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保险投资的监管与运作--第三代保险指令协调成员国投资规则_保险论文

欧盟保险投资的监管与运作--第三代保险指令协调成员国投资规则_保险论文

欧盟保险投资监管与操作——第三代保险指令协调成员国投资规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员国论文,指令论文,欧盟论文,规则论文,操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国内金融监管机构放宽保险投资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再次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怎样才能在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中安全地获得高回报收益,怎样才能对保险投资行为实现有效的监管,国内保险业急需借鉴发达保险市场的成功经验。1月26日,在保险资金运用国际研讨会上,德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前主席Muller先生介绍了欧盟保险投资监管的基本框架,包括保险投资的多样性和分散性原则、对保险公司使用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的监管、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代保险指令的出台协调了投资规则

在欧盟,每个国家用合适资产作为准备金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毫无疑问的是,在这个问题上,大多数国家需要达成某种共识。欧共体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1991年颁布了保险会计指令,协调了各国计算准备金和资产的相关规定。1992年颁布的第三代保险指令,协调了各国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规定。协调后的法律规定,欧盟成员国只提供作为技术准备金的投资规定,其余资产的投资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欧盟对保险公司资产投资的指导原则是,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是安全的、有利润的和流动的,必须确保合适的多样化和分散。

与此同时,欧共体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都认为,如果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危害其偿付能力时,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介入。这时就不用考虑资产是自由资产还是作为技术准备金的资产了。目前,欧盟正在进行一项基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新系统(偿付能力Ⅱ)的监管的讨论。欧盟委员会倾向于认为不仅技术准备金,而且目标资本也应当由安全、多样化和充分分散的资产来保证。

有一些特殊承保业务必须特别考虑。比如,在投资连结寿险产品中,可以采用比传统寿险产品更灵活的投资策略。成员国被禁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某些形式的投资。如过多投资于政府债券或房地产。在遵守欧盟保险指令中清楚规定的情况,保险公司才可以出售资产。

投资的多样性和分散性原则

欧盟各国保险公司从事投资活动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内部解决,即保险公司成立自己的投资公司,专门负责投资业务;二是外包式,即将公司的投资业务委托给专门的投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签署严格的合同,以防投资公司给保险公司带来风险。

在对于保险投资的监管制度中,投资多样性和分散化原则意味着投资策略应避免不平衡。多样性原则是指不允许保险公司只采用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投资形式;分散性原则是指不允许风险只集中于少数一些债权人和地区。

第三代指令试图通过一些具体规定,使得保险投资监管的多样性和分散性原则更具可操作性,制定这些规定所依据的资产基础是保险公司的总技术准备金。根据这些规章制度,保险公司对任何一块地或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很多块地的投资不能超过10%;投资于股票、债券、债务证券、来自同一个债务人的资产和从同一个借用人借来的贷款不能超过5%,如果符合指令中的一些具体规定,限额可以提高到10%,甚至40%;投资于无保障贷款的资产不得超过5%,且单笔投资额不能超过1%;投资于现金形式的资产不得超过3%;投资于股票、与股票等同的其他债券和在非监管市场中交易的债务证券不得超过10%。

这些限制只是欧盟对保险公司投资监管的最低要求。成员国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更严格、更低的投资比例监管规定,也可以制定比指令更宽泛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在制定更加详细的规定及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一些原则,比如资产必须多样化和分散,以及高风险投资和非流动性投资必须限制在审慎监管的要求下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投资连结寿险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预测没有投资风险,则投资可能会偏离多样性和分散性的规定。

此外,一个事实是保险投资监管的多样性和分散性原则缺乏协调。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投资分散配额选择的参考数字不是自有资金,而是总技术准备金。对某些保险公司来说,任何预期外的损失保障其实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来实现,而不是技术准备金。此外,分散性原则不应只考虑技术准备金的资产,至少也应该考虑到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相对应的附加资产。

衍生工具的使用

保险投资监管部门并没有忽略衍生产品在资产管理中的有效作用,即实现市场风险对冲和寻求额外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发现不妥当和不谨慎地使用衍生产品,使得不少公司出现了严重的财务损失。虽然目前因投资衍生工具而遭受最大损失的是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如巴林银行、盖塞福特冶金公司、宝洁公司等,但保险公司日益受到通过衍生工具投机获取收益的吸引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再次回到对欧盟成员国保险公司制定投资监管规则的主题。

关于衍生工具的监管规则是在1992年颁布的第三代保险指令中第21条第一段GiV中提出的,原文如下:“衍生工具包括期权期货和掉期交易在内,与为技术准备金提供支持的资产存在关联,目前看来可以被运于减少投资风险和加强投资管理的效果。这些衍生工具的价值必须在审慎的基础上加以衡量,并考虑其对于潜在资产方面的价值。”

这一指令条款在执行于各成员国法律中的体现各不相同,大部分国家设定的要求高于指令的要求。在部分国家,衍生产品的使用甚至是被禁止的。

欧盟保险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制定并发布一些关于衍生工具的监管共同原则,尽管很难就这些原则签署一个共同协议,委员会认为下列标准应在所有成员国获得普遍遵守:

第一,保险公司必须仔细考虑和以书面形式规范衍生产品在整个投资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应遵照可靠性和审慎性的要求;第二,保险公司投资部门内部应界定出不同的职能,投资政策的制定、执行、经营和结算应该由不同的人员负责;第三,保险公司必须制定详尽的内控制度,同时保证定期报告和适当信息披露;第四,董事会必须确定投资战略,发布关于衍生工具的指导性意见,进行任务分配和委派,给予内部授权并分散责任;第五,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公司内部各级人员都对衍生工具及其相关风险具备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从而能够正确使用这些衍生工具;第六,有关衍生工具的评估和报告方面必须有清楚的指引和规定。

事实上,保险业中衍生工具运用的重要性在近些年来已有所降低。主要原因是对市场风险进行适当对冲的价格十分昂贵。保险公司的资产投资经理已经吸取了教训,更愿意以更小的代价投资在那些安全和分散性好的资产,而不是冒着巨额损失的风险去追逐高额回报。

货币及资产负债匹配

保险公司不应该在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之外再承担汇率损失风险,这就牵涉到了货币及资产匹配的问题。避免汇率风险的最好方法,就是保证对任何币种的承保合同都实时以相应币种的资产对应。

欧盟保险指令在货币匹配方面执行一个很宽松的政策: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被允许对其20%保单安排不相匹配的资产。但是,经营职业退休保险业务的机构活动和监管的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允许这些机构资产中30%的部分无须满足资产与合同责任货币匹配的要求。此外,匹配原则并不适用于投资连结寿险产品,因为购买此产品的保单持有人本身就应该同时承担投资风险和汇率风险。最后,不得不提到的是欧元区共同货币的使用,货币匹配的问题已逐渐失去了重要性。

保险公司的负债及与之相对应的资产之间的相互影响是最重要的风险要素之一,这就是资产负债匹配(ALM)。ALM管理作为一种操作实践,已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广为人知,特别是寿险公司。然而,欧盟保险指令中并未提及ALM的必要性。这一状况需要改变,形成法规,使所有保险公司共同遵守。可以肯定的是,关于有效的ALM管理的细节在将来的指令及偿付能力Ⅱ的有关规定中会加以明确。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对保险公司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测算、评估、管理、报告和控制的有效工具。风险管有理有各种方法,例如上文提及过的ALM,以及在公司设立专门的部门等。

欧盟的指令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设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部门,也没有要求监管机构对此类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不过几乎所有成员国都对此有立法要求,而保险公司也都已建立起或多或少的风险管理体系。这是由于各国都参照了IAIS(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保险核心原则第18条中的建议,鼓励各公司快速建立起这一体系。风险管理将是未来的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地域性

第三代指令允许保险公司将其资产投资到欧盟范围内的任何国家。这一规定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顶要求,前提是这些资产对应的责任风险标的位于欧盟境内,或是在欧盟区内缔结的寿险保单合约。

如果公司总部所在国家允许由再保险公司提供对技术准备金方面的支持,则该部分业务的地域限制将不再必要。

监管方式

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政策方面享有索取信息的广泛权力。当监管机构无法通过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获取有关投资业务质量、业务比例、业务扩展、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及地域性等必要信息时,可以借助管理会计(内部会计)等方法获取更为细化的信息。

各成员国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任何需要的详尽信息,特别是有关投资方面的。实际上,欧盟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确保监管机构定期了解行业发展的情况,如投资情况以及保险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递交监管报告。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来判断保险公司呈交的信息是否准确。作为一种特殊的纠正手段,第三代指令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使用技术准备金进行投资违反了匹配或地域性原则时,监管机构对违规资产可以不予认可,并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另外,一旦保险公司出现任何违反投资法规的情况,例如违反了在投资类别比例、范围方面的要求,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不予认可资产等措施要求公司予以纠正,包括从警告到收回业务授权及更换公司管理层。

展望

展望未来,偿付能力Ⅱ体系的出台将会改变目前欧盟执行的投资监管措施,使之反应更为灵敏。新的体系将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工具,以评估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不仅是资本充足率,还包括技术准备金、再保险和投资等。这一体系能够给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刺激,促使其更加重视风险评估和管理。

新的体系应鼓励保险公司更好地评估和管理其投资风险。在这方面,有必要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制定欧盟的共同原则。此外,这一体系应致力于增强各成员国监管手段的一致性,从而创造了一个平等的市场环境。

当然,偿付能力Ⅱ目前还只是一个很模糊和假设中的项目,比较明确的只是这一体系的目的,具体细节还需要多方面共同探讨。但是,监管体系应当根据操作实践不断改进,这样的结论相信是所有成员国都可以接受的。

标签:;  ;  ;  ;  ;  ;  

欧盟保险投资的监管与运作--第三代保险指令协调成员国投资规则_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