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退税率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5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0 —176X(1999)12—0057—02
一、上调原因剖析
出口退税是政府宏观调控对外贸易以达到其宏观经济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出口退税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微观经济行为,从而对对外贸易乃至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国家对出口退税率的制定的制定是有其客观依据的,绝非随心所欲之举,此番上调出口退税率是在国内、国际双重因素作用下的结果:
(一)国内因素
1.1995、1996年两次税率的下调给外贸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几乎危机了外贸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出口退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有其理论依据的。因为出口商品在进入进口国后仍要征收一定的间接税,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征收的间接税不能足额退还,出口商品以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现象,人为抬高了出口商品的价格,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原则上讲,出口退税应该做到“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我国1994年新税制执行后,确立了零税率的退税原则,当年规定征税率为17%、13%的商品,退税率亦按此水平执行。但出于多种原因,1995年、1996年我国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违背了出口退税的国际准则,产生了明显的负面效果。据有关方面的测算,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使出口创汇成本每1美元上升了约0.6元人民币。我国外贸行业正经历着痛苦的改革过程,经过外贸放权、减少许可证、配额管理、专营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等一系列体制变化,外贸行业的竞争已经变得十分激烈,垄断利润也逐步消失殆尽,许多外贸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下调出口退税率无异于雪上加霜,使外贸出口面临生存困境。
2.内需不足,通货紧缩,把通过退税政策挖掘国外需求放在了更重要的地位。我国自1996年实现经济软着陆后,经济增长出现回落趋势。1997年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现象开始显现,在国外净需求对当年实际新增GDP的贡献率达到38%左右的情况下,经济增长才保住了8.8%的速度,仍比1996年的9.6%的增速下降了0.8个百分点;1998年8 %的预期目标在各方努力下才以7.8%收场;1999年预期增速比1998年有减无增。我国正处在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大刀阔斧地进行着,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通货紧缩不可避免,这将在一定时期内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所面临的重大障碍。国内需求状况在一两年内很难改变,为避免经济的大起大落,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速度,寻找途径挖掘国外需求的潜力是必要的。这样,提高出口退税率,鼓励出口便提上了日程。
(二)国际因素
1.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恶化了我国的出口环境,迫使我们上调出口退税率,以减轻其影响。1997年7月爆发了亚洲金融危机, 并波及了世界。东南亚各国货币竟相贬值,出于各种利弊的综合权衡,我国保持了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但使我国出口商品在亚洲市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有关分析表明,由于东南亚各国汇率变动的综合影响,我国出口商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相对比价上升了6%左右。 而亚洲是我国最大的市场,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着空前的困难。1998年我国出口增速逐月下滑,全年仅为0.5%,降至15年来的最低点;1999年1—6月累计出口830亿美元,负增长4.6%。这样改善企业的出口环境, 用宏观措施重新激起企业的出口税极性,已成为当务之急。而上调出口退税率,改变原本扭曲的出口退税局面,成为可采取的重要手段之一。
2.我国面临着“入世”的严峻考验,我们必须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中国已走过了十几年的“入世”道路,但仍未到终点,我们恳切希望加入WTO这一“经济联合国”。然而,“入世”后并不是入了天堂, 全是美酒佳肴。别人对我们开放的同时,我们也要对别人开放,我们只是获得了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是WTO 通行的税收规则,我国目前的关税水平仍高于WTO的要求,如果“入世”成功, 我们必然要相应削减关税,引起进口的猛增。而在出口政策不变,出口增长跟不上进口增长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贸易收支的失衡。那样,加入WTO的利处又从何说起呢?1998年,1999 年我国“入世”活动紧锣密鼓,朱总理访美扫除了“入世”的几大障碍,APEC新西兰会议时,江主席已与克林顿总统讨论我国“入世”的问题。我们渴望在1999年底实现这一久违的夙愿。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可以认为是“入世”的准备活动之一。
二、上调退税率后仍存在的问题
出口退税率偏低,是我国原有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但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并未消除原有的其他问题。
1.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出口退税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金额是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一部分,以计划形式下达,缺乏灵活性。在安排出口退税计划时,由于财力有限,几乎每年退税预算都有缺口。如1994年,应退未退的税款结转到1995年的数额竟达到了268 亿元。如此巨额的退税缺口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况且目前,我国上调后的出口退税率仍未满足零税率的退税要求,仍有上调空间。据有关部门测算,出口退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按1998年出口总额增长8 %,且一般贸易出口占出口总数的42.25%计算, 将使国家财政支出增加69.1亿元。这样,如果不采取措施,改革现有的退税机制,增加退税资金来源,退税率的提高无异于一张空头支票,能看而不能用。
2.退税手续繁杂,进度缓慢,大量挤占企业的退税资金。在国家不断出台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我国的退税手续日益繁杂。目前,出口企业需要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收回核销单及销售明细帐等凭证方可办理出口退税。这些凭证的收集涉及许多部门,运转起来相当复杂。据统计,我国的出口退税速度平均滞后5—6个月。挤占企业的退税资金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息损失,几乎使某些企业濒临破产边缘;另一方面企业难于预先匡算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打击了其出口信心。这些因素都使上调出口退税率的效果大打折扣,影响了其促进出口作用的正常发挥。
3.征退脱节,税率参差不齐,骗税行为屡禁不止。我国目前退税制度存在许多漏洞,其中征税与退税脱节是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征税与退税分别由两套机构运作,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负担,并且靠审核单证(纯粹纸上作业)来支付退款,对不法分子来说,骗税似乎比伪造假币和走私更为划算,从而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另一方面,当前繁杂混乱、参差不齐的退税率导致利益差别加大,在利益驱动下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诈骗税款。
三、几点建议
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对我国出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出口环境面临困难的情况下给出口贸易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远未终止,上调退税率的初衷也远未达到,仍任重道远。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我国的财税制度,增加退税资金的来源。在分税制执行以后,为做到责权对等,退税资金也应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以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按现行征税方式,可考虑中央承担退税的75%,地方承担25%,这样调动了两方的积极性,保证退税款项的及时到位;另外,加快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对进口货物在平等基础上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增加税收收入,实现“以进养出”;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增发政府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以保证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
2.简化退税手续,提高退税率。繁杂的退税程序是为了防止骗税行为,这显然不能成为长远之计,其间接效果已使人们对此产生了疑问。在当前新的严峻形式下,有必要考虑将现存每笔业务均需“两单三票”的情况简化为“一单一票”,即报关单和专用税票,特殊情况再做特殊处理。此外,要规范退税单位搜集、管理、申报制度,加强办税人员的培养,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引进现代化的电脑技术,尽快解决征退税部门的联网工作,实现资源的共享,从而提高退税的安全度和退税的效率。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征多少,退多少,及时退税的问题。
3.在不影响退税率的前提下,加强防范措施,杜绝骗税行为。骗税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但我们不可因噎而废食,一刀切地给合法的退税户设置障碍。不妨可试验一下事后防范,在审查单据合格后即将货款先行退还给企业,然后对其进行严格的调查,如果出现问题则严肃处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在以后的工作中重点对待;尽快结合国外的免抵退办法改革退税机制,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无税可骗。
总之,出口退税率的上调是适应形势所做出的反应,形势在不断变化发展,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也应随之发展完善。
收稿日期:199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