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视记者舆论监督报道的采访与写作论文

浅谈电视记者舆论监督报道的采访与写作论文

浅谈电视记者舆论监督报道的采访与写作

廖文友 衡阳市广播电视台

摘要: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新闻媒体的职责。电视记者从事舆论监督报道,必须掌握的几大要旨:不能偏离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并遵规守法,要始终不渝坚持真实性原则,采访与写作中要注意角色“中立”。

关键词: 电视记者;舆论监督;采访;写作;角色

新闻与生俱来的功能之一便是对社会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是一种民主的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笔者做电视记者多年,主要从事社会新闻的电视采访与写作,其中有许多舆论监督报道经历,对这一块颇有体会。

她偷了她,因为嫉妒。在购物车里顺手拎起她的手袋,又迅速地转手给了老八。楚西没有看到阮小棉,一直追老八到马路上,边追边喊抓贼。阮小棉若无其事地站在她身边,在顾盼追上来的时候轻描淡写地迎上去。

一、必须扣紧“正确的舆论导向”这根弦

“正确的舆论导向”最根本的要求是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这也是记者正确实施舆论监督必须把握的最关键、最紧要之所在。必须牢记:新闻舆论监督是为舆论导向服务的,正确的舆论监督只能建立在正确的舆论导向基础之上[1],否则就会“一了百了”、“满盘皆输”。要坚持“帮忙不添乱”的报道初心和使命,紧紧围绕着每个时期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哪些可以报道,哪些不可以报道,在什么时机报道适宜,报道之后将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反响和后续实际效应如何等等,作出新闻监督报道的相关负责人和报道记者必须思虑周全。所以,作为舆论监督记者,无论是舆论监督报道采访前的选题、采访中对事件的深入把握,还是采访后的写作,头脑中时刻要有“正确的舆论导向”这根弦。

二、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并遵规守法

我国新闻法制中对于禁止传播的内容有若干法制规定,已经比较严密。受到禁止的内容首先就是有关损害国家利益的,见于《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刑法》等法律中的若干条款;其次是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一些内容,比如禁止传播“黄”“赌”“毒”的内容规定等;第三就是有关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一些内容,比如,《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刑法》中,设有诽谤侮辱罪;《民法通则》也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有着详实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法律保护规定等。

本特勒集团是一家全球性企业,由母公司本特勒国际股份公司战略管理控股,由三个隶属于本特勒德国公司的业务部门组成。公司有130年的历史,在全球38个国家拥有150家工厂,拥有24 000多名员工。本特勒汽车系统研发并生产车身、底盘和发动机的总成模块、组件以及零部件,现已在27个国家设立了20个研发和销售办事处,并建立了69个工厂。

新闻法制作为他律,行业规范、新闻职业道德作为自律,两者共同完成对舆论监督的规范[2],也是每个从事舆论监督的记者不得触碰的红线,必须贯彻到选题、采访、写作以及后期制作中。否则,既不能真正搞好舆论监督,还会引发新闻侵权,给媒体和记者个人带来麻烦。

三、要始终不渝坚持真实性原则

一是树立“客观调查、真实记录”者的角色定位。记者既不是执法人员,也不是投诉一方的代言人。记者在采访中要善于沟通,必须让双方明白记者只是不预设立场、需要弄明白整件客观事实的“中立”的调查人。所以,无论记者要问多么尖锐的问题,语调是要平和的,采访表达是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在具体采访操作中,更要注意不要做出亲此疏彼的一些行为,让被投诉一方误认为是一伙的或出来做帮手的。这对顺利完成完整、全面的采访非常重要。在拍摄中,摄像记者要善于抓住关键,连续纪录实况;在写作中,文字记者只能客观描述事件,要善于使用“同期声”,尽量引用双方说出的原话,要善于引用证据材料中的文字,要善于使用电视“现场实况”和“转场”,去真实展示事件的细节、经过动态和结果,而不能用“解说”去臆想和预设事件的细节、经过和结果。二是面对带有反感和激烈情绪的被投诉者,要申明作为记者的职业性质和工作职责,降低对方的反感和不配合度,尽量取得对方理解和谅解。如果对方蛮不讲理或坚决不配合,要注意有礼有节,文字记者要严正申明作为记者的采访权利,并告之将实录其在采访中的所作所为,于其不利,以打击对方的嚣张气焰,让其理性,从而顺利采访。作为摄像记者,同时要悄悄退到一旁,迅速开机暗拍,并保护好设备。

四、采访与写作中要注意角色“中立”

一是要局部事实的真实,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等要准确无误,不能推测想象。二是要完整事实的本质真实。这就要求记者必须具有深厚的生活阅历积淀、各方面广博的知识积累和对复杂事物具备深邃的洞察能力。对具体监督的事实,要有全局把握能力,要透过现象,掌握其本质,不夸大也不缩小,通过深入细致的采访,报道出来后,通过局部关键事实的有机组合,要呈现整个事件的本质真实而不仅仅是局部事实的非本质真实。三是要客观公正。在采访和报道中判断是非、评价事物必须以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为标准,采访时不能感情用事,预设立场,要贯彻“三见面”原则,即与投诉者见面、与被投诉者见面、与事件主管部门或律师见面的原则,如果被投诉一方不愿见面,在经过多方努力无果的情况下,也要在采访、拍摄以及写作中客观记录和交待这一情况。

当然,“中立”不是无原则,各打五十大板,只是指记者作为事件观察、调查者角色的“中立”,对于监督的事实,却要抓住本质,让记者中立调查取证的事实呈现出事件的本来面目。

第二年的春节前,老板爽快地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了李高明两年的工资。一笔“巨款”,一千八。李高明真没见过这么多钱,生怕被偷,在衣服内衬缝了个兜,谨记着老板对他说的回去路上一个也不要理、不要贪图便宜的话,小心翼翼地回了家。

五、写出的采访稿件在播发前尽量让双方过目

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要善于征求和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和减少舆论监督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失误。就批评报道而言,准确性比时效性更为重要。个别记者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采访不深入,造成基本事实失实或局部失真,授人以柄,造成新闻官司。所以,采访作风深入扎实,是舆论监督记者应具备的起码职业要求。为了避免事实的不准确,写出的采访稿件在播发前尽量(但非必须)让双方过目,以尽量减少失误失真,同时,这也是展示记者和媒体的“中立”立场,让不对的一方尽快改正错误、解决问题,从而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

参考文献 :

[1]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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