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_转移支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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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性支出是指政府单方面的、不以获得对价为目的,向居民或企业等利益主体群作出的无偿财政拨款行为。转移支付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共济互助式”,即由较富裕地区向较贫困地区实施均衡拨款;另一类是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实施转移。后者被多数国家采用。在发达国家中,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是促进社会性服务均等化。大致均等地享受社会性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目前实行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国家财政对国民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原体制中的转移支付形式与分税制中的税收返还、中央增量规范化转移支付同时并存,双轨运行。这种混合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范围模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据。西方各国都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由法律来界定。而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恰恰是在没有对政府事权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在具体事务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经常会存在事权不清、交叉重叠的现象。由于财权与事权不统一,财政支出责任不清,上下级政府之间屡屡发生矛盾。

2.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不明确,调节功能微弱。首先,从无条件转移支付看,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按“基数法”确定,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政经济能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基数”中包含了旧体制的不合理因素,在逐年的滚动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有扩大之势。其次,从专项补助看,有相当大部分的补助被用于救灾等特殊政策目标,其在宏观调控方面发挥的作用甚小。再次,对地方政府供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地促进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

3.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种类繁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掌握和分配这种补助拨款的单位主要是财政部的各专业司局,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资金分配的标准或依据尚不够具体和科学,造成专款的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零星分散,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这种转移支付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分散、浪费和低效益现象。

4.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我国在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面还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审计系统,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地方政府,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科学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依据。目前,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应定位于确保全国各地都能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重点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能源、交通、通讯、环境保护等基础产业以及教育科技、医疗保健、就业培训等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

2.改革现有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实行以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纵横交错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可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横向转移支付不仅可以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而且可以均衡地方公共服务能力。

3.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统一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因素法的基本原理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来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

4.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一方面,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据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另一方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效益进行跟踪反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5.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建设。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预算法》中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财政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对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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