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初步构想_生态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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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我国的环境标准在推动保护环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体系仅是针对污染防治的,生态保护方面的标准则显得极为薄弱[1],严重影响了我国生态保护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的制订工作,逐步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因此,探讨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框架和生态环境标准制订的思路,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生态环境标准的概念

生态环境标准是环境标准的组成部分。参照目前环境标准的定义[2],可以认为生态环境标准是“为了达到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依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律规定,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组成要素的质量、资源开发活动的限度或生态保护要求以及生态破坏后的恢复要求进行规定的技术规范”;各种生态环境标准的集合,称之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2 生态环境标准的国内外现状

2.1 国外概况

国外的环境标准通常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但目前笔者所掌握的关于国外生态环境保护类技术法规方面的资料不太多。从目前查到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少量此类技术法规来看,国外的生态环境标准不多,主要是对某些资源开发活动的限制和生态保护要求方面的内容,所涉及的人为活动包括渔业捕捞、野生动物观赏、矿产资源开发等。如英国的《鲑鱼条例(网捕方法和渔网编制规定)(苏格兰)1992》[The Salmon(Definition of Methods of Net Fishing and Construction of Nets)(Scotland) Regulations 1992]和澳大利亚的《渔业管理(东南拖网渔业)条例》[Fisheries Management (South East Trawl Fishery) Regulations]均规定了渔网的网眼尺寸要求[3—4];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00》[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Regulations 2000],对鲸鱼分布区附近船只的活动、 航空器的活动、喂食、人的移动、噪声、游泳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大量的定量要求,如“在距离鲸300m水平半径范围内,不得在低于304.8m的高度驾驶航空器”,“任何人不得在30m距离内靠近鲸”,等等[5]。

2.2 国内概况

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包括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仍实行标准化管理。由于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分属各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标准也分散在不同的标准体系中,既有强制标准,也有推荐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关于城市绿化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关于林业建设的《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1995),关于退化土地治理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 6453.1~6-1996)、土地复垦技术标准(TD)和《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NY/T 310—1996),关于道路交通建设的《铁路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TB 10501—98)和《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 006—9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 226—97)、《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JTJ 005—96)、《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TB 10502—93)、《山岳型风景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HJ/T 6—9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03),等等。

我国已有的这些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所涉及的内容十分有限,且大多属生态建设领域,对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保护要求涉及较少,关于各类生态系统的质量要求则是空白;二是多为技术指南性质(推荐标准),不是技术法规(强制标准),不具有像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那样强的法律效力;三是分散在不同的标准体系中,未形成有机整体。

3 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意义

3.1 适应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

环境标准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以污染防治为主的环境标准体系在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态环境标准的缺乏,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往往缺乏定量化的依据,使得对人为活动的控制难以操作。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包含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条款,但由于缺乏定量化的标准,合适的人为活动方式和强度没有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技术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过度砍伐、过度放牧、水资源利用不合理等过度的人为活动往往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造成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有了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就有了定量化依据,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就可以落到实处。

3.2 有助于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方向

生态环境标准是对生态环境组成要素和控制项目在规划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因而生态环境标准指明了一定时间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具体目标,是生态规划的体现。将生态环境现状与生态环境标准进行对比,可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方向。

3.3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的推广

生态环境标准与其他标准一样,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成果为依据制订的,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体现了当今的先进技术和做法。而生态环境标准的强制性,可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在全社会推广。

3.4 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评价的科学性

确定评价标准是生态环境评价的重要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生态环境评价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评价对象涉及各类生态系统(农田、森林、农林复合生态系统、水生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绿洲、草原、荒漠等)和多个区域,研究探索了许多评价指标体系。然而,由于生态环境标准的缺乏,在这些评价研究中所确定的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评价标准(指标的界限值),往往既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又不具统一性,从而影响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4 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框架构想

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框架是生态环境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是生态环境标准制订的主要依据,它可以避免生态环境标准制订计划安排的盲目性,并保证生态环境标准的系统性、配套性和完整性,因而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框架的构建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4.1 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框架构建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生态系统和各种人为活动,生态环境标准也应当涵盖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各个方面,形成一个整体,避免留有空白领域。同时,各单项标准应有各自明确的领域范围,不能出现标准之间雷同交叉的现象。

(2)配套性原则。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部分是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指标的规定。如果没有关于标准制订、标准执行、指标测定等规范相配套,生态环境标准将无法操作。

(3)借鉴性原则。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针对污染控制的环境标准体系。生态环境标准属于环境标准范畴,因此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框架的构建,应借鉴目前环境标准体系的框架,以便形成完整的环境标准体系。

(4)保护优先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构建也要遵循这一原则。对生态破坏的防治,首先应考虑对开发活动的控制要求和开发活动中的生态保护要求。这与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制订的以生态恢复与重建为主要内容的相关标准有所不同。

(5)先进性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随着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管理的规范而不断创新,这就要求标准体系也要不断地更新和充实,以保证标准体系的先进性。

4.2 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

根据上述原则,首先参照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体系,将生态环境标准分为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生态监测方法标准4大类;再针对每一大类分别构建标准体系,形成总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图1)。

附图

图1 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本框架

Fig.1 A basic framework for the eco-environment standard system

(1)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使生态环境满足其生态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而规定的生态环境各指标要求,如生物量、土壤侵蚀模数、河流泥沙含量、河川径流年内变差、城市绿化覆盖率等。不同类型生态系统具有不同的结构和功能,因此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可按生态系统类型制订。生态系统类型具有层次概念,为使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数量不至于过多,可针对生态系统的一级分类分别制订质量标准,形成森林、草原、荒漠、沼泽、河流、湖泊、海洋与海岸、农田、城镇和乡村聚落10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是为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生态破坏、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而对开发利用活动的方式和强度及生态恢复要求所做的规定,如森林采伐限额、放牧强度、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地下水开采强度等。资源开发活动类型多样,不同的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影响各有其特点,因此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可按照资源开发活动类型制订。从生态影响及造成生态影响的开发活动要素来看,首先是矿产、旅游、土地、水、森林、草原、生物物种及海洋与渔业8大类资源的开发活动之间存在差异,而各大类资源开发活动内部也存在一定差异。由此,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体系可划分为8大系列,即: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系列,旅游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系列,土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系列,水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系列,森林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系列,草原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系列,生物物种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系列,海洋与渔业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系列。每一系列按照开发活动要素及其生态影响类型和程度的差异,可包含若干项标准。

(3)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是为了制订、修订和执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而提出的基本原则以及标准中名词、术语的规范性解释等,如:生态环境术语、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技术导则、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编制技术导则、生态功能类型区划分技术原则与方法、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等。

(4)生态监测方法标准。生态监测方法标准是对生态环境标准中各指标进行测定的方法规范,如样方(点位)布置、样方大小、测量时间、统计计算方法等。生态监测方法标准较多,如生物量的测定、森林覆盖率的测定、林分郁闭度的测定、活立木蓄积量的测定、植被覆盖度的测定、净第一性生产力的测定、土壤侵蚀模数的测定(水力侵蚀、风力侵蚀)、河流泥沙含量的测定、河川径流量的测定等。

在上述4大类生态环境标准中,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基础,是制订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生态规划的主要依据;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是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生态监测方法标准是服务于前2类标准的配套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标准。

5 生态环境标准的制订原则与研究重点

5.1 生态环境标准制订的原则

(1)以保障生态安全为前提的原则。制订和实施生态环境标准的目的是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因此需要研究生态环境的安全阈值,在此基础上制订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以生态基准为基础的原则。对自然生态系统(森林、草原、荒漠、湖泊、河流和海洋)而言,未受人类干扰或基本未受人类干扰的原生自然生态系统一般来说可保证较高的生态安全,在制订生态环境标准时应以其本底值作为基础。

(3)体现生态功能重要性的原则。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体现生态功能的重要性,实行“高功能区高要求,低功能区低要求”。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可按三级划分:生态功能极重要地区执行一级标准,生态功能中等重要地区执行二级标准,生态功能一般重要地区执行三级标准。

(4)体现区域差异的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自然地理条件差异很大。如同为森林生态系统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和寒温带针叶林的生产力、物种多样性等存在较大差异;典型草原和荒漠草原的生产力、生物量、物种多样性都有明显差别。因此,制订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时,要考虑地域差异性,分区规定标准值。如森林生态系统可分秦巴山区、贵州高原区、江南丘陵山地区等自然区,分别确定各指标的标准值。

5.2 生态环境标准的研究重点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是生态环境主体标准,制订难度较大,因此应着重开展对这2类标准的研究与制订。其中,恰当选取表征生态环境质量的指标和能反映造成生态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指标,以及确定它们的限值是标准制订的关键。

5.2.1 关于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及其限值的研究

指标的遴选:生态环境质量是通过表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若干指标来反映的。应通过深入研究,使选取的指标能充分反映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状况,同时应尽可能简单而且便于监测。

指标限值的确定:对某类生态系统而言,不同的生态功能对指标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标准值的确定应针对生态功能类别,所确定的标准值是某生态系统满足某种生态功能应达到的各指标标准值。虽然在已开展的大量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研究中对其中的指标都确定了分级值,但这些分级值的确定并没有与某种生态功能要求相联系,它们仅具有相对优劣的含义。因此,需要研究不同生态系统满足不同生态功能的各指标标准值。

5.2.2 关于资源开发生态影响控制指标及其限值的研究

指标的遴选: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是通过造成生态影响的若干开发活动要素(指标)的值(或定性描述)来表示的。应通过深入分析、研究各种资源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生态影响特点,使选取的指标能充分反映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影响和对生态影响的控制。

指标限值的确定:资源开发生态影响控制指标限值确定的总原则是尽量满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同时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现状。应在全面总结有关资源开发利用阈值或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适用技术的研究成果和实践中正确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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