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变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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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7—258;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7)08-0056-08

五权宪法,本是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之民权主义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学说,后来发展成为与其三民主义并列的一个重要思想。自孙中山先生1925年3月逝世以后的80多年来,学界关于其五权宪法思想的研究论著,数量多如过江之鲫,质量则参差不齐;且这些研究多是关于五权宪法思想体系本身的“学理性”探讨,而较少着墨于该思想的演进过程之“历史性”探讨。① 笔者生晚不敏,拟在此前几篇拙作② 的基础上,参酌邹鲁先生《中国国民党史稿》的笔法[1](p637~644),继续研讨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演变过程。

一 孙中山早年和同盟会时期的“五权宪法”思想

关于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提出,学界一般认为是“在1906年民主革命浪潮高涨的日子里提出的”[2](p175)。但是,作为一种政治主张,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有思想来历的。孙中山自己就说过:“讲到他底来历,兄弟可以讲一句实在话,就是从我研究所得思想中来的。”[3](p485)

关于五权宪法的“思想来历”,孙中山先生在1921年间的演说中,曾经两次谈到:一是3月20日,在广东省教育会所做的《五权宪法》演讲中称“兄弟亡命各国的时候,尤注重研究各国宪法,研究所得,创出这个五权宪法”[3](p495~498)③;二是6月下旬,在广东省教育会第五次大会上发表的演说中称“兄弟做学生时代,早已觉中国政府腐败,想出一种治国之法,思有以替代之。其法维何?即五权宪法是也”[4](p559)④。

从目前的文献资料来看,孙中山的后一种说法,即他在做学生时代已创出五权宪法的说法,仍然缺乏明显的事实依据。故学界一般以孙中山的前一种说法为据,即1895年广州起义失败后,孙中山在流亡欧美各国时,便在研究世界各国的宪法、并与中国进行比较的过程中,独自创立了“五权宪法”的学说,作为其民权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孙中山创立了“五权宪法”的学说之后,1904年7月在纽约,用两周的时间,与中国留美学生王宠惠进行了讨论。毕业于美国的大学法科且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的王宠惠,对于孙中山的主张表示赞成;孙中山则嘱其再进大学,专门研究宪法。[3](p489)[4](p392)

1905年,孙中山再次来到欧洲,在中国留学生中“揭橥吾生平所怀抱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号召之,而组织革命团体焉”[5](p237)。这是他第一次公开打出“五权宪法”的旗帜。

1905年8月20日,中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成立后,孙中山继续宣传他的主张。

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日本同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的谈话中,第一次提出了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希望在中国实行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6](p319~320)在此基础上,12月2日,孙中山在日本东京的《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演说时,在三民主义之后,正式阐述了他的五权分立的主张,作为将来制定中华民国宪法的基础;他说五权宪法“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6](p331)。

中国同盟会成立前后,孙中山虽然公开提出了自己的五权宪法思想,但是在以反满民族革命为主题的当时,他的这个主张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应有的宣传,致使“五权宪法”实际上仍然停留于他本人的“思想”状态。

就制度层面而言,中国同盟会的章程中,虽然规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三民主义为宗旨,但是却规定采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置具体机构,即在“总理”之下,分设执行、评议、司法三个部门⑤。这证明,中国同盟会并不是按照五权分立的原则而设立的。⑥

就思想层面而言,关于当时同盟会的思想情况,孙中山后来指出过:“当初同盟会还只明白民族主义,拼命去做;至于民权、民生两主义,不很透彻,其实民族主义也还没有做完。至于我主张的五权宪法,那时不懂的更多。”[4](p392)而就是在那些已懂的人物中,孙中山多次拿王宠惠的思想转弯举例:这位最初赞成五权宪法的王氏,到了美国耶鲁大学专攻法律三年、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又到英国、法国、德国考察其政治法律,最后对于“五权宪法”反而疑惑起来,不表赞成了。[4](p392)

辛亥革命前夕的1910年2、3月间,孙中山在与刘成禺的谈话中,针对一些日本和欧美留学生对于他的五权宪法的质疑,进行了批驳,并指出:“吾不过增益中国数千来所能、欧美所不能者,为吾国独有之宪法……祖宗养成之特权,子孙不能用,反醉心于欧美,吾甚耻之。”[6](p444)

上述可见,在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本人虽然基本形成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但是较之于三民主义而言,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其实并未得到推广和宣传,当然也没有成为革命的思想基础。然而就思想渊源而言,这却是它的五权宪法思想的“原装”。

二 各省军政府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五权宪法”的背离

辛亥革命爆发后,为了取代清王朝而迅速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革命政权,在孙中山先生并未归国的情况下,国内独立各省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立宪派合作,加速制定本省和全国性的约法。

湖北军政府成立后,由宋教仁起草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的草案,经过居正等人的共同修订,1911年11月14日,湖北军政府公布了这个草案,以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半月之后,根据征求之意见,军政府的总监察处进行了修改,交军政府公布施行。《鄂州约法》规定:鄂州军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即“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7](p40~44)。湖北军政府最早制定的《鄂州约法》,为各省军政府制订本省的约法,树立了一个范式。

11月17日,广西省军政府公布了省议会拟具并通过的《广西临时约法》。[8](p104~111)11月21日开始,江苏都督府在苏州召开了江苏省临时议会,讨论通过了《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程德全于12月7日的《民立报》上予以公布[9]。12月10日开始召开的浙江省临时议会,于20日讨论通过了《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12月25日前,临时议会根据各界人士的意见进行修改。12月29日前修改完毕,交由军政府公布施行⑦。江西省参事厅奉都督马毓宝之命,拟定了江西临时约法的草案;1912年1月24日,马毓宝公布了《江西省临时约法草案》。[10](p618~621)

湖北、广西、江苏、浙江、江西五省军政府的约法,除《江苏临时约法》只有19条款、未单独列章之外,其他四省的约法为:湖北省七章60条,广西省七章58条,浙江省六章47条,江西省七章60条。在条款的内容安排上,亦大致相同,如下表:

上述独立各省军政府的约法,关于“中华民国”的国体,除江苏约法的例外,均在首要或重要位置设立了“人民”一章,并在其中详尽规定了本省人民的权利与义务。这些,体现了中华民国“主权在民”的共和国体原则。关于“中华民国”的政体,均规定了在本省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各省政府系由都督及其政务委员(政务司)、议会、法司(法院)三部分构成。“三权分立”原则本系国家的政体,而在中华民国尚未成立之前,独立各省就在本省规定实行此项原则,这不但是对于“君主立宪”政体的彻底否定,也反映了对于未来“中华民国”政体的追求。

独立各省在制定、颁布本省约法的同时,还陆续派出了本省的代表,组织了“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简称“各省代表会”),作为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各省代表会”11月15日成立于上海,11月30日迁至汉口以后,即以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起草员,参照上述“鄂州临时约法”,拟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组织大纲。12月3日,各省代表会讨论、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该大纲的施行期限,规定“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这就使它因此成为中华民国的临时宪法。关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组织,该大纲亦规定了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由临时大总统及行政各部、参议院、临时中央审判所构成。⑧

各省代表会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以美国的共和政体为蓝本的,“其精神极似美国宪法”[11](p304)。它其实也反映了孙中山先生此时的主张:11月21~23日间,孙中山在巴黎的谈话中,明确指出:“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之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因中国省份过多,人种复杂之故。美国共和政体甚合中国之用,得达此目的,则振兴商务,改良经济,发掘天然矿产,则发达无穷。”[6](p563)孙中山先生回国后,12月27日在上海寓所,与宋教仁等人讨论了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方案。宋教仁提出应仿效英、法制度,实行责任内阁制;孙中山则仍主张采美国宪法,实行总统制。经过一番争论,孙中山暂时予以“认可”。但宋教仁到了南京以后,由于多数代表的反对,其意见未予通过。[1](p1017)

由此可见,《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孙中山此时的宪法主张,是基本一致的。也正因为如此,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作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先生,对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身体力行的。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代理参议院及临时参议院指定人员,继续对于上述组织大纲进行不断的修改,并将其更名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8日,临时参议院完成了审读程序,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终完善了三权分立的民国政体:它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12](p106)。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过程,几与南京临时政府相始终。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前,袁世凯已于2月15日被南京参议院选举为临时大总统;约法公布的前日(3月10日),袁氏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防止他的独裁,最终通过的这部临时约法,放弃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总统制,而规定民国政府采取责任内阁制,临时大总统仅为国家元首而不掌握实权。

作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虽然不能参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但是他也曾希望这部约法能够贯彻他的五权宪法主张。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担任法制局长的宋教仁在1月27日前拟订出一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30日,孙中山将该案咨送参议院,希望作为制定临时约法的基础。宋教仁的这部草案,共七章55条,其中第28条规定“临时大总统,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职官规”之条文,“似略采五权宪法之意”[11](p304),“盖于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含有考试监察等权独立行使之意”[13](p357)。但是,这部草案却遭到了参议院的否决。1月31日的参议院讨论结果,决定“将原案退回”[14]。2月1日的参议院大会,“公议赞同”通过了致政府的决议案,认为“宪法发案权应归国会独有,而国会未召集以前,本院为惟一立法机关,故临时组织法应由本院编定。今遽由法制局纂拟,未免逾越权限,虽声称为参考之资,而实非本院所必要”,故决定将该案咨还政府,[15] 而继续自行起草临时约法。

南京参议院如此毫不客气地拒绝了仅可体现孙中山五权宪法主张的草案,虽然体现了立法权的独立精神与原则,但此事给予孙中山的印象却十分深刻。孙中山后来说道:“兄弟在南京的时候,想要参议院立一个五权宪法,谁知他们各位议员都不晓得什么叫五权宪法。后来订立了一个约法,兄弟也不理他,我以为这个只有一年的事情,也不要紧,且待随后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罢……在南京所定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见,兄弟不负这个责任。”[3](p496、498)

综上可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无论是关于责任内阁制的规定,还是关于三权分立制度的规定,既非孙中山先生的本意,当然也不可能体现他的宪法思想,而是与其“五权宪法”相背离的。

三 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五权宪法”思想在“护法”之中的发展

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尽管背离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但它“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16](p325);“在中华民国过去二十余年的政治史上,临时约法所曾获得的权威,仍然在一切其他宪法之上”[13](p356)。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近似幻想地企图继续以临时约法,作为保卫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武器。也因此,临时约法及其存废问题,成为民国初年政治斗争的焦点。

袁世凯镇压了革命党人的“二次革命”之后,于1913年10月10日在北京就任民国正式大总统。此后,便极思修改临时约法。16日他向国会提出了“增修约法案”,认为:“临时约法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得有种种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17] 但国会对此置之不理。恼羞成怒的袁世凯,一方面解散了国会,同时又重新组织了“约法会议”,制定新的约法。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施行《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经过上述“毁法造法”的过程,袁氏曾经信誓旦旦遵守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终被废除了。

袁世凯的倒行逆施,无情地改变了孙中山认为辛亥革命之后,民族、民权二层已达,惟有民生未做到的天真想法。[18](p90)他重新作出了继续进行“三次革命”的决定,并为此组织了“中华革命党”。1913年9月27日,孙中山亲手拟定的中华革命党入党誓约中称:“立誓人某某……愿……附从孙先生,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主义,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19](p619)。1914年7月在东京的成立大会上通过的《中华革命党总章》,就依照五权宪法意义规定了条文:在执行党务的本部(革命成功后改为行政院)之外,另设立协赞会,分为立法、司法、监督、考试四院;该四院与本部,并立为五。孙中山以“五权并立”作为该党的组织,就是要“使人人得以资其经验,备为五权宪法之张本”;“若成立政府时……成为五权并立,是之为五权宪法”[20](p7~8)。

中华革命党试行的五院制,既是为了反对袁世凯的独裁专制,也是为了将来革命成功后制定五权宪法而进行的准备,同时,也反映了孙中山在新的形势下,其宪法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他已经认识到,仅仅以民国元年的一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已经不足以限制独裁而实现民权,必须打出“五权宪法”的旗帜了。

但是,在不久爆发的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护国战争中,孙中山在领导中华革命党人进行斗争时,为了争取革命力量,打出的却是维护“临时约法”的旗帜。1916年5月9日,孙中山发表《讨袁宣言》称:“夫约法者,民国开创时国民真意之所发表,而实赖前此优秀之士,出无量代价以购得之者也。文与袁氏,无私人之怨,违反约法,则愿与国民共弃之。”[18](p284)6月6日,袁世凯死去,在遗令中还企图让其继承者维护民国三年的“袁记约法”。9日,孙中山即发表《规复约法宣言》,明确提出恢复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认为对于袁氏残暴专制,要“反其道而行之”;“规复约法,尊重民意机关,则惟一无二之方,无所用其踌躇者”[18](p305)。

段祺瑞先以张勋复辟势力,迫使黎元洪第二次解散国会,继又在以反复辟上台后,表示不再恢复临时约法,而准备召开“新国会”。为了反对北洋军阀的假共和,维护临时约法,孙中山开始领导了一场“护法运动”。1917年8月中旬,受孙中山号召南下广州的国会议员已达150余人,因不足法定人数,采用“国会非常会议”名称,并于25日开始召开非常会议。31日的国会非常会议通过了由吕志伊、于有兰等七人起草的《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中华民国为勘定叛乱,恢复临时约法,特组织中华民国军政府”;军政府设大元帅一人、元帅三人,下设外交、内政、财政、陆军、海军、交通六部;还规定“本大纲至临时约法完全恢复,国会及大总统之职权完全行使时废止。”[21] 9月10日,孙中山就任大元帅。

孙中山在护法之初曾表示:“任职以后,惟当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复《约法》,以竟元年未尽之责,雪数年无功之耻。”[21] 但由于西南军阀的破坏,改组军政府为总裁制,孙中山乃于1918年5月宣布辞去大元帅一职,离粤赴沪。这时他终于认识到:“南与北如一丘之貉”[22](p471),依靠西南军阀而进行的护法斗争,不可能取得胜利。

第一次护法运动失败后,孙中山回到了上海,情绪一度陷于低落状态。他对于“外方纷纭,殊不欲过问”[4](p17),而集中主要精力,“专理党务”、“闭户著书”。期间,他撰写了《孙文学说》和《实业计划》两篇著作,后与以前的《民权初步》合并而为“建国方略”。其中提出了五院制的构思、直接民权思想、国民大会的组织和制定宪法的程序,[5](p204~205)从而进一步发展了他的五权宪法学说。

除了著书立说之外,1919年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在上海正式成立,其章程规定“本党以巩固共和,实行三民主义为宗旨”[23](p1~5),这是孙中山在同盟会之后,再次以“三民主义”政纲规范其革命政党。

自民国成立后的八年间,孙中山先生历经二次革命、护国战争、护法运动,为维护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主要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了不懈的奋斗。“临时约法”也因此成为孙中山反对北洋军阀的旗帜和武器。但是,“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对于武器的批判”。上述革命斗争一次次地归于失败的教训说明:“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24](p116)孙中山在维护“临时约法”、并以之作为反对北洋军阀统治的武器的同时,也对于“临时约法”这个武器进行了批判;在上述“扬弃”的过程中,其五权宪法思想得到了继续发展。

四 孙中山晚年“五权宪法”思想的成熟及其文本体现

1917年的苏俄十月革命和1919年的中国五四运动,使孙中山受到了鼓舞和振奋。他在经过一番整顿后,重新投入了革命运动,1920年命粤军总司令陈炯明讨伐桂系,占领广州。11月28日,孙中山回到广州,重新建立了护法军政府。

孙中山在广州开始的第二次护法斗争,与以前已有不同。11月9日,在上海修正、公布的《中国国民党总章》,除了原有的规定“本党以三民主义为宗旨”(第一条)之外,还规定了“本党以创立五权宪法为目的”(第二条)[4](p401)。将“创立五权宪法”规定为中国国民党的建党目的,这是孙中山思想上的一个重要转变。

他细察当时形势,认为“护法断断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遂在1921年元旦纪念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九周年时,提出了建立正式政府的主张:“从今日起,不可不拿定方针,开一新纪元,巩固中华民国基础,削平叛乱。方针维何?即建设新政府是也。”[4](p450)根据他的建议,4月7日广州非常国会通过了《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并依此选举孙中山为非常大总统。5月5日,孙中山宣誓就职。这是在他时隔九年之后,再任民国大总统,他发誓“竭志尽诚以救民国,破除障碍,促成统一,巩固共和基础”[4](p532)。

在第二次护法运动中,孙中山显示了他要建立一个不同于南京临时政府、第一次护法军政府,而以五权宪法为目的新政府的志向。但是,踌躇满志的他,不久又受到了陈炯明的打击,总统府于1922年6月16日被炮轰,被迫再次返回上海。第二次护法运动宣告失败。

第二次护法运动期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发展到与其三民主义并列的地位。在孙中山先生的全部“遗教”中,特别是1919年之后,“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率皆形影相随,互相联系”;“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实互相关联,互相为用。无五权宪法,则三民主义失其驱壳,无三民主义,则五权宪法失其灵魂。”[25](p446~447)

与此同时,他的五权宪法思想亦近乎成熟。1921年3、6月,在广东教育会上发表的两次演说中,孙中山较为全面地讲述了他的五权宪法学说。[4](p486~498,556~562)同时,孙中山还在《建国方略》之后,继续著述《国家建设》一书,内中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五权宪法》共八册;其中《五权宪法》等五册,“于思想之线索、研究之门径亦大略规划就绪,俟有余暇,便可执笔直书,无待思索”。但不幸的是在1922年6月16日陈炯明叛变时,这些草稿在总统府被炮轰时烧掉了。[24](p183)

在阐述其五权宪法思想的时候,孙中山还注意付诸行动。1921年3月20日在广东省教育会演说的前天(3月18日),孙中山在广东省议会“将五权宪法大旨讲过,甚望省议会诸君议决通过,要求在广州的国会制定五权宪法,作个治国的根本法”[3](p498)。这是他在民国元年要求南京参议院制定五权宪法之后的又一次行动,但是显然并无结果。

在五权宪法思想近乎成熟的时候,1922年春夏间,孙中山令叶夏声按照他的主张,拟定一份“五权宪法”的草案。叶氏受命后,于6月10日拟定了一份草案,送交孙中山。但孙中山未及细看,就在总统府被炮轰时被烧掉了。因叶氏的底稿侥幸留存,他在北京铅印后,又呈孙中山;孙中山阅后,认为合乎他的思想,于是复书予以“慰勉”。叶夏声拟定的五权宪法草案,包括“前文”部分以及“正文”部分九章72条。⑩

“前文”部分,阐明了制定“五权宪法”的时机与宗旨。关于制定“五权宪法”的时机,是要在训政结束、宪政开始之时;宗旨是“以三民之精神,铸五权之宪典,俾民有、民治、民享之幸福,克垂万世于无穷”,也就是说要以三民主义的精神,制定五权宪法,实现民有、民治、民享。

“正文”部分,分为“总纲”、“考试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国计民生”、“教育”、“附则”,共九章72条。

关于中华民国的“国体”,规定中华民国是三民主义的民主共和国:“第一条”为“中华民国由中华民国国籍之人民,基于民族、民权、民生主义,建设直接民主共和国统治之”;“第二条”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关于中华民国的“政体”,规定“中华民国由国民大会组织之考试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五条)。国民大会是国民行使政权的机关。考试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是政府行使治权的机关,分别行使中华民国之考试、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各权。该部分条文,既表现了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与治权分立的“权能区分”理论,又反映了“五权分立”的理论。这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主要体现所在。

关于中华民国人民的权利,规定的条文反映了直接民权、人民一律平等、权利及自由不受限制的思想,较之临时约法、天坛宪草的有关规定,也更加广泛,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

关于中华民国的国计民生,规定的条文确定了中华民国的税收政策和土地国有制度,反映了“节制资本”、“平均地权”的要求,因而体现了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

总之,叶夏声的上述五权宪法草案,由于是受命于孙中山而草拟、事后又得到孙中山的认可,而且主要由于它的上述内容,可以说是反映孙中山此时的五权宪法思想的一个弥足珍贵的法律文本。

陈炯明的叛变,给晚年的孙中山以极大的打击。第二次护法运动的再次失败,也使孙中山终于认识到,在军阀统治之下,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已经无异于废纸,无补于民权。他说:“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专制余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补民权……故知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在群众能拥护宪法与否,舍本求末,无有是处。”[24](p116)这表明,孙中山在思想上,已经彻底抛弃了继续维护临时约法的主张,准备重新确立其五权宪法的主张。

1923年2月,孙中山重返广州,第三次在此建立革命政权——大元帅府。之后,开始彻底改组中国国民党。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的宣言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并通过了《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提案》。1月29日下午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曾经讨论第八案“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编制五权宪法草案并先由本党实行案”,讨论结果,大多数可决“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法律委员会拟议办理”[26](p64~65)。但后来并无下文。

会后,孙中山于4月12日亲自手订《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二十五条,规定“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还规定了国民政府建设的程序依次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宪政时期开始后,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顺序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各院院长皆归总统任免并督率之。[24](p126~129)

在国民党“一大”期间及会后,孙中山从1月27日起至8月24日,在广州国立高等师范学校礼堂,系统演讲《三民主义》。4月20日在《民权主义》第五讲、26日在《民权主义》第六讲中,孙中山再次阐述了他的五权宪法思想[24](p314~355)。这是他生前最后一次系统的主义演说。

1924年11月23日,孙中山在长崎对日本新闻记者说“中国将来是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制度”[27](p365)。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逝世于北京,在其政治遗嘱中,他要求“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27](p639~640)。孙中山先生将其毕生奋斗的五权宪法思想及其实现任务,作为政治遗产,留给了后世。

按照孙中山关于革命程序的设计,五权宪法是要在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之时,付诸实行的。在他40年的民主革命生涯中,中国革命始终处于军政时期,离五权宪法的实施还有相当时期。在这个期间,关于五权宪法,孙中山生前并未制订出一个法律的文本,而仅留下了一些有限的演说,作为五权宪法的思想遗产。与三民主义一样,综观他的五权宪法思想的演进轨迹,我们可以看到非常鲜明的孙中山个人特点:一是在内容上,追求的是中华传统与西方文明的有机结合;二是在形式上,反映的是独创与扬弃;三是在过程上,体现的是与时俱进、矢志不渝。

注释:

①关于孙中山民权主义及其五权宪法的有关研究状况,可参见魏宏运:《孙中山民权主义研究述评》,孙中山学会编《回顾与展望——国内外孙中山研究述评》,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3~182页;张艳:《50年来大陆学者关于孙中山民权主义研究述评》,《东南学术》2003年第6期。孙中山本人就反对“学理的推论”;我国著名史学家金冲及教授在论及研究孙中山思想时,也反对用“学理的推论”的方式(金冲及:《建国以来的孙中山研究工作》,《回顾与展望——国内外孙中山研究述评》,第22~23页)。而关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研究,我国另一位著名史学家章开沅教授也指称:“过去的研究,大多限于静态的研究,即对于孙中山有关五权宪法论述本身的探讨”(章开沅:《艰难的探索——对五权宪法的再认识》,《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5年第5期)。

②臧运祜:《孙中山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徐万民主编《孙中山与辛亥革命——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年版,第418~427页;臧运祜:《论各省代表会与中华民国的创建》,《民国档案》2002年第1期;臧运祜:《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文本体现——叶夏声〈五权宪法草案〉研析》,《第八届孙中山与现代中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国父纪念馆编印,2005年11月,第269~288页,该文又载于《民国档案》2005年第4期(有所修改)。

③关于此次演说的时间与内容,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86~498页,为1921年4月4日。笔者据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中华书局1991年版,下册“1921年”条,第1341~1342页,确定应仍为3月20日。

④广东省教育会第五次大会于1921年6月21日至30日在广州举行,孙中山演说的时间,应该在6月下旬。参见《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册“1921年”条,第1361页。另外,据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订《国父全集》,台北:1981年8月再版本,第2册,第412~425页,孙中山于1921年7月在广州中国国民党特设办事处演讲过《五权宪法》。但是这次演讲,与前述3月20日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讲“内容相同,而文句则有出入”(《国父全集》第二册第425页);《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亦将其列为与前述演讲的“同题异文”予以附录(第499~513页)。故笔者不再单列之。

⑤中国同盟会最初的章程已遗失,现存1906年5月16日改订的《中国同盟会总章》,更缺少了“司法部”。邹鲁编著:《中国国民党史稿》第一篇,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47~50页。

⑥孙中山后来虽然说过“在东京同盟会时,本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党纲”(《孙中山选集》第488页),但目前还查不到“五权宪法”的证据。

⑦(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7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3~147页。该书记载的为七章48条,但是1911年12月29日至1912年1月1日《民立报》刊载的是六章47条。本文论述主要从后者。

⑧关于各省代表会及其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过程,详见吴景濂编:《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北京,1913年铅印本;并参考刘星楠:《辛亥各省代表会日志》,载《辛亥革命回忆录》第6集,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第2版。“临时中央审判所”,系在不久后的修改条文中所加。

⑨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时间、主稿人及其制定过程,法学界、史学界的著述颇有出入。关于对其的考证,参见:张国福:《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

⑩叶夏声:《五权宪法草案》序言。该文本的全文见岑德彰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料》,上海:新中国建设学会,1933年5月初版(新中国建设学会丛书5)。该书原误印作“五全宪法”。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81辑803号《中华民国宪法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4月年版),对该文稍有订正。关于孙中山命叶夏声起草五权宪法草案的时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合编的《孙中山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3页“1922年”条为“6月8日”;另据叶氏自序所称“乘端午之暇,穷一日之力而成斯草,即日进呈”等语,孙中山命其草稿的时间,当在6月1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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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变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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