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契约融资与我国民营企业控制权转让_债权融资论文

非契约融资与我国民营企业控制权转让_债权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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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2)03-0023-08

本文借助于交易成本理论和代理理论的某些观点方法研究我国私营企业融资与治理问题,分析在不完全资本市场中私营企业的融资特点和企业控制权转变过程。

一、不完全资本市场与私营企业的非契约融资

(一)在内源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三种主要融资方式中,内源融资是在企业内部、资本市场之外进行的,资本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为同一主体,不存在契约关系,是典型的非契约融资(non-contractual financing)。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是在资本市场中进行的,资本市场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契约关系,以资本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发生分离为前提条件。越是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的融资过程越是依赖于规范的契约,融资契约越接近于明确和完全。一些研究借助于期权原理对企业融资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解释,认为企业的融资还可以看作是企业与债权人或股东之间所达成的一组期权合约。

契约融资较少地受到行政干预,即使存在行政干预,也是通过制定或执行契约的方式实现的。相反,在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契约所发生的作用较小,融资契约的不完全程度高,这种融资接近于非契约融资。非契约融资风险较大,契约不完整且约束力小,融资关系的随意性较大,融资过程所受到的行政干预没有经过规范的契约约束,甚至会加剧融资关系的随意性。通过下文的分析可以判断,我国私营企业的融资具有明显的非契约融资特点。

在我国第一代私营企业主的创业时期,私营企业的融资结构是一种内源融资合并债权融资,股票融资在私营企业中只占极低的比例。内源融资合并债权融资是指企业主要采取内源融资方式、债权融资方式或内源融资和债权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内源融资是运用自有资本和盈利留存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其优点是成本低、抗风险能力强、自主程度高等,是企业发展初期的主要融资方式。小型私营企业的债务一般为短期债务,它们的债权融资抗风险能力弱、自主程度低,这种融资方式受到较强的成本约束、债务关系和信用关系的约束等。其中,我国私营企业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是银行借贷,债券融资比例很低。我国私营企业尤其是小型私营企业严重依赖内源融资,无论是创业资本还是后续投资。与其它转型国家的私营企业相比,中国的私营企业更多地依赖于内源融资。银行借贷在我国私营企业的融资方式中居第二位,但从融资的数量看,额度过小,但还是较股权融资方式稍普遍。

内源融资合并债权融资在我国私营企业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内源融资方式筹集创业资本,在后续投资中逐渐引入一定量的银行借贷资本,私营企业主要合并使用这两种融资方式,但两种融资方式的使用量却极不均衡,内源融资方式极其普遍。总体上看,我国私营企业的内源融资与债权融资的分割比例是前者大,后者小。

在我国私营企业上市公司中,主要家族股权的过度集中使我国私营企业普遍存在新“一股独大”问题。“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通过债权和股权两种方式所进行的后续融资也具有内源融资合并债权融资的基本特征。主要家族所拥有的占据企业资产绝大多数份额的资产一般是通过内源融资方式筹集的,这决定了上市私营企业仍然具有内源融资的基本特征,如果企业还采取了银行债权融资方式,那么上市私营企业的后续融资就与上文提到的内源融资合并债权融资的基本特点相类似。

对我国私营企业融资情况的一些调查支持了上述判断,如某项调查显示,抽样企业在创业阶段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资金。90%以上的初始资金都是由主要的业主、创业团队成员及其家庭提供的。依靠个人储蓄创业在北京和温州尤为典型,在这些城市,原始资本中自筹资金的份额超过95%。而美国中小型私营企业在创业阶段,平均30%的创业资金是从金融机构获得的,包括从商业银行的16%。其它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家的调查结果也显示创业者能够更容易地获得贷款。捷克共和国约2/3的企业在创业时都接受过银行的贷款。另一项调查显示,在628个被调查的企业发展过程中,股票市场的融资作用非常小,只有3家挂牌上市。但是15%的企业表示计划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运营资金(中国工商,2000)。

(二)我国私营企业非契约性融资的主要原因不能仅仅从我国私营企业对内源融资有更强的偏好来解释,这种融资结构的形成还根源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全性。资本市场不完全性的表现是:

1.市场体系存在缺陷。例如,金融体系不健全,针对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缺乏,大型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贷能力、审贷程序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不愿意为中小私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私营企业尚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缺乏抵押资产及信誉记录,尤其是高科技企业中可作抵押的固定资产比例过低;与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制法规不健全,新产生的呆坏帐和证券市场欺诈问题严重。在为私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方面,地方性的中小民营银行及其它民营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和优势,它们对当地的中小企业情况比较熟悉,取得信息的成本较低,运作灵活,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

2.市场机制所发挥的作用不充分。例如,行政性及政策性等非市场因素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程度较深,行政干预曾经帮助部分私营企业获得贷款,但也曾经一度出现过由政策所诱发的针对私营企业的贷款偏见;信息披露不完全,金融机构获得私营企业的真实信息较为困难,同样企业获得金融市场的实信息也较为困难;道德风险问题突出,这一问题与私营企业较少考虑融资成本而过度重视资本的可获得性有关。

3.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平衡,具有二元性或分割性特点,不同的企业是在发育水平具有较大差别的资本市场中进行融资的。例如,改制成功的大型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少量大型私营企业能够在相对发达、相对规范的资本市场中实现融资目标,而大量私营企业则存在进入障碍,只是在更为落后的资本市场实现少量的不规范融资。

在不完全的、呈明显分割状态且存在政府直接担保的资本市场中,私营企业的间接融资基本不考虑融资的成本—收益曲线,利息率与利润率对私营企业融资的调节功能微弱。在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各种间接融资方式中,企业缺少选择性,过度重视资本的可获得性,主要表现为尽可能地追求上市资格和债权融资额度的最大化。

(三)威廉姆森(Williamson)曾经用债务资本成本和股权资本成本的比较来研究企业融资方式与融资顺序的选择,设K为资产专用性指数,债务资本成本和股权资本成为被视为资产专用性的函数,分别为D(K)和E(K)。在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时,D(K)<E(K),例如D(0)<E(0),这是因为债务较为简单的融资结构,这种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较低,相应地,股权融资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治理结构,组织成本较高。随着K的提高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的成本都会增加,但债务融资成本上升得更快,原因是债务融资的成本约束是硬性的,于是股权融资成为最终的选择。

唐纳德森(Donaldson)和梅耶斯(Myers)提出的“啄食”(Pecking Order)顺序融资理论认为企业的融资顺序是:首先是内源融资;其次是债权融资;再次是混合证券融资,如发行可兑换债券;最后是股权融资。

威廉姆森运用融资成本的比较治理方法,唐纳德森和梅耶斯运用的是行为分析法,但结论是一致的,都认为股权融资是最后的融资方式(威廉森,2001)。

从融资方式的变化规律来看,我国私营企业严格遵循了从内源融资到债权融资再到股权融资的顺序,与西方企业融资的发展过程基本一致,既符合威廉姆森的结论,也符合唐纳德森和梅耶斯的结论。虽然可以借助于交易成本理论和代理理论来说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全性及私营企业融资的非契约性,但威廉姆森用资产专用性函数所描述的融资成本和“啄食”顺序融资理论都不能完全解释不完全资本市场中我国私营企业的融资问题。这些理论实际上是用完全竞争的市场均衡模型来分析资本市场的,也就是说代理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对企业融资及治理机制的研究主要是以完全的资本市场为假定条件,也就是说,这些理论不能完全用来解释我国私营企业融资结构的根源。只有在完全的资本市场中,企业才能够做到对各种不同的融资成本进行比较并自主地选择治理结构。

二、融资与第一代业主时期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

经过20余年的发展,一些私营企业已经完成了第一代业主的创业阶段,进入下一个生命周期。在第一个周期中,私营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是极其特殊的,不完全的资本市场使私营企业的融资方式与治理结构都具有不同于西方企业的特点。一方面,私营企业的发展是体制转变的结果,另一方面,私营企业的特殊融资方式与治理结构也留下了体制转轨的痕迹。

1.前文所列举的事实能够解释第一代业主创业时期大量私营企业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原因,但与此相矛盾的是,某些私营企业却能够较容易地获得银行贷款。也就是说,在这一阶段,除了债权融资在总融资额度中所占比例较低以外,我国私营企业间接融资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银行债贷的分布极不均衡,私营企业获得贷款的难易程度差别极大。其原因是什么?在研究亚洲家族企业大股东侵占剥削小股东利益的原因时发现,企业能够通过过量使用银行借贷方式将企业资产转移,而企业能够获得大量贷款的原因是本公司的大股东同时也是银行的大股东,能够决定银行的贷款方向。相比之下,我国私营企业则很少与银行拥有共同的大股东或高层决策人员,不能通过产权关系的便利获得优先贷款,某些私营企业能够较容易地获得银行贷款的原因是政府行使了直接担保功能,尤其是地方政府。近几年政府干预私营企业的主要特点是在融资环节或融资领域的干预,而不是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干预。

在改革初期,政府直接担保的作用是解决大型国有银行在选择提供信贷的私营企业时所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银行的贷款方向提供信息,但这种担保不是以物质资产作抵押,而是以行政命令作抵押,这种抵押方式风险最大。在行政手段干预下获得贷款的私营企业平均资本收益率低,私营企业内部资本吞噬、剥削借贷资本现象严重,银行利益受损失,在国有企业转制阶段所形成的大量不良信贷基础上,又增加了由私营企业所形成的新的不良债务累积。在市场中,企业声誉应由其业绩、信誉来保障,是市场化的,而政府的担保则离开了市场业绩和信誉,使我们难以迅速培养起私营企业的市场业绩与信誉意识。科斯(Coase)曾经谈到过非价格因素组织协调生产要素的例子:在兰开夏的棉纺织业中,一个纺织商能靠信用租到动力设备和店铺,获得织机和棉纱。但是我们应该明确的是,虽然是靠信誉而不是高价格租到生产要素,但科斯所指的纺织商的信誉恰恰是在市场中形成的。

地方政府直接担保的主要目的是扶持典型企业,优先选择部分企业并为其提供担保,因而政府的直接担保具有歧视性和差别性,难以真正实现扶优扶强的目的,却造成了私营企业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另外,政府在私营企业发展前景的甄别上不准确,难以将真正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挑选出来,失误率较高。其结果是,特定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并且可能产生腐败。私营企业的发展前景应由市场中的专门机构来甄别,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随着近期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政策的出台,政府担保的方式也逐步市场化,逐步从行政手段的担保转为基金担保,但在政府所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例如,政府用基金为企业向银行担保,为了确保担保基金的安全运作,企业还要向政府进行手续繁琐的“反担保”,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在操作中削弱了私营企业的贷款愿望。

2.综合东西方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主要有三种主要模式:一是典型的业主制,财产主要来源于自有资本或自有资产作抵押的银行信贷,这种模式在世界各国都广泛存在,尤其是在东南亚等中小企业居多的国家和地区更为普遍;二是银行与企业共同治理的结构,例如日本的主银行制就是企业一般拥有一个主要为其提供贷款甚至拥有该公司较多股权的银行,主银行在企业投资决策中起重要作用;三是规范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企业中财产来源多元化,股权相对分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这种模式在美国完全的资本市场中最为典型。

以上三种类型的治理结构中,第一种是最原始的模式,同时也是私营企业所采取的最普遍模式,无论在完全的资本市场还是在不完全的资本市场中都是如此。这种模式是其它两种模式的基础,私营企业的发展一般都是以这种治理模式开始的;第二种模式的产生有其特定的背景,是战后日本大财阀股权被分散、小股东抛售的股票被银行大量收购后,企业发展战略由主银行与职业经理共同决定的特殊模式,主银行一般拥有企业的股权和债权;第三种模式依赖于资本市场,在发达、完全的资本市场中,采取这种治理模式的私营企业比例比较大。

严格来说,在第一代私营企业主的创业时期,企业的融资与治理结构不属于上述三种类型中的任何一种,在企业治理结构上形成了特殊的“业主制”。由缺少抵押资产、缺乏信用评定体系及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间接融资困难,导致私营企业发展严重受限。在不完全的资本市场中所形成的间接融资银大程度上受到了行政性的干预,但由政府担保形成的信贷资本约束软化,有些类似于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债务关系特点,与西方典型的业主制存在区别。西方的业主制是在完全的市场中形成的,较少受到行政性干预,尤其在融资方面。

与日本的主银行制不同,为我国私营企业贷款的银行在企业治理结构中不占据重要地位,银行很少参与私营企业的治理。这不仅是因为银行只是简单地拥有企业的债权,而不拥有股权,还因为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出现了中介者。

政府对融资过程的干预,使得银行与企业之间本应发生的直接联系并未随着私营企业债权融资的扩张而相应地扩张,银行对企业经营的跟踪了解和监督制约都远远不够,银行较少在企业经营决策上起作用。取而代之的是私营企业过度重视与政府的直接联系。由于多数私营企业是老总权力过大,企业内部缺少权力制衡,融资过程中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缺少监督和制约,随意性过大,难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融资与平稳发展。由于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政府这一行政性中介组织,政府部门既能够干预银行的贷款方向,又能不同程度地干预企业的投资方向,使得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纯市场的,银行对企业投资的引导与监管乏力,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缺乏银行的制约。

3.近年来,我国对私营企业融资环境及治理结构改善所采取的基本策略是,逐步撤出行政手段在融资中的作用,通过构造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推动私营企业融资与治理的市场化与契约化。在间接融资方面,对私营企业债权融资进行了政策性调整,债券发放实行考核制,并推动企业发债和利率的市场化。中央银行不鼓励政府对企业担保和企业对企业担保,因此,必须为私营企业贷款提供真实抵押。逐步建立私营企业贷款专项担保基金,为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在直接融资方面,积极推行主板核准制,对达不到主板上市资格的高科技私营企业,积极扶持他们到创业板筹集资本,降低私营企业的上市门槛。为配合股权融资的发展,重视培养中小企业诚信意识,完善信用制度。中国证监会出台了独立董事制度,目的是解决科学决策、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及信息披露等问题。

本文认为,在私营企业贷款专项担保基金制度的运作问题上,应本着担保基金的设立与使用分开操作的原则,基金可以由政府设立,也可以由其它机构设立,但必须由专业化的非政府机构来使用。为解决服务业和高科技企业由于缺少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融资难问题,可试行技术资产担保制度。对于创业型企业,经过专门技术机构的评定和认证,将所获得的技术专利作为部分抵押,其所有权在借贷期内归银行所有,企业拥有使用权,待借贷关系结束后,银行将技术专利的所有权归还企业。应该特别强调一点,技术资产只能充当一部分担保资产,如果作为全部抵押资产,银行可能难以接受,因为技术的市场前景和市场回报是有风险的,尤其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的更新速度过快,用技术作为抵押承担了较高的风险。从这种意义上看,这种方式有些类似于风险投资。

随着融资周期的增长和企业信誉记录的逐步建立,私营企业的融资方式会发生改变。透明财务报告的、完全信息披露的及优良的信用记录是私营企业从间接融资转为直接融资的基本条件,这对于我国私营企业的契约化融资方式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私营企业在与投资者、供应商、销售商及其它商业伙伴的合作中所付出的高额交易成本中,相当部分来源于交易时对方因为存在信用的疑虑所索取的风险加价,这种风险来自于缺少信誉记录或企业普遍存在的诚信问题。

三、私营企业的控制权转移

1.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逐步向契约化转变,在各种治理结构中,有限责任公司增长速度最快,1990~1999年,有限责任公司年均增长80.42%,同期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7.99%、14.23%,所占份额从56.20%下降到32.78%(张厚义等,2002)。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私营企业普遍选择的一种治理结构,是企业在未能上市的情况下,一定程度地实现企业融资与治理契约化特殊选择,主要表现是股东财产不能退出,但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内部交易转让股权。一般来说,实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私营企业,家族仍然是有主要控股者,参股者主要为本企业职工,因此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仍然具有家族企业特征。加上家族气息更浓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我国私营企业总体上还可视为家族企业。

完成企业阶段的私营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已发生显著的改变,尤其是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化,行政手段淡出,这也是我国私营企业控制权从第一代业主向第二代转移的时期。私营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家族内部转移,也就是财产权的继承与企业控制权的继承同时进行;另一种是从企业外部聘任职业经理人员,这种方式更多地伴随着股权的分散化,尤其是进入股票市场。

相比较而言,我国私营企业将普遍地首先选择第一种控制权转移方式,因为这是一种成本最小的控制权转移方式,融资方式仍然以内源融资为主,债权融资比例将迅速扩大,因为债权融资不存在诸如股权融资后控制权被职业经理接管的风险,控制权仍可留在家族内部。随着私营企业的成熟,一些业绩优良的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将通过上市而成为公众公司,但这些公司也将在较长时期内由个人或家族控股,一些企业的控制权也将在一定时期内留在个人手中或家族内部。

当私营企业的家族治理发生了治理难题时,就可能发生企业控制权向职业经理的转移,从理论上看,转移的条件是家族治理的成本高于职业化治理所发生的代理成本。具体表现是:随着企业经营难度的扩大,家族治理所具有的生产、管理及营销技术方面的局限愈发暴露,造成企业发展困难,当家族治理为企业所造成的利益损失大到一个可被明显观察到的程度时,企业可能会采取聘任职业经理人的办法来解决;随着企业组织的扩大和复杂化,家族治理的内部协调成本越来越高。伴随着第一代业主即企业精神领袖或家族权威的退出,私营企业控制权向第二代的转移,股权及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会愈发激烈,第一代私营企业主企业时期所特有的家族治理低成本优势逐渐消失,当治理成本提高到一定程度,即家族治理的成本高于聘请职业经理所发生的代理成本时,就可能发生控制权向职业经理的转移。

应当指出的是,企业控制权向职业经理的转移不是一定会发生,也不是只有发生了这种转移才能够保证企业治理的高效率。如果企业能够顺利地解决上述治理难题,控制权就不会转移给职业经理。某些掌握控制权的第二代家族成员具备了较为全面的知识和能力,具备了职业经理人员的素质,控制权一般不会转移,西方一些大型家族企业的发展延续了这种模式。一般说来,如果掌握控制权的家族核心人物具备了较为突出的能力,且家族内部无人能够替代,家族治理的内部协调成本也不会迅速上升。即使上述两大难题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企业控制权未转移给职业经理人员,但这种过于依赖家族自然人的治理结构仍然是存在风险的。

企业控制权从第一代向第二代的转移是我国私营企业第一个生命周期的结束和下一个生命周期的开始,也是私营企业从非契约式治理向契约式治理的转变过程。在第一个生命周期中,私营企业的治理更多地可以视为业主的权威作用,随意性大,缺少契约规范。在第二个生命周期中,私营企业治理的契约性将大大提高,无论企业采取哪一种控制权转移方式。应该指出的是,并非家族企业的治理都是非契约的,控制权在家族内部的转移同样能够实现企业的契约化治理,例如,控制权仍然留在家族内部的上市企业基本符合现代公司制的要求和规范。同样,也并非所有发生控制权转移的企业都能够实现契约化治理,甚至聘请了职业经理人员的企业的治理也仍然可能是不规范的,但总体说来,这类企业治理的契约化程度高。

2.我国私营企业财产或股权主要集中在某一个个人或家族手中,财产分散化程度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低。中国社会科学院私营企业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私营企业的大部分股份为私人占有,平均比例高达85.1%,私人处于对企业绝对控股状态。在私人股东中,私人业主单独持股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同姓兄弟持股,接下来是异姓兄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持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股是这次调查中的一个发现,他们主要是通过股票赠与的形式拥有企业的股份,这是企业为了留住专门人才而采取的一项福利措施。调查还表明,私人控股是私营企业股份构成的基本特征,且1人持股的比例最高,私人股东平均占有份额为64%(张厚义等,2002)。

我国的私营企业一般从事的是竞争性较为充分的行业,这种高风险性需要财产权的集中,个人和家族控股的财产承担了企业风险和隐性成本,在该意义上,个人和家族控股的企业是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及外部股东的,这里暂不考虑欺诈等违规行为。德姆塞茨和莱恩的研究发现,当一批个人所有者和家族所有者掌握了一家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时,他们就难以再掌握其他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大的机构投资者既不会以这种方式把自己的投资集中于一家企业,也不会在一家企业中持有如此巨大的股份。控股股东有具有一种集中使用他们所投入财富的倾向。这些集中投资于一家企业的倾向,使这些投资者要承担小股东无需承担的成本——企业的特定风险,有时是更大的风险,而且风险越大,所有权就会越加集中。控权股东赁借内部信息能获得高于股票市场一般水平的投资回报,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控权股东要承担的风险,凡是未在企业支出而记录在账的成本都是由控权股东来承担的。因此,不能把股市上记录的、控权股东通过交易所获得较高回报率,解释为控权股东的个人收益高于外部股东的收益。德姆塞茨和莱恩的研究还发现,企业所有权集中与企业特定风险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并由此推论,企业特定风险越大,就越需要有控权股东(德姆塞茨,1999)。

我国私营企业需要个人和家族的集中持股,其原因还在于,小股东很难采取长期持股战略,长期持股战略将会使其承担更大的风险和成本,因为与内部股东相比,小股东转嫁成本(liquidity costs)的能力有较大的差距。股权的过于分散极易发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和私营企业的发展都未达到较高水平时,个人和家族的集中持股能够有助于解决内部人控制侵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如果企业控制权是状态依存的(state-contingent),要想保证主要投资者的利益,企业控制权就会向家族控股者手中倾斜,这种倾斜是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一致的,这种分析隐含的意义是,控权家族必须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客观上也有助于小股东的利益。

企业财产集中在个人和家族手中还会抵消掉一部分效率。许多研究表明,比外部资本便宜的内部资本,更容易引起凯恩斯主义关于投资与收益关系的总加速效应。博尔顿(PatrickBoliton)在评论韦坎德(Hans Wijkander)有关金融中介的论文时指出,年轻企业家总会面临外部融资的困难,但如果考虑家族企业的财产馈赠问题,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获得财产馈赠的企业家能够筹集充足的内部资金来满足投资需要,他们的投资行为对现金流量变化不敏感,因此减缓或者消除了加速效应。博尔顿的分析表明,内源融资不存在融资成本的压力,但私营企业可能会因此忽视资本周转的速度,使资本使用效率下降(沃因、韦夷德,1999)。

控制权在家族内部成功转移后,如果私营企业长期实行内源融资和银行借贷等融资方式,就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提升技术层次和产业层次所必需的大规模资本,这是我国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所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如果私营企业长期被限制在传统产业中,企业利润率会逐渐降低,并陷入低层次的恶性竞争。家族企业在技术和产业升级问题上的短视常常根源于融资限制,我们应该注意在股市上树立高科技企业的成功典型,高科技上市公司的优良业绩有助于引导和鼓励家族企业重视由直接融资所引发的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能力。

(收稿日期:200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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