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建议论文_李坤

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建议论文_李坤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摘要:在我国,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屡被曝光,虽然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上已经有了一些成就,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性质复杂,再加上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这一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的良策。因此,在探讨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可行性建议,以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 可行性 特殊权利 部门联动

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被曝光,令人痛心的是,很大部分的侵权人就是最应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公益诉讼相结合,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在部分省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为备受瞩目的新型救济方式,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值得社会各界倾注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一、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的必要性

我国未成年人数量位居世界首位。未成年人在身体和心理上都尚未发育成熟,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是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理应受到监护人甚至是国家的关注和保护。但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位等原因导致这一问题日益严峻,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的必要性与日俱增。

(一)我国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普遍

中国从古至今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暴力思想一直在中国家庭中代代相传,甚至被认为是优质教育的宗旨。近年来,虎爸虎妈层出不穷,以严厉的方式对待孩子,将孩子认定为私有物品从而随意打骂等现象愈发普遍。不仅如此,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家长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并不尽到监护人的职责,甚至将打骂孩子作为发泄人生的失意的方式。除了一般的体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非常普遍,据北京市青少年法援调研数据统计,697例案件中84.79%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4.75%。[1]

未成年人的判断和自卫能力差,如果维权则只能通过监护人进行,但当监护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就需要权威机构及时、有力地保护他们的权益。

(二)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失

从立法上来讲,我国大陆地区,尚未在立法上建立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划定的受案范围未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其中。”[2]青少年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一般的民事诉讼不能对其起到保护作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确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但是在中国澳门地区,则从立法上直接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职能。许多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执行监护监督工作,以法律手段确认和实现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职责,“使得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色彩”[3]。

二、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的可行性

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普遍,加上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失,很难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监护人侵权未成年人的问题日益严峻,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需求和呼唤便应运而生[4]。

(一)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求,并且已经进入理论指导实践的司法阶段,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已经具备直接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改革部署,对于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012年修订版《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最高检印发《方案》提出在北京、江苏、山东、广东等13个省市全面探索推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5]。

此外,检察机关积极介入未成年人保护也有相关的理论基础。我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强化国家公权干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有义务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已经具备了介入公益诉讼和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理论基础,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国家亲权”[6]理念,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必然是大势所趋,具备绝对的可行性。

(二)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都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起监督者的形象,具有更加权威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相比其他机构,如果参与到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中来,将会因其具备丰富的司法资源和办案经验而事半功倍,保证胜诉率,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侵权或者不作为的监护人抗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变更、撤销监护权等案件无诉讼时效期限。因此,当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向法院申请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甚至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具体建议

检察机关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项新的机遇,但也在尚未完善的制度和摸索阶段中面临严峻的考验。提出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可行性建议,有利于对此项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一)检察机关应当有效利用监督起诉职能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通过公安、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大众媒体曝光等渠道积极搜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源案情,不断拓展案件线索收集的深度和广度,[7]积极以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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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介入诉讼的方式

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特殊的公益诉讼主体,作为国家代表起诉监护人,应当享有特殊权利。

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更加普遍的调查取证权利。未成年人群体缺乏取证能力,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进行取证,只有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普遍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对监护人提起起诉追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应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勘验、检查、搜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从性质上来说,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而非实质上的权益主体。因此,被告不得提起反诉,以维护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权威。

检察机关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起公益诉讼,是作为国家代表,行使国家监护权,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此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如若检察机关胜诉,应由被告方监护人承担诉讼费用;如若检察机关败诉,应由国家盛饭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的监护人,检察机关认为监护主体不适格,有权依法提出再审。

(三)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特殊权利

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特

殊的公益诉讼主体,作为国家代表起诉监护人,应当享有特殊权利。

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更加普遍的调查取证权利。未成年人群体缺乏取证能力,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进行取证,只有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普遍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对监护人提起起诉追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应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勘验、检查、搜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从性质上来说,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而非实质上的权益主体。因此,被告不得提起反诉,以维护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权威。

检察机关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起公益诉讼,是作为国家代表,行使国家监护权,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此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如若检察机关胜诉,应由被告方监护人承担诉讼费用;如若检察机关败诉,应由国家盛饭诉讼费用。

(四)检察机关内部应当成立部门联动专案组

根据《方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主责部门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他们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诉讼程序非常熟悉,因此对于开展公益诉讼有着天然的便利。但不容忽视的是,检察机关一般都有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部门里的办案人员长期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子,在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因此,检察机关内部应当跨部门紧密合作,成立部门联动专案组,最大限度做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

同时检察院内部的宣传部门也应当为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的推广和宣传助力,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此项职能。如此,既能对监护人侵犯未成人权益的现象起到震慑作用,又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责任承担中来。

(五)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机制

在许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未成年普遍受到了长期的、令人发指的侵害,他们的心灵受到严重的创伤。因此,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8]

在检察机关起诉其监护人之前,应当对受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做出是否支持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等判断。并在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后都积极关注对于青少年心理的专业辅导,帮助其恢复心理创伤,重新树立其对于生活的信心,切实实现公益诉讼监护人侵权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检察机关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制度任重而道远[9],亦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一项新的制度创新,涉及监护权撤销等制度以及国家、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的制度设计等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广泛建言献策,为国家公权介入监护人侵权下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贡献新思路,新方法。如此,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制度必然会有更加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1]参见宣孟洁:《未成年人保护新途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5年第12卷第8期.

[2]秦爱榕:《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9期.

[3]王林丽、谢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公益诉讼的视野》,《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6期.

[4]参见李涵:《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以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背景》,《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6期.

[5]参见李涵:《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以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背景》,《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6期.

[6]指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有最终的监护责任和监护地位.

[7]参见吴春妹,金英梅,王瑀,李建林,齐志杰:《未成年人检察视阈下公益诉讼问题探究》,《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29卷第3期.

[8]参见宣孟洁:《未成年人保护新途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5年第12卷第8期.

[9]参见王林丽、谢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公益诉讼的视野》,《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6期.

作者简介

李坤,男(1996—),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公安法学。

论文作者:李坤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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