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遇与挑战--关于WTO对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影响的思考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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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涉及信息产业领域的规定和条文

成立于1995年1月1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与原来的关贸总协定(GATT)相比,管辖的范围已经从货物贸易扩大到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WTO 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时至今日,加入WTO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34个,其外贸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WTO大致有4个协议直接涉及信息产业领域,还有一个议题正在讨论中,即电子商务。这4 个协议就是货物贸易中的《信息技术协议》(ITA)、服务贸易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基础电信协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此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也与信息产业有关。

1.信息技术协议

1996年12月各国贸易部长在新加坡商谈的《信息技术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由40个(到目前为止43个)代表方达成协议,承诺在2000年1月1日前取消包括计算机、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半导体、 半导体制造设备和科学仪器在内的约200种信息技术产品(不包括电视、 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关税。

这一协议从1997年4月1日起分4个阶段执行, 每一阶段减少关税25%。通过4个阶段将关税减至零。4个阶段的时间分别为1997年7月1日、1998年1月1日、1999年1月1日和2000年1月1日。印度、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尼、哥斯达黎加这6 个新兴国家和台湾省可就少数特定产品弹性延后取消关税5年,但不晚于2005年将上述信息产品关税减至零。

达成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在信息技术产品交易中所占比重达92.5%。该协议的签署将使消费者直接受益,因为随着关税降低,信息产品的价格将大幅度削减。

WTO于1997年10 月份在日内瓦召开“第二阶段信息技术协定”讨论会,讨论将电视、录像机、收音机、印制板制造设备、平板显示器、电容制造设备、音频设备等消费类电子产品也纳入《信息技术协定》零关税产品清单中,但这些产品将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分4 个阶段降低关税,到2002年1月1日把关税降为零,允许发展中国家最晚到2007年1月1日把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目前全球信息产品贸易额已达6000亿美元,占全球货物贸易额的10.2%。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来说,这一协议的实际效果是不一样的。像美国、欧盟和日本这些在信息技术产业领域居于绝对优势的国家,该协议的实施将使这些国家占有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协议是一把双刃剑,它有正负双方面的影响。我国已经同意在2005年之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通信设备以及半导体设备的关税,以换取美国对我加入WTO的支持,并同意设定一个6年的减免信息产品关税时间表。

2.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的原则和内容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它包括电信附件和基础电信谈判附件。电信附件(共7 条条款)中的第五条提出缔约方将开放国内电信服务业,但允许发展中国家为提高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及服务的能力、增强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能力,对使用其公共电信设施和服务设置适当的条件,然而这些需在时间表中给予确定。

3.基础电信协议

1997年2月15日,69个成员国签署了《基础电信协议》, 此协议已于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的核心是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业市场。时至今日,共有72个成员方同意向外国公司开放国内市场,承诺开放的市场份额占全球市场总额(全球市场为6000亿美元)的93%。所涵盖的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包括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传真、专线、固定和移动式卫星通信系统及服务、蜂窝电话、移动数据服务、寻呼和个人通信系统服务等。基础电信服务自由化之后,将使电信产品和服务质量得到改善,由于更多的竞争者参与,使电信资费在竞争中不断降低。另外,更多的电信投资将带来更为普遍的电信服务。

在发展中国家,电信业发展的地区不平衡将逐渐消亡。据专家们估计,全球电信市场开放的10年内,各国电信用户可节省1 万亿美元的费用,其中欧洲2880亿美元、亚太地区2110亿美元、日本2010亿美元、拉美1200亿美元。从签约的部分发达国家的承诺看,它们的电信市场开放程度各不相同,仍有许多限制,如美国承诺基本开放所有市场,包括市话、长途、国际和卫星通信以及地球站、国际交换和移动通信服务,但是,限制外国直接投资股份不超过20%;保留COMSAT公司接入国际海事卫星系统(INMARSAT)和国际通信卫星系统(INTELSAT)的垄断经营。

欧盟15国于1998年1月前开放基本电信服务, 其中包括卫星网络及服务、全部移动和个人通信服务和系统,但是部分国家(葡萄牙和希腊)保留将完全自由化推迟到2003年的权利,法国和葡萄牙在无线电通信方面保留20%的外股限制。

日本允许外方在国内的新公司中占有100%的股份,但在NTT 和KDD公司中只能拥有20%的股份。

据悉,在11月15日中美签定的双边协定中,我国政府已承诺允许美资控制中国电信公司49%的股份。

4.电子商务议题

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贸易形式有着不可估量的前景,它使低成本跨国贸易成为可能。据估计,2000 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量将在4500 亿~6000亿美元之间。美国一直积极主张将电子商务纳入WTO的谈判议题。 1998年9月25日WTO在日内瓦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该宣言督促总委员会建立一个综合工作计划,调查全球电子商务有关贸易问题,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金融和发展需要,准备将工作计划的进展及建议提交给第三次部长级会议。

由于电子商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金融及发展需要,WTO 相关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一些国家提出了一些建议,如美国向WTO 提出有形商品交易在网上进行,但货品仍须经海陆空运输送达,其赋税应比照现行规定办理,不应另立条文课税等。

预计,电子商务将成为WTO主持的从2002 年开始的“千年回合谈判”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5.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签约国对专利、 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如用于酒类的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进行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该协议囊括了目前所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其保护范围、限期和使用规定都大大超过了现有任何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与《关贸总协定》一样,该协议引入了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采用多边贸易谈判争端解决程序。在信息产业领域,它涉及驰名电子产品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线设计的保护。

二、部分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采取的一些应对措施

1.取消部分进口限制措施、逐步降低关税

泰国、巴西哥、委内瑞拉 分别于1982年11月20日、1986年8 月24日和1990年8月31日加入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加入关贸总协定后,三国逐步取消了一些限制进口措施,并逐步降低关税。

泰国加入关贸总协定时,表示愿意同缔约国谈判减让关税,并承诺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增加外贸政策的透明性,逐步减少进口数量限制。但并未做具体的承诺。

墨西哥承诺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在30个月内,将加入前的20~50%关税下的大部分税目一次性降低。将墨西哥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半成品、日用消费品的关税降至0~10%,其他产品征收20%~30%的关税。 同时最大限度取消进口许可证。到1992年,96%的货物免除了许可证手续,关税降低至20%。

委内瑞拉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取消了多种汇率,实行单一浮动汇率制,降低了关税,减少了国家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它承诺把1991年的40%的关税降至1993年3月的20%。

哥斯达黎加1990年12月加入关贸总协定。它承诺加入后一年内将关税减让为60%,三年内降至55%。

1996年,阿联酋继科威特、巴林、卡塔尔之后加入WTO。 它采取了非常开放的外贸政策,允许任何产品自由进出口,无需许可证,且关税很低(一般为4%)。同时,WTO通过了阿联酋开放电信业和金融业保留10年过渡期的协议。 由于其经济相对开放, 石化产品和铝制品因加入WTO,打破了一些国家的保护性限制,大大增加了出口。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已减到15%以下,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降到3%~4%。

2.利用ITA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延后取消信息产品关税

为了保护国内信息产业,使之迅速成长起来,以便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有更强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广泛利用ITA 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以到2005年取消关注的条款,采取延后取消信息产品关税的措施。

菲律宾对ITA的执行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目前, 菲律宾对信息技术产品征收的关税在3%~20%之间,其中大多数电脑产品的进口关税在3%~10%之间。第一个阶段,在2000 年之前逐步削减包括“非敏感性”电脑产品(即非当地产的电技产品)等60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第二个阶段,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所有电脑产品的关税。

印度信息技术和软件发展全国特别调查委员会在向印度政府提交的《信息技术发展计划》报告中提出,到2002年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部免税,并经过10年,使印度逐步建成为一个信息技术产业超级大国。过去,印度个人电脑的进口关税曾一度高达135%。近年来, 其进口关税已经大幅下调。目前制成品的关税已降至47.18%,零部件已降至27.27%。尽管进口品牌电脑价格比印度国内品牌要贵12%~13%,但对外商而言,仍然有利可图。

3.逐步开放电信市场

开放电信市场,促进竞争,将使电信贷资降低,使亿万用户受益。然而过度开放市场,也会使国内电信运营商的业务受冲击,国家的税收减少,危及国家安全。这是一对矛盾。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情况逐步开放电信市场。

韩国在签定《基础电信协议》时承诺分3 个阶段使电信法人的外国持股不断增加;到1998年12月31日,包括广播电台在内的经营执照只发给外国政府或外国人持有其15%之内股份的法人。到2000年12月31日,包括广播电台在内的运营执照可发给外国政府或外国人持有其不超过33%的股票的法人。到2001年1月, 包括广播电台在内的经营执照可发给外国政府或外国人持有其不超过49%的股票的法人。同时规定,韩国电信最大的股东必须是韩国政府或韩国人。到2000年12月31日韩国电信的国外股东持股不超过20%,到2001年1月不超过33%。

印度允许一个电信公司经营多种业务,某些业务允许多个运营商竞争,对外国控股有限制。如有线电话业务,除电信部/MTNL公司外, 还有一个运营商可获得有效期为10年的运营执照。蜂窝移动电话业务采用GSM,有2家运营商。允许具有话音业务许可证的运营商通过公众电话交换网(PSTN)传输数据和经营传真业务,以及允许运营商为用户提供租赁线路。私营经营商必须是印度注册的公司,其外国股本不得超过25%。开放国内长途业务于1999年讨论,开放国际业务将在2002年讨论。

印度尼西亚规定无论对何种电信业务,外国参股最高为35%。外国业务提供商必须是世界级的运营商,有广泛的国际经验。市话业务由PT电信公司和5家地方合营的公司经营,2011年结束垄断。 国内长途业务由PT 电信公司独家经营, 到2006 年结束垄断。 国际长途业务由PTIndosat和PT Satelindo公司独家经营,到2005年结束垄断。 分组交换公共数据网络业务有3家业务提供商经营,是非垄断经营。 无论是分级交换公共数据网络业务、电传业务、电报业务,还是因特网接入业务,其跨国业务只能通过PT Indosat和PT Satelindo公司的网络。移动蜂窝电话业务有7家运营商经营,均是合资公司。 地方和国内寻呼业务目前有10家全国运营商和70家地方运营公司经营,均是合资、合营公司。

马来西亚允许外国持有其各种电信业务的股份为30%。

泰国要求电信业务提供商必须是在泰国注册的公司,外国股本最高不可超过注册资本的20%,外国股东数不可超过公司股东总数的20%。泰国电信部在国际通信卫星和国际海事卫星业务方面有垄断权。泰国准备从2006年起实施新的电信法。

三、加入WTO对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加入WTO之后,信息产品关税的降低将有利于我国适度增加进口, 有利于进出口贸易健康稳步地发展。从长远看,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社会扩大再生产过程,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佳配置。

在技术方面,将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利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成果,加快信息产品的更新和技术进步,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结构调整,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虽然关税是任何国家保护本国产业的最主要措施。但是,在世界经济逐步一体化,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关税的保护作用有时会起“副作用”。而最明显的就是信息产业,由于生产和市场的全球一体化,全球组装、全球销售、全球计算成本成为这一产业所有公司的选择,如果一个国家的关税过高,许多公司将不到这里来投资和生产,最终使这里的信息产业大大落后,而被世界潮流所抛弃。因此,在信息技术领域实现“零关税”已成为必然的选择。我国已经承诺在2005年之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通信设备以及半导体生产设备的关税。

在服务业方面,加入WTO之后,我国将逐步开放电信市场, 我国承诺在6年内取消寻呼、移动电话的进口限制和固定电话的地域限制, 允许外资在所有电信领域中持股达25%。在对外开放电信市场的同时,对内也将放开经营(包括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民营企业参与等),这将有利于我国电信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及电信资费的降低,最终使消费者受益并拉动市场需求,极大地促进我国电信事业的发展,增加对通信设备的需求,使那些技术、质量及价格都具有优势的国内通信设备企业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四、挑战、机遇及应对措施

1.企业面临的挑战、机遇及应对措施

加入WTO以后,我国将逐步降低信息产品的关税。 这将使国外信息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机会增加,不可避免地对国内企业的信息产品产生冲击,国内某些缺乏竞争力的产品,可能会被淘汰。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更趋激烈。这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使竞争力弱的企业在短期内出现困难局面。同时,随着关税逐步下降,进口产品的价格下调,国内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减弱,其中一些电子产品价格还高于国外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一些生产电子整机的企业将直接到世界市场采购质量优良、价格低廉的元器件,必然导致国内相应的元器件、彩管和集成电路等生产企业的产品进一步丧失市场,使其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但从长期看,加入WTO有利于国内企业生存能力的提高。随着关税降低、市场开放,可以通过外来竞争的压力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和忧患意识,加速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速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断提高竞争力,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变压力为动力,争取生存和发展,造就一批优秀企业。

为了增强我国电子企业的竞争力,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电子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上规模,壮大实力。兼并已经成为企业迅速扩张、超速发展的有效手段。企业兼并活动也是国际大公司资本扩张的通常做法,如美国的Microsoft、IBM、韩国的大宇等公司几乎无一例外都是通过不断的兼并活动实现企业规模迅速扩张的。企业充分利用联合、兼并、收购等手段,可使有限的、分散的资金、技术、人才合理优化配置,实现规模效益,增强竞争实力。我国已形成一些颇具实力的企业和品牌。应该以这些企业为中心,通过一系列的大型并购活动,壮大企业规模,形成几个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对这些企业来说要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自主地展开兼并行为。

②发挥熟悉本土市场的优势,开发适合本国市场需要的产品。发挥本地服务优势,抢占市场份额。利用劳动力便宜的优势,尽量降低成本,巩固价格优势。加强技术攻坚,开拓新产品,实现产品升级。争取在高档产品中占有一席之地。

2.科研面临的挑战、机遇及应对措施

加入WTO后,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对从事技术创新的科研单位来说无疑是福音。它从法律上确认了发明创造成果的商品属性,保证了权利人的经济效益,净化了科研开发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信息产业的发展。例如,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后,我国软件产业、软件产品及市场呈现高速增长趋势。

对科研而言,应采取的措施是: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开发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产品。

3.市场面临的挑战、机遇及应对措施

我国的关税制度从整体上来说,属于一种保护性关税制度,对于信息产品市场更是如此:征收的关税既不会过分阻碍进口,造成与世界市场隔绝、影响技术进步和发展,也不至于因进口产品泛滥,使洋品牌占据绝对的竞争优势,对国内产业造成致命的冲击。对最终产品征较高关税,中间产品征较低或免征关税,可以保护和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并能扩大出口。以1997年10月1 日我国进出口商品关税税率降低后的情况为例(平均关税水平已由原来的23%降低到17%)。微机、微机的数据处理部件、POS、工控设备、显示器、针式打印机的关税为15%; 键盘、鼠标器、工作站数据处理部件为12%;针式打印机打印头及其他零部件为9%,即从整机到零部件的关税呈递减趋势。这样的关税结构, 对国内信息产业起到了很有效的保护作用。

加入WTO后,我国到2005年将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 即将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关税都降为零。国内产品市场必将受到国外进口产品的更大冲击,这在短期内势必对我国正在快速发展中的电子信息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关税水平的降低,意味着出口到我国市场上的产品的价格将下降。由于国外品牌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更高的知名度,相同档次的产品,在相同的价格下,更多的消费者倾向于购买国外品牌产品;关税的降低也同样使国产产品的价格降低,更低廉的国内外产品可以使一些潜在购买者成为现实购买者,产品的销量会以更大的幅度上升,有利于信息技术产品的推广和普及。总之,广大消费者可以在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的竞争中得到更大的实惠,有利于整个信息产品市场的繁荣。

(1)计算机业

由于各种信息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不同,加入WTO后, 这些产品市场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也不同。例如:微机、针式打印机产品由于国产品牌占有率提高,竞争力增强,国外著名品牌产品多在本地建厂生产,正常进口数量占总销售量的比重已很小,降低关税的冲击估计不会很大。由于我国生产的微机、工作站、打印机等最终产品主要靠进口关键部件组装生产,这些产品零部件关税的降低,有利于国内计算机最终产品的发展,但将使国内中间产品的利用率减小,阻碍零部件及关键部件产业的发展。键盘、鼠标器国产化程度较高,有一定的承受能力。稳压电源和UPS产品进口量较大,国外产品仍具有优势, 降税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影响将较大。大、中、小型机、工作站、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软盘驱动器和光盘驱动器是国内发展相对较弱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关税下降甚至取消,国内市场受到的冲击将很大。大中型计算机大部分依赖进口,小型机基本上从国外进口散件来组装,这些产业应加快发展。

加入WTO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业的冲击也不大, 而且会有助于它的发展。据对1997年我国计算机软件市场的分析,系统软件销售额是13.2亿元人民币,占12%;操作软件销售额27.5亿元,占24%;应用软件78亿元,占63%。应用软件以国内的为主,系统软件、操作软件基本上为外国大公司所垄断。目前软件的关税名义上是15%,实际上是零。因为计算机设备到用户手中,软件没有单独的售价。从这两个因素上看,如果我国加入WTO,对软件业没有直接的大冲击。相反, 通过引进国际竞争,我国重硬轻软、知识产权无法受保护、智力入股没有法律保护、投融资渠道不健全、缺乏统一标准的现象,在外力促进下将有所好转。

(2)彩电工业

加入WTO后,我国彩电工业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1998年, 我国彩电已有3269万台的产量,数百万台的出口量。在国内彩电市场中,主要是长虹等国内品牌与我国生产的国外品牌的竞争。据估计,目前东芝、松下、索尼、飞利浦等在国内的生产能力已达每年1000万台。前几年它们的产品大幅度降价,目前已无法再降。通常,这些公司在其本国的产品成本较高,如日本售价万余元人民币的摄像机,在我国仅卖五六千元。

目前我国家电的关税已经符合WTO的要求,即使再降, 其售价也不会再低。加入WTO后,进口家电不会与国内产品打价格战, 而更多的是利用技术更先进的产品打入中国市场。从国际市场上看,我国彩电的竞争优势在于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较低的产品,竞争对手主要是韩国。大屏幕彩电所需的核心部件(大屏幕、纯平面彩电显像管)需要进口,成本较高,竞争力受到一定的影响。欧盟的彩电市场容量大,一半需求靠进口。自80年代以来,欧盟一直对我国出口的彩电征收反倾销税,致使我国彩电出口大幅度下降。1998年,欧盟单方面将反倾销税率提高到44.6%,并只允许我国3家合资公司的产品对其出口。

加入WTO后,我国彩电存在进一步扩大出口的潜力。因此, 我国应加强与欧盟的磋商工作,争取取消对我国采取的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利用WTO的有关条款, 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推动我国彩电的出口。更重要的是,全面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在大屏幕、数字化技术方面缩小与国外产品的差距,使未来我国彩电等家电产品占领更大的国内外市场。

(3)电信设备制造业

对电信设备市场而言,发展机遇可能大于挑战。我国电信设备市场早已向外商开放,加入WTO后, 对电信设备制造业的冲击远远没有对电信服务业的冲击大。我国电信设备制造企业面临的发展机遇有以下几点:

①市场竞争强度不会有太大的增加。由于世界电信设备制造业的“八大金刚”都已进入我国,它们已获得了国民待遇。我国加入WTO 之后,不会有新的更强的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强度不会有太大的增加。

②我国民族电信设备制造企业已实现群体突破,并开始步入国际市场,加入WTO后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我国民族电信制造企业在同“八大金刚”的竞争中,“五朵金花”(巨龙、大唐、金鹏、中兴、华为)已脱颖而出,群体突破。它们自主开发的数字程控交换机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其信令系统、网管系统、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各种业务接口及软件功能更符合中国电信网的要求。

③电信设备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会大大降低。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民族电信设备制造企业,很大一部分的零部件都依靠进口。电子产品进口关税高达12%以上,加入WTO以后,进口关税将大幅度降低, 这必将增强我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但是,民族电信企业与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等通信业巨子相比,综合实力差距仍较大。加入WTO后, 民族电信企业仍将遇到诸多挑战。这些挑战是:

①企业研究开发能力薄弱。在同外资合作中,一些企业并没有拿到技术,或者只拿到工艺技术,而开发技术和设计技术并没有掌握。很多合资企业甚至没有设立研究开发中心,由于缺乏消化创新能力,不能开发新产品。加入WTO之后,这类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②规模经济效益问题还有待解决。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信设备中,除程控交换设备获得一定规模经济效益以外,大多产品如手机等则刚投产,有的才刚刚研制成功,产品性能与国际知名品牌还有很大差距,尚未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若在加入WTO前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入世后其市场份额增长势头会受到遏制。

③政府保护措施取消后,市场份额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民族电信企业的较快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的扶持政策,电信服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中国产设备的采购比例相对较高。加入WTO后, 这一优惠迟早会被取消。学会在没有政府保护的环境下发展,是我国电信设备制造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的大事。

(4)电信服务业

对我国电信服务业市场而言,业内人士认为加入WTO, 挑战会大于机遇,其主要挑战有以下3点:

①我国电信服务企业难于应付国际电信服务企业的竞争。世界许多大型电信公司已建立国际电信战略联盟,竞争优势显而易见。此外,我国竞争实力和竞争状况堪忧。首先,我国最大的电信经营企业不习惯竞争。其次,市场竞争无序。尽管中国电信允许联通公司经营移动电话业务和在部分城市开展固定电话业务,同意网络间互联互通,但实际上,联通公司在移动电话和市话的接入方面还受到种种限制,导致联通发展缓慢。

②电信管理体制与企业经营机制不适合WTO的要求。WTO要求其成员必须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其目的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共同基础上,实现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只有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企业才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竞争。而我国的电信体制在这方面还相差甚远。我国从80年代初就开始了电信经营单位的企业化,但是迄今为止从事电信业务的电信局还称不上真正的与邮电管理部门相独立的企业,名为企业的中国电信实际上是一个由管理部门控制的业务运营的法人体制。因此还需完成电信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彻底分离,即政企分开。

③电信法规不符合WTO的要求。根据GATT第三条规定, 各成员国应及时公布有关或影响该协定执行的相关措施,以及其签署参加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至少每年公布一次,并对其他成员的询问做出迅速答复。这是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这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我国目前尚未有完整、成文的电信法,而存在名目繁多的不透明的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鉴于以上情况,在加入WTO后, 一些国际电信巨头可能抢占我国部分电信业务市场,与我国电信运营企业展开激烈竞争。

我国电信服务企业面临一定压力,但对自身的发展也是一种推动。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电信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这些发展机遇主要有以下两点:

①电信服务质量将大大提高,市场将迅速扩大。我国电信市场潜力甚大,可能吸引众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导致多个市场主体的出现和参与竞争,从而大大提高服务质量并使整个行业的电信资费下降,整个电信市场迅速扩大。这对发挥信息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将大有好处。

②引入竞争将提高我国电信企业的效率。开放部分电信市场,激烈的竞争将“冲洗”中国电信因长期独家经营所养成的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等多种弊端,使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跟上世界潮流,不致于变成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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