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及法律救济_心理咨询论文

心理咨询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及法律救济_心理咨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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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心理咨询对预防、矫治学生心理问题,促进其健康、快乐成长,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具有独特意义。心理咨询是学校心育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但是,由于我国学校心理咨询起步较晚,心理咨询教师大都兼职,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训练,加之,心理咨询中需要涉及心理隐私,触及学生心灵深处的东西,而这些常为咨询对象所忌讳,特别是未成年学生对此十分敏感、多虑,一旦被有意或无意地张扬、泄露,势必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带来严重后果。

一、心理咨询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1.擅自披露受咨询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

心理咨询老师因工作关系知悉、掌握学生的隐私是合法的,本无可厚非,但如若非法将其隐私泄露则构成侵权。因此,心理咨询老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不得在心理咨询室以外的地方随便谈论来访学生的情况,更不能把来访学生的个人资料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如某地一中学教师将一高中女生暗恋其班主任的心理咨询信息扩散了出去,导致该女生自杀,幸被家人及时发现抢救,才未酿成大祸。

现实中,对学生心理咨询资料保管不善,致使心理咨询资料散失、非心理咨询人员随便翻阅等都容易造成对学生隐私的扩散。因此,心理咨询资料的保管应慎之又慎。另外,即使是上级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心理咨询室例行工作检查,记载学生心理咨询信息资料的详细内容应当不为其提供,拒绝任何有损咨询学生的情况调查;

兄弟学校之间往往互通有无,相互借用一些心理咨询资料,取长补短,提高心理咨询水平。但是,有关学生心理隐私的资料,不得外借。

2.利用心理咨询资料不当,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

学校因心育工作总结,科学研究以及心育论文的撰写的需要,利用心理咨询资料是可以的,这是总结心理咨询规律,提高心理咨询水平的有效途径。但应注意,在引用资料时,应隐去学生姓名、班级等方面的信息,切不可署上学生真名实姓。反之,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3.公开学生隐私阻却违法性,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也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果学生流露出自杀或违法犯罪等倾向,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心理咨询老师可以公开其隐私,防止事态恶化,向校领导通报,通知学生家长,报请有关部门解决等,在阻却违法性行为的必要限度内,也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后果,尽量将隐私公开,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为,他们毕竟是未成年学生,需要我们去呵护。

二、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法律救济

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构成侵害时,可以比照名誉权的救济方式,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

未成年学生,对于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其隐私资料,可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请求由未成年学生或其监护人提出,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期迅速制止侵害行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是公开进行的,其内容事先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其范围一般应与侵害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否则,会进一步扩大其侵害。

3.赔礼道歉

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学生的赔礼道歉,一般只能在非公开场合进行,否则,事与愿违,赔礼道歉的过程会变成进一步宣扬、扩散未成年人隐私的过程。

4.赔偿损失

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学生的赔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未成年学生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对未成年学生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直接、间接的损失的赔偿,如对因此而引起的疾病的治疗费用、诉讼费用的赔偿等。

总之,未成年学生对其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禁止他人知悉、干涉、利用的权利。我们在心理咨询活动中一定要遵守保密和对来访的未成年学生负责的心理咨询基本要求,切不可侵犯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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