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改革与增长”后港口企业会计与管理细节的转换分析_营改增论文

浅析“营改增”后港口企业核算及管理细节的转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港口论文,细节论文,企业论文,营改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016(2014)06-62-04

       “营改增”这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举措已经在整个交通运输行业全面试行,港口企业应充分认识这一改革带来的机会,同时化解改革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妥善安排生产和经营,做好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影响测算,做出具体预案。本文以某公司为例,对实施“营改增”后的8~9月份利润表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详细阐述对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的影响及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营改增”前后利润表对比分析(见表1)

       根据表1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对利润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计入营业收入金额相应减少。经营部门可以通过价格传导转移税负来确定提供服务的价格,但价格调整应控制在与服务接受方共享税改利益的范围内。

       第二,营业成本降低。营改增实施前,财务部门应与费用发生归口的各职能部门对成本费用进行逐项清理,具体应对措施列示如表2。

      

      

       以上六项为目前主要可抵扣项目。除此之外:

       1.外付劳务费。目前与该公司发生劳务费的有四家劳务公司(见表3)。

      

       A、B两家劳务公司由于目前经营范围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因此尚未实施。可以考虑将其经营范围适当调整,增加装卸搬运项目。一旦“营改增”后,劳务公司可抵扣项目甚少,税负势必增加。因此应进行详细测算,考虑将增加的税负劳务公司与港口企业共同承担,以达到共赢的目的。

       2.机械租费。目前机械设备所有者均为个人。“营改增”实施前,财务部门、生产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客户挂靠一家有资质的单位以便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挂靠企业的税负增加、无抵扣额、安全隐患等问题,不利于个人挂靠。因此此项费用暂时无法抵扣。

       8~9月共发生可抵扣支出379万元,分项目列示如表4。

      

       第三,港口企业应根据政策要求,对经营收入是否纳入“营改增”进行梳理。对于不纳入营改增范围的经营收入应仍延续原账务处理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于纳入营改增范围的经营收入仅需计提附加。我公司仅有劳务派遣项目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其收入占总收入的0.6%,因此税金及附加大幅减少。

       二、税负对比(见表5)

      

       三、会计处理变化(见表6)

       以上例举的仅为会计科目及核算中的变化,在实际业务中,营改增涉及港口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不仅会计科目增多,核算要求也较高。会计人员应对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避免在现行政策下出现会计核算不准确的情况,以免发生税务稽查风险。

       四、“营改增”实施后,在日常操作中应注意问题。

       1.港口经营定价方面。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客户获取专用发票后可进行抵扣,因此可适当进行价格调整以将税负向上下游转移。由于港口竞争激烈,经营人员不能站在公司的高度考虑问题,只关心吞吐量而将牺牲公司利益不进行价格调整或少量调整。因此应完善港口企业定价机制,集团公司统一定价或考虑各港口实际情况而实行差别定价。集团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各公司价格执行情况。

       2.对外开具发票方面。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相比区别在于: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发票的内容不同;发票的作用不同。这些不同之处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所致。在实务操作中,应区分客户的资质。对于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必须做好资质认定,需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国税批复证明复印件、开票信息等内容。做好资料在开票系统内的登记、纸质保管工作。避免出现向非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发生。

      

       3.票据流、资金流、合同流、物流等统一。开具的专用发票中的购买方信息(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必须与实际银行汇款信息一致,否则属于“票货分离”(货卖给一家,票开给另一家),存在税务稽查隐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非蓄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销售给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等,发票则按上述人员要求,按其自行提供的开票资料,开给第三方,造成受票方偷逃国家税款。对开票方可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受票方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港口企业在工作中,存在大量的与代理公司结算的情况。原营业税核算期间,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管理模式较为宽松,一般将发票付款方开为甲公司而由代理公司结算。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它等同于现金。因此原来的结算模式彻底颠覆。港口企业需将发票开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在收入额不足500万元的情况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为货主重新开具发票。由此可以看出,代理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量有所增加,随之营业收入将大幅增加。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税效应进行抵扣,增值税影响不大。代理公司所得税一般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收入增加势必造成所得税增幅较大。因此,代理公司应提前着手,与税收管理部门沟通转变征收方式或降低核定比例。

       4.全员参与学习政策规定。增值税涉及公司的方方面面,必须全体业务人员全面掌握,而不是仅仅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在8月份试点工作开始后,公司先后出现过工程基建、福利支出、代收代付款项获取专用发票。增值税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应遵循配比原则。购进项目金额与销售产品销售额之间应该有配比性,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即使获取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财务人员仍需要进行认证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严格的退废规定。如当月获取的比较简单可以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隔月,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现列举购买方流程: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原发票金额的负数),拿到税务局,税务局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寄给对方,对方根据通知单开同样金额的发票寄给公司(负数),以负数发票作为附件做进项税额转出。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各经办人员应全面掌握相关规定,尽量避免出现隔月退废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作为我国近年来最重要的一次税制改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是深远的。港口企业如果希望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降低税负,必须加强对现有税收政策的全面和深入理解,充分考量各项交易所产生的成本和所涉及的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取得节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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