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_公司注册资金论文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_公司注册资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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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是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必经程序,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密切相关,必需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同时,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可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基本要求都要通过登记注册得以实现并固定下来。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革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制度问题十分重要。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须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进行,应突出明确产权、政企分开、自主经营、法人权益等重点环节。我们要通过改革,使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基本要求得以实现,使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当前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虽然在某些方面也体现了经济改革的要求,但从整体上难以突破计划经济的框框,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尚存在明显的差距。

现行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在企业设立原则、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核定、经济性质的划分、注册资金的审查等方面都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务之急,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现行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世界各国设立的公司的主要原则之一,是实行严格准则主义。国家对设立公司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准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准则,公司即可成立。这样既可做到手续简便,企业依法设立,可以防止滥设公司,保证社会交易安全,这是当前世界上最普遍的一种登记制度。而当前,我国的企业设立长期沿用核准设立原则,即申请设立企业,先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再到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由于审批环节过多、要求过严,使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难以自主地进入和退出市场,摆脱不了政府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因此,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必须是逐步向严格准则主义原则过渡。即把国家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上升为完善的法律准则,除那些关系国计民生或特殊的行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外,其余的都可以由投资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登记注册。通过推行准则主义登记制,使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职能相分离,把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重心逐步转到对设立企业的监督管理。这是对改革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推行准则主义登记制的最终目的。当然,实现企业登记注册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相分离,需要有一个逐步过渡的过程,其实现的具体途径还有待于实践的摸索和理论的研究。但是围绕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求之一:企业要成为独立的法人。反映在企业登记注册上是减少各种行政干预和审批登记环节,使企业完全拥有独立的经营主权,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一,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上,要简化审批程序和登记注册手续。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外,其余的均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这说明行政主管部门的审秕将被废止。在目前《公司法》尚未实施的情况下,可采取过渡办法,除对于企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外,可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同时对现行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也应作彻底清理。除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都应予以废止。对登记注册的总原则是企业的设立及终止应该体现投资者的意愿,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和商品价格的变化,自主决定是否要开办,办成什么样的企业,只要是法律允许的,达到法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当投资者认为开办企业无利可图时,在不损害他人利益情况下,可以随时决定终止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予以注销登记。要简化登记注册手续:首先将企业设立应提交和填写的文件、证件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中要重视企业章程的规范和审查,充分发挥章程在企业设立及其运作中的主导作用。其次要试行相对集中的“注册官”制度;第三要发展社会中介机构,推行登记代理制;

第二,从注重明确企业经营范围向明确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形式转变。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根本上来说,是企业的自主权,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在世界各发达国家中,虽然也有许多国家对经营某些行业和某些品种,作了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规定,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确定,主要还是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并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对经营方式,绝大多数国家也不再单独核准登记。我省的企业登记管理改革可以借鉴这种做法,不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作为企业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向国际惯例靠拢的重大步骤,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公司制(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将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为此,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要求出发,从过去注重企业经营范围向明确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转变。鉴于此,在今后的企业登记注册中,对新开办的公司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对现有公司应按《公司法》进行规范,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重新登记注册;对基本符合公司条件的要帮助其规范,待符合公司要求时再予以登记;对名不符实的公司应进行清理;对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如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时间未开业的,或自行停业的,应按《公司法》要求予以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扩大企业名称选择的自由度。名称是企业法人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标志。企业名称属于工业产权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具有排他性,任何企业不得冒用和盗用其他企业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因而,世界各国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国家工商局1991年7月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原则是基本同其他国家相似,但有些过细、过严,不尽合理。规定过细、过严致使许多企业申办者,为了一个名称而颇费周折,影响了企业的及时登记和正常开业。按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企业名称的规定是相当宽松的,只要不重名即可。所以,现行《规定》应根据国际惯例作相应的调整和修订:一是《规定》中所要求的“三段式”或“四段式”的带有限制性的种种戒律应予废除。总的原则是:只要不侵犯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只要不重名,所有企业名称一律由企业自主定夺。当然,对于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限制性使用的名称,应另当别论;二是取消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制度,改为相对集中核准制度,即由各省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核准。三是允许企业名称自主转让。只要具备名称转让合同等必备文书,企业可以自主有偿或无偿转让其名称。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求之二,是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反映在企业登记上的:

一是从注重明确企业经济性质向明晰企业产权关系转变。在传统的企业登记注册中,首要任务就是明确企业经济性质。然而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公有与私有相互渗透。因此,企业登记管理事项必须作相应的改革,经济性质不应作为企业登记事项,应逐步转向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应注重不同所有者投资产权的界定,明确谁是投资者、谁是使用者、谁是收益者,严格划定企业的产权归属。鉴于我省目前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及已登记注册企业的规范还有一个过程,经济性质作为企业登记管理事项还不能马上取消,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所有制与企业组织形式结合起来考虑,如果全民企业的就登记为全民企业,是股份合作制的就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但必需逐步用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的企业组织形式来代替企业经济性质。

二是注册资金的审查上由实行“法定资本制”向“认可资本制”转变。注册资金是作为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表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力和能力。世界各国对注册资金都有不同的要求,西方国家对公司资本实行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等三条原则。其中认可资本制是西方国家在注册资金审核上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目前对国内企业注册资金采取的基本是属于法定资本制,要求企业在设立时就必须实现资金到位,要求注册资金与实有资产相一致。采用法定资本制,弊端在于大大限制了公司的设立。为此,对注册资金的审查应加以改革,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1)注册资金要达到法定限额。企业设立时必须在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金才能批准成立。具体标准按《公司法》规定执行。但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行各业需要资金数额多少不同等实际情况,如对修理、服务、饮食等行业及贫困地区开办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规定数的50%。(2)推行资本认可制,不要求注册资金一次性全部到位,不要求注册资金和企业实有资产相一致。注册资金应允许一次性到位或按一定比例认足,其余部分分期筹集并在一定期限内认足。采用一次性筹集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中第1次筹集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求之三:企业实行法人财产责任制度,必须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反映在企业登记注册上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1)完善法规体系。这是建立和完善准则主义登记制的基础和保障。从国外的情况看,特别是西方国家,立法较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很强,并有强有力的执法机关各级各类法院。健全的法制使企业不敢以身试法,养成了守法的自觉性。目前我国企业登记和管理法制不健全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登记工作相当部分的依据是适应短期形势需要的政策性规定,持续性、稳定性、权威性较差。因而,要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保证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完善的法规体系应包括3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如公司法、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证券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票据法等等,这些法规的作用在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第二层次是政府的产业政策法。如投资法、信贷法、预算法,以及其他必要的产业法,这是政府对经济宏观调控,保证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手段。第三层次是具体操作规则。只有这样完整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体系,才能规范企业组织和设立行为,明确企业、政府、登记机关的职责权力,规范企业的设立和登记行为。

(2)完善企业的年报制度,强化年检功能。目前,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重点还是放在注册登记上,普遍存在重登记、轻管理倾向,年检工作则往往流于形式。年报制度是世界一些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年报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资本数额和经营状况,而且是非常严格的。如美国、新加坡对此的规定我们是可以借鉴的。今后要把企业年检作为对企业监督管理的重点,制定年检规则,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合法执业的会计师、审计师审核的年报,对违反年检规定的,给予严厉处罚(要求司法部门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范围内的准司法权),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要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在年检中的作用,要从开业前的资金验证向年检前对帐目和资产负债状况的审查转变。

(3)实行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一是表现在公司设立公告上,公告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程序;二是表现在公司设立后,有关公司情况的资料是向社会公开的。我省的企业登记管理,今后要象意大利和美国等国家一样,也应逐步实行公示主义,公告公司章程,建立企业违法档案,建立企业登记资料档案公开查询制度。不仅可以沟通企业之间的经济信息,更重要的是可以将企业的全部情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一般来说,企业的登记资料不是商业秘密,企业的股东、投资额和经营动作的信誉(即守法或违法的记录)等均应向社会公开。这一措施对于遵纪守法、信誉好的企业是一种无形的褒扬,而对于那些弄虚作假、商业信誉差的企业则是一种制约和鞭鞑,档案资料成为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和经营信誉的重要方面,将促进企业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加强企业登记的监督管理力度,不管是完善法规体系和年报制度,还是实行公示主义,其监督重点都应该放在: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违法经营的;违反国家法令,妨碍正当公平竞争的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和特殊行业中的违法行为。实行准则主义登记制,转移企业登记管理重心,实现登记注册职能与监督管理职能相分离是一项复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坚持既要积极改革,又要稳妥可行的原则,分步实施,最后实现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本文较长,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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