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岳晓立[1]2016年在《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专利权是推动国家创新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之一,而创新特别是科技的创新是引领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要义。然而当今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数量和严重程度在全球范围内都在逐步的攀升,之前主要依靠民事和行政手段对专利权人进行救济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于是专利权刑法保护的模式被越来越多国家所采用,并正在逐步加强这一对专利权的最终保障。然而在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权领域存在着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这一直承受国际上的压力。而面对目前国内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日渐增多需要更高保护的严峻形势和国际上对提高专利保护的要求,我国现行刑法保护专利权单薄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这种需要,因此完善和加强刑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变得势在必行。正是基于这种目的,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目前在该领域中存在的缺陷,继而对假冒专利罪罪状不明确、冒充专利和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在刑事立法上存在缺失以及刑罚过低这些方面的缺陷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借鉴探索域外国家对于专利领域刑事立法的现状所得到的启示,在最后大胆的提出了完善假冒专利罪罪状、增补相关罪名以及加大刑罚力度的立法建议。

刘自立[2]2003年在《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文中提出本论文共分五部分,内容简介如下:第一部分,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中外立法考察。该部分分别对英、美、德、日、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的有关专利权犯罪的刑法规定作了简单介绍。其中英、美侧重于对虚伪标记及伪造专利证书的行为采取刑罚的制裁手段。而对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仅规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较为全面的将各类专利侵权行为,尤其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中。我国对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尚显薄弱,尤其是《专利法实施条例》明确地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排除在“假冒专利”之外。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不利于我国的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第二部分,应将专利权人的独占的实施权纳入我国的刑法保护之中。该部分是本文的论述重点和核心。首先,通过对专利权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了独占的实施权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其次,鉴于假冒专利罪最初是比附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进入刑法规范之中,因此,在这里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商标权的内容及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功能区别,论证了这样一个观点:商标权的核心内容是独占的标示权,商标制度是通过商标的识别功能来达到区别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使消费者“认牌”消费。因此,法律保护商标权的重点在于禁止他人假冒商标,造成混淆,以维护商标识别功能这一基本制度价值的实现。而专利制度是通过维护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的独占的实施来实现维护和促进一个良好的创新机制的实现。因此,法律对专利权的关注应首先着眼于对其核心权利内容——独占的实施权的保护,禁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实施其专利。因此假冒专利之“假冒”与假冒商标之“假冒”不应做同一理解,不应将假冒专利仅限于非法标示,因为专利标记不具有识别功能,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也不应以防止混淆为重心。如此,才能真正抓住侵犯专利权与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共同本质特征——对其独占性权利的侵害。然后,本文以“入罪举轻以明重”以及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与侵害商业秘密罪的对比来分析我国对假冒专利罪的立法不足,以此来支持笔者的观点:应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纳入刑罚的规<WP=5>制之中。最后,笔者强调要树立强化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的思想,必须排除对专利权的弱保护理论和轻刑化理论的思想影响。同时,笔者也必须承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形下,在司法实践中,还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目前尚不能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以假冒专利罪定性。这一立法缺陷只能待于将来以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决。第叁部分,假冒专利罪的特征。通过对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来具体把握假冒专利罪的特征。第五部分,假冒专利罪的司法认定。本部分通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析比较,以进一步分析假冒专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第六部分,我国在专利权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我国有关专利权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的简单、模糊、避重就轻现象,执法环境中相关部门缺乏思想重视和相互配合以及我国守法环境中普遍存在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集体无意识叁方面分析了我国存在的对保护专利权的不利的因素。

郑春明[3]2016年在《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文中认为这是一个以科技来立国的时代,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显得尤为重要。专利制度对此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维护国家的专利制度,切实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发展我国经济的需要。然而,现今的专利制度的维护和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靠的主要是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专利侵权现象,现有的救济方式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刑法典中只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这明显不能满足对日益复杂多样的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的需要。本文主要从专利权的权能及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刑法对专利权保护的现有状况,并结合域外立法,提出一些加强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建议。该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论证加强对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该部分分为叁节,第一节分析了专利权的权能及其属性;第二节将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与对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系统性的比较;第叁节是在必要性和重要性上做一个综合性的论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了域外典型国家和重要国际条约中有关专利权的立法。该部分分为叁节,第一节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制度;第二节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制度;第叁节分析了两个重要国际条约TRIPS和TPP协议有关专利权的刑法保护规定。第叁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上的缺失。该部分分为四节,第一节分析的是我国对几种严重专利侵权行为未能入罪的状况;第二节对我国关于假冒专利罪规制范围过窄的论证;第叁节分析的是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脱节的现象;第四节分析的是我国单一化的刑罚设置使得被害人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救济的事实。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有关专利犯罪的刑罚设置方面提的一些建议。该部分由叁小节组成。第一节介绍了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价值侧重;第二节着重对非法实施专利行为的入罪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叁部分对刑罚的设置进行如何细化提了一些建议。

田晓辉[4]2006年在《专利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法学的角度一般将专利权类比为有形动产权,既然是动产权利就必然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专利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科技水平高低的标志之一。国家在进行科技投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要对开发成果进行保护,因为如果不进行合理的保护就会导致利益的流失。目前国际上专利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就是越来越注重运用刑法予以保护。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对国外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专利权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证: 第一章是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概说及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专利权和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的概念。第二节主要说明了对专利权进行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对专利权进行有效的刑法保护有利于及时用法律手段巩固专利成果,协调专利成果开发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使专利技术探索朝着健康的法制化方向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国家竞争力。 第二章是若干国家对侵犯专利权犯罪立法例的考察。本章又分为叁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两个代表性国家对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其中英国规定了四个罪名,美国只规定了两个罪名。第二节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几个代表国家对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其中德国、法国、日本对专利权均有刑法保护的制度。第叁节主要阐述了我国台湾及澳门地区对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例,其中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罪名较多,共有十一个罪名之多。而澳门有关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罪名只包括侵犯专利罪、将产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隐藏罪、恶意取得工业产权证书罪叁个罪名。 第叁章是对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立法沿革及现状相关问题的阐述和分析。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主要对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了介绍。第二节是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假冒专利罪规

陈爱萍[5]2006年在《浅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对专利权刑事保护的规定集中在1997年刑法典中。这种立法模式使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更加完备和系统。但随着专利权犯罪的多样化,集中型的立法模式导致专利权犯罪的规定得不到及时修改,立法的滞后削弱了专利权的保护。我国应当增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意识,尽快完善专利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自诉制度和对行政权的监督,从而完善我国专利权的刑事保护。

董晓洁[6]2013年在《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文中认为面对目前日益严重的专利侵犯状况,主要依靠民事和行政救济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如何加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显得更加重要。然而我国刑法对专利侵权犯罪仅设置了“假冒专利罪”一个罪名,如此单薄的立法现状对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显得捉襟见肘。本文结合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现状,在与国外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之上,探讨了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全文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之概述,该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的沿革,阐述了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第二节介绍了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假冒专利罪的概念、犯罪构成与刑罚适用,为后文假冒专利罪的完善做好了铺垫。第二部分: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权刑法保护之立法考察,该部分分为四节。前叁节从罪名体系、刑罚设置和追诉方式叁个方面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第四节将中外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分别从这叁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揭示了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现行立法的不足。第叁部分: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之缺陷及完善,该部分是论文的重点,共分为叁节。第一节介绍了假冒专利罪的完善,针对假冒专利罪罪状描述方式不当、刑罚设置不合理及被侵权人救济不力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第二节介绍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的入刑,并从五个方面来分析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分别是通过对比假冒注册商标罪来分析、通过专利权的权利内容来分析、通过我国专利权弱保护模式的缺陷来分析、对比美国的专利保护制度来分析、通过专利的执法情况来分析。第叁节介绍了专利保护执法的衔接,针对目前执法环境中相关部门缺乏思想重视和相互配合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俞静尧[7]2002年在《论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地位》文中提出长期以来 ,我国法律中关于专利侵权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民事处罚原则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认识也局限在“是典型的民事权利纠纷”这一层次上 ,国内大多数学者较多强调民法理论对专利制度的统率、指导 ,略而不谈刑法理论对解决专利侵权问题的指导作用。通过对国内外专利权刑法保护、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 ,围绕专利权刑法保护地位的确立 ,阐释了现存的困扰 ,并进一步论述了专利权刑法保护地位确立的社会价值与意义。力图揭示其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以便较为准确地把握专利权刑法保护的深度与力度 ,深刻地认识专利权刑法保护的重要地位 ,寻求专利权刑法保护地位确立的最佳途径。

高阳军[8]2011年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弊端和改革措施》文中提出随着科学技术、文化产业在社会生活当中发挥越来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作为推动世界文明进步的巨大动力,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繁荣昌盛、衡量一国财富及国际竞争力的标志。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加以保护上升为首要课题,与此同时法律保护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刑法保护作为最严厉、最直接的手段为知识产权支起了相对安全的屏障。由于知识产权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知识产权犯罪近年来如雨后春笋,并日益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组织化甚至国际化的特点,行为人规避法律的意识以及手段多样,以至于立案后的取证更加困难。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具有极高的现实意义。本文即以通过了解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情况,试图站在国际化的视野下把握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基本趋势、走向,并发现我国现价段刑法保护的弊端,期望借此为中国完善和改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以抛砖引玉。本文首先立足于理清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概念原理,通过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系统分析,以及刑法方面的犯罪构成,通过犯罪构成详细分析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架,透视刑法对其保护的理论基石,首先明确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故意;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侵犯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及社会不特定人的权利以及知识产权公共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为研究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弊端和改革措施提供前提需要。其次,本文利用大段的篇幅介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国际社会走过的立法之路,包括各国际社会主要国家的立法沿革,分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由共识到多元再到共识的发展趋势。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涉及的各类利益共同体,不同国家对于相同的知识产权做的刑法保护的不同规定的意义所在,来比较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改革历程、现状。通过对我国刑法保护的原则和价值取向展开的论述,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下的刑法保护选择。而加入WTO后逐渐面临的保护期限的临近,我国也正逐步放弃“本土保护”的价值取向,走国际保护的道路。同时,我国由于建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加之我国过去长期忽视法律、特别是刑法对社会起到的治理和引导作用,另外还通过单行刑法和刑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了一些知识产权犯罪的办案规定,从而造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分散,各类权利及制裁措施相对分散甚至矛盾,通过理论的铺垫和比较国外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发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在历史的沿革下、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所包含的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的不同刑法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和弊端,及刑事司法保护的不完善之处,发现进而分别根据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为合理构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提供依据。文章最后部分,利用结合前文所述,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细节处分别着手,针对我国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管理秩序行为的罪名设定的完善、现阶段不断涌现并日益扩大的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的刑罚条例的构建、健全已制定的刑法保护的细节处理、修改不适宜现今形势的法条细节等方面,提出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改革措施,从而以求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早日落成,加快创新型国家的步伐,早日与国际社会接轨。

王琪珺[9]2013年在《论我国专利权保护方式的现状及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世界各国针对科技产品建立了周密的专利权保护制度,专利保护成为国际社会评价一国专利制度的核心标准之一。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中国关于专利制度的相关立法已经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不足。冲突法学说认为法律建立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上,这也是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得以应用的前提。知识产权法实际上就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做出的一种利益分配,这种利益分配通过法律整合成书面条款被正式确立下来。利益平衡理论对专利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专利相关法律对专利权保护方式方面的规定仍有缺憾。在专利权的民事救济程序日臻完善的同时,行政执法保护与刑法保护的力量仍显不足,一方面来说现有的行政执法手段单一、力量薄弱,不能够完全发挥出行政执法手段的优越性,另一方面来说刑法保护更显滞后。结合利益平衡理论来分析,上述立法缺陷会严重破坏专利权的利益平衡,一方面专利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权利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另一方面对专利侵权人的惩戒力度不够,最终将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国外相关立法在对专利权的保护方式有其值得借鉴之处,通过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现行《专利法》进行完善。

赵欣[10]2010年在《论专利权的刑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世界经济发展步入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能力成为一国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引入专利权的概念,分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然后介绍了对专利权进行刑事保护的必要性,结合国内外对专利权刑事保护的立法例,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专利权的刑事保护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叁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专利权及其刑事保护的概述,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是专利权的概述。该节主要对专利权的特征、客体、专利侵权行为及专利犯罪的原因进行了阐述。第二节是专利权刑事保护的介绍,该节对专利权进行刑事保护的基础,从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平衡方面阐述进行专利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并说明了在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刑事保护不可或缺,最后对专利权刑事保护特点及地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阐释。第二章是专利权刑事保护的立法例。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是英美法系专利权的刑事保护方式,该节对专利性技术的刑事保护方式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以寻找其较好的刑事保护方式。第二节是大陆法系专利权的刑事保护方式,该节对同样适用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专利权的刑事保护方式进行了描述,以借鉴其刑事保护中较好的做法。第叁节是我国专利权的刑事保护方式,该节从我国刑事保护的历史沿革开始介绍到我国目前的立法,进而对我国专利权的刑事保护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存在的不足。第叁章是我国专利权刑事保护的完善。共分为两节。第一节是我国专利权的刑事保护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对假冒专利行为的修改、刑罚的完善、降低追诉标准、增设非法实施专利罪四方面。第二节是对我国专利权的刑事保护中关于司法完善方面的改进建议,在该节我从实体上及程序上提出了一些改进目前司法现状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研究[D]. 岳晓立. 新疆大学. 2016

[2]. 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D]. 刘自立.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D]. 郑春明. 重庆大学. 2016

[4]. 专利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 田晓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5]. 浅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J]. 陈爱萍. 政法学刊. 2006

[6]. 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D]. 董晓洁. 西南政法大学. 2013

[7]. 论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地位[J]. 俞静尧. 河北法学. 2002

[8].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弊端和改革措施[D]. 高阳军. 山东大学. 2011

[9]. 论我国专利权保护方式的现状及完善[D]. 王琪珺. 暨南大学. 2013

[10]. 论专利权的刑事保护[D]. 赵欣.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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