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出版管理的思考_网络传播论文

关于网络出版管理的思考_网络传播论文

关于网络、出版经营与管理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网络挑战出版

网络横空出世,产生世纪狂飙,激起三大传媒千层浪。尽管网络是计算机技术与数字技术“晚婚晚育”的产儿,按出生先后排在出版、广播、电视之后,列为第四传播媒体,但它是高新技术“优生优育”的健儿,在传播信息方面具有国际互联、迅速即时、时空切换、交互对话等等无可比拟的优越基因,按传播功能将列为第一。当前,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突飞猛进。在我国,政府网站、媒体网站、商业网站、个人网站等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较有名气的如中经网、东方网、人民日报网、新华社网、中央电视台网、上海热线、新浪、网易、搜狐、8848等不计其数,上网人数达千万之众,上网的报刊近千种,还有许许多多的畅销图书,尤其是史蒂芬·金在网上首次发表一本66页的小说《RIDING THEBULLET》在不到24小时内被下载40万次后,“网络出版”成为网络对出版的最大威胁开始困扰中国出版界。网络觊觎信息传播世界,呈扫荡三大传媒所占市场之状,其发展前景,怎么估计都不为过。于是,在世纪之交,关于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竞争关系、尤其是网络向图书出版“侵略扩张”,或者说图书出版向网络“战略转移”的讲座、论坛、研讨会、咨询会持续不绝。群贤毕至,百家争鸣,许多权威机构和专业人士发布了预测报告。这里引用北大方正结合国内外专家的研究成果,预测国内在30年内eBOOK销售额明显超过pBOOK的若干里程碑:

2001年,大部分出版社涉足网络出版;

2005年,少数出版社销售额中eBOOK超过50%;

2010年,eBOOK销售额达到100亿元;

2015年,图书馆新增读物50%是eBOOK;

2020年,eBOOK与pBOOK销售额相当;

2030年,eBOOK销售额明显超过pBOOK。

当然,也有比这保守的和激进的各种预测。一言以蔽之,网络对于出版,似乎是“黑云压城城欲摧”。出版业内远见卓识人士,预感到重重压力,正在未雨绸缪,探索应变方略。

出版应对网络挑战的几点建议

(一)关注立法和行政管理层面的动向

事实总是先于概念,法规通常滞后,政府部门管理职责也并非一成不变。我国目前没有“网络出版”,网络管理是国家信息产业部门和公共安全部门的职责,而不是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对网络管理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制,与对出版管理采取的是审查许可制有本质区别;但今后,法规文件中可能出现“网络出版”一词,可能增加“网络出版物”,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能介入网络管理,对网络内容可能加强审查,等等。关注立法和行政管理层面的动向,及时调整战略决策,既适应发展趋势,又符合法规要求,这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提供若干与网络和出版相关、值得关注的著作权保护和出版管理的法规及其变动情况。

1.将出版物上网 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1999年6月王蒙等六位著名作家因世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将《坚硬的稀粥》、《一地鸡毛》等小说搭载到其开办的网站——北京在线上传播,而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作品上网使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对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进行规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者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ICP,对其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应负有注意义务。同年12月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世纪互联公司败诉。

1996年,为了适应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的需要而制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新条约,分别为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规定了一项可适用于网络传输的新权利——公共传播权。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也将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因此今后随意将出版物上网会构成侵权。

2.出版网上信息 发表在网络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同发表在其他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一样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称为我国网络著作权纠纷第一案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案,因该报纸擅自刊载陈卫华发表在主页上的作品,据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按照《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46条认为,《电脑商情报》社为商业目的使用了该作品,侵犯了陈卫华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判令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停止侵权,向陈卫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损失。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网上作品构成侵权,应尽快形成共识。

3.网络出版 目前关于网络出版的法律条件虽尚不成熟,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出版也许会成为现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委员会拟定的建议草案指出,将来有些作品的利用可能主要地、甚至完全地依赖于“暂时复制”。将来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暂时复制”的地位很可能发生变化。届时出版界会因此受到更大挑战,也会面临更多机遇。据悉,我国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收到申请成立网络出版社的请示。如要解决这一新问题,《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理》等相关法规可能作出相应修改。

4.网络内容安全措施 目前,我国政府对网络管理采取的是网站网址登记注册制,上网的内容不是采取审查许可制,网上出现不少违反法规和道德德规范的内容,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网络内容安全的法规,将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网络内容管理。

(二)建立出版与网络的联盟

网络的迅猛崛起和飞速发展,使世界传媒老大出版业的未来变得扑朔迷离;而中国又将加入WTO,出版组织形式将发生深刻变革以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地的出版前景也云遮雾障。有一点可以坚信:出版在科技发明中诞生,还将继续随科技文化发展而发展。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各具特性,难以完全取代。有位著名网站的负责人在一次论坛上演讲:网络可以包罗万象,现在已经很难找到图书有哪种性能是网络不具备的。一语惊四座!阅读图书时的视觉习惯、舒适姿势、亲切手感等等是网络所具备的吗?大白天没有电源,图书可以阅读,网络或eBOOK能阅读吗?不少做学问的人喜欢在书本上圈圈点点,批批划划,作些心得,记录当时的精神活动,是一种读者与作者对话的特殊方式,网络或eBOOK能提供这项“服务”吗?还可以列举不止十条。出版作为文化的重要形态之一,作为一种行业,它有自身特点,能够长期独立存在、发展,不会随着各种新型信息传播工具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出现而消亡。十年前,电视在全世界普及,当地球轨道上无数专用卫星将无数电视台发射的运载着音频和视频信号的电磁波辐射回地球的角角落落,各种年龄、各种文化层次的人在单位、在家里无休止收看电视节目时,就已经有人预测“图书即将消亡”,然而,十年中图书出版依然兴盛不衰。当然,每一种新媒体诞生,争夺受众的竞争就更激烈。赵斌先生在其《变化的出版环境,不变的出版追求——世纪之交的域外出版风》大作中深刻揭示:每一位受众一天只有24小时,争夺受众的实质是争夺受众的时间。换一个角度讲,各种媒体在争夺文化市场的份额时,微观上有时会出现互相拉动的局面,而宏观上则形成绝对互相制约的态势。网络对图书市场的份额肯定会有影响,甚至是很大的影响。

对于图书出版业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种载体所载文化在内容、生产、市场等方面具有共性,尤其是数字技术的高度发展,可以将图文、声音等文化内容加工成01010010……的数码信息流,记录在计算机硬盘、软磁盘、光盘等载体上,或以网络为传输,经过解码处理,将文化内容再现在纸张、音响设备、电视荧屏、计算机屏幕、eBOOK液晶显示屏上,因此,如果某一富有创意的文化内容仅仅出版一类出版物并只通过其固有的流通渠道向公众传播,那么它将不堪承受相对昂贵的开发成本、生产成本、市场成本而渐趋衰落。相反,如果经过周密策划,将文化内容综合利用,开发出多种类型的出版物并通过多种流通渠道,甚至以多种传播方式(如展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就可以将生产成本摊薄,把市场份额做大,获取比“单干”要高得多的利润。前不久,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合并,贝塔斯曼和澳大利亚新闻集团联手,开创了多种媒体互动发展的产业模式。也许这种模式可以暂时安顿各种躁动不安的媒体,形成多种媒体“多赢”的皆大欢喜局面。由此认为,网络对于出版的“宣言”并非“出版消亡,网络取代”,而是“出版单干时代结束,出版与网络联盟时代到来”。

(三)争取作者授予网络传播权

为了合法将作品或出版物在网上传播,争夺著作权人授予网络传播权的战争已在网站、出版社、版权代理机构之间打响,甚至一些“大款”也看好“网络出版”的发展前景,介入“收购网络传播权业务”。“收购”大约有这么几种情况:

1.出版社与作者签定图书出版合同时,附加著作权人授予网络传播权条款。上海版权保护协会2000年3月向上海各出版社发出书面建议:在合同中应写明“作者同意将图书的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并许可出版社转授第三方使用”,为此,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使用费。这是有远见、很规范的行为。

2.网站或版权代理机构向出版社、杂志社“收购”图书、杂志的“网络版权”或“电子版权”。这里存在很多问题,如出版社、杂志社是否有权授予这些图书、杂志的网络传播权,“网络版权”名称不规范,“电子版权”容易误解为电子出版物(CD-ROM等)的出版权,等等。

3.“收购者”“买断”某作者在一定时期(如十年)内创作的所有作品的网络传播权。这种“收购”具有较大盲目性,如作品的数量、质量难以保证,作品使用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难以确定,政府对上网内容加强管理后一般的网站是否有权将作品首先在网上传播,等等。

4.“收购者”买下一批经典名著的网络传播权。如果“收购者”是出版社或合法的版权代理机构,这无疑是明智之举。

在争夺网络传播权大战中,北大方正密切关注“中国出版社离网络出版还有多远”,该公司的发展定位值得重视和赞赏。方正的观点是:出版社是网络出版的主角,方正是网络出版的技术和服务供应商。方正的行动是致力于帮助出版社建立网络出版系统。

在争夺网络传播权大战中,出版社占有明显优势。问题是出版社占有作品和出版物的网络传播权,是否马上投资设立网站开展“网络出版”才算“跟上时代潮流”、“抓住出版的经济增长点”呢?未必。当前网站多如牛毛,绝大多数靠“烧钱”苦苦支撑着,钱烧完,网站垮台。网站的“春秋无义战”将长久延续下去,出现“七雄割据”局面也许是下一代的奇迹。网站虽然前途光明,但“钱途”渺茫。中国的出版社规模都是不大不小,凭现在的资金和技术,难以跟电脑公司、网络公司较量。既然拥有雄厚资金、先进技术、著名品牌的专业公司愿意为出版社提供“网络出版”的平台,出版社何不把握自己精通出版、拥有作者等等优势,借台唱戏呢?时代华纳比中国的任何一个出版社甚至任何一个传媒机构实力要强得多,不也到美国在线上去“过把瘾”了吗。

[后记:本文写完不久,国务院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作出若干规定,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也介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这是意料之中的;惊讶的是“来得真快”。本文不因此而作修改,仅记录我们在网络神速发展过程中的一段思考。]

(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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