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青少年服务中的知识自由:国外案例分析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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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智识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也译作信息自由或知识自由,在图书馆界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国际图联(IFLA)从图书馆职业保障知识获取这一使命出发,将图书馆职业伦理准则中的“智识自由”定义为:智识自由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持有与表达个人观点、寻求与接收信息的权力。智识自由是民主的基础,是图书馆概念的核心。[1]不仅像IFLA这样的国际性行业协会秉持这一立场,许多国家的图书馆行业组织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与声明,试图以此来彰显这个职业的核心价值观——经由这个职业提供的信息服务中,必须保障公民在知识与信息的获取上享有充分的自由。

然而,智识自由不仅仅是一个理念问题,它需要经由具体的服务过程去一一实现。尤其是当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时,智识自由中“自由”涉及两个似乎难以逾越的障碍,一个是“自由”有没有边界?另一个是在藏书建设过程中,如何把握“选择”与“审查”的分界线?

本文试图揭示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中智识自由问题的复杂性,分别从世界各图书馆协会的相关规定和美国近年来的法院相关判例入手,探索在智识自由准则和儿童保护责任这对矛盾面前,图书馆职业的行动取向以及行动依据等问题。希望对我国图书馆职业了解国际同行的行为方式、不断改善我国未成年人服务有所启迪。

2 图书馆协会的立场

首先,IFLA在维护未成年人智识自由方面向来是立场鲜明的,即坚决维护未成年人智识自由的权利。为此,除了在《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强调公共图书馆服务不分年龄的平等性外,还专门制订了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的服务指南(表1)。以IFLA在全球图书馆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力,这些政策对各国图书馆职业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各个国家的政策制定则具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了相关政策,如美国、爱尔兰、澳大利亚、克罗地亚和日本等国(表2)。另一种是在有关智识自由相关政策中强调要维护“所有人”的智识自由的权利,“所有人”这一表述实际上是表明了其对待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立场(表3)。

显然,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政策的国家对维护未成年人智识自由更为重视。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和爱尔兰,这两个国家均针对未成年人智识自由问题做了专门规定。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为解读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图书馆权利宣言》),颁布了《未成年人自由利用图书馆》[17],明确表示“那些事实上拒绝未成年人平等获取成人能够获取的图书馆资源的图书馆政策和程序,都是违反《图书馆权利宣言》的。”并且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哪些信息资源能够满足未成年人的借阅需求和兴趣,只能由借阅者个人确定;第二,图书馆员不能根据借阅者的年龄、教育水平或法律法规来干预借阅者的需求和兴趣;第三,图书馆应持续扩充馆藏,以满足未成年借阅者获取信息资源的需求;第四,公共图书馆应该限制审查行为;第五,图书馆不应限定馆藏资源借阅的年龄,也不应漠视或对抗家长(合法监护人)的权利或责任,而应当维护家长(仅限家长)限制自己孩子获取图书范围的权利,不能越俎代庖充当家长或者类似家长的角色。

爱尔兰图书馆协会颁布了《图书馆为儿童和青年服务政策声明》,首先认同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18],并认为“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在此基础上,从“每个孩子终身都应能轻松使用图书馆资源”、“图书馆对儿童会员应该是免费的”、“图书馆对儿童的服务与成年人平等”、“图书馆服务儿童和青年的基本目的是促进他们的读写能力”四个方面做出了纲领性要求。此外,对于图书馆有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资源,培养未成年人读写能力,满足未成年人对文化艺术信息的需求,筹措资金为未成年人提供图书馆服务,为未成年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与学校图书馆协同工作,为未成年人使用图书馆做好规划和开发,为家长、监护人与教育工作者提供服务这八个方面,又分别给出了明确的规定。[19]

表2和表3所列的国家对未成年人智识自由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①图书馆应向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服务;②提供足够丰富的信息资源;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该享受平等权利,包括平等服务、平等资源、平等设备等;④未成年人应该享有自由选择、自由获取图书的权利;⑤未成年人在选择图书的过程中不应受到审查;⑥图书馆有责任培养未成年人相关能力,比如获取信息能力、读写能力等;⑦图书馆无权剥夺监护人约束未成年人获取信息行为的权利。

3 从案例看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中智识自由问题的复杂性

尽管各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智识自由多持维护态度,以及在图书馆职业的主流意识形态中也大多秉持这一立场,然而青少年的成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如果说一个思想与言论自由的环境是必不可少的,那么,青少年对社会的复杂性缺乏识别与判断、价值观的形成需要引导也是不争的事实。这就使得包括图书馆职业在内的全社会在面对未成年人智识自由诉求与引导他们形成符合普世价值的价值观的过程中,在各种认知与价值观之间往往爆发尖锐的冲突。

本文搜集了美国自1972年至2008年与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中智识自由问题相关的法院判例,共计14个案例(表4)。通过考察这些案例,可以展示儿童保护责任与智识自由准则之间的冲突。根据上述案例,再参考相关文献,可以发现三个问题。第一,对未成年人智识自由的质疑大多来源于承担着教育责任的学校与学生家长,这必然与青少年本能的追求智识自由的诉求形成激烈的冲突,冲突的焦点是:未成年人的智识自由是绝对自由还是相对自由?第二,网络出现以后,两种观念的分歧更加尖锐,在纸本时代占据主流的智识自由在网络世界似有松动;第三,在图书馆职业里,维护智识自由的前提是图书馆职业的中立立场。但是,即使在图书馆职业内部,对价值中立的质疑也从未停止过。

3.1 自由与制约:从法院判例看社会分歧

一部《哈利·波特》让全世界的孩子为之疯狂,然而在美国,它却遭到了成年人的质疑并由此引发了官司。2003年初,美国阿肯色州的锡达维尔校区董事接到了一位学生家长的投诉。这位家长认为该书提倡叛逆,并且不尊重当权者,还宣扬巫术,是一部迷信色彩浓厚的书,学校应该限制学生借阅此书。最终,董事会决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将该套图书从自由借阅区调整到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书面同意才能借阅的书架中。最终,投票结果是:限制《哈利·波特》的自由借阅。这一决定引起了学生和部分家长的强烈抗议,遂向美国第八巡回法院——阿肯色州西部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将《哈利·波特》放回自由借阅区。2003年4月,地方法院做出判决,学校董事会败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限制借阅的行为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公民阅读和接受信息的权利。法院同时指出,即使学校董事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出台与学校运营密切相关的强制规定,也不能逾越《权利法案》,不能因担心某些图书可能引发骚乱,或对书中内容、观点存在分歧而剥夺学生依法享有的阅读权利。判决书指出:允许学生自由借阅《哈利·波特》,并不会对教学活动产生严重影响;不论图书所表达的思想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学校都不应限制借阅。[21]

在表4的14个案例中,像这类来自家长和学校的对未成年人自由阅读加以限制的诉求共计12个,内容涉及:巫蛊迷信、宗教政治、色情以及同性恋。此外,对于图书馆未对未成年人使用过滤软件,家长也提出了质疑。在家长和教育者看来,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对于知识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而图书馆里既有适合儿童阅读的读物和浏览的信息,也有不适合儿童阅读的读物和浏览的信息,除了在法律框架内明确限制未成年人接触的读物/信息外,还有许多边缘性的、需要成年人判断是否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读物/信息,这就要求相关机构承担起判断读物/信息适宜性、屏蔽有害读物/信息的责任。

归纳起来,在所有支持智识自由的判例中,法院判决结果中所表述的理由有如下三点:①在意识形态领域,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判断和决定什么是正确的;②图书馆与课堂不一样,图书馆是检验、扩充课内外知识的圣地;③学生有权获得全面信息,独立形成自己的思想。

尽管这类法律纠纷大多以支持青少年的智识自由为最后判决,但来自社会各方,包括青少年的监护人和实施教育的机构,以及学术界和图书馆职业的从业者等,对未成年人阅读自由的质疑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持保守立场的大有人在。2007年发布的拉斯马森报告中的民意调查显示,在37%-57%范围内,美国成年人认为让孩子远离下流的内容比言论自由更重要。[22]

无论是家长还是教育工作者以及其他人士,他们关于限制未成年人自由阅读的诉求不能简单归于反对智识自由,这个世界上肯定不会有不喜欢自由的人,如果他们本人不希望被限制自由,也没有理由认为他们赞同限制别人。正如参与著名的Beeminghausen论争的Paul McMasters所指出的:“限制智识自由就是允许‘文化匮乏’,有歧视的馆藏和有限制的获取信息方式会导致读者失去在众多信息中辨别好坏的能力……”[23]问题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更值得关心的是他们的成长,人们担心的是,对“智识自由”的过分追求会带来家庭和社会无法承受的后果。大多数家长不希望拿自己的孩子去冒险,而什么样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这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答案选择问题。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分歧的焦点或许在于,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智识自由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

我们注意到一个值得玩味的现象,尽管绝大多数诉讼案例都以支持智识自由为判决结果,但仍然出现了少数的例外。1988年,Hazelwood校区学生状告校长从高中校刊中删除少女怀孕和离婚的消息。最高法院裁定学生败诉,认为校长不必理会学生关于“学校删除消息的行为违背了该校《基本教育使命》、政府都不会做出类似事情”的主张。法院认为,公立学校学生的权利不能像成年人那样充分。因为有法院判决的支持,这些有悖于“教育使命”的文章终于还是从校刊中删除了。另一个案例发生在Tammany教区学校,该校董事会将介绍伏都教符咒的学术著作Voodoo and Hoodoo从学校图书馆下架,因而被宗教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这个案子在开庭前达成和解,校董事会同意让该书重新上架,但并不是放回自由阅览区域的书架,而是一个专设的书架上,这意味着它的借阅受到一定的限制。[24]

尽管这类案例占据极小的份额,但它们是存在的。它似乎在昭示一个人们挥之不去的纠结,也为智识自由的绝对与相对之争在法律层面留下了一个悬念。

3.2 争议:从纸本时代延续到网络时代

进入网络时代,当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渠道从纸本书扩展到网络后,“自由”与“限制”的分歧更加尖锐。

200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利弗莫尔市,有家长因其幼子浏览色情图片,起诉了加州Livermore市87号公共图书馆。加利福尼亚法院判决:该图书馆没有义务保护孩子免受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伤害。公共图书馆可向所有人群提供开放的网络服务(不设置过滤器),因此没有保护孩子的特定义务。网络开放性是公共图书馆有别于学校图书馆的显著特征之一。学校要承担起监护人的角色,而公共图书馆则不必。于是,经过法院裁定,家长败诉。[25]

200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起诉联邦政府,生成《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要求受联邦政府资助的学校限制或过滤色情、淫秽以及对儿童有害的资料。最高法院裁定:只要访问合法资料时过滤功能关闭,就允许公共图书馆终端安装过滤软件。最高院解释,出于研究或其他合法目的,《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允许图书馆关闭过滤功能。在此前提下,没理由担心过滤软件会拦截过度,最终ALA败诉。[26]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未成人的网络使用问题,最终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表明:面对网络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对于成长中的青少年,是继续秉持智识自由的原则,还是采取适当的保护性措施,并不是一个容易获得公认选项的问题。毫无疑问,在纸本时代就一直困惑着人们的那个问题:智识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还是相对的自由,也即这一自由有没有边界,这在网络时代不但存在,问题发生的频率将更高,问题表现的形式将更为复杂。

不仅仅是网络带来的新问题,在全球恐怖主义得不到有效遏制的背景下,当人们在“自由”与“安全”难以兼顾的情形下需要作出抉择时,价值评判的天平似乎也在发生倾斜。一些曾经坚决维护智识自由的人,也开始为着生命安全着想而变得谨慎起来。正如David McMenemy所说:“图书馆不仅仅是对读者有责任,还有对社会的责任”。David McMenemy把这个称之为理性的价值中立。[27]

3.3 图书馆的价值中立之争

在图书馆职业的所有热点论题中,大概从未有哪个论题的思想分歧超过了价值中立这一论题,赞成和反对的观点都十分尖锐。“中立性”观点产生于这一信息伦理:信息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前提,而任何禁锢思想的作为都是危险的。质疑中立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怀疑中立观在道德伦理上是否立得住脚,二是质疑在操作层面的可行性。

宣扬价值中立的观点中最极端的表达莫过于Foskett提出的图书馆员应该“没有政治信仰,没有宗教信仰,也没有道德信仰”。但David McMenemy指出,在具体的服务过程中,尤其是在图书馆员发现存在某种潜在危害的时候,至少“道德中立”招到了99%的馆员的反对。[28]另一位学者Lewis则指出,从客观世界的角度看,粒子物理学家、人类学家和其他的研究人员的研究发现“中性”并不存在。从道德角度看,当一位研究者面临基于科学方法或是基于神学的科学的抉择时,或是面临历史事实或仇恨言论的抉择时,保持中立是一件可怕的事情。躲藏在“中立”背后或许相当于去颁布错误的消息或是更糟糕的情形。[29]这些质疑反映了人们在道德伦理层面对“中立”的怀疑,也说明这个职业需要在道德层面上能够自圆其说,尤其是当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时,关于中立性的观点对峙就更加明显。在《未成年人图书服务的公平和迷惑》一文中,Donnarae MacCann认为,由于大多数孩子还处在认识社会的阶段,有错误导向的书籍可能会误导甚至毁掉未成年读者,图书馆中立说不应该应用在未成年人身上。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图书馆更重要的任务,是修订或者移除不良的书籍,以帮助未成年读者建立正确的人生观。MacCann认为图书馆员应优先做知识管理人,而不是一味坚持知识自由的中立观,中立往往也是有害的。[30]

被质疑的最大目标就是ALA,质疑者包括家长、教育工作者和学者等。与IFLA《公共图书馆宣言》精神相一致的美国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宣称:“一个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不该因出身、年龄、背景或观点等而被拒绝或剥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包括自由出入,不受限制的使用图书馆所必须提供的服务、材料、场地”[31]。ALA认为,决定孩子读什么书的应该是父母而非图书馆员的责任:图书馆员及其管理者应该注意,只有家长具有限制他们孩子阅览的内容的权利和责任。不希望孩子接触特定的图书馆服务、材料、场所的家长需要自己给孩子意见。馆员及其管理者不能够充当家长的角色也不能借助家长的作用私自在家长与孩子之间起作用。[32]

ALA的这种立场成为被抨击的靶子,学者们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往往缺乏哲学和伦理的依据,因此,他们在判决信息权利诉讼案时的决策往往是错误的。Joel Feinberg坚信应该对孩子实施正确的保护,使他们免于伤害,他认为要看到孩子因稚气而脆弱的事实。[33]杜克大学法学院教授William W.Van Alstyne表达得更为直接,他说:“毫无疑问,在某些年龄阶段,让孩子有权利去商店买火柴这是很荒谬的。”[34]非常有趣的是,在更早的时候,一个智识自由的积极倡导者John Stuart Mill声称,他所倡导的关于不受限制地获取信息的观点只适用于那些“能力成熟的人”[35]。在人们对孩子自由获取信息权利的质疑中,共同的一点是,人们不希望未成年人受到来自色情、暴力、脏话以及反人类等信息的影响,因此他们强烈建议将这类书籍转移到别的地方甚至直接下架。[36]Sanford Berman在《Jake——图书选择问题》特别强调了在学校图书馆中应该将诸如“种族歧视性和刻板”一类的书籍撤除,虽然这违反了图书馆的智识自由原则,但Berman坚称:“孩子的书应按不同于成人的标准精挑细选”,他认为有错误导向的书籍“在未成年人馆藏中就像印错的物理化学课本一样,根本不应存在”[37]。

对图书馆中立性在操作上的可行性的质疑主要集中在馆藏建设上。由于受到空间和预算的限制,图书馆不可能提供所有来源渠道的信息,所以需要对入藏资源做出选择,即选择一些资源而不选择另一些资源。Ross Atkinson指出,“选择需要过滤,意味着远离道德罪过……的确,图书馆最大的道德过错在于逃避选择。”[38]

选择与审查这是两个错综复杂的问题。一方面,选择不可能脱离审查,另一方面,带有个人偏见的审查历来受到诟病。那么,应该如何分辨二者呢?Asheim认为,“选择机制是从图书馆的利益出发,而审查制度是从对思想的限制出发。选择机制是从整体上权衡了图书之后采取的积极行为,而审查机制是在刻意寻找图书中的薄弱点和争议点之后采取的消极行为”[39]。在图书馆业务层面,一旦不能准确把握选择与审查的关系,根据“滑坡效应”,有可能出现这样的后果:“若馆藏中包含/缺失一本书,那就会包含/限制大批同类书籍,审查可能会带来系统性的知识缺失”[40]。为了避免因审查而导致馆藏的缺失以至于导致知识系统性缺失的恶果,Paul McMasters指出,一个图书馆员必须摒弃主观影响,促进智识自由——时刻准备着为了好的原则捍卫坏的言论。[41]然而,操作上的困境在于,很难控制图书馆员的选择究竟是出自理智的权衡还是个人的偏好,即使图书馆员充分遵守伦理准则也难以避免不引入个人偏好,就像Hannabuss、Allard和Jenkins坚信的那样:审查机制永远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只能在形式上作出改变。[42]

许多图书馆为了规范图书馆员的选书行为,特意制定了选书标准,但是,这些选书标准是不是真正能做到中立,以及它们对于馆员的选书过程是否真正有参考价值,仍然值得怀疑。

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公立学校的选书标准:“适合学生的水平;与课本有关,符合教学大纲;内容正确;反映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不拘泥于观点是否刻板抑或有偏见;代表有争议主题的不同观点;题材利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拥有主题下较新的版权日期;文体和印刷品质达标;使用成本合理;能满足有特殊需要的学生”[43]。

马萨诸塞州立大波士顿所罗门斯切科特犹太走读学校的选书标准:“管理员根据以下条件选择馆藏:符合学校理念,有助补充课堂知识,提高学生兴趣;真实、准确,结构组织与文笔质量高;适合学生的年龄段、情绪特征和社会阶层;体现美学与文学修养;来源须按常规审查标准审定;须经专业人士审查并推荐;出自名家或名出版商;能在学校各个阶层之间培养相互尊重的良好风气”[44]。

在这些选书标准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必须依赖个人主观判断的条款,如内容正确、真实而准确、结构和文笔俱佳等。此外,部分条款带着明显的价值偏好,如符合学校办学理念、适合学生的年龄段、情绪特征和社会阶层、出自名家或名出版商等。按照这样的选书标准选购的馆藏图书何以保证所谓的智识自由呢?

4 结语

维护智识自由这一职业理念的形成较之居高临下的社会教育职能,体现了图书馆职业的一种进步。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维护智识自由并非一句简单的口号,它在转换为行动的过程中会遭遇各种来自现实的挑战。各种观点的碰撞,一方面反映了人们认识上的差异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社会事务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使得我们没有办法可以在界限分明的多个答案中做出选择。必须明确的是,质疑并不一定是全然否定或者反对,质疑产生于现实矛盾,因为当人们发现智识自由并非推动社会进步的灵丹妙药时,质疑就是提升人类社会的智力水平的有效方式,这种提升显然有利于民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因为民主社会不是海市蜃楼,它是由社会各界一砖一瓦建设起来的。

(来稿时间: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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