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发展需要完善基本法--各界对证券法修改的建议--证券公司分类管理与经营模式创新_证券法论文

适应发展需要完善基本法--各界对证券法修改的建议--证券公司分类管理与经营模式创新_证券法论文

顺应发展需求 完善根本大法——各界人士为“《证券法》修订”献计献策——证券公司分类管理与业务模式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献计献策论文,证券公司论文,大法论文,各界人士论文,证券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的发展以及券商业务经营触角的不断延伸,粗线条式的泛泛规定在监管层加 大监管力度、券商积极推进业务创新的背景下显得极为不适应。

建议增加补充相关内容

1、明确规定分类标准。国外划分券商类别的标准有以下两类:一是市场选择标准,以 规模、信誉、市场排名、业务种类等指标来划分券商类别;二是政策选择标准,主要以 券商注册资本金、内部管理以及有无违规等政策标准来划分券商类别,限定券商所从事 业务的种类。鉴于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因此,制定有关我国券商分类 管理的制度应充分考虑防范市场风险、鼓励市场竞争这两方面的有机统一。

2、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考评机制。除保持原来按规模划分券商类型的做法外,可 以考虑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不健全、市场份额严重下滑、市场声誉不佳的 ,可以被降级为经纪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业务模式创新与法规完善的几点建议

1、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

从长期来看,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当是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可以考虑借 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建立一整套的证券经纪人资格认证、 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有些不宜直接规定在证券法中的,可以另行规定 在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中。

2、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

目前核准制下实行的是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原则规定 ,更细化的规则可以由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对保荐人的尽职 调查和尽职督导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增强可操作性,并可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上市 公司的质量问题。

3、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 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但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 ,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有关。在国内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重要性日渐显露的时候 ,仅仅依靠证监会要求的“财务顾问”通道业务生存,将使国内券商在与国外投行、国 内专业财务顾问中介的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这次修改《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考虑在突破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 面做出调整,把“并购财务顾问”明确为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

4、拓宽综合性券商的融资渠道

长期以来,融资渠道狭窄且不够畅通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而在海 外成熟证券市场上,除了上市筹资外,海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包括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 、重购协议、商业票据融资、有价证券借出、短期银行信贷(包括无抵押信贷额、证券 抵押的短期银行借款)、申请特种信用贷款、抵押债券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等。

目前券商发债问题已经进入了监管层的视野,但发债的规模还受到《公司法》关于发 债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限制。建议修改有关条款,为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的拓宽创造制度空间。

5、清除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资产证券化使得难以变现的资产获得了较高的流动性,使发行资产证券的金融机构更 快地获得现金。在我国,目前无论是《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任何法律依 据。建议修改有关法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发展空间。

6、拓展证券公司集团化运作的制度空间

加入WTO后,外资的进入,为我国的证券业发展带来了机会,同时也会国内券商带来了 极大的竞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证券公司采取集团化运作,有利于扩大券商规模 、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且,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上独 立运作,独立承担责任,还能够有效地分散和规避金融风险。因此应在《证券法》的框 架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集团化运作的有关制度性条款。

7、明确券商业务创新的指导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聂庆平观点:

在成熟市场上,证券公司都按专业化分工进行分类,这有利于业务的专业化管理,能 够提供一个比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也是加入WTO的要求。此外,修法时要尽量对 承销商勤勉尽责、尽职调查这两个方面的要求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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