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与经济效率_经济学论文

论产权与经济效率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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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10余年来国内经济学文献中的许多时髦词汇及其理论与其说是学习、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倒不如说是照搬照抄。当然,如果照搬照抄的词汇及其理论符合逻辑的话,也不应该受到过多的非议,因为这只是使国内理论界缺少了经济学家增加了一些经济学抄家,但对于中国产权制度改革还算是万幸。问题在于我们照搬照抄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词汇及理论并非总是成立。例如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正确地揭示了产权对于经济运行的重要性,但它们并没有弄清楚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究竟是什么产权。例如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正确地指出了产权与经济运行效率必然存在内在逻辑关联,但它们并没有弄清楚究竟什么产权才是经济运行高效率的产权基础,究竟什么产权才是经济运行低效率的产权基础。例如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正确指出了经济社会一定要对产权类型进行取舍,但它们极力推崇的产权类型或深恶痛绝的产权类型却并非就像它们所理解那样值得尊敬或值得憎恨。显而易见,如果对这些基本的理论问题不进行深入研究而用之直接论及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甚至还让它们直接写入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些指导性文件之中,其后果将可想而知。例如众所周知的“产权明晰”命题就直接来源于“科斯定理”。由于包括科斯本人在内的所有新制度经济学家都不曾认真研究过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究竟是什么产权,所以“产权明晰”中的“产权”范畴本身就是一个“不明晰的产权”,用“不明晰的产权”去要求“产权明晰”,只会导致永远也不会明晰的产权,尽管学术研究应该是自由的,但也不能够自由到痴心不改地总是采用照搬照抄的方式去愚弄人们的地步。

基于上述思考,本文研究产权与经济效率的关系。通过这种研究要解释的主要问题是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究竟是什么产权;什么类型的产权才是经济运行高效率的产权基础;什么类型的产权才是经济运行低效率的产权基础;什么类型的产权其实无所谓效率不效率。

二、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

科斯(Coase,1959,1960 )正确地为经济学的发展开创了用产权(property rights)范畴把所有经济资源(economic resources)纳入市场分析的新思路,经济学却缺乏智慧从经济资源角度深化产权范畴,由此产生了一个看似繁荣实则为贫困的现实结局:科斯思路为现实世界塑造了众多经济学家,而经济学家们并没有让科斯思路立足于现实世界。

(一)现实经济运行中的经济资源

按理说,经济学的所有研究都要回答经济资源及其配置问题,然而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汗牛充栋般的经济学文献却从未专门研究过经济资源,即使在作为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界一件大事和经济学文献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即《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也查阅不到经济资源的条目,甚至相对独立的内容也难觅踪迹。至于在其他经济学文献中,当然也就谈不上对经济资源的单独考察,更不用说还能解释现实经济运行中的经济资源究竟是什么以及它对于正确理解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还会起到什么意想不到作用。

经济资源不能被理解成某种或某几种可观察到的物品,因为即使看起来非常简单的经济活动也包含着极其复杂的经济资源。例如一个人到市场上去购买1公斤桔子, 他要完成这一交易活动涉及到的经济资源至少包括:(1)货币;(2)货币制度;(3)人力资本;(4)市场准则;(5)信息;(6)关于桔子的各种维度的知识(诸如色泽、大小、数目、质量等);(7)市场设施;(8)交易成本;(9)购物设备; (10)服装鞋帽;(11)伦理道德;(12)交易技巧等等。一种经济活动究竟需要动用多少经济资源才能够正常进行仍然是经济学研究尚未涉足的领域,但将经济活动动用的经济资源画地为牢地局限于某种或某几种可观察到的物品则肯定是不正确的。在此意义下,我们不妨把经济资源理解成经济活动必需的一切条件或要素。

无论某种经济活动涉及到多少经济资源,我们总可以依据不同标准对其进行分类,至于如何分类以及究竟可以进行多少种分类并不是本文需要详尽讨论的问题,在这里仅仅指出两大基本分类便足矣。(1 )根据是否具有实物形态,经济资源可以区分出有形经济资源和无形经济资源,后者如制度、法律、意识形态、观念、文化、习俗、化理道德、知识、技术、信息、烟尘、噪声、气味等等。(2 )根据是否为某一经济主体排他性独占,经济资源又可以区分出独占性经济资源和共享性经济资源。凡是不能被某一经济主体排他性独占的经济资源都可以视作共享性经济资源。特别要指出的是,经济资源的分类绝不意味着它们在现实经济运行中是截然分离的,相反,现实经济运行中的有形经济资源和无形经济资源、独占性经济资源和共享性经济资源以及这两大基本分类之间还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并且只有作为有机整体时才是真正的经济资源。假如把经济资源只区分为有形经济资源和无形经济资源的话,那么脱离了有形经济资源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就不可能存在无形经济资源,例如脱离了企业及其各种实物资产就无所谓企业文化;反过来,脱离了无形经济资源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就不可能存在有形经济资源,例如我们不可能设想出一个没有企业文化的企业的各种实物资产还能够运行。由此就可以合理解释两个在其他经济源完全相同的企业为什么会由于企业文化方面的差异而产生出效率方面的差距,就可以合理解释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为什么还必须在企业文化等看似无关紧要的方面进行投入。例如把经济资源只区分为独占性经济资源和共享性经济资源的话,那么脱离了独占性经济资源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就不可能存在共享性经济资源,例如若不是人人都排他性地持有货币的话就无所谓货币制度这种人人都能“持有”的共享性经济资源;反过来脱离了共享性经济资源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就不可能存在独占性经济资源,例如没有作为共享性经济资源的货币制度就不会有人把货币作为经济资源排他性地持有。由此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一个人持有货币就同时“持有”了货币制度,一个人运用货币就同时“运用”了货币制度。最后,假如把经济资源同时在分为上述两大基本类型,那么它们也是作为有机整体加入到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例如现实中某人持有货币,既是他的有形经济资源,也是他的独占性经济资源,并且当他持有货币的同时也随之“持有”了货币制度,而货币制度既是无形经济资源还是共享性经济资源,如此等等。

更为一般地讲,如果现实经济运行必需的若干条件或要素存在这样一种关系,即有A则有B、无A则无B,有B则有A,无B则无A,那么即使它们在地理空间上相距遥远,经济分析也应该把它们作为有机整体来看待而不能孤立论之。这样处理可能并不符合经验直观,但却是理性真实。经验直观看起来直接是现实经济世界却往往会扭曲现实经济世界,理性真实看起来不像现实经济世界但却能更好地代表现实经济世界。性情中人看不到这点不失为性情中人,经济学家不理解这点就有失经济学家水准。因此,仅仅把经济资源看成是经济活动中必需的一切条件或要素还远远不够,现实经济运行中的这些条件或要素只有构成有机整体时才是真正的经济资源。

(二)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

经济学文献第一次明确地把产权与有形经济资源(例如新古典边际主义的各种生产要素)特别是与无形经济资源(例如无线电频率、烟尘、噪声、气味等)联系起来,并使无形经济资源在产权范畴下获得了同新古典边际主义的有形经济资源具有相同的市场配置含义的思路,要归功于科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1959 )以及在《社会成本问题》(1960)中进行的前无古人的研究。张五常(1992)认为科斯的贡献并不在于由上述论文反映出来的“科斯定理”而在于科斯提供了一种能够在“不同视角”下透过经济现象去理解现实世界的“新方法”或“新角度”。本文认为这种“新方法”或“新角度”不仅能够使经济分析轻而易举抹去新古典边际主义长期以来将无形经济资源粗暴地拒之于市场配置门外的历史遗痕,而且也提供了从经济资源角度去深化产权范畴的逻辑可能性。新制度经济学拥抱了前者但拒绝了后者,这不能不是一个极大的遗憾。

新制度经济学文献中,科斯(1960)、阿尔钦(Alchain,1960)、威廉姆森(Williamson,1996)、张五常(1965)、德姆塞茨(Demsetz,1967)、巴泽尔(Barzel,1989)、诺思(North,1981)、菲吕博腾(Furubotn,1974)和平乔维奇(Pejovich,1990)等对于产权范畴的表述不尽一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能够从最基本的意义上将产权界定为经济运行中与经济资源及其配置相关的一切权利。在这里,既然经济资源及配置是产权的内在属性,那么就可以合理地认为经济资源及配置具有多少种可能的存在方式则产权就可能以多少种方式存在;经济资源及其配置具有多少种可能的分类,则产权就可能分类出多少种;经济资源分类之间是怎样构成有机整体的则产权分类之间的有机整体可能就怎样构成;现实经济运行中真正的经济资源是什么,则现实经济运行中真正的产权就可能是什么。

根据经济资源与产权的这种逻辑联系并考虑到前面对经济资源分类的限定,我们把产权也分成两大基本类型。(1 )根据外在制度或者内在制度是对有形经济资源还是对无形经济资源进行的界定,可以把产权区分为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显而易见,直接涉及有形经济资源的一切权利即为有形产权,直接涉及无形经济资源的一切权利就是无形产权。正如不能把所有的经济资源都视为有形经济资源一样,也不能把一切产权都归结为有形产权。德姆塞茨(1996)关于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的表述实际上讲的就是无形产权。新制度经济学在其初期侧重于研究无形产权(例如科斯,1959,1960),20世纪80年代以后则对有形产权特别是生产资料有形产权抱有浓厚的兴趣(例如张五常,1987,1992;巴泽尔,1989;德姆塞茨,1988;平乔维奇,1990)。新制度经济学觉察到了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应该有所区别,但并没有对二者进行深入的理论性描述,以致有的学者对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的理解还显得相当混乱。例如P·施瓦茨(1987)认为产权不仅是指人们对有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包括人们有权决定行使市场投票方式的权利、行使特许权、履行契约的权利以及专利和著作权。至于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具有什么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对于认识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究竟是什么产权还具有什么重大作用,新制度经济学文献还尚未涉足。(2 )根据外在制度或内在制度是对独占性经济资源还是对共享性经济资源进行的界定,可以把产权分为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显而易见,直接涉及独占性经济资源的一切权利即为私人产权,其本质特征是排他性;直接涉及共享性经济资源的一切权利就是公有产权,其本质特征是共享性(public)。如果说经济学对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的理解有时候还显得模糊不清的话,那么对于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的区别则是泾渭分明的,甚至将二者事实上看成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极端, 并认为私人产权具有高效率(科斯,1959,1960;张五常 1968;德姆塞茨,1979;平乔维奇,1990),公有产权则是“悲剧”或“灾难”(张五常,1987;德姆塞茨,1979;巴泽尔,1989;汉科和道德勒,1998;平乔维奇,1990)。至于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之间具有什么联系[除了巴泽尔(1989)还谈得上有些不同外]以及这种联系对于理解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究竟是什么产权还能起到什么作用,新制度经济学不曾作过任何论述。

正如经济资源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证明它们之间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只有作为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才是真正的经济资源一样,产权的分类也是为了更好地解释它们之间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只有作为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才是真正的产权。假如把产权只区分为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那么脱离有形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就不可能存在无形产权,例如仅就科斯(1959)考察的无线电频率这种无形产权而言,也只有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这种有形产权运行相联的情况下才能具有意义。反过来,脱离了无形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就不可能存在有形产权,例如上例中若不明晰无线电发射频率的产权边界,无线电发射设备这种有形产权就会失去其应有的经济运行价值。假如把产权只区分为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那么脱离了私人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就不可能存在公有产权,例如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公有产权),如果其成员都没有与自己所有的那一份相应的私人所有权(私有产权)的话,这种公有产权就已经不是公有产权了,至多只是一种名存实亡的公有产权。反过来,脱离了公有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就不可能存在私人产权,例如近年来国内理论界经常有人引用的“有恒产必有恒心”,在这里就可以看作是一个根本不可能成立的命题。因为如果没有关于“恒产”的制度安排(公有产权)的话,何人胆敢“有恒产”(私人产权)。最后,当把产权同时区分为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与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时,它们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例如“有恒产”既是有形产权又是私人产权,它们要成为现实经济运行中真正的产权,“恒产者”还必须同时“持有”并“运用”既是无形产权又是公有产权的各种制度安排。

简而言之,要理解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仅仅停留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认识框架内——产权是property rights而不是property right 和产权对于经济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还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弄清楚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究竟是什么产权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既不是有形产权也不是无形产权,既不是私人产权也不是公有产权等等,而是由它们之间如影随形、如音随声般构成的有机整体即“混合产权结构”。

(三)小结

研究经济资源及其配置的经济学竟然没有认真研究现实经济运行中的经济资源究竟指的是什么确实令人感到遗憾。这种遗憾不仅使得新古典边际主义长期以来把一些经济资源(例如制度、烟尘、噪声、气味等)在市场配置领域中判了死刑,也使得科斯倡导的采用产权范畴观察经济资源的思路没有能够揭示出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究竟指的是什么产权。现实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经济资源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由它们构成的有机整体;现实经济运行中的各种产权也不是孤立地存在同样是由它们构成的有机整体即“混合产权结构”。

三、混合产权结构与经济效率

为着分析上的便利,本节以及此后的讨论限定在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划分的范围之内。既然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既不是公有产权也不是私人产权而是混合产权结构,那么就可以合理地认为现实经济运行效率的产权基础一定既不是公有产权也不是私人产权而是混合产权结构。

(一)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和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

现实经济运行中的效率有高低之分,那么怎样用混合产权结构进行解释呢?根据混合产权结构内部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相互之间协调程度上的差异,可以把混合产权结构区分成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和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定义的是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相互之间协调程度非常高的情形下的混合产权结构。所谓“协调程度非常高”意味着在给定的时期界限内,私人产权或公有产权的任何调整都不可能使二者的协调程度超过其给定的初始状态,即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满足帕累托效率。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界定的是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相互之间协调程度非常低的情形下的混合产权结构。所谓“协调程度非常低”意味着在给定的时期界限内,私人产权或公有产权的任何调整都有可能使二者的协调程度超过其给定的初始状态,即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符合帕累托非效率。因此,经济运行高效率的产权基础是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经济运行低效率的产权基础是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

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和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不但为我们解释现实经济运行已经表现出来的效率状况提供了产权理论基础,还为我们预测现实经济运行的效率状况将如何表现提供了逻辑线索。只能解释现实经济世界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不能同时预测现实经济世界将会发生什么事情的经济学其实并不是真正的经济学,因为“事后诸葛亮”并不是真正的“诸葛亮”。如果把“事后诸葛亮”当成真正的“诸葛亮”,那么把“阿斗”当成真正的“诸葛亮”就不存在任何逻辑矛盾了。如果经济学只会讲述众所周知的事情而不能阐明众所不知的事情,那么经济学的存在就没有太大的价值了。

(二)产权自动调整机制和产权自动倒退机制

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和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各自包含的不同效率含义支配着大到一个经济社会小到各种微观主体的产权制度安排,即任何范围内的理性决策的指向性一定是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而不可能是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但是,理性决策的指向性是一回事,这种指向性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则是另外一回事,即是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理性决策对于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的明确指向性并不保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能够出现。新制度经济学文献在解释寻求最优规则或产权结构(埃格特森,1990)面临的困境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从理论上讲只有一套最优规则或产权结构可以使国民财富最大化,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这套最优规则或产权结构最终会被建立,但现实世界中高昂的谈判与强制成本限制了这一可能(埃格特森,1990)。诺思和托马斯(1973)则认为,政府的财政动机也许会引导建立对于增长有害而不是有益的产权,因此不能保证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总会出现。

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明确的指向性并不保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能够出现,这一命题意味着无论初始的混合产权结构指的是何种具体的混合产权结构,由此出发而形成的演化路径可能多种多样。例如当初始的混合产权结构是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时,那么演化的具体路径既可能是趋向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也可能是趋向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例如当初始的混合产权结构是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那么演化的具体路径既可能是趋向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也可能是趋向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还可能是失衡程度的不同变化。混合产权结构初始状态的这些演变路径为我们预测现实经济世界的效率状况将会如何发生提供了逻辑线索,即是什么机制决定着混合产权结构初始状态只会朝着某一方向而不会朝着另一方向演变。这取决于产权制度安排能否满足两个紧密相联的条件:(1)现实经济运行中的公有产权是不是真正具备其共享性本质特征,即是不是体现着对私人产权的充分尊重并能激励私人产权对它尽可能“持有”并“运用”。(2 )现实经济运行中的私人产权是不是真正具备其排他性本质特征,即是不是体现着对公有产权的充分尊重并能激励公有产权对它进行明晰或界定以及实施保护。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公有产权的共享性本质特征和私人产权的排他性本质特征是就其本来意义而言的,而现实经济社会(或经济主体)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否体现了公有产权和私人产权各自的产权本质特征则是从比较分析的角度而言的。一般说来,假如产权制度安排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其中之一(当然也就能满足其中之二),那么不管公有产权和私人产权相互关系的初始状态是如何给定的,混合产权结构的演化路径就可以由初始状态逼近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来描述。假如产权制度安排有悖上述条件其中之一(当然也就有悖其中之二),那么不管公有产权和私人产权相互关系的初始状态是如何给定的,混合产权结构的演化路径就可以由初始状态逼近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来定义。我们把满足上述条件其中之一并决定着混合产权结构由任意给定的初始状态逼近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的那种支配力量称之为产权自动调整机制,把违背上述条件其中之一并决定着混合产权结构由任意给定的初始状态逼近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的那种支配力量称之为产权自动倒退机制。产权自动调整机制和产权自动倒退机制解释了混合产权结构的任意给定初始状态下的演化路径,为我们提供了一套现实经济世界的效率状况将会如何表现的预测工具,即假如产权制度安排存在产权自动调整机制,则经济运行必然趋向高效率;假如产权制度安排存在产权自动倒退机制,则经济运行必然趋向低效率。

有了产权自动调整机制和产权自动倒退机制这两个范畴,我们不仅能够对现实经济世界的效率状况将会如何表现进行理论预测,而且还能够更好的解释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明确的指向性并不保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能够出现这一命题。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的指向性理解成为一种期望效用函数,把产权自动调整机制和产权自动倒退机制定义成两种完全不同的约束条件。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与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相匹配的约束条件是产权自动调整机制而不是产权自动倒退机制。假如产权制度安排能够如此匹配的话,那么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一定会出现;反之,假如期望效用函数匹配的是产权自动倒退机制,那么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一定不会出现。

(三)关于交易费用的简单讨论

新制度经济学文献在解释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并不能保证总会出现这一命题时,在大多数场合中是用交易费用来说明的,总的看法是高昂的交易费用妨碍了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的出现。这种见解尽管已经被经济学界普遍接受,但却值得商榷。从制度安排演变史来看,确定不移的事实是交易费用在不断增长而不是相反,但我们不能据此证明现代社会的制度安排就劣于古代社会。从现实社会来看,高昂的交易费用并没有阻止中美两个意识形态截然不同的国家在处理两国之间关系时采用有效率的制度安排;高昂的交易费用并没有阻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行程;高昂的交易费用并没有阻止为了建立国际政治关系新秩序而赢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从经济学分析的有关问题上看,理性的消费者之所以没有联合起来与垄断者谈判从而使后者遵循竞争企业的价格政策,并非由于联合行动的成本过高,而是因为在任何国家根本就不存在鼓励理性的消费者联合起来的制度安排;垄断者之所以不能够生产出与竞争条件下相同的产量,并通过完全价格歧视获得所有消费者剩余,并非由于识别不同消费者的交易费用过高,而是因为任何国家既定的价格制度根本就不允许垄断者这么做。现代金融体系之所以没有在奴隶社会出现,并非由于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交易费用过高,而是因为在当时根本就不需要这种制度安排。从中国对传统公有制的改革上看,如果依据交易费用假说来分析,那么就意味着1978年底之前对传统公有制进行改革的交易费用过高,此后的交易费用就一下子变得低廉多了。显然这是一个极其荒唐的结论。总之,用高昂的交易费用来解释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并不能总是出现这一命题时是值得商榷的。

(四)小结

混合产权结构与经济效率的内在逻辑关联表达了这样一个命题,即混合产权结构效率假说可以定理。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是经济运行高效率的产权基础,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是经济运行低效率的产权基础。产权自动调整机制是预测经济运行高效率的理论工具;产权自动倒退机制是预测经济运行低效率的理论工具。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并不能总是出现与产权自动倒退机制相关,与高昂的交易费用并无本质上的联系。

四、私人产权与经济效率

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是混合产权结构,混合产权结构与经济效率的高低存在内在逻辑关联。由于现代经济学从来没有研究过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究竟是什么产权,因而当经济学家们一个紧跟着一个主张私人产权效率假说并以此为基础来阐发自己的见解时,他们完全不知道自己向人们展示的只是一个虚构的童话世界。下面仅以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1960)中讨论的工厂排放烟尘与居民利益冲突关系为例加以讨论之。

(一)脱离混合产权结构的私人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不可能取得相对独立的存在形态

科斯认为在处理工厂排放烟尘与居民利益冲突关系等诸如此类问题时,许多经济学家都沿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1920)中的固有思路,即要么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要么根据工厂排放烟尘的不同容量所造成的损害规定相应的金额标准对工厂征税,或者最终责令工厂迁出居民区。科斯对此提出的诘难是他认为恪守庇古传统形成的这些解决方法将会导致并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并不是人们所满意的结果。科斯解决此冲突的“新方法”或“新角度”(张五常,1992)实际上运用的是他自己在《联邦通讯委员会》(1959)提出并被张五常(1992)称为的“科斯定理第一种说法”,即私人产权的界定是产权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私人产权中的“私人”一词和产权市场中的“产权”一词是根据科斯思想逻辑添加的,下同。——笔者注)。在“科斯定理第一种说法”中,私人产权已经取得了独立存在形态的含义。但是科斯和张五常忽略的问题是,“烟尘私人产权”要在现实经济世界获得相对独立存在形态,必须要与相应的并且能够为所有排放烟尘的工厂都可以共享的“烟尘私有制度”这种公有产权构成“混合产权结构”,因为只有“烟尘私有制度”(公有产权)才能够界定并时刻保护“烟尘私人产权”,只有“烟尘私有制度”(公有产权)才能够使工厂主持有“烟尘私人产权”。工厂主持有并运用“烟尘私人产权”就同时“持有”并“运用”着“烟尘私有制度”(公有产权),工厂主不“持有”并“运用”“烟尘私有制度”(公有产权)就不可能持有并运用“烟尘私人产权”,除非科斯笔下的工厂主是白痴。“科斯定理第一种说法”要在现实经济世界(或逻辑上)成立,就应作重大修改,结论应该是混合产权结构的形成是产权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

(二)脱离混合产权结构的私人产权即使能够独立存在也不可能交易(或运行)

姑且让我们把工厂排放的烟尘(或持有的美元)和居民持有的美元(或拥有的烟尘排放权)想象成为两种独立的私人产权,分析一下在脱离混合产权结构的约束下“烟尘私人产权”和“美元私人产权”之间究竟能否进行交易。对此,“科斯定理第二种说法”(张五常,1992)是:如果私人产权被明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私人产权无关。在这里,条件句中的“私人产权”按科斯的“原话”指的是“烟尘私有产权”,但按科斯“愿意”来解释应该还包含“美元私人产权”;主句中的“私人产权”指的是工厂主处在卖主地位(同时居民处在买主地位)还是处在买主地位(同时居民处在卖主地位)情形下关于“烟尘私人产权”的配置。由于工厂主是处在卖主地位还是处在买主地位在科斯看来是无关紧要的,我们假定工厂主处在卖主地位(同时居民处在买主地位)。当科斯假定交易成本为零时,就偷换了一个概念即把私人产权之间能否交易转换成了可以交易或交易已经发生。科斯和张五常没有理解当“烟尘私人产权”拒绝与“烟尘私有制度”(公有产权)构成混合产权结构时,“烟尘私人产权”如何能够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即使能够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又如何能够形成交易价格,即使能够形成交易价格居民又怎么敢冒天下之大不讳去购买工厂主拥有的烟尘排放权。科斯和张五常没有理解当“美元私人产权”拒绝与“货币制度”(公有产权)构成混合产权结构时,“烟尘私人产权”如何能够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即使能够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又如何表现出交易功能,即使能够表现出交易功能工厂主又怎么敢越雷池半步去接受居民的美元。换句说话,即使把私人产权(无论什么私人产权)看成独立存在的产权,但如果在交易中不同时“持有”并“运用”相应的公有产权,私人产权之间的交易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在这里需要补充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张五常(Cheung,1983)认为“私人产权明晰界定”与“交易成本为零”是多余的“双重规定”,科斯(1988)对张五常的意见深表赞同。其实,“私人产权明晰界定”涉及的是私人产权与公有产权如何构成混合产权结构的关系。在这一关系内,假定了“私人产权明晰界定”又假定“交易成本为零”,后者就是“多余的”了。但科斯讲“交易成本为零”除了说明“私人产权明晰界定”外,更重要的是说明私人产权之间的交易确实能够发生或已经发生,在这一范围内假定“交易成本为零”就不应该视作“多余的”规定。

(三)脱离混合产权结构的私人产权即使能够交易也无所谓高效率或低效率

假定“烟尘私人产权”和“美元私人产权”的交易已经发生,那么在脱离“混合产权结构”的条件下能够观察到其交易效率吗?“科斯定理第三种说法”(张五常,1992)对此的表述是:如果私人产权被明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或经济效率)将能够实现。如果仅仅只是私人产权之间的交易的话,那么交易的结果是工厂主获得“美元私人产权”同时居民获得“烟尘私人产权”。在对这种交易结果进行效率状态观察时,如果工厂主仅仅只是持有并运用“美元私人产权”而不同时“持有”并“运用”“货币制度”(公有产权),他怎么能够作出他所得到的美元是划算的还是不划算的结论呢?如果居民仅仅只是持有并运用“烟尘私人产权”而不同时“持有”并“运用”“烟尘私有制度”(公有产权),他(或者他们)靠什么保证能使工厂主减少烟尘排放量或安排防尘设施呢?简而言之,不同时“持有”并“运用”相应的公有产权、作为交易结果的私人产权的效率状实际上是无法发生的,即这种交易结果既不存在高效率也不存在低效率。

(四)脱离混合产权结构的私人产权交易即使可以进行效率评价也只能是一种虚构

如果认为脱离混合产权结构的私人产权交易取得了高效率或者造成了低效率,那么这种评价只能是在这样一种过程中形成的:最初,在既不是“烟尘私人产权”也不是“美元私人产权”的严格约束中存在着独立“烟尘私人产权”和“美元私人产权”;接着 不可交易的“烟尘私人产权”和不可交易的“美元私人产权”的严格约束中“烟尘私人产权”和“美元私人产权”之间发生了交易;最后,在“美元私人产权”和“烟尘私人产权”的交易效率不可能发生的严格约束中工厂主能够确知自己得到的货币究竟划算不划算,居民能够确知自己购买的烟尘排放权究竟值得不值得。显而易见,这种效率评价除了用虚构的童话世界来说明外不存在其他任何解释。

(五)小结

上述讨论使我们得到了一个命题即私人产权效率假说不可能定理,换句话说,在现实经济世界中孤立的私人产权与经济效率的高低不存在任何联系。张五常(1992)在讲述了“科斯定理三种说法”后指出,科斯理解的世界总是现实世界,而且直到他知道了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时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才知道它是这样的有趣。现在我们可以确知张五常的这种评论实属言过其实。科斯在阐发自己的理论时非常清楚新古典边际主义是一个虚构的童话世界,认为它研究的是没有身体的血液循环(科斯,1992),他本人试图从新古典边际主义的童话世界回到现实世界并为此作出了自己的努力,但是科斯不但没有完成这一任务,相反还构筑了一个新的童话世界,研究的是不能进行血液循环的身体。

当然,包括科斯在内的许许多多奉行私人产权效率假说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展开自己的理论观点时,都提到了诸如“制度”、“制度安排”、“产权制度”、“产权结构”等不同表述形式的公有产权,但即使如此也不能认为他们就理解了现实经济运行的产权就是“混合产权结构”。由于这些新制度经济学家在提出自己的理论时只是在新古典边际主义“可变的保护带”(Lakatos,1970)引入了一些新的变量, 并未触及新古典边际主义“不变的硬核”(Eggertson,1990),因而其理论逻辑构建犯有同新古典边际主义相似的错误。这种错误形象地讲就是,首先把“砍下的手”当成“真正的手”。其次论述“砍下的手”具有什么功能作用;由于“砍下的手”毕竟不是“真正的手”,所以一切可能想象得到的功能作用都可以加于其上;这只“砍下的手”不仅具有手的功能作用,而且还具有心脏、胃、肝、脾、肾的功能作用,甚至还能够唱歌跳舞等等。最后则说明应该有那么一个躯干来满足这只“神奇之手”的作用,并人为地使二者拼凑在一起。于是,一个最优秀的金刚不败之身就如此这般地制造出来了;经济学理论就如此这般地出现了;经济学家也就如此这般地诞生了。

五、公有产权与经济效率

如果说新制度经济学家无一例外地认为私人产权是具有高效率的产权的话,那么他们还无一例外地认为公有产权是“悲剧”或“灾难”,即把公有产权看成是经济运行低效率的产权基础。新制度经济学家这一见解令国内外经济学界为之五体投地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他们曾经认真研究过公有产权,而在于他们把公有产权简单等同于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传统公有制。

(一)公有产权的产权性质

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正确指出了公有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共享性,但从来就没有认真定义过这种共享性。根据混合产权结构范畴,本文把共享性定义成能够被不同的私人产权主体排他性“持有”并“运用”的性质。这里的排他性是指任意一个私人产权主体“持有”并“运用”公有产权的权利不受其他任意私人产权主体侵犯。例如在诺思与莫里斯交易案例(诺思,1981)中,诺思“持有”并“运用”货币制度(公有产权)的权利不为莫里斯所侵犯,莫里斯“持有”并“运用”货币制度(公有产权)的权利也不容诺思侵犯。至于公有产权的“持有”并“运用”者还必须是私人产权主体,乃是因为当其他什么主体存在的条件下,就无所谓公有产权了。例如,当诺思和莫里斯同为“公家的人”时,货币制度也就没有意义了。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中没有货币制度的原因也在于此。

既然公有产权共享性本质特征指的是能够被不同的私人产权主体排他性地“持有”并“运用”,那么公有产权的效率含义只能来自于它在多大的程度上能够被不同的私人产权主体排他性的“持有”并“运用”。假如公有产权能够激励私人产权主体尽可能“持有”并“运用”它的话,那么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公有产权是一种高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就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安排。确切地说,孤立的公有产权无所谓效率不效率,只有当公有产权与私人产权构成混合产权结构时才能够进行效率高低方面的评估。假如我们把真正的公有产权看成一种激励私人产权主体尽可能对它进行“持有”并“运用”的产权话,那么这种公有产权就是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中的相对独立的存在形态并存在产权自动调整机制。

如果把真正的公有产权看成是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中的相对独立的存在形态,那么公有产权决不只是一种产权,而是一整套构成内容十分丰富的产权,例如法律规范、生产资料、意识形态、文化观念、伦理道德、政策措施等等。公有产权的构成内容不但十分丰富而且还必须构成有机整体,例如意识形态必须与其他类型的公有产权协调一致,如此等等。

最后,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中的公有产权对于自己的各种具体产权组成以及对于“持有”并“运有”自己的各种私人产权并不进行厚此薄彼解释。公有产权把自己涉及到的一切产权都看成是平等的法定权利,既不存在这种具体公有产权优于那种具体公有产权,也不存在这种具体私人产权优于那种具体私人产权,也不存在某种具体私人产权优于哪种具体公有产权,否则都会殃及公有产权自身。当然,在某种具体公有产权相对于现实经济运行而言显得有所缺损的具体情况下,界定或明晰乃至在一定时间内将其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无可厚非,但是这样处理在性质上也只是恢复其在公有产权体系内应有的产权地位,并不是赋予它更大的法定权利,这同那种亲此疏彼的行为是原则上不同的两码事。即使是恢复某种具体公有产权应有的产权边界,也要注意它与其他具体公有产权乃至私人产权的协调一致,特别是在某种具体公有产权法定权利恢复还需要其他各种产权作出相应的“升级换代”反应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例如市场经济制度作为公有产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除了它自己的产权边界必须明晰外,还取决于诸如法律规范、意识形态、生产资料、文化观念、伦理道德、政策措施等公有产权以及相应的各种私人产权的“升级换代”。

综合上述简要讨论,我们就可以对公有产权真正的产权性质从不同角度进行定义。(1)本质特征性定义:公有产权是一整套激励私人产权主体排他性“持有”并“运用”自身的产权。(2 )绩效性定义:公有产权是具有产权自动调整机制的产权。(3)多样性及有机性定义:公有产权不但构成内容丰富而且还构成有机整体。(4 )平等性定义:公有产权的各种具体产权的法定权利“人人平等”,它们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或地位)“人人平等”。

(二)公有产权与传统公有制

本文在这里要破解的是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把公有产权简单等同于传统公有制这一范式,并不是完整地全面地研究传统公有制,因此把传统公有制理解成改革开放前中国宏观层次上的一种制度安排并局限于“传统公有制——传统公有制企业”这一框架内来对之进行讨论并不违反逻辑。

正如一个人是否体现出人的属性不能以他叫什么名字来判断一样,“传统公有制——传统公有企业”在产权类型上应该属于什么产权就不能依据人们把它们分别叫做什么来判断。传统公有制作为一种宏观层次上的制度安排,应划归公有产权类型。把传统公有制看成公有产权并不是因为人们把它称之为公有制,仅仅是因为它作为一种宏观层次上的制度安排,必须为私人产权主体排他性地“持有”并“运用”。传统公有制企业作为“持有”并“运用”传统公有制的主体,在产权类型上则属于私人产权。把传统公有制企业理解成私人产权并不令人感到惊讶,因为它的运行必须依赖于“持有”并“运用”传统公有制,而且这种权利不能被其他公有制企业所侵犯。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理论上的产权类型归类而认为它们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就一定能够体现出它们真正的产权性质。传统公有制作为公有产权不但没有体现公有产权应有的产权定义,相反还与这些产权定义背道而驰即出现了“产权悖论”。(1)本质特征性定义悖论。传统公有制中并不存在完整的企业私人产权。全民所有制企业近似于“社会大工厂”,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与企业私人产权的内在要求相去甚远。不仅如此,传统公有制还对于企业私人产权采取了一系列类似于要赶尽杀绝的政策措施,从而也使得自己作为公有产权的本质特征几乎消失殆尽。(2)绩效性定义悖论。 传统公有制在快要达到极限的程度消灭着自己的共享性主体时,也就在快要达到极限的程度给自己制造灭顶之灾,由此也就构成了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在传统公有制存续的整个历史时期,对企业私人产权的限制甚至扼杀总体上是一个由弱趋强的过程,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总体上是一个由一般性失衡到严重性失衡的过程。这就解释了传统公有制的存在基础非但不是愈来愈巩固相反则是愈来愈薄弱。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由一般性失衡到严重性失衡,既解释了经济运行效率愈来愈低,又解释了传统公有制与产权自动倒退机制本质上的相互关系。虽然适者生存意味着某种制度安排必然被采用(张五常,1984),但产权自动倒退机制只能让传统公有制对于自己打算赶尽杀绝的企业私人产权以扭曲性和残剩性的形式存在,别说由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转向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即使要将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由严重性失衡调整为一般性失衡也不可能。传统公有制取消了由经济运行低效率转换成高效率的产权可能性。(3)多样性及有机性定义悖论。传统公有制只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简称,这就从产权上使自己局限在生产资料方面,否定了其他方面的各种具体公有产权。即使生产资料方面的公有产权也是残缺不全(例如生产资料的收益权或受损权等)。这就既否定了公有产权具体构成的多样性,也取消了它们之间还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一棵树只有与千千万万棵树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才能组成森林,传统公有制却总是把一棵树当成森林。(4)平等性定义悖论。传统公有制从来没有让企业私人产权获得过真正的生存权,更谈不上还能让企业私人产权取得具有与自己相同的法定权利地位,就是对于公有产权内部不同的具体公有产权也存在类似情况。当传统公有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时,公有生产资料“种族优越论”便应运而生,“鬼推磨社会效应”(social effects that ghost push a mill stone)即全社会都把公有生产资料奉为至尊而顶礼膜拜的社会现象就是最好的证明。

上述四大产权悖论说明,传统公有制尽管可以在理论上归类为公有产权,但它与真正的公有产权相去甚远,而且传统公有制在改革开放前的绩效,也并非在于它是公有产权,而在于它并不是真正的公有产权以及由此形成的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把传统公有制简单等同于公有产权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把传统公有制所谓“悲剧”或“灾难”看成是公有产权的“悲剧”或“灾难”在理论上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三)公有产权与经济效率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公有产权,无论把公有产权冠之以怎样的称呼,如果脱离了混合产权结构,在现实经济运行中根本不可能取得相对独立的存在形态;即能够取得独立的存在形态也不能够运行(或交易);即使能够运行(或交易)也无所谓效率不效率;即使能够进行效率评价也只能是一种虚构。或者说,公有产权如果没有共享性地“持有”并“运用”自己的排他性的私人产权主体,自己也将化为乌有。在此意义下,经济分析拥护公有产权也好,反对公有产权也罢,认为公有产权具有高效率也好,主张公有产权具有低效率也罢,其实无异于自寻烦恼。

(四)小结

如果说新制度经济学文献还能对私人产权进行广泛研究的话,那么对公有产权的研究则是极其不重视的。公有产权的产权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定义。传统公有制在产权归类意义上虽然属于公有产权但却与公有产权的产权性质大相径庭。传统公有制在经济运行中制造的“悲剧”或“灾难”并不在于它是公有制,而在于它作为公有产权并没有体现出公有产权本来就应该具备的产权属性,即充分尊重企业主体的各种私人产权,甚至还与此相反。由于缺少必要的产权分析框架,新制度经济学对于传统公有制的批判(例如张五常,1987;德姆塞茨,1988;巴泽尔;1989;平乔维奇,1990)不过是讲述了一些人所共知的事实,还谈不上是对传统公有制的真正批判,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在批判传统公有制过程中从字里行间里反映出来的盲目自信及其对公有产权厌恶情绪,已经给中国产权经济学的研究和中国产权制度的改革产生出了极其明显的误导效应。

六、结语

(1 )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产权既不是新制度经济学所极力推崇的私人产权,也不是新制度经济学所深恶痛绝的公有产权,而是由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相互之间如影随形、如音随声般构成的混合产权结构。混合产权结构不是感性中的真实而是理性中的真实。

(2 )混合产权结构可以区分为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和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均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是经济运行高效率的产权基础;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是经济运行低效率的产权基础。

(3)产权自动调整机制可以预测经济运行的高效率走势; 产权自动倒退机制可以定义经济运行低效率趋势。

(4)在脱离混合产权结构的条件下, 无论是公有产权还是私人产权,其实无所谓效率不效率。私人产权效率假说不可能定理;公有产权效率假说同样不可能定理。

(5)传统公有制与公有产权有一定联系, 但并不是真正的公有产权。传统公有制在经济运行中制造的“悲剧”或“灾难”并不否定公有产权,而否定的是传统公有制作为公有产权体现的却是产权悖论特别是由此形成的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

(6)迄今为止的一切经济学理论, 都不是专门为中国产权制度改革而抽象出来的。面对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工作者大可不必把趴在巨人们胯下当成炫耀自己的资本,而应该考虑站在巨人们肩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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