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与农村社会学研究述评_农民论文

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与农村社会学研究述评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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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近18年来中国农村社会学取得了极其丰硕的研究成果,小城镇研究、农村组织研究、农村社会结构研究、贫困研究、农村社会保障研究等领域完成了一批重要课题。尽管尚未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但以其涉及面广、紧随时代脉搏、实用性强、普及程度广为特点,还是形成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与方法。同时,这种紧随时代脉搏和实用性强的特征也带来若干学科自身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所应具备的个性特征体现不足,失去了学科自身的稳定的发展,无形中增大了学科建设上的随意性。农村社会学期待着学科发展的突破性的新阶段。

在中国,对农业、农村、农民的研究源远流长。18世纪末19世纪初古老的中国的大门自愿不自愿地开始敞开之后,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具有科学色彩的研究才开始起步,并在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出现了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以西方社会学、人类学为传统的研究高潮。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对中国农业社会的科学洞察、对中国农民的成功研究,保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前无古人的宏伟事业中,农业、农村、农民研究仍然是关系到中国的前途和命运的无以替代的重要方面。中国社会学恢复重建以来的中国农村社会学虽然尚未发展成一个成熟的学科,但是以其涉及面广、紧随时代脉搏、实用性强、普及程度广为特点,形成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和方法。小城镇研究、农村组织研究、农村社会结构研究、贫困研究、农村社会保障研究等,构成了农村社会学的一批重要课题,取得了极其丰硕的成果。

一、非农化与城镇化研究

非农化与城镇化是改革开放18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内容,它既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导引的必然结果,又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农村社会学研究者始终关注着非农化与城镇化的过程,对这一过程的历史、现状及未来的趋势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一批重要成果。其中较著名的是费孝通于1983年发表的《小城镇大问题》,以及大量的围绕小城镇问题的研究著作论文。所论及的范畴如下:

1.旧体制下的农村工业的主要特征。在改革前的旧体制下农民的非农化主要渠道是农村工业的缓慢推进及少部分农民身分的改变。其特点是:①城镇人口集中在城关镇,农村工业也高度集中于县城或建制镇;②农村工业以县及县以上行政单位或中央有关部门所属工业占绝对优势,县以下所属工业极不发达;③所有制结构单一,以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占绝对优势;④劳动力结构单一,以城镇人口为主体,吸纳农民身分即持农业户口的农民的能力极低。因此,旧体制下的农村工业处于与农村、农民相对隔绝的状态。

2.农村社会学研究者普遍认为,我国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在旧体制下已经有了缓慢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①1949—1957年,是乡村工业的萌芽时期,其特点是,非农产业大都为家庭副业,从属于农业,并且规模很小。非农产业从属于合作社;②1958—1959年人民公社时期,这时非农产业的特点是,以自产自销为主,基本上是以满足社员生活生活需要为目的。“大跃进”时期,推行“以钢为纲”,出现了农业劳动力向城镇大量流动;③1959—1965年,乡镇非农企业的调整时期,由于农村劳动力超速转移的危机首先从农业方面表现出来,而对公社工业进行整顿、合并、归还、停办;④1966—1978年,文革时期非农产业停滞时期,但城镇知青下放办了一批工厂,在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口号下,出现社队农机修造网;⑤1979年以后,非农产业大发展时期,第一次实现了多种所有制并存。农村非农产业为外部市场生产的比重迅速提高。非农产业中第三产业发展迅速。

3.新体制下非农业化出现了以下特征:第一,改革以来,我国非农产业的吸收农村劳动力的能力空前提高,到90年代中期对新增劳动力的吸收能力达82.7%;第二,农村成为吸收非农业劳动力的主要区位,就全国而言,农村吸收的比重为52.5%,城镇吸收比重为47.5%,不同地区又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农村吸收为主,一是以城镇吸收为主;第三,在地区分布方面,沿海非农化速度大大高于全国水平,特别是大量吸引外资的省份,其非农劳动力增长速度最快;第四,对劳动力吸收渠道增加,全民所有制单位以第三产业为主,集体所有制单位以第二产业为主,个体私营经济以第三产业占绝对优势。但全民与个体的第三产业不同,前者多为正式的、现代的经济部门,后者则是非正式部门或传统部门居多;第五,由于城、镇、乡行政区划变革,非农产业的空间格局有了变化。全国非农劳动力向市镇管辖区域集中,同时市镇辖区内农业现代化程度得到加强。

相对于工业化和非农化水平来说,我国城镇化是滞后的。研究者们对滞后的原因作了探讨:第一,城镇商品粮数量限制;第二,城镇住房的限制。在城镇住房的产权方面,以企业产权为主,这种以企业为主的单一的住房体制使住房投资来源受限制,进而阻碍了住房的发展;第三,工业结构的限制。我国的工业是以重工业为中心的,这种重工业结构严重阻碍了城镇非农产业对劳动力的吸收;第四,城镇所有制结构的限制,在资金投入一定的条件下,城镇集体所有制吸纳的劳动力多于全民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吸收的劳动力要多于集体所有制;第五,第三产业发展不足的限制。我国第三产业的就业结构的产值结构都明显低于同类发展中国家,这与强调城市的生产性质有关;第六,工业分布分散化的限制,全民办企业,三线建设,直至今天的遍地开花的山村工业。第七,城镇基础滞后的限制。

影响城镇化的另一大方面是农业基础,高速的城镇化必须以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为前提,否则这种高速的城镇化就缺乏基础,有时甚至会在高速后出现倒退,即有效劳动力向农村的逆向转移。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农民在比较利益驱使下,大量流入城镇,流向非农产业并且失去对经营农业的兴趣。而平分土地的经营体制又阻碍了土地的流转。这样,一部分种田农民出于职业保障的考虑,粗放地经营农业,而另一部分种田能手又苦于没有土地进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这种分散、粗放的耕作方式,必然阻碍农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城镇化的速度。目前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①伴随劳动力转移而没有形成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使新技术难以采用;②亦工亦农的农民对经营农业丧失兴趣,对农业的投入减少,这不利于土地肥力保持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③在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农村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减少,农业基础设施明显退化。关键的问题是让一部分农民实现彻底的职业转换。

农村城镇化相对滞后于非农化,还可考察非农产业的积聚形式。在县域范围内,由于分散的工业化和非农化道路,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并没有带来人口的经济活动的集聚。也就是说,非农化与城镇化不是同步发展的,大量的非农化是在农村城镇以外进行的。从区位角度考察非农产业的分布,我国农村非农产业具有很大程度的地缘性和血缘性。镇、乡、村办企业主要受地缘关系束缚,主要表现在:①社区政府是管理集体企业的实体,起着类似于控制公司的作用,拥有对企业的人事权、投资权和生产计划权等;②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社区政府和社区集体经济,外来资金极少;③有相当一部分非农企业还没有突破“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格局;④社区企业几乎完全分布在社区范围内,以联产或个体形式出现的私营企业还没有摆脱血缘关系的束缚,人、财、物基本上来自于家庭内部。这种地缘性和血缘性带来的必然结果是它的分散性,形成了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格局。分散格局的第一个结果是限制了生产规模的扩大,不能取得规模效益。由于分散化造成了效益的不经济性:①不能从外部获得利用城镇基础设施的便利;②由于农村通讯设施和交通条件落后,还使这些分散的非农企业信息不灵,不能适应市场行情的变化;③由于企业独居一隅,不利于企业吸引人才、加强技术改造和分工协作;④这种分散的非农经营同兼业并存的格局,不利于农民传统习性的改造。乡村非农产业的分散格局还给整个农村社会带来了负效益,一是分散的非农化使土地大量浪费,二是不利于污染的综合治理;⑤这种非农化的分散格局还严重阻碍农村劳动力的转换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在探讨未来中国城镇化道路时,学者们首先对县辖镇增长的动力机制作了分析,认为有四种模式:第一,行政指向型,相当一部分县镇是由人民公社发展而来;第二,乡镇工业指向型,由于乡镇工业的发达而引起人口和非农经济活动的集聚而发展起来;第三,集市贸易指向型,由集市贸易商品交换地发展形成;第四,交通枢纽指向型,分布在港口码头,公路、铁路沿线。

学者们主张非农产业向城镇集中,关键问题是向什么样的城镇集中,即选择一条什么样的城市化道路。目前有五种观点:一是大城市论,认为大城市经济效益好,城镇化应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1 〕二是小城市论,认为大城市已经膨胀,为避免城市病应发展小城市;〔2 〕三是中等城市论,中等城市是集中与分散相统一的社会结构实体,机动灵活,容量大,而且是沟通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桥梁;〔3 〕四是主张大城市与小城市齐头并进,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果;五是多元城市化的观点,主张因地制宜,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城市化方针;六是区域现代化,主张以某个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为中心,以若干中小城市为中介,与地区内众多小城镇和乡村形成网络,实现区域的工业化城市化。〔4〕

虽然在具体的城市化道路的选择上有各种不同的意见,但存在着基本的共识:①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个国家或迟或早都要实现城市化;②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以乡镇企业为依托,建设一批布局合理、交通方便,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乡镇,是中国城市化特色的重要内容。

二、农村社会组织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结构、劳动力结构的变革引发并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分化重组。农村社会学对组织结构变迁中的两个问题研究较为集中,一是因旧体制惯性作用与新体制尚不健全双重原因派生出的一系列问题;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中出现的新型社会组织。

始于1982年底,止于1985年的建乡工作,改“政社合一”为政社分开,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研究者们注意到一些农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功能削弱的现象,并对其原因做了探讨。许多基层政权的建设先天不足:①党政关系尚未理顺,政府职能难以发挥。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在实行政社分开,建立分权以后虽有所改善,但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党政关系仍未理顺,具体表现为党委具有实际上的人事任免权和政府工作的最高决策权。政权组织的职能削弱萎缩;②以政代企现象严重。由于党委、政府和经济组织的职能划分不明确,绝大多数乡镇的经济组织没有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有些乡镇取消了经济组织,由党委和政府直接集中和垄断了乡镇企业的人、财、物大权,甚至包揽了它们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对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由于乡镇党委和政府握有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大权,并且向它们收取各种费用,甚至参与分成或独占利润,却又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压抑了企业的积极性,为腐败作风滋生提供了条件;③条块矛盾突出。县属职能部门在乡镇设立自己的派生机构或分支机构,甚至将原乡镇管理的机构变为自己的腿脚,使得乡政府机构不完善。由于条块分割,有利可图的事让上级部门揽走了,棘手难办的事派给了乡政府,加剧了二者的矛盾,影响了乡政府办事的积极性;④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发挥不充分,由于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活动很少,未形成制度,实际上未能有效地实行其法定的权力;⑤机构膨胀。人员超编,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效率低下。〔5〕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研究者提出对策:①理顺关系,把乡镇政府建成一级政权实体。首先要理顺条块关系,关键是把应该给乡政府的权力放下去,以完善乡政府的职能,其次要理清党、政、企之间的关系,克服党政不分,以政代企。再次要强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②改革干部制度,提高干部素质;③健全法制环节,完善运行机制;④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6〕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社会组织,农村社会结构进一步复杂化。研究者对日趋复杂的农村社会组织及其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作了深入研究。

家庭承包责任制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产品产量以及农民的收入明显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多种经营、分工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的家庭经营逐渐走向专业化与社会化。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从事某项专业性生产的经济组织形式。但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在资金、技术、劳动力及市场信息等方面难于适应扩大再生产的要求,因此,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7〕

目前农村中出现的专业性合作组织,主要是在农产品的加工、贮藏和营销领域内,在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农户之间,农户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利益分享的经济组织。大约有三种类型:①农工商合作组织。这是生产、加工、销售某类农产品的农户与企业组成的具有合同关系的稳定的经济合作组织,它不受所有制、地区与行业限制;②专业合作社。这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了追求规模效益,自己组织起来的跨地区、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样的合作社一般有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③专业互助社。这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各自提供资金、物资、技术以及场地、劳力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积累共有的合伙经营组织。这些专业性合作组织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经济政策的直接产物:它们是在国家指令性计划控制品种以外的项目和行业中发展起来的,因为在指令性计划范围内的产品,政府从加工生产、基础设施到购销体制都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组织系统。因此,随着指令性计划范围的缩小,专业性合作组织起作用的范围将更加扩大。

专业性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对农村社会变化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有助于在较广的范围内有效地支配农业资源,对科学技术有较强的吸纳能力和转化能力,提高了农民的组织程度,增强农民家庭承担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农民更多地介入外部社会,有利于现代文明的传播以及培养对外部社会的适应能力。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使农村的组织形式多样化,社会结构开始呈现较为复杂的特点,是农村社会从礼俗社会转向法理社会的初始。

农村社会组织程度加强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许多地区出现了较为完整的农业技术组织体系。农业技术组织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而是各级政府农业机构为促进技术进步而建立起来的。它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建立一种上下连接的技术组织体系。在组织体系上,省地县的行业主管部门均设立了具有行政功能的业务处(科、股)、具有专业技术开发职能的校、所、场及具有技术指导和推广职能的中心、专业站等。由于它的末端一直延伸到乡镇,实质上已经构成农村社会组织的一个方面。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深入,为适应农村产业结构变动与农民的经营类型分化,开始出现为满足农民各种技术需求而形成的跨行业的松散型技术组织体系。也就是说,农业技术组织从更多的方面介入农村社会过程。〔8〕

伴随上述经济技术组织的出现,农村社会还出现了一些联谊团体、兴趣团体、民事理事会等,但这些民间组织仍不稳定、不普遍,也多不正式。

三、农民分化与分层研究

农民分化从50年代的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就开始了,但是分化的速度极其缓慢。改革以来中国农民的分化明显加速,其结果一是大量农民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从农业产业分化出来而转向非农产业;二是原先具有相同农民身份的人们分化为带明显阶层特征的群体。这一现象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他们对农民分化的前提与途径、结果与现状、未来趋势与社会影响作了深入探讨。

学者们认为,第一,联产承包家庭经营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农民分化的基本前提:①家庭经营体制的实行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使得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的体现,这创造了超越于满足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而成为农民分化的基础;②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家庭由原来的生活消费单位,变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成了具有积累与再生产功能的经济实体。家庭功能的变化使农民成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③占有方式与分配方式的变化,使多数农民拥有自己可以支配的从事非农产业生产与经营的初始资金;④劳动组织方式由集中变为分散和农业比较利益的下降,使众多的劳动者成为相对自由的、愿意离开土地的农业剩余劳动者。第二,非农业与城镇、市场的发展,为离开土地的农民提供了新的载体与生存空间:①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业是离土农民的主要载体。1991年全国乡镇企业从业人数达9609.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2.3%,相当于全国国营企业职工的总数。1991年农村私营企业从业人员115.8万人,农村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1616.2万人; ②离开乡土的农民,在城市之间寻找新的生存空间。一是到经济发达而当地劳动力又不能满足需求的较富裕地区从事农业或非农业生产。二是到各类城市务工经商。现在全国每年的流动人口超过5000万人,23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日均流动人口已达1000万人。三是到集镇上居住,务工经商。四是到城镇集贸市场上去经商。〔9〕

学者们对中国农民分化为不同社会阶层做了较深入研究。中国农民的分化是由于财产关系与职业系统的变迁,出现了多样化的职业类型、生产资料的所有形式及经营形式的背景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当农村在集体经济之外引入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双层经营形式,在农业劳动之外引入了其他多种职业类型之后,农民相互之间的地位差别才变得明显起来。上述三者的多样化反映到分化中的农民身上,就是他们的职业类型、生产资料的所有形式及其经营形式的差别,把原来的农民分解为不同的社会阶层。

对农民分化而形成的阶层定义是:在农民分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并且相对稳定的职业类型,对生产资料具有同类权力(即所有形式与经营形式)的个体的聚合。依此定义有人将我国现阶段的农民划分为以下一些阶层。①农业劳动者阶层,是一个由承包集体耕地,以农业劳动为主的农村劳动者所组成的社会群体。这个阶层占有的生产资料人均规模较小,以分散经营为主,有较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权,是农村其他阶层的母体。他们人数众多,劳动最艰辛,收入却常常是最低的。农业劳动者阶层还可以细分为:一般农民,这是最大量、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专业户,专门从事一定规模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业户;②农民工人阶层,是一个在乡、村集体企业里从事非农业劳动为主的群体。他们对集体生产资料具有所有权、经营权与使用权,一般还经营一小块土地(责任田或口粮田),和农业有着天然的联系。他们一面接受工业文明的熏陶,掌握一定的现代生产技能与工业知识;另一方面同土地、乡村、农业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他们身上集中反映着中国农民在转型社会中的基本特征,预示着农民的未来,是一个充满希望的社会阶层;③雇佣工人阶层,是由受雇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而提供劳动能力、获得工资收入的农村劳动者组成的社会群体。他们对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但他们享有一定的择业自主权,可以相对自由地流动。他们的收入与雇主相比较相差悬殊,但同农业劳动者比较则要高一些;④智力型职业者阶层,由具有一定专门技能,从事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艺术等智力型职业的农村劳动者组成的社会群体。他们都具有一定的技能或某方面的知识,用智力为其他阶层服务。他们的收入、地位、声望因地区差别而异,一般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⑤个体工商业户与个体劳动者阶层,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或支配,具有专门技艺或经营能力,从事某项专业劳动或自主经营小型的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等农村劳动者组成的社会群体,多为农村中的能工巧匠;⑥私营企业主阶层,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盈利性经济组织的主要经营者组成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权力基础是对一定规模的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在此基础上拥有对企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指挥权与企业内部的分配权。他们的经济收入较高,但政治地位与社会声望不一定很高,他们对党的方针、政策极其敏感;⑦集体企业管理者阶层,包括乡、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主要科室负责人与供销员。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指挥权,与企业职工(农民工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与村干部(农村社会管理者)是集体生产资料发包者与承包者的关系。他们对企业的兴衰、盈亏负责,承担的风险较大,经济收入、政治地位与社会声望都较高;⑧农村社会管理者阶层,包括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村民小组长。他们是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组织者,是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要代表者,是党与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的具体执行者。他们具有双重身份,既代表国家的整体的利益,行使行政职能,又代表农民的、局部的利益,维护社区权益。他们是农村社会力量的中坚,对社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关键作用。一个明显的趋向是,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集体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他们的地位与收入就越高,权威性就越大。〔10〕这仅为一家之言,对于当前中国农民的分层问题,研究者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还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有的分为5层,有的分为12层等等。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分化加速,但仍处于起步阶段。从总体上看,农村工业化程度较低,商品经济与社会分工仍不发达,非农产业就业岗位很不充分,农民非农化的时间还较短,农民各阶层迄今还没有达到一个比较稳定、比较成熟的程度,带有一定的过渡性特征。具体表现在:①一方面,个人是阶层进入或退出的基本单位;另一方面,家庭对个人阶层身份的变迁仍有重要影响。劳动者进入或退出某个阶层,只是意味着个人身份的变迁,阶层结构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不是家庭。对大多数家庭来说,家庭成员可能因为职业类型、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与经营形式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但是家庭对个人阶层身份的变迁也有一定的影响,在一个社区范围内,各种非农企业吸纳的劳动者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给阶层规模的扩大提供了一个强硬的边界。这种限制反映在家庭中就是一种强制性的分工;②农民中的各个阶层同农业劳动和土地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这是因为:a.所有农村劳动者都拥有一份具有经营权的土地,而且人均数量有限,留在家中的部分成员可以经营;b.农业劳动分散进行、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不一致、非农职业者可以在农忙季节帮助抢收抢种;c.非农职业地位的不稳定与具有易变性,更给继续经营土地增加了保险系数,万一非农职业地位丧失,可以退回到土地上去;③个人阶层身份的不确定性。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不是处于一个稳固状态,同样的个体既可以进入这个阶层,也可以进入那个阶层,有的甚至可以同时具有多重阶层身份。个人同时具有多重阶层身份,弱化了阶层的凝聚力,弱化了个人对阶层之间冲突的参与性;④阶层意识较弱。阶层意识的强弱,主要受阶层成员之间沟通可能性、阶层成员各种地位重叠程度、阶层之间冲突的频率、社会流动程度和阶层开放性的影响,同时也与认知能力有关。现阶段,大多数农民相互之间的沟通主要采取面对面的直接互动形式。这种沟通方式不仅频率低,而且延伸的范围有限。农民的各种地位呈重叠关系的并不太多,各个阶层的政治地位、经济收入与社会声望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阶层的开放性大,社会流动性高,一部分农民同时具有多重阶层身份以及大部分农民没有完全离开土地,因此各个阶层之间关系比较缓和,阶层内部的成员间缺乏较强的认同感。

关于农民分化的趋势,学者们认为,农民分化是现代化一个内容,在未来的若干年中,农民分化的速度会是较快的。其原因是:①随着改革开放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第三产业将会加快发展,国家已经作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规划;②从经济结构看,非公有制经济结构将有进一步的发展。开放性的所有制格局将有利于吸纳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③从职业发挥方面看,农民分化的速度也要持续加快。职业的组成要素有三个,即个人的、社会的与经济的。个性与才能的发挥是职业的个人层面,凭借职业个人得以施展才能;角色履行是职业的社会层面,社会成员在一定程度上担任并履行一定的角色社会生活才能正常运转;报酬的获得是谋生的手段,人们以所从事的职业获得报酬以维持生计。目前,从总体上看,农村劳动者中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才能、取得履行社会角色的机遇并能获得相应报酬的人数极少,因此,存在着变换职业的内在需求。

四、农村人口及人口迁移研究

农村人口从农业部门转移到非农业部门、从乡村转移到城市的趋势日渐明显,因此,对农村人口的研究集中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研究者们首先分析了改革以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障碍:①农业衰落,尤其是粮食短缺,国民收入的城乡分配在“一五”期间发生了不利于农业发展的急剧转变,使农村失去了独立的积累能力,削弱了对农业,特别是主要农产品商品性供给的刺激,最终导致农业的衰落、农民的贫困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迟缓,粮食短缺始终制约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进程;②在主要农产品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城市居民的消费需要及保证农业在低水平运转下最大限度地向城市工业提供积累,国家实行了城乡户籍制度和单一的就业制度。形成了二元制社会结构;③人民公社制度掩盖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由于人民公社体制对农业劳动力统一和低效的使用,致使这一时期内,农业劳动力非但没有过剩的征兆,反而出现严重的短缺,人民公社体制不仅框定了丰富的人力资源低层次开发的模式,而且农村经济结构倾斜日趋恶化,从而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束缚于粮食种植业的狭窄空间。

粮食的短缺,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城乡户籍制度和单一的就业制度以及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战略的失误,使我国在1949~1978年这段时期内,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性、有持久效应的转移极其微弱。〔11〕

1978年农村经济体制开始改革,对农村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农村生产要素流动和重组的种种束缚被层层打破,种植业在农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林牧副渔业的比重逐步上升。产值结构的变化同时伴随就业结构的演变,乡镇企业充分发挥了劳动替代的特点,在极短的时间里,实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与乡镇企业的发展相联系,农村小城镇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小城镇适应了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的需要,农民办企业,农民进城镇做工是小城镇形成的基本内涵。但至今小城镇有明显的分散性、规模小的特点,因此,目前小城镇聚集人口规模很少,不能独立完成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任务。尽管10年间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以较高的速度增长,但小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的速度和城市化水平的发展,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率很不相称。目前特大城市、大中城市大都人满为患。

十余年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体特征是劳动力在农村内部转移,因此,尽管非农产业就业已形成富有生机的格局,但在总体上未突破农村的区域空间。现阶段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通常是农民用自己的投资就地或就近创造非农就业的机会,而不是被城市吸收。这种就地转移政策是长期城乡隔绝的产物,当城市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城市自身发展处于以稳定为前提,然后求发展,在发展中寻求更高层次的稳定,这样一种胶着状态时,有序性、渐进性的发展是多数城市化优先考虑的问题,因此不允许对人口迁移的控制方式进行根本性重大的调整,劳动力流动不畅,农民还难以取得与市民平等的竞争机会。因此,广大的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只能以流动人口的状态存在。〔12〕

总之,这一时期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特点是:伴随着外部条件的逐步完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机制已有所启动,具有现代意义的人口城镇化运动也日益显示出积极作用。但现实也同时表明,在总体上近年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仍处在农村内部转移的初级阶段。从长远看来,这一初始转移又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可逾越的阶段。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建立在脆弱农村内部转移基础上的人口城市化是不可能持久的,而且潜伏着使社会经济结构严重倾斜的巨大风险。没有农村内部转移的充分发育,没有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坚实支撑,人口城市化即便有初期的大推进也是难以为继的。

事实上,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业已面临一些难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实现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一定的高度,即农业生产只有形成一定的超过自身需要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时,相对于提高了的生产率和人均农产品的供给能力,出现了过剩的劳动人手,才会推动社会分工,使一系列国民经济部门得以分离出来,从而才出现了相对过剩的农业劳动力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二是工业等现代部门的发展及其对劳动力的容纳能力。一方面表现为现代部门的发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收能力,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工业品市场对新劳动力所形成的追加产品的实现能力。工业等现代部门的发展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为农业剩余劳动力提供转移的出路。由此看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还不完全具备发达国家转移农业劳动力的那种条件,并且独特的社会经济环境又加大了难度:①1979年以来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的转移表明,诱使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的原因并非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是土地资源相对于劳力资源来讲更加稀缺,人均占有耕地和人均收入的低水平反衬出现代部门的高收入,在比较利益的推动下,出现的“外拉式”的劳动力转移特征;②长期以来优先发展重工业,忽视了服务部门的发展。与重工业相比,服务部门具有资本有机构成低、提供就业机会多的优点。片面强调重工业的优先发展,形成了我国现有的工业快速发展与劳动力就业缓慢增长和城市化的滞后,导致了城市不能吸纳农村流动人口,城乡劳动力失业并存的矛盾。目前,我国城市工业也有着向资本高度密集型的结构转化,还会使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资金约束加剧。城乡隔离和农民素质低下,又限制了农民直接进城就业的条件;③庞大的人口规模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难度。据估计,到本世纪末,农村劳动力将超过5.4亿,而农业生产只需1.6亿人;这表明将有3.8 亿人或每年2000万人需要自谋出路。更严重的问题是,这部分劳动力由于文化状况不佳,劳动力就业替代能力极差,很难争取到就业机会。

针对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现状与问题,学者们进行了一些对策性思考。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西方国家近代工业化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外部环境不同。西方国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与近代工业同步进行的。近代工业既具有劳动密集的特点,又不存在物资、资源制约的问题,城市人口相对较少。因此,从总过程观察,农村人口的非农化曲线较为平滑。我国现实与之相比,无论是现代工业特点或资源条件(特别是人力)都大不相同,而且我国现有大中城市人口基本饱和,城市人口就业问题日趋严重,小城镇与乡镇企业对劳动力的容量同样有限,不可能为庞大的过剩农业人口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显然,从农业逐年转出的过剩劳动力无法及时被其他产业部门所吸收,过剩劳动力的转移将是一个沉重而缓慢的过程。农村劳动力将首先在乡镇企业中吸收消化,向小城镇转移,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和对经济效益要求的提高,再向中小城市转移,最后踏上向大城市转移的道路。因此,首先应当把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市场发育条件较好,有发展前途的高层次小城镇作为发展的重点,为非农产业和人口的集聚创造条件。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必要条件。要保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首要的问题是为经营农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各级政府要矫正投资行为的偏差,努力增加农业投入。乡镇企业要走兼并发展的道路并逐步向城镇集中,以保护耕地和聚集乡村工业化所需的资金,向规模工业的方向发展。我国现有的数以百计的大中城市,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经济实力,应该对农村人口城市化作出应有的贡献。随着发展资金的充实,产业结构的优化,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内部就业压力的缓解,应逐步弱化直至彻底摈弃城乡隔离制度,除了严格控制极少数特大城市的人口流入外,应把大多数大、中城市向农村人口开放。否则,中国城乡经济发展就很难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13〕

五、农村家庭与亲族关系研究

1.农村的家庭变化

改革开放以前,农村家庭平均人口一般在5口以上, 主干家庭与联合家庭占主导地位。由于家庭规模较大,家庭结构复杂,家庭关系也就复杂。在一个家庭中常常同时存在亲子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关系、夫妻关系、婆媳翁婿关系、妯娌关系。每个家庭大致都承担以下一些功能:生产与消费功能,赡养功能,婚姻生活与生育功能。

近来的研究发现,农村家庭的结构与功能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是家庭规模缩小。据农村居民抽样调查资料,1985年农村平均每户常住人口为5.12人,1996年已下降到了4.42人。〔14〕核心家庭比重上升,许多地区核心家庭已占半数以上。伴随家庭小型化,家庭关系也趋于简单。家庭仍然承担着生产消费、扶养赡养、婚姻生活与生育等功能,但在内容上已有明显的区别: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的生产功能较改革之前加强了;家庭小型化使得抚养功能突出、赡养功能减弱;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生育功能从单纯生育转为节育及优生优育。

农村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动受多重社会因素的影响,或者说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动受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农民心理、观念变化的影响。

经济活动的变化最深刻地影响家庭的结构与功能的变化。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加强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使家庭中的经济关系复杂化。改革初期,农户以大家庭统一经营、家庭内部分工的形式来组织生产,随着经济发展,大家庭很难适应社会化的分工,不易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小家庭可以较快地适应经营类型的变化。随着经济活动增长,家庭内部的权力与分配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利益纷争常常成为家庭裂变的主要原因。另外,农民家庭观念上的变化也是重要原因,其中以赡养观念及方式的变化为主要原因。农民越来越多地以提供经济来源、代耕责任田等形式,而不是以共同生活、直接供养的形式赡养老人。因此,亲子分居变得普遍起来。〔15〕

2.农村的亲族关系

农村的亲族关系是农村社会学又一重要领域。传统农村亲族关系在农村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地方农村宗族组织林立,每个宗族组织一般都有详略不等的族规,还有宗族活动的设施与场所,如祠堂、族田和族学等。宗族势力有很强的政治功能并与基层政权组织一道组织着农村社会。1949年以后,宗族势力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是宗族关系并未因此绝灭。对于宗族关系及其对今天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研究者们给予了事实上的关注。研究表明:宗族关系在今天中国农村仍普遍存在,但因政治、经济、地域、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差别,存在影响力度强弱的不同。中国农村社会结构有两大特点:第一是整个村落的大部分家户彼此之间有着亲属关系;第二是大多数亲属都属于几个姓氏集团。这两点正是家庭在同姓宗亲和家族范围内扩展的结果。现阶段大多数中国农村仍具有上述特点。在一个村落中存在以下亲疏远近有别的亲族:①同堂,指的是第一代男性长辈是父子或兄弟关系,第二代是叔侄或堂兄关系;②家系介于宗支与同堂之间的血缘群体,由几个近亲家庭组成;③宗支,指具有同一来源的各家系的集合,即同一宗系的合支;④宗亲,几个有共同来源的宗支集合,这是最远的宗族关系。

家族关系不仅包括父系血亲,而且包括母系和姻亲,后两者——尤其是姻亲关系并不含血缘关系,而是地缘关系的一种折射,家庭正是通过血缘关系与父系家庭发生垂直联系,又通过地缘关系与姻亲家庭发生水平联系,随着姻亲关系的扩大,家庭便开始从纯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扩张。

1949年以后宗族组织被取缔,宗族活动受到严厉打击,但是农村血缘家族关系仍然难于打破。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农村依然缺乏社会流动,社会结构具有稳定性。50年代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只是抑制了公开的宗族关系的发展,却用户口制度和固定身份强化了这种关系。因此,使农村血缘——家族关系在行政手段的高压下暗自发展,并浸蚀了用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使这种正式组织带有浓重的血缘关系色彩。正因如此,在公社制度解体之际,血缘与家族势力便迅速代替了原有的行政组织,消弱了农村基层组织。〔16〕

有人认为宗族势力在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是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宗族势力对农村社区政治生活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影响村组干部的产生上。由于村长和组长采取上级提名与村民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产生,某些任命或提名常常要看候选人所代表的宗族的影响力,否则就难以开展工作。其次是宗族势力向基层政权渗透。主要表现为:乡镇领导在选拔干部时任人唯亲,在任命或提名村组干部时偏向于同宗同族的人;在重要部门或有利可图的岗位上安插亲信;在族人及其子女犯法时为其开脱,或利用职权违法为族人提供便利。宗族势力除了在基层政治生活中起作用外,在农村经济生活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其中起消极作用的一个重要例证是宗族势力向农村集体经济渗透,常常表现在村办企业家族化倾向上。〔17〕

一些研究者主张抑制农村中的宗族势力。他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村社区宗族势力抬头,在某些地区甚至有泛滥的趋势,将对农村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宗族势力会干扰国家政策的执行,阻碍乡镇政府的社区管理工作,甚至危害农村社会治安。另一些研究者认为,宗族活动的存在有其客观性,首先,它是农村社会关系的一种延续,它可以被抑制,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不可能绝灭;宗族关系满足了农民的某些情感交往的需要,加强了社区的凝聚力;宗族交往满足了生活和生产上的某些互助需要,填补了集体经济组织作用的空白。共同的看法是:在目前农村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下、家庭经营为主的情况下,很难消除宗族势力的影响。但是宗族势力毕竟与目前的农村社会改革及市场化经济背道而驰。因此,要完善各级功能组织的服务,解决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使农民最大限度地摆脱对宗族势力的依附;要加强农村地区科学文化的传播,促进农村生活方式变更以及农民心理、观念的变化;要加强法制教育瓦解宗族势力的消极影响。

六、农村社会问题研究

随着农村社会改革的深入,农村社会日趋复杂,社会问题也日渐增多,研究者们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近来备受关注的农村社会问题有以下两个。

1.农村土地问题

随着农村改革的发展,农村土地问题愈来愈成为全局性、根本性的社会问题。

围绕着农村土地问题历史上曾出现过若干根本性的变化,近十年来经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更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①1949年以后,在短短的3年时间完成了大范围的土地改革的历史任务, 接着又实现了合作化;②从1978年开始实行了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③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群众的意愿鼓励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提倡规模经营;④国家组织力量集中对边疆地区及各种条件恶劣地区的农业用地实行综合开发和利用,提高了农地利用效率,增加了农产品供给总量。

学者们也对近年出现的问题作了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近几年土地大量流失,农地关系日趋紧张,劳动力剩余问题日益严峻。但是我国土地资源还有相当大的潜力。据测算,可以开发利用的土地后备资源有11.4亿亩,其中荒山荒地9.33亿亩,农村零星闲散地1.24亿亩,这部分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好,见效快, 可作为小规模开发利用的重点,可开发的滩涂、水面约0.23亿亩,可复垦的国营和乡镇工矿废弃地约0.039亿亩。上述土地中宜农地约占18%,宜林地约占35%, 宜牧草地约占36%,其余11%左右可开发为园地、水产养殖地和建设用地。可见我国农地资源潜力很大,是今后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扩大农村产业发展空间、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基础。

近来土地转让问题又引起新的关注。开发区热及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占用剧增,且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土地转让方式,颇具危害性。最主要的问题有:第一,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随意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能加以不合理的限制,压低征地成本,而人为降低补偿标准,侵害了农民的权益;第二,有的地方借用“国家建设”招牌,捞取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租收入,随意分割农民利益。有关专家建议尽快以行政手段规定“国家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尤其要防止非公益事业的以及不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无限制地进入“国家建设”范畴。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制定有关集体使用权出让转让办法。修改有关法令与市场经济不适宜之处。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上应有新的措施,既要保护资产又要培育市场。资源管理方面主要是规范土地使用秩序,要摆正发展经济和保护耕地的关系,严肃处理各种违法占地现象,加强对开发区的用地管理。批地中应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要收耕地撂荒费,超期不投资不使用的应收回使用权。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一是要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减少划拨土地数量,增加出让数量;二是加强对行政划拨用地的管理,清理土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市场,严禁囤积和非法炒卖土地;三是大力推进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和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

要根本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建立合理的土地流动制度。研究者们与具体的制度执行者们合作探讨了这一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与转让方面取得进展。有的农村地区试行两田制:按公平效益原则,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前者用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按人口平均划分(可以不要),是社会保障性用地,后者根据自有经营能力投标承包,可以多包、少包或不包。承包田属于商品性的经济资源,改原来的按人均分配为相对集中,使土地向有效益的方向流动。土地调整后,村集体与农户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间,人口自然增减,相应变动两田比例:增人,减承包田数量补作口粮田;减人,减口粮田改作承包田;同时相应调整承包费和定购任务。承包期满后,除自愿要求转出土地者外,再续定承包合同。其中口粮田只负担农业税,不缴纳承包税,不负担国家定购任务。部分人多地少的村,口粮田负担一定数量的定购任务,但负担比例低于承包田。承包费的确定由集体测算,确定基数,兼顾集体和农民双方利益。两田制消除了因人口变动带来的土地再分配的压力,避免了土地调整频繁,分割细小化的问题,解决了土地稳定与流动的矛盾,使实践上极难处理的土地与人口的关系,简化为一种计算土地利益分配的会计手段,形成土地合理流动的自行调节机制。土地的相对集中形成适度规模。在另一些农村地区,则实行这样的土地政策:土地使用权20年不变,土地有偿使用;对于人口增减引起的承包地比例悬殊问题,既不调进,也不调出;集体收回四种农户(农转非户、孤寡去世户、抗交农税和粮食定购任务户、弃耕撂荒户)的土地,一律实行招标发包或招标代耕;对于新增人口和有剩余劳动力的农户,鼓励他们积极开发耕地资源和“五小”经营(小种植、小养殖、小林果、小加工、小运销),并在吸收乡镇企业职工、组织劳务输出和发展其他非农产业时适当给予照顾。这些指标增强了农户经营土地的稳定感。土地投入增加,化肥及有机肥施用量增多,家禽和家畜养殖增多。同时农户购买了更多的生产资料,拥有更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这种以增人不增地为中心内容的土地管理制度变革,突破了土地的资源约束,缓解了人口增长对土地的压力,增加了土地产出供给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始阶段由于粗放经营而带来的一些问题。

2.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农民负担过重日益引起社会各界重视,有的学者分析了农民负担过重的深层社会原因:

(1)在农村基层, 政府组织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没有完全理清,职责界定不明确,村民自治组织承担了不少政府责任,农民拿钱替政府办事。从规范的角度看,为纳税人服务的只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直接经济效益,行政管理事务,应用政府财政收入开支办理。政府财政困难时通过增加税收来解决。当增加税收的办法行不通时,就停止或延缓欲办理的社会事业项目或政府裁员。对政府行为有财政和法律的双重制约。而我们的情况是,村民自治组织替政府办理行政事务的费用,都是向农民筹集解决;国家在农村基层的职能部门活动经费,财政拨款数量与工作中的需求量差距也较大。但为了开展工作,出现了从工作对象、管理对象那里收费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的现象。这种带有强制性的不规范收费,不受财政约束,由于体制上的复杂原因行政的法律约束也是很无力的。结果出现了超工作需要,为部门利益勒索性收费、摊派现象,使农民的不合理负担日益加重。

(2)政府行为不规范,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制度约束。政府执行其职能向社会收费本身就是一种不太规范的行为,而且一些部门、地方行政机构在这一领域的权力仍在无限扩张,随意规定规章向农民收费。处在同等地位的监督管理机构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实际上,国家在允许部门和地方行政机构的权力向这一领域延伸的时候,没有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上加强政府行为的自我控制和体制性约束,造成权力无限扩张,政府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政府行为企业化日趋严重。另外,还有不少握有行政权力或计划物资分配权力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其活动中,以他们手中的这些权力卡基层政府和农民,巧妙地将企业行为转化为政府行为,企业费用转化为农民负担。

(3)在干部行政行为是否适度上, 界限不清且缺乏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督和约束。现在,许多地方考核干部政绩,主要是从政府角度进行的,即强调政府社会工作指标和任务落实情况的多,对农民家庭微观经济重视不够。这样就造成干部只对上负责,很少考虑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民还不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致使加重农民负担的事情在农村一些地方畅行无阻,愈演愈烈。

社会学界近年来予以较多关注的其他社会问题还有: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政建设问题、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妇女问题、计划生育问题、文化教育事业建设问题、贫困及社会保障问题等。

中国农村社会学在短短的18年时间里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首先得益于我国农村改革的迅速推进与发展,这一特点铸就了农村社会学具有紧随时代脉搏和实用性强的特征,同时也带来若干学科自身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所应该具有的个性特质体现不足。我们不但不反对而且极力倡导跟随时代脉搏,这也是社会学的实证特点之一,但是失去了学科自身的稳定的发展,无形中增大了学科建设上的随意性。而缺乏宏观理论的指导,农村社会学又会变为一般性的社会现象的调查分析,难以体现出社会学的特质,甚至等同于经济学、社会政策研究、伦理学等学科对农村的研究。18年的研究历程已经使农村社会学取得了无可非议的学科地位,大量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成果,以及一支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的研究队伍。我们坚信,农村社会学已经面临着突破性学科发展的新阶段。

注释:

〔1〕李迎生:《关于现阶段我国城市化模式的探讨》, 《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2期。

〔2〕杨重光 廖康玉:《试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 《经济研究》1984年第8期。

〔3〕胡国雄:《也谈城市化道路》,《建设经济》1983年第8期。

〔4〕陆学艺:《21 世纪中国的社会结构——关于中国的社会转型》,《社会学研究》1985年第2期。

〔5〕刘明等:《令人忧虑的乡镇政权建设状况》, 《社会学研究》1990年第1期。邸秉光:《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现状与对策》, 《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3期。

〔6〕张雨林、吴大声、朱汝鹏:《苏南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1期。

〔7〕杨善民:《发展中的农村新合作组织》, 《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1期。

〔8〕王颖、折晓叶、 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

〔9〕王晓毅:《农村社会的分化与整合》,《权力与经济》, 《社会与社会调查》1991年第2期。

陆学艺主编:《改革中的农村与农民——对大寨、刘庄、华西等13个村庄的实证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

张灿霞:《浅论农民分化的原因》,《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3期。

〔10〕陆学艺:《重新认识农民问题》,《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6期。

〔11〕陆学艺主编:《改革中的农村与农民——对大寨、刘庄、华西等13个村庄的实证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

〔12〕刘晏玲:《当前我国农业劳动力流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对策》,《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2期。

〔13〕参看刘纯彬:《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若干重大问题探讨》,《社会》1994年第10期。

叶南客:《协调发展:苏南现代化成功之路与战略导向》,《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5期。

李培林:《中国乡村里的都市工业》,《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1期。

〔14〕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1997),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15〕杨善华:《中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家庭生产功能的变迁》,《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

王雅林、张汝立:《农村家庭功能与家庭形式》,《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1期。

〔16〕刘援朝:《现阶段的农村家庭组织》, 《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6期。

〔17〕陈永平、李委莎:《宗族势力: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股潜在破坏力量》,《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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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与农村社会学研究述评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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