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法制教育促进依法治国--“现代法律教育论坛”综述_教育论文

创新法制教育促进依法治国--“现代法律教育论坛”综述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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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由山东省法学会和山东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青岛大学法学院、青岛海洋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现代法学教育论坛”于今年8月13日至15日在风景秀丽的烟台市养马岛举行。此次论坛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规格高,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二十余所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教授参加了会议,清华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的知名教授也向会议提交了论文;二是参与范围广,与会代表来自全国大部分省份,共提交论文53篇,有22名代表作了精彩发言,60余名与会代表同他们展开了热烈的论讨;三是涉猎问题多,与会代表围绕着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众多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很多不乏真知灼见的建议。经过研讨,大家在法学教育理念、法学教育体制、法学教育方法及法律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目标、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经验等诸多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当然对有的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这体现了与会的专家、学者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和未来的关怀、反思、审视与展望。可以肯定地说,此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

一、法学教育目标和教育理念

(一)法学教育目标

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

1.精英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山东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指出,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为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

2.职业教育说。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上。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

3.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和各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

(二)法学教育理念

对于法学教育理念,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苏力教授指出,现下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侧重于学生能力的培养,而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但是,我们在思考这一问题时却往往会只是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知识的传授。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近代法学是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因此并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法学职业的转化。但是现在教师的知识格局是在此之前形成的,加上现在中国即将加入WTO,因此法学教育改革就必须从这批人开始,实现知识的转型。由此,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在教育理念上不能忽视法学知识的重要性。

有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必须重新架构二十一世纪我国法学教育之理念。为此,进行高等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实为必要。有学者认为,为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我们应当在教学理念上正确处理好教师与学生以及教与学之间的关系。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的新的法学教育理念应当为我们所重视。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主任陈金钊教授指出,我们应当强调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重视法学方法论的教育、正确处理法学教学和司法实践之间的关系等,从而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理念。

二、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

法学教育体制的科学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和高低。因此,与会代表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方面的改革给予了极高的热情和关注。

(一)关于法学教育体制

与会代表在反思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互相交流和研讨,在关于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很多问题上取得了共识。

1.关于法律院校(系)的设立。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系)在设立上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到目前为止,全国除了原有的法律院校(系)、科研院(所)外,最近几年内其它各类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律系(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大学、全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视大学、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可见,我国高等法律教育一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从而导致了高等院校的法律专业在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从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

2.关于法学院的管理。苏力教授提出,作为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院长,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管理才能,而不能仅仅凭借学术声望。固然名教授对于提高法学院的声誉是相当重要的,但是作为院长不懂管理是不能带出好的法学院的。法学院的院长需要具备的是学术鉴赏力,而不一定必须具备学术创造力,院长应当具有长远的视野和把握人才流动的能力,院长管理应当职业化,从学术研究中脱离出来。同时,法学院的管理人员也应当职业化,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人员流动,从而形成行政管理的职业化。此外,还要通过法学院的协调实现教授知识的互补。有学者提出,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行政化色彩相当浓厚,由此产生了不利于法学教育现代化、国际化,不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等问题。为此,要取消行政权的管制和压抑,使高等法院院校独立并自治;并通过简政放权,实现高校自治;通过校际合作,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裁并高校,实现高校资源整合等。

3.关于法律专业的设置和学制。有代表提出,在法律专业大学本科阶段不宜将其划分的过细,因为我国的本科教育应当着眼于通才教育培养,而非专才教育。另外,有代表指出,不能因为法律是现在社会中的热门专业就一哄而上,有条件的办,没条件的也办。国家对高校中法律专业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关于法律专业学制时间,与会代表提出,应当吸收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成功做法,适当延长现行的高等法律院校的学制年限,将现在的4年制本科教育延长至5~6年。这样有利于学生能够除了认真学习法律专业课程外,有时间学习其它与法律职业教育关系密切的学科(如经济学、历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等)。

4.关于高等法律院校的师资。要想改善现行的教育体制,在高校教师的选任上要彻底进行改革,年轻的助教应当花更多的时间去搞科研,只有有了自己的科研成果后才能够上讲台,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教师的教学实践当中来,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应当让高校名师都走进课堂,上大课。

5.关于司法官的职业培训和选任。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有必要统一司法官的选任标准。代表们认为,从2002年起实行新的司法统一考试对我们国家司法官的职业培训和选任制度带来一个非常好的开端,这一改革将极大地扭转我国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

(二)法学教育内容

关于法学教育内容方面的讨论,与会代表主要集中对现行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法律教材的编撰、课程的考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的很多学者提出,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除了开设法律专业基本课程外,还要增开像经济学、法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从不同的学科背景下去认真思考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与此相对应地便是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问题。有学者指出,应当为学生指定两到三本参考教材,以便于学生能够自己进行比较学习、研究;另有学者指出,应当将市场机制导入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中来,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有学者提出,在法学教育当中要充分重视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把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放在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因为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训练和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为此要在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包括课堂教学、案例教学、论文写作、考试方式、社会实践等方面)、法学教材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三)关于成人法学教育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张卫华教授指出,我国的成人法学教育已由过去的补偿教育转变为继续教育,成人法学高等学历教育的历史使命尚未终结。在成人法学教育的改革方面,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使教育市场在成人法学教育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同时,成人法学教育要转变观念,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并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研究,做好相应的准备。对此,有部分学者认为,在法学教育日趋精英化的背景下,成人法学教育应当逐渐取消,更不能运用所谓的市场机制来调节它。

三、国外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与会的很多代表对国外的法学教育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了许多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性建议。近些年来,我国学者针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呼吁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彻底改变我国的学院式教学模式(即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的概念法学教学模式),导入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机制。有学者论述了英美法与中国的法学教育,指出英美法的传入使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在教学方法上也呈现出讲授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交流教学法与比较教学法相统一的特点。同时国内已经有相当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华、人民大学等)开始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学法。有学者认为,针对我国司法体制在不同领域的不同需要,以及针对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法学教育方法的选择上应当采取多元化的原则。

(一)国外法学教育动态

1.意大利法学教育。有学者通过对意大利高等法学教育(包括课程设置、教材、课堂教学法、考试)的介绍,提出我们不能完全以英美法上的案例教学法取代我们国家长期沿用的大陆法系国家学院式教学法,而应当以演讲式教学法为主,同时吸收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2.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将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的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有学者指出,我国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应当吸收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学者明确提出,在我国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应采用“法律诊所课程”,并且目前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许多条件已经具备,只是在学生从事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身份合法化仍然存在问题。还有学者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运作模式及在中国的现状作了介绍。

3.德国的法学教育。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邵建东教授通过考察德国的法学教育,指出我们应当从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模式中借鉴有益的做法,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适当延长学生实习时间,加强学生法律实践(法律职业)训练等是很有必要的。

4.英国的法学教育。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世中教授向我们全面介绍了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育评估以及素质能力培养等方面都保持着自己的特色。由此,周教授指出了英国大学法律教育对我们的启示:(1)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相结合;(2)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培养相结合;(3)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4)法律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5)大学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

(二)网络法学教育

随着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到来,通过互连网络进行远程高等教育不再是梦想。有的与会代表对此也给予了关注。有学者以知识产权教学为例,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的三种法律教学模式,提出了教学改革的技术方案,改革教学内容,转变教育观念。有学者指出,网络法学教育具有很多传统法学教育所不具备的优势,但目前我国网络法学教育也存在着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当在严格控制试点高校的设立、建立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和严格的质量评估体系等前提下,稳步地发展我国的网络法学教育。

四、法律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

(一)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是指直接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通常又指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和法学教师等。但主要指法官和检察官,特别是律师。法律职业教育就是针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

1.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有学者回顾了我国法律教育大发展的20年,指出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的突出问题,并对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建议我国法律教育要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有学者认为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一些学者从我国现行高等专科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出发,对法学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育方式与目标、引入市场机制、办学层次与规模及教育机构设置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2.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针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学者通过比较法律伦理与一般伦理、法律职业伦理与一般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伦理三组概念解析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关注的目标及实现途径,转变大学教育观念,改革我们的教育手段和技术。

3.法律硕士教育与双学士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近年来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产物,侧重于培养实务性、宽口径、厚基础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有学者以法律硕士教育现存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认为我国法律教育的未来理想模式应以作为法律职业教育的法律硕士教育取代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并配合司法考试和司法培训学习,作为培养司法工作者的必经程序。有学者对五年制外语与法学双学士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从可行性、基本内容与总体设计及实践情况方面作了介绍。

4.法官培训与律师教育。有学者提出根据法官的不同层次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以司法良知、责任意识、公正意识及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完善机构设置,充实师资力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夏锦文教授指出:为塑造我国精英法官,除要对我国现行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改革之外,还必须要重视法学继续教育,加强法学继续教育也是塑造我国精英法官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可从国外重视对法官的法学继续教育中得到启发。为此,应科学组建法官继续教育机构,除在全国设立三级法官继续教育机构外,还应充分利用高等法律院校(系)的教育师资、图书和其他设施,在高校直接设立继续教育机构。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缺少“职业”内涵,有学者对律师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在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标准、理论及实践教学体系、知识模块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二)素质教育

1.关于素质教育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关涉教育理念、教育目标和教育体制及教学内容与发展的全涉性概念,也是一个在不同的教育阶段、教学层面上内容不断变化的动态概念,进而也必然是一个模糊性概念,因此,讨论素质教育问题,重要的不是给出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精确定义,而是在有限认同的基础上针对特定对象和具体问题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法学素质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

2.关于如何实施法学素质教育。有学者认为应以司法伦理教育作为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核心,开设司法伦理课程。有学者主张更新“对口教育”的教育观念,以“素质教育”为培养目标,设计培养模式来实施法学素质教育。

五、专业法学教育改革

1.法学基础。1998年中宣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要求“法律基础”作为思想品德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改革应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充分体现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方略。有学者从教育观念改革、内容的时代特色与改革教学方式三方面论证了“法律基础”教学的改革。

2.司法会计。司法会计学是指法学中研究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机制、方法和对策的一门边缘学科,其包括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早在六十多年前,东吴大学法学教授孙晓楼就在《法律教育》中指出了会计学科知识对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有学者回顾了我国司法会计学教育的过去及现状,阐明了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并从教育层次及目标、专业设置及现实问题等方面对司法会计教育进行了展望。

3.党校法学教育。党校教育事业是整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世纪、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党校法学教育?有学者从党校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出发,分析了课程设置较少、缺乏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及教材滞后的现状,提出应加强对党校法学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完善课程设置,加大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加强法学教材建设。

4.科技法学。有学者对高校科技法律人力资源培养问题进行了理论论证,提出高校培养科技法人才必须在教学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方面进行相关的改革。

六、法学教育的回顾和展望

进行法学教育改革,研讨现代法学教育,就必须对法学教育的历史进行回顾。虽然法学教育是随着法的产生而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但在我国真正意义的法学教育肇始于清末。有学者专门论述了清末法学教育在办学主体、办学层次、办学模式及办学形式的多样性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法学教育上“全盘苏化”,更为致命的是十年文革,砸烂公检法,法律院系停办,所剩无几,造成我国法学教育的极大倒退。改革开放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引下,法学教育迎来了一个欣欣向荣的春天,二十余年间,法律院系剧增,办学规模扩大,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学教育体系。

有学者总结了近代以来我国法律教育的变革,指出了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创新问题,培养目标问题,结构、层次与体系,以及在法学教育中进行思想政治建设等问题。有的学者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特点和作用,并根据当前我国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以及加入WTO在即的形势,提出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和对策,即法学教育的职能将强化和固化,传统理念将会受到猛烈冲击以及教育内容要进行大的调整和改革。

在21世纪,一个法学院如何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院长杨海坤教授提出了八条可以借鉴的经验,这就是:具备明确、崇高的培养目标,高度重视和热爱法学教育事业是成功培养法律人才的起点和前提;把提高道德素养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确保法学院学生来源的高素质、高水平是成功培养法律人才的基础;拓宽学生知识面并进行比较法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重视理论、注重实践,两者不可偏废是法学院办学应该坚持的基本方针;丰富、完备以及不断更新的图书资料是法学院对学生具有吸引力的“磁石”;优秀教师的指导和指引是培养法律人才的关键;法学院培养人才的成功,还需要有称职的不断进取的法学院院长的领导。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正在酝酿着一场巨变,改革法学教育,培养创新型的法律人才,是社会生活与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要求。通过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回顾,我们应该汲取经验和教训,牢牢树立法治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把我国的法学教育搞好。展望未来,我国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专家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培养目标,加强法学素质教育,重视法学教育质量,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

[收稿日期]200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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