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询价制度中中介机构的思考_保荐人论文

新股询价制度中中介机构的思考_保荐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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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券商压力倍增

1.竞争更加激烈。从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之日起,券商一直生存在收益多于风险、责任的环境之中。以前券商在IPO项目上,基本上是旱涝保收,基本工作只有一项,即帮助企业完成上市审核,去监管部门公关,只要监管部门审核通过了,就坐收佣金。同一家公司要上市,无论选择哪家券商来辅导、承销,其结果都差不多。因此,券商在IPO项目上,往往会展开广泛的圈地运动。券商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价格和人际关系的竞争。通过更优惠的报价,获取辅导项目;通过各种关系,特别是地方政府官员的关系,争夺项目。

实行新股询价制度后,新股价格将由市场决定,券商在IPO中的作用将逐步显现,券商的承销风险将不断增大。券商与发行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发生微妙的变化。实行询价制度,将成为分化券商的分水岭。能否获取优质项目,将是券商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此,券商之间的竞争将更为激烈。

2.全面考量券商素质。实行询价制度后,发行公司选择券商,除了关注发行的市盈率外,将更关注券商的资金实力和承销能力。同时,对券商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对承销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从历史来看,我国的一级市场基本上是短缺市场,需求大于供给。在苏泊尔首日开盘价跌破发行价前,一级市场一直被人们看好,认为是没有任何风险的市场。许多企业把申购新股作为消化财务成本的主要手段。由此,证监会出台了IPO向二级市场配售的政策,确保肥水不流外人田。因此,几乎没有券商去关心发行问题,也很少花精力关注投资者,多数券商基本上没有稳定的合作伙伴,没有固定的承销队伍。

深圳中小企业板重大的贡献在于让投资者认识到一级市场仍然存在风险。采用市场定价以后,券商不但要抓住发行公司的项目资源,更要抓住投资者的资金资源。

从承销能力来看,券商的资金实力是基础,如果拥有庞大财团的支持,在IPO项目上会特别优势。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组织更多的资金资源,满足IPO项目发行的需求。与境外券商(保荐人)相比,这是境内券商最大的弱项,境外保荐人非常注重建立承销队伍,这是保荐人的核心竞争力。境外上市时,选择保荐人,首先要查询他们以往的业绩,考察他们有没有与发行规模相当的承销能力。因此,对券商而言,当务之急是必须同境内机构投资者搞好关系,选择并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提升自己的承销能力。

(2)对业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实行新股市场定价,券商与发行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券商不可能一味迁就发行公司,券商必须在高定价带来的收益和余额包销所带来的风险之间做出一个平衡的选择。券商不但要从行业背景、业务前景等因素与发行公司商定发行的市盈率,而且还要从往年业绩审计、费用摊销等方面介入,深入了解公司情况,确保发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对券商的综合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在开发新项目时,券商仅仅提供常规性的IPO融资服务将远远不够。业务经理不但要精通IPO融资的业务,更重要的是发现企业的价值,通过与发行公司的合作,为他们带来新的价值空间。也就是说,券商的角色、提供的服务将不仅仅停留在单一的证券业务上,需要从财务顾问、战略顾问等角度为发行公司带来信心、带来新的增值空间。这对券商的业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3.券商要加强风险的防范。实行询价制度后,券商的风险和责任将不断增大。包销余额不再是美差,从前,券商愿意以优惠的价格获取项目,看中的就是包销余额带来的巨额机会收益。今后,在此业务上,风险将与收益共存。因此,券商需要从业务环节防范自身的风险。

(1)严格筛选和管理项目。实行新股询价制度后,券商应该对IPO项目作全面的审视、整合。对不同赢利能力的项目,券商要给予不同的关注。适当收缩高风险、低赢利项目。项目整合后,赢利能力较弱、潜在风险较大的项目,可能无人问津。

慎重选择新的辅导项目。券商需要增强辅导项目立项的前期审核环节,通过筛选,确保IPO项目成功,打造券商的诚信度和美誉度。虽然辅导项目会给券商带来微利,成为IPO的储备项目。但是,如果券商在某一区域的辅导项目均不能成功发行,这将会影响券商的品牌和信誉。

加强辅导项目的过程管理。尽管证监会对券商的辅导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实际上,能够尽心尽责完成辅导工作的券商并不多。券商应该加强辅导的过程管理,增强在拟发行公司治理过程的参与度,降低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2)聘请券商律师。与境外保荐人制度相比,境内在实行保荐人制度后,对如何降低保荐人责任和风险,缺乏制度安排。境外上市时,保荐人均需聘请保荐人律师,其主要目的就是减少保荐人的责任和风险。

虽然证监会对境内券商是否聘请券商律师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保荐责任追究制度来看,显然对券商不利。因此,券商在IPO项目中,有必要聘请券商律师,参与IPO项目的全过程,合理区分券商与发行公司之间的责任和义务,避免意外风险的产生。

B财务顾问前景看好

1.企业上市需要财务顾问。由于上市规则和操作实务过于专业,在境外上市时,企业首先会考虑寻找合适的财务顾问公司为其提供综合性的服务;在境内上市时,有的企业找政府上市办的,也有找券商的,也有找律师、会计师的,但很少有企业想到找证券财务顾问。

那么,企业上市应该找谁才合适?当地政府的上市办虽然不是专业机构,确能为企业适当引路,帮助企业物色合适的中介机构。但是,如果要求上市办提供全程的业务指导,并代表企业与中介机构展开协调和沟通,显然要求过高,也不现实。

从实践来看,企业上市的财务顾问工作往往由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免费代劳。律师、会计师由于受专业限制,往往难以承担财务顾问的职责。此外,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律师、会计师的收益相对固定,他们一般不愿意兼任财务顾问,否则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最后,财务顾问工作往往落在券商身上,毕竟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券商和企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从实际效果来看,部分实力较强的券商确实能够承担起财务顾问的职责。但是,券商兼任财务顾问,有以下缺点:

一是功利心过强。由于证券从业人员流动性太大,券商以及业务经理总喜欢“短平快”的项目,在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往往操之过急,总希望目标企业尽快改制、尽快进入辅导、尽快申报材料、尽快发行。工作日程安排往往会脱离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拔苗助长之嫌。

二是独立性不足。由于企业对证券上市的相关业务知识十分缺乏,需要有顾问公司协助企业与券商、会计师、律师展开协调、沟通。如果券商与财务顾问合二为一,很难保证公司的利益。

2.财务顾问面临的机遇。目前,财务顾问公司多数由有上市经验的专业人士领办,从业主要成员都来自于证券公司以及各级体改部门,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上市经验。而且,他们的收费相对合理,能够贴近企业上市融资需求,能为企业提供全程、个性化的服务。但是,由于财务顾问的角色和作用,还没有被企业界广泛认同,他们还处于艰难的创业之中。

实行新股询价制度后,企业与券商之间将发生微妙的变化,给财务顾问发展带来契机。

(1)企业与券商关系的变化。以前,证监会对IPO发行有明确规定,市盈率不高于20倍,首次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倍。上市过程及其安排,均已约定俗成。券商与企业的利益基本一致,只有企业顺利上市了,券商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券商为企业出谋划策也是顺理成章的。

实行询价制度后,企业与券商之间的关系却发生了微妙变化。券商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收益基本不变,但是,风险和责任却增加了许多。因此,上市环节中,双方产生分歧在所难免的,如果继续聘请券商担任财务顾问,可能对企业本身不利。企业需要一个综合协调人,协助他们与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商务谈判,合理安排上市工作各个环节。

(2)境内外市场的选择。以前,由于境内证券市场比境外证券市场有较高的市盈率,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实行询价制度后,有人预计境内IPO市盈率将会在5到10倍之间,基本上与境外证券市场持平。因此,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进行权衡分析和比较,选择合适市场上市就显得十分必要。但是,由于境内券商很少有境外证券市场的保荐人资格,如果请境内券商帮助选择市场,受他们业务知识限制就会力不从心,受他们本位思想影响就会有失公正。

从目前来看,境外证券市场具有比较优势。一是市场化程度高。发行的市盈率由市场确定,有些行业,比如:制药、IT等产业,发行市盈率甚至超过20倍。二是没有系统性风险。境外市场本身就是全流通的,没有制度性的市场缺陷。三是速度快。没有辅导一年的要求,企业决定在境外上市,一般在6-9个月内就可以顺利实现。发行公司不必在上市环节花费更多的时间、牵制过多的精力,关键在于经营好自己的产业。四是自主性高。企业上市后,如果要在证券市场展开一系列操作,如增发、定向配售等,均由公司按章程规定办理,比较方便。

因此,企业要进行证券市场的选择,必须聘请相应的财务顾问提供客观的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出有利的选择。

C基金公司机会多于挑战

尽管境内基金公司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基金公司作为境内主要机构投资者,担任投资者代表是无可非议的。实行新股询价制度后,基金公司将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1.投资者的地位不断上升。从境内、境外上市发行的过程来看,较大的差别在于对投资者的重视程度上。在境外,上市路演作为发行公司、保荐人与投资者开展深入沟通的机会,对能否顺利发行十分关键,发行公司、保荐人均十分重视路演工作。在境内,上市路演都是走过场,大家都说好话,希望投资者放心购买,投资者也容易被说服,毕竟是短缺市场。因此,没有发行公司、券商真正重视上市路演,重视与投资者沟通。

实行询价制度后,无论是发行公司,还是券商,均要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摸准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上市路演成功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以及能否顺利发行。因此,路演必将从原来形式逐步走向实质。在此过程中,投资者也将不断得到应有的尊重,投资者的地位也将不断提高。作为境内投资者代表的基金公司,也将受到来自券商、发行公司应有的礼遇。

2.优先获取信息。从资金实力来看,基金公司的规模是其他境内投资者无法比拟的。基金公司将对IPO定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毕竟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境内。

基金公司作为主要的询价对象,自然就拥有优先获取发行公司信息的权利,通过与发行人的深度沟通,优先获得发行公司的财务、经营、战略等方面资料。同时,在询价过程中,也蕴含着优先购买的机会。当然,如果操作不够完善,也不排除基金公司通过“寻租”方式获取额外的收益。

3.调整理念,把握机会。面对证券市场国际化,基金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境外基金年赢利能力达到20-30%相比,境内基金存在着巨大的落差,根本无法在同一平台上竞争。如果说引入QFII,只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兆;那么,同意“三资”企业在境内市场上市,只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起步;假如中国证监会允许境外基金在境内募集资金,境内基金将会面临怎样的竞争环境?会有多少投资者认同,并选择境内基金?

境内的基金公司习惯于二级市场上的操作,通过优先获取的内部信息,放大利好、利空消息,获取超额的投机利润。其结果是使散户投资者普遍蒙受损失,使境内证券市场充满风险,股市涨跌过于频繁,涨跌幅度过大。股市的非理性运行,带来了消极的结果,既违背了基金公司专家理财的理念,又阻碍了自身的发展。

实行新股询价制度后,基金公司要看到中国证监会规范证券市场的决心和希望,转换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境内理性投资者的角色。基金公司要从单纯的二级市场操作,转移到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并重上来,配合证管部门,承担起境内主要投资者的角色,通过规范运作,不断增强赢利能力,形成核心竞争力。

实行新股询价制度,是证管部门推行证券市场市场化的一个主要举措,对规范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将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新制度的推行,对境内中介机构来说,影响将是深远的。市场化的分化将是必然结果,关键要看中介机构能否抓住机会,获得优先调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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