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就公民:社区主义维度下的公民教育_社群主义论文

成就公民:社区主义维度下的公民教育_社群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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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08)23-0028-05

公民教育作为政治教育的现代转型,在当代社会越来越受到有识之士的重视和倡导,并成为当前各国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伴随着公民意识教育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明确提出,各种关于公民教育的主张正日益走进人们的视野,成为当前学校教育需要重点思考的时代主题。目前关于公民教育的主张异彩纷呈,莫衷一是,但透过这些论争的背后,我们不难发现,不管各种公民教育在具体主张上存在何种程度的不同,就其基本哲学立场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个人权利向度的公民教育与公共责任向度的公民教育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以新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后者则更多地诉诸于社群主义的价值主张。这两种向度的公民教育都有其合理性,也存在着各自的弱点和不足。当前的基本现实是,出于一种矫枉过正的冲动,权利向度的公民教育在我国学界得到了极大的认可和张扬,而公共利益向度的公民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阐发。这种理论导向的偏颇必然带来公民教育实践的种种弊端,容易使得公民在对个人权利日益珍视的同时缺乏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参与热情,从而造成社会运行成本的增加以及人际关系的冷漠。基此,本文主要从社群主义的基本命题出发,阐述社群主义论域中的公民素质特征及其培养路径,以期对公民教育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有所启示。

一、责任公民:社群主义的好公民

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理想的社群应该是一个建立在公民友谊基础上的和谐的社会。而社群得以良性运转、保持和谐的根本前提则在于社会的建设者——公民的基本素养。在他们开来,作为一个社群中的好公民,他首先必须是一个责任公民,既具有参与公共生活、公共事务的意识、态度,同时也具有这方面的行动能力,能够切实地在改善公共生活的过程中提升社群的生活质量。社群主义关于好公民的哲学主张,主要就是奠基在他们的基本政治哲学的主要命题之上的。这些命题主要包括个人与社群、权利与善以及个人与国家等方面。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社群主义视角中的好公民,就有必要对这些基本政治哲学命题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

首先,就个人和群体的关系而言,社群主义强调环境和个人所属群体对于其身份感的形成所具有的规范性和优先性,认为人的规定性应该从其生活的环境,即社群中得以定义和说明。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把个体从其生活的具体环境中抽象出来,从而把作为公民的认同与作为人的认同分离开来。这种论调既忽视了个体在认同选择方面的条件制约性,也缺乏一种“公共哲学”保证个体在公共事务的参与中获得一种“好生活”。基此,社群主义非常强调环境对人的规定性的获得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认为“一种环境有一个历史,而个人行为者的历史不仅是,而且应当是置于这个历史中的,因为没有环境和环境在时间中的变化,个人行为者的历史和他在时间中的变化就是不可理解的”。[1] 在社群主义看来,一个人生活的环境和历史就是他成长的社群,尤其是对人起规定作用的社群。正是由于这些社群的存在,公民的行为和认同获得了行动的条件和意义。这些条件和意义在泰勒那里则被称之为“框架”,即“我的认同是由提供框架或视界的承诺和身份规定的,在这种框架和视界内我能够尝试在不同的情况下决定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或者为什么应当做,或者应赞同或反对什么”。[2] 贝尔通过构成性社群的概念,对各种“框架”进行了类型上的区分,认为各种构成性群体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地区社群”,即被称为家的地方;第二类为“记忆性社群”,其突出的特点是有共享的历史,它能够使人们的当下生活和未来发展获得一种本源性的支撑力量,如宗教群体和民族等。在贝尔看来,构成性群体首先规定“我是谁”,其次提供有意义思考、行动和判断的背景性的框架,给人以共同命运感。这种构成性的群体是我们人生意义的来源,因而给人以方向感。如果一个人试图抛弃自己所属的社群,抛弃固有的生活方式,就会迷失方向,因为“他们的世界会被认为失去意义,失去任何有意义的可能性”[3]。由此可见,一个人的身份是由其所属的社群所决定的。这实际上表明了公民身份诞生的条件制约性,即公民不是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单子式的个体,而是受到特定历史、文化条件的规定。

其次,对于权利和善的关系,社群主义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更加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社群公共利益和普遍的善的实现。新自由主义主张个体优先于社群,权利优先于善。他们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认为一旦个人能够充分自由地实现其价值,那么个人所在的群体的价值和公共的利益也就随之而自动实现。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并不意味着促进了某种善,一个公正的社会不是努力促进任何其他的特定目的,而是在不与他人的自由相冲突的条件下使公民追逐其自己的目的。正义原则不要求人们按某种善的观念去生活,而是对所有观念和价值保持中立。正义仅仅与保护平等权利有关,而与善无关。显然,在新自由主义看来,个体自由权利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先权。

桑德尔指出,新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他认为,正确的观点应当是:权利以及界定权利的正义原则都必须建立在普遍的善之上,善优先于权利和正义原则。善来源于社群的公共利益和价值观念,因为任何人都不能脱离一定的群体而存在,个人的属性是社会的产物,“离开相互依赖和交叠的各种社群,无论是人类的存在还是个人的自由都不可能维持很久”。[4] 从社群优先于自我和个人这一立场出发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善总是优先于权利。在泰勒看来,“其所以如此,并不在于它在我们早先讨论的意义上提供着更基本的理由,而在于,就其表达而言,善给予规定权利的规则以理由”。[5] 因而,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社群优先于个体,善优先于权利。与此相对应,作为社群中的公民就不能止于简单地强调个人至上,盲目地要求权利优先,重要的在于使个人认识到社群的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认识到普遍的善与个人权利的一致性,从而在参与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中获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从社群主义的基本主张可以看出,社群主义所认可的好公民就是一种责任公民。责任公民的主要特征在于他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公民个人只有在达成公共善的过程中,才能够获得自我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感。因此,在面对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时,他能够将群体或者公共利益放置在优先的地位予以思考。其次,公民对于群体和公共善的优先考量,必须体现在公民对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没有这种参与,群体将徒有其名。在社群主义的视角中,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不是被动地接受和适应社会生活,不是消极地等待天赋权利的降临,而是在参与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中获得自我价值和社会公正的实现。这不仅是维系群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个体人生幸福的基本前提。在此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责任不同于义务。义务具有强制性色彩,尽义务体现不出行为主体的道德性,而是属于法律层面的概念;而责任则是一种美德,是对自己、他人及整个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二、责任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

作为社群主义视角中的好公民,责任公民的精神实质是一种对公共精神的敬仰和内化,其核心在于对公共事务以及公共利益的自觉参与和维护。具体体现为,关注公共福祉,了解自我在社会中的角色,自觉地履行角色所赋予的各项责任,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这些构成了责任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

(一)关注公共福祉

社群主义认为,个体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社群的支撑和维护。在某种意义上,个体和社群在价值上是同构的,二者相互依存、共同促进。贝尔即认为:“社群主义的理想强调,人既要有自己的生活,又需与安身立命的社群契合无间,唇齿相依,为这种理想辩护的理由是双重的……社群主义理想与社群主义本体论是等量齐观的,前者并非来自后者……一个人的道德立场必须与其社群主义本体论一致。”[6] 由公民个体与社群的关系可以看出,作为社群中的一员,公民的基本美德就是对社会公共福祉的关心。没有这种关心,社群的群体利益将由于公民的漠视而难以维系和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社群总是与特定的公共福祉联系在一起的。“社群为其成员提供两种利益,一种是一般供给,另一种是特殊供给。”“一般供给就是公共利益,它不可能只为某些人享有,而不为其他人享有。特殊供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非排他性的个人利益,与完全排他性的私人利益不同,因为它从整体上有利于社群。因而事实上也是一种公共利益。”[7] 正是因为公共福祉在享有方面的非排外性,它一方面既关乎公民个体公共生活的质量,另一方面也维系着社群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作为社群中的公民,每一个人都是公共福祉的受益者,因此每一个公民也都必须积极地对公共福祉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回馈,这是公共福祉得以维系、社群得以维持、公民个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对公共福祉的关注成了责任公民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

(二)了解并履行角色要求

关注公共福祉作为社群主义视角中良好公民的首要美德,必须落实到具体对公共福祉的建设和维护当中。要能够具体地将这种普遍性的要求与特殊的公民个体结合起来,充分动员和发挥每一个公民个体在建设和谐社群中的主体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必须通过一定的中介机制来勾连公民个体与公共福祉。为此,社群主义通过角色的引入,为公民个体参与公共福祉的建设提供了现实道路。“我们进入人类社会,也就是带着一个或多个被委以的角色——进入那些指派给我们的角色——并且,为了能够理解他人对我们的反应如何和我们对他人的反应是怎样被理解的,我们不得不理解角色是什么。”[8] 由此可见,我们是通过公民的具体角色来认识社会,也通过角色认识他人和自我。“个人是通过他或她的角色来识别,而且是由这种角色构成的,这些把个人束缚在各种社会共同体中,并且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和通过这种共同体,那种人所特有的善才可能实现。”[9] 认识角色的内涵及其意义,构成了公民个体参与公共福祉建设的重要中介。通过角色,公民一方面意识到自我作为社群中的普通一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公民在理解这些基本素质及其要求的基础上,能够从自身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担当的各种职务中,寻找到个体与社会公共事务相耦合的现实途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过于宽泛和一般的公民要求对每个具体公民的疏远性。角色意识因此成为责任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

(三)积极参与公共生活

公民不但要具有关注公共福祉的美德和形成良好的公民角色意识,还需要把这种美德和意识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当中。公民角色意识的确立,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建设提供了可能。这种可能要转变为现实,还需要公民个体的积极行动。从社群优先于个体、善优先于权利的价值前提下,社群主义逻辑地推论出公民必须主动参与公共事务,承担公共责任的政治主张。与新自由主义对政治生活的冷漠态度相反,社群主义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和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公民只有在成全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自己、肯定自己。为此,公民就必须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他们认为,公民的美德和善行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基础,但公民的美德不是生来就拥有的,也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社会地形成的,是通过教育而获得的。唯有国家才能引导公民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也唯有国家才能承担起对公民进行美德教育的责任。除此之外,他们认为国家中立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因为国家中立既不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也不鼓励国家去积极争取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因此,社群主义者认为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关心和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既是公民的应有职责,也是公民的美德。[10]

三、成就责任公民的实践路径

在社群主义看来,一个好的公民就是一个责任公民。责任公民的养成途径一般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并促成公民的社会忧患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二是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人们负责任的能力,即积极参与和达成共识的能力。

(一)在公共生活中形成公民责任意识

意识作为社会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的形成必须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实践基础。同样,现代公民责任意识的形成,也必须在一种责任的公共生活中才能生成。这种责任的公共生活至少可以在历史和文化两个层面,形塑公民的责任意识。

1.公共生活的历史向度与公民责任意识

一个人公民身份的形成,是一种历史建构的结果。每一个公民,都奠基在社群深厚的历史传统中。这种历史传统,构成了公民的记忆性共同体。这一共同体蕴含着每一个公民共享的历史,为公民在不同境遇下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一种本源性的认同资源。如果公民丧失了与社群的历史联系,那么社群对他而言不仅是陌生的,而且这种断裂也造成公民身份认同方面的困惑与危机。因此,通过公共生活的方式去塑造公民的责任意识,首先就必须让公民去了解个体与公共生活或社群之间的内在历史关联。通过这种关联的发现,个体容易形成集体一员的感觉,从而养成对集体的责任意识。基于这种理解,公民教育的过程必然是发现的过程,即通过发现自己作为某一特定社群公民的意义和目的,发现与民族或其他成员的关系及其要求,发现共同的价值追求,从而成为忠于社群利益的公民。这种发现的过程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向后看”和“向前看”。桑德尔也认为:“社群不仅描绘了他们作为伙伴公民拥有什么,而且说明了他们是什么;它不是他们选择(就像在一个自愿社团中那样)的一种关系,而是他们发现的一种依恋;它不仅是他们身份的属性,而且还是他们身份的构成要素。”[11] 基此,在当下的公民教育中,开展对公民所属群体的历史及个体与这些历史的内在关联的学习,将有助于公民形成一种历史的荣誉感,进而养成责任意识。

2.公共生活的文化向度与公民责任意识

对当下公共生活文化形态及其价值原则的把握,为公民责任意识的养成提供正当性。公共生活的健康运转必须建立起一套与之相匹配的文化系统。不同的文化系统会孕育出不同的公共生活形态,进而会培育出不同的公民性格。在很大程度上,公民的性格即等于公民生活于其中的公共生活文化的品格。“只有诉诸一个共有的文化所证实的价值承诺,我们才能证明我们的行动是正当的。”[12] 对于每一个具体的公民来说,特定的公共生活文化是其形成公民品格的既定结构,规定着其公共生活的方式和内容,并为其行为提供文化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公民在既定的公共生活文化面前并不是被动地接受各种文化安排,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行动总是会或多或少地带有个体的烙印,从而对已有的文化结构进行一种隐而不彰的改变。这是确保公民责任意识形成的基本前提。因为,当个体面对的是一种无法改变的现实,深受既定文化的束缚的时候,他实际上是没有自由可言的。而自由的丧失在很大程度上也免除了个体的责任。这实际上表明,在学校公民教育中,一方面我们需要培养学生对置身于其中的公共生活空间的文化结构和运行机理有所洞察,另一方面,也应引导学生对这些公民文化有自觉的理解和批判。只有当学生从内心深处理解作为公民的个体与公共生活的文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并意识到个体不仅仅是特定文化的继承和遵循者,还是这些文化得以变革、发展与更人性化的重要推动者,他们才能够形成积极向上且具有主动精神和责任意识的现代公民。

(二)在公共服务中培养公民责任能力

从社群主义的视角来看,个体只有在寻求社群的意义的过程中才发现自我存在的价值。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确证是与公共善的获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泰勒即认为:“我作为自我或我的认同,是以这样的方式规定的,即这些事情对我而言是意义重大的。”[13] 也就是说,个人只有在具体的社群中,寻求对自己有意义的社群福祉,才能找到自我。桑德尔认为,自我是由自我目的构成的,而自我目的是由社会背景规定的,我们是从置身于其中的社会背景中发现自我,认识到共同的利益。由此可见,公民获得其公民品性和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就在于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以及在参与的过程中推动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这种参与中,公共服务是十分重要的。“公民服务,因为鼓励合作与责任,会增进民族以及它的成员道德的健康性……其用意是,通过对民族利益的贡献,更多人会认识到民族的目的也是他们自己的,从而,公民以民族利益为重参与国家政治生活。”[14] 在这方面,志愿者行动可以作为培养学生形成公共服务意识,提高公民责任素养的重要抓手。

志愿者行动的根本宗旨就在于服务社会、造福社会,其基本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具有明显的自治特点。在志愿者行动中,青少年学生可以自主设计、自主安排、自主评价,这是养成公民责任意识和能力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以志愿者行动在汶川大地震中的作用为例,在汶川大地震中,各种志愿者一方面构成了抗震救灾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志愿者也在行动中获得了人作为关系性存在的深切体验,增强了他们服务社会的能力。由此可见,志愿者行动对于培养责任公民的意识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学校教育中,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所开展的志愿者行动的自主性所需要的外部力量支持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对于低龄阶段的儿童,他们的志愿者行动需要成人以及学校、教师多方面的帮助和引导,而对于高年级学生,则可以赋予他们以更大的自主性,不宜对其行动做过多、过细的干预。不管是低龄儿童还是高年级学生,教育者必须持有的基本教育信条就是不能伤害学生公共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把教育引导和学生的自主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当前,各种志愿者行动在我国正在蓬勃兴起,学校教育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志愿者服务,在服务中提升学生的公民责任素养。

人不可能站在岸上学会游泳,因而责任公民的培养也不能只停留在书本知识的传授上。不论是公民意识还是负责的能力都只能在活动和参与中才能获得发展。具体到学校公民教育而言,重点要在日常的学习和管理中为学生提供公民实践的机会,让学生在活动中体验参与的乐趣,培养参与的热情和能力。比如,在教学中开展对学校事务、时事政治和社会现实问题的探讨,通过“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等使学生体验公民政治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做到公开公正,做到民主参与和决策,提高学生参与活动的成就感和积极性;同时学校也应实行民主管理,提高行政透明度,让学生在各种活动中体验参与带来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赢。通过学校教育一系列的变革,公民教育最终要丰富学生活动参与的经验和智慧,成就负责任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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