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准公共产品”的免费使用——有感于烟台市大型城市公园的运做模式论文_黄巍

谈“准公共产品”的免费使用——有感于烟台市大型城市公园的运做模式论文_黄巍

烟台市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山东烟台 264006

摘要:作为城市中的 “准公共产品”,笔者认为应根据它本身的性质,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以纳税人利益作为代价的短期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它本身的发展与“公共财政的稳固”,同时完全的免费也不是全体市民的意愿。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免费使用;消费

1.准公共产品背景

1.1实例背景

“争取到2005年底,上海市免费公园数量超过100座”——上海市绿管局负责人

“从3月1日起,上海市人才招聘会一律不向应聘者收入场费”——《解放日报》2003年2月。

“烟台16个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 天天有展览”——《水母网》2013年9月。

“全国连锁的免费网吧将诞生”——《北京娱乐信报》

1.2概念引出

以上是一些有关“免费开放”的消息,从中不难看出免费开放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而开放的对象即为“准公共产品”。

2.准公共产品概念阐述

2.1概念阐述

现代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产品一般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纯公共产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国防、公平的收入分配、有效率的政府或制度、环境保护、基础科学等。

第二类公共产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如公共桥梁、公共游泳池以及公共电影院等。这类物品又被形象地称为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

第三类公共产品与俱乐部产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如公共渔场、牧场等。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common resources)。

2.2反面实例

同样具体的例子,“准公共产品”免费开放后,市场给我们返回了如下信息:

深圳大梅沙浴场因为不堪重负,准备收取门票——《南方网》2004年4月

免费开放4年多的南京乌龙潭公园重新开始收取门票——《扬子晚报》2000年12月宁波免费公厕开放后遇到尴尬——《中广网》2002年12月

2.3两种矛盾

政府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将这类产品免费提供给市民,但是市场反馈回来的信息无疑给了这样一种善意的公共政策行为一个不小的打击,错的不是市场,只能是我们有关这类公共产品的发展模式。

由前面关于公园、博物馆这种“俱乐部产品”的表述可以看出,这类产品本质上具有排他性,但是如果可以“免费使用”,必然激起市民的“参观需求”。矛盾一:公共设施本身的排他同无条件的被使用之间的不调和。

同时对这类产品的免费使用,实际并非真正的免费,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得曼的话说,就是“天下没有免费的晚餐”。因为公园从前期开发到后期维护管理,都是花的全体纳税人的钱。矛盾二:个别使用“产品”者同全体市民利益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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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矛盾根源

2.4.1 矛盾根源

这两种矛盾的产生,都是由于我们把“准公共产品”错当成“纯公共产品”,把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使用费用转嫁到所有市民身上。换句话说,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为了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还利于市民,希望将“准公共产品”都免费提供出去;从市民的角度看,有些认为自己已纳过税,更有些认为这些“公共”的东西,本身就不需要“掏自己的腰包”。

2.4.2 政府角度

关于这一点,香港特区的首任财长曾荫权在《1996-1997财政年度香港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有过精辟的论述:“基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某些服务会给予大量资助,从而可以免费提供这些服务,或只收回小部分成本。这就是我们提供医院服务、教育及公共房屋时所依循的理据。不过,对于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如果并没有明确的社会需要,我们便要恪守用者自付及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则。我认为,要纳税人津贴这些服务,实在于理不合。用者自付原则是本港公共财政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以纳税人利益作为代价的短期措施,只会损害本港公共财政的稳固基础。”

2.4.3 市民角度

或许有的人会有这样的想法“你的这种观点只适合于外地人,我是这个城市的市民,我的纳税包含了对于这个城市公共产品的消费,为什么还要我买门票呢?同样如果我没有使用这些公共产品,为什么要为使用它的人买单呢?”

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解释:

从隐含的方面讲,由城市政府负责建设和维护的各项城市公共设施在没有被市民使用的情况下,同样发挥着自身的作用。比如公共影剧院、博物馆、音乐厅等,他们完善了城市的相关功能,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像公园这类设施,除了上述功能外,还发挥着改善城市整体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北京市园林科研所研究结果表明,城市绿地、特别是单体达到一定规模(面积大于3公顷且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的绿地,在改善生态环境、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方面具有实质性作用。

这些“难以发现”的功能,每天都在被我们市民“无偿享用”,他们上缴的税收就有一部分在这里面。

从可见的方面来说,针对门票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门票究竟支付的是什么?”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中指出:“有条件的公园实行售票游览是现阶段国家给公园的一项优惠政策,……门票体现了公益性质,不足以补偿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成本……”从中可以清楚的看到,门票只是对政府建设和管理公共设施的补充,并不是成本的全部,并非完全的公益。

以烟台市城市公园为例,像烟台山公园、南山公园这类大型城市综合公园,基本上已于2007-2009年间相继免费开放,公园建设资金以及每年管理维护成本都难以负担。

也就是说即便你没有实际使用“准公共产品”,作为城市中的一员,你也无时无刻不在“免费享受”他们带来的好处,也即便你是“买票进入”,门票费用也远不足以补偿公园提供的服务和便利。

同不愿意买门票相反的,在我们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了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有些市民反倒是愿意掏这个钱,在他们看来,花很少的钱能享受到很好的服务非常值得,因此就希望通过门票的限制来获得更好的“享受”。关于这一点,某公园管理者给我们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有的人能够吃的起肉,为什么要让他很难受地和其他人一起吃红薯呢?”。

3.结束语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今天,为了获得大的社会效益,树立起现代化的、文明的城市形象,越来越多的城市政府将目光对准了像公园、公共博物馆、公共沙滩、公厕这些“准公共产品”,将他们作为免费的对象提供给全体市民。然而极端的行为通常是行不通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免费往往带来的是效率的低下,最终使享受免费服务的人得不到好的服务;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在现阶段公民自律和道德意识不太强的情况下,完全的免费很容易突破对象的临界点,超过了承载力后带给我们的只能是相反的结果。这些已经被很多的实例所证实。

综上所述,对于“准公共产品”,我们不能盲目的免费,更不能搞免费的“一刀切”,而应该采取“凭票进入”的手段。“收费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相对于我们实行免费之后绞尽脑汁去考虑如何管理,这种从一开始就加以限制的方法显然明智得多,更何况只要不以赢利为目的,我们的城市政府还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还利于市民,让城市给市民一个“家”的感觉。

论文作者:黄巍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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