贸易自由化

由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利益集团的存在将提高一国的关税保护水平,但关税同盟的形成与扩张却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院外集团这种政策扭曲效应,本节我们进一步研究存在院外集团的区域贸易合作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研究互惠贸易区成员国在存在院外集团时是否会改变政府的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支持意愿。Em-anuel(2000)用这种标准分析了自由贸易区中的院外集团活动对多边贸易的影响,在本文中,我们把Emanuel分析拓展到对关税同盟的分析。与Levy(1997),Krishna(1998)与MacLaren(2002)一样,我们把多边贸易自由化定义为世界所有贸易壁垒的消除。

由于院外集团政治捐献的存在,一国政府在决定是否支持多边贸易自由化时,不仅仅要考虑多边贸易自由化对本国国民福利及厂商利润水平的影响,而且还必须考虑多边贸易自由化对院外集团政治捐献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存在院外集团时,政府对多边贸易自由化支持与否取决于多边贸易自由化在均衡时是否增进了一国政府利益,而不是多边贸易自由化是否促进了本国的社会总福利水平。

假定h国为规模为n(n∈[1,g-1])的关税同盟的代表性成员国,由(1)式及(2)式,h国政府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G[,h](n)=α{CS[,n][t[c](n)]+TR[,n][t[c](n)]+nn[h][,n][t[c]+(n)]+

上式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不考虑厂商向非成员国出口利润的本地社会福利水平W[l][,n][t[c](n)]及厂商向非成员国出口利润Π[h][,ROW][t[,j]]之和,注意到在本文模型中,院外集团的政治捐献刚刚弥补关税同盟因提高保护水平而导致的政府效用损失,由(12)式,总有:G[,h](n)=W[l][,n][t[*](n)]+Π[h][,ROW][t[,j]]

其中,t[*](n)为一国存在院外集团时的最佳关税水平。当各国均实行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各国外部关税水平均为0,此时,院外集团的政治捐献也就为0。自由贸易时各国的福利水平为:G[,h](g)=W[,l][,n][0]+Π[,h][,ROW][0]=W[,ML]

当G[,h](g)>G[,h](n)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政府收益高于实行保护贸易政策的政府收益。政府将有足够的激励支持多边贸易自由化,或者说,如果有:

W[,ML]>W[l][,n][t[*](n)]+Π[h][,ROW][t[,j]](13)

则多边贸易自由化将成为代表性成员国政府的最佳选择。与此同时,如果有:

W[,ML]>W[l][,n][t[d](n)]+Π[h][,ROW][t[,j](14)

则对h国来说,多边贸易自由化可以导致帕累托改善。其中,t[d](n)为不存在院外集团时的最佳关税水平。

比较(13)式与(14)式,我们可以发现一国在决定是否支持多边贸易自由化时,院外集团的存在扭曲了政府的决策函数,政府不是从一个有效率的角度来评估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而是从一个被政治捐献扭曲了的政府收益函数来进行决策。对h国来说,如果有:W[l][,n][t[*]( n)]+Π[h][,ROW][t[,j]]>W[,ML]>W[l][,n][t[d](n)]+Π[h][,ROM][t[,j]] (15)

激励扭曲的情况将变得更加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多边贸易自由化可以提高一国的社会总福利水平,但由于政府决策函数的扭曲,政府将不再支持多边贸易自由化。由于政府不是面临一个有效率的激励,政府在多边贸易自由化问题上作了一个错误的选择。把(15)式变形,可得:W[l][,n][t[*](n)]>W[,ML]-Π[h][,ROW][t[,j]]>W[l][,n][t[d](n)] (16)

从(16)可以看出,不等式两边值的差额越小,满足(15)条件的区间就越窄,则政府做出错误选择的可能性就越小。

命题4:如果多边贸易自由化是有效率的,在存在院外集团情况下,当关税同盟规模足够大时,加入一个关税同盟会促使政府更有可能选择多边贸易自由化。

证明:由△W[l][,n]=W[,l][,n][t[*](n)]-W[l][,n][t[d](n)],可得:

△W[l][,n]对n求偏导,有:

注意到在上式中,当-1+g[2]+n[2](5+3n)-g[3+n(9+4n)]≤0时,总有<0,因此-1+g[2]+n[2](5+3n)-g[3+n(9+4n)]≤0构成命题6的一个充分条件。令-1+g[2]+n[2](5+3n)-g[3+n(9+4n)]=0,解之,有:

表示上式的反函数,则当n>时,总有<0。

图1显示了满足<0条件的世界规模g与关税同盟规模n的关系。由图1,注意到当世界规模g=100时,只要关税同盟规模n≥4,就足以保证<0,因此,只要关税同盟的规模足够大,加入一个关税同盟可以导致政府更有可能选择多边贸易自由化。

图1:关税同盟规模与多边贸易自由化

表1以表列的形式显示了保证<0的最小关税同盟规模。Emanuel(2000)的研究显示,在存在院外集团的情况下,任何规模自由贸易区的缔结都可以强化政府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支持意愿,比较本文分析结果,很容易可以得出,相对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与扩张更容易导致一个多边贸易自由化的结果。

表1:满足<0所需的最小关税同盟规模

世界规模g

3-3536-6465-100

101-144

145-195

满足<0的最小关税同盟规模 n≥2 ≥3

≥4 5≥6≥

六、结论

本文研究了院外集团的形成对关税保护水平及多边贸易的影响。结果表明,院外集团在追求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通过政治捐献诱使一国政府偏离了最佳的政策水平,从而扭曲了一国政府的决策函数,使得政府不再从一个有效率角度的来评估贸易政策对国民福利的影响。结果表明,院外集团的存在有提高一国的关税保护水平的趋势,但是,在已经存在这种扭曲的情况下,加入一个关税同盟可以降低院外集团对政府决策的扭曲,使得政府更有可能选择有效率的政策结果。

谢建国(2003,2004a,b)的研究表明:当一国政府以国民福利最大化为终极政策目标时,只有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实行开放成员国地位的关税同盟以及同时形成的古诺竞争的自由贸易区),互惠贸易区的形成才可能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是本文的结果却显示:当一国国内已经存在一定程度的政策扭曲时,关税同盟的缔结使得一国政府更有可能选择多边贸易合作,从而“合理”拒绝国内寻求贸易保护的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关税同盟的缔结是促进了而不是阻碍了世界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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